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是太阳新村的村民,他承包了太阳新村位于村西的几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8年后,由于隔壁镇上某养殖场欲扩大经营范围,想承包包括范家的承包地在内的新村部分土地。发包方与养殖场沟通后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协议载明:“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集体经济组织与范某、王某等户的土地承包合同自动解除。补偿方案另行确定。”范某等几户承包户收到通知时,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已经开始修整其承包地,并以养殖场享有相关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拒绝搬离。无奈之下,范某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养殖场的经营者并非太阳新村的人,不能承包村内土地,请求解除其与发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协议》。请问,发包方有权以另有承包方为由擅自解除在先的土地承包合同吗?法院会支持范某等人的诉请吗?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因此,本案发包方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以另有承包方为由擅自解除先前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与养殖场的《土地承包协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理由在于:
第一,发包方解除在先合同的理由不合法。法律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户有违约行为,发包方当然有权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但在本案中,范某等承包户并无违约行为,只是出现了可能会给发包方带来更大利益的承包方,发包方无权擅自解除先前的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养殖场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需要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且还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若养殖场的确不是太阳新村的成员,则其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需要经过前述程序。本案中,养殖场仅与发包方达成了合意,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发包方与养殖场的《土地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