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林村村民委员会在一次走访中发现,本村村民高某家因家里的青壮年都外出务工,承包地现处于弃耕的状态。考虑到高家部分承包地依山傍水,地理位置和种植资源十分优越,弃耕实在可惜,遂联系高家的代表,希望其可以按照《土地承包协议》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或者将土地交人代耕或将其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高家认为,他们的承包地是当年分地的时候依法分得的,虽然他们现在已经不需要耕地,但是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续,作为承包户,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土地。那么,禄林村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恰当呢?发包方是否有权监督承包方如何使用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本案中,禄林村村民委员会在走访过程中发现高家弃耕荒废土地的情形后,对高家提出建议供其选择,并没有强制高家一定要做出某种行为,属于依法行使监督权,是恰当的。
法律赋予发包方监督权,是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珍贵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也是承包户的法定义务之一,如果承包户不当利用或擅自弃耕抛荒土地,就损害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加剧了有限的土地资源与无限的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当然,发包方的监督权不是毫无限制的,发包方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是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方行使监督权时,不能损害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农户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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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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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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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