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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设和维持好农田用水沟渠,是发包方的义务吗?

案例模拟

碑山村第五村民小组原有的灌溉水渠是20世纪修建的,年成已久,破损严重。村民唐某等人多次向发包方反映,希望上级部门可以对该水渠进行修缮或重建。发包方以修建水渠是承包方自己的事,土地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发包方有义务修建水渠,让唐某等人自行修缮。但是修缮、重建水渠需要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村民们实在力不从心。村里的大学生告诉唐某等人,说建设和维护灌溉水渠属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包方应尽的义务,不应由村民自行修缮,村民们可以联合向县政府反映修缮水渠的需求。请问,发包方有义务修建、修缮水渠吗?

以案学法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我国的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具体包括现代化农业基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电力和能源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等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但修建水渠,建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包方的义务之一。最重要的是,本条规定的义务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减轻或排除,否则该合同条款无效。就本案而言,发包方以土地承包合同中未明确指明其有修缮水渠的义务而拒绝修建水渠,这是错误的。发包方有义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也应当组织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持。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 G9mLZe4O4lk3pS/FFe54WwXxD9BqWLXD4Cf9dNyY5+Y4PL05e4h0UZQCHze5Yn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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