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是华兴村的村民。村里分配土地时,姚某家分得了几十亩耕地,是华兴村的种植大户。近年来,随着新兴农业的发展,姚某见隔壁村的村民委员会为大家组织了学习讨论会,还请来了专家,专门研究如何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为农户谋福利。姚某便联合村里另一位种植大户赵某到村民委员会提建议,主张华兴村也举办一次关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学习交流会。村委会认为华兴村的农业本就发展得很好,没有必要特地搞个讨论会,并且发包方也没有义务这样做。那么,发包方到底有没有义务为承包户提供技术支持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有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的义务。也就是说,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义务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发包方的法定义务,只有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时,承包户才有权利要求发包方为其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所以,本案中姚某是否享有要求发包方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权利,取决于他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若合同对此有约定,那么发包方就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发包方拒绝的,姚某可采取诉讼等手段获得权利救济;若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发包方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为承包户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承包户不得强制,也不享有请求权。
虽然为承包户提供技术支持不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但是,在我国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户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因为在生产资料、农业技术等方面,个别的农户信息渠道不畅通,经济支持不足,若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统一运作的方式进行,将产生有利的规模效应,有助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培育和发展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利用专家资源等优势,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联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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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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