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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包方能发包的土地有哪些?

案例模拟

周某是万源村第五小组的农户。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时,周某分得了40余亩耕地。几年后,万源村第三小组的组长找到周某,要收回周某家一部分耕地,称当年分地时,万源村各村民小组出现了错误,将本属于第三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给了第五小组。也就是说,周某分得的土地有部分是属于第三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周某对此事并不知情,遂向村民委员会讨要说法。村民委员会告知周某,说由于当时村内各个小组还没厘清发包的问题,所以在分配时出现了错误,周某有部分承包地的确不属于其所在村民小组,第五小组其实是无权将该部分土地发包给小组内的农户的。请问,发包方能发包的土地的范围究竟是哪些呢?若周某的部分承包地被收回,其权利如何获得救济?

以案学法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发包方有权发包的土地有两种,一是由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二是由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包括法律规定的耕地、草地、林地、河滩地和山岭,等等。本案中,若万源村的土地的确分别属于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那么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有权发包的土地范围仅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内部所有的农村土地,无权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土地分包给他人。

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若周某的土地被收回,其有权要求相关的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其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争议解决之前,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或周某个人,都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9skGnKxd1NrlZ22Qz3JtSVC64C5CHFsKjQK+xA8Av1Krk0Wv7Os6VGF/CNJ0Wg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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