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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承包方的行为会污染土地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吗?

案例模拟

湾塘村的村民蒋某为了加快地里农作物的生长,不经同村村民劝阻,多次使用农药和化肥,并且过度灌溉,导致其耕田常年淹水。紧挨着蒋某耕田的王某认为蒋某的种植方式会危及自己,遂到村民委员会咨询,希望村委会可以制止蒋某的行为。村委会到现场查看发现,如果蒋某再不加节制地使用农药和化肥,极有可能加剧土壤污染,导致土壤养分失衡,故警告蒋某若其再滥用农药化肥、不当灌溉,就会将此情况上报,并视情况解除蒋某家的土地承包合同。蒋某认为,只要不影响到他人,他自己的承包地他有权利选择如何利用。那么,发包方是否有权制止承包户不当利用承包地的行为呢?

以案学法

土地资源是我国非常重要的资源,土地必须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对于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发包方有权制止,这是我国明文规定的发包方享有的权利之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享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主要是指,对土地和农业资源的不当开采利用,如在耕地上建造房屋、围湖造田、采石挖矿、毁坏森林,在草原上开垦耕地、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不当灌溉或其他导致水土流失、水土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的行为。

对于前述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发包方不仅有权制止,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还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若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享有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0p3YGiatRjMYgykp1e4FNUGDwb51/zdlHWDdb2uEU4ncawgfgHEnBY0xU4FcF7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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