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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还是农户内的家庭成员?

案例模拟

东方村的村民宋大爷有一儿一女,早些年村里进行土地分配时,宋大爷家分得10余亩耕地,一直由宋大爷及其妻子耕种。宋大爷的儿子成年后,主要由宋大爷的儿子耕种。宋大爷的女儿认为,她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也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希望分得5亩承包地的承包权。宋大爷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属于他们一家人的,不能分。请问,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主体究竟是谁呢?宋大爷的女儿是否有权获得其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案学法

我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也明确指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由此可见,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是农户,而不是家庭成员。因此,宋大爷的女儿无权要求从宋大爷家中分得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家庭内部成员之一,有权享有承包土地上的各项权益,如承包地的生产经营收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之后获得的补偿费等。

在具体的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人根据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确定承包土地份额,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但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情形主要是针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2)虽然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是由“户”的代表同发包方签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家庭成员就不享有相关权益。家庭内部成员,无论其年龄长幼、性别如何,也无论其是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成为家庭成员,均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mylCQpO0+F6Z5DRf+eIsKOqt2cY8YTQ/gnPJ7JBcZZ0/OhrBK3Ca66BcONnK+F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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