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3.所有权归国家的农村土地,谁负责发包?

案例模拟

姜某是新旺村的村民,曾经当过该村第三生产队的队长。20世纪80年代,生产队解体后,新旺村第三生产队分解为四个组,姜某为第一组农户。之后,同村的村民艾某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姜某的名义伪造了一份《承包合同书》,将村内一国家所有的耕田发包给了新旺村第一组农户高家和谢家。2015年,姜某发现《承包合同书》是以他的名义签订,并且加盖了他的私章,但他从不知晓此事。他告知高家和谢家,自己不具有发包人资格,他们的《承包合同书》无效,如果之后出了问题要去找艾某解决。高家和谢家却认为,既然姜某曾经是生产队队长,那当然是有权发包土地的,双方对此产生了争议。那么,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到底由谁负责发包呢?

以案学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回答了国家所有而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如何发包的问题。该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由此可见,所有权归国家的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由于土地使用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国家所有的土地具体由谁发包,应当依照该土地的具体使用状况确定。例如,若该土地由村农民集体使用,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该村村民委员会发包;若该土地由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集体使用,则由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没有设立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时,可由村民小组发包;此外,若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方便发包或发包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本案中,姜某作为新旺村第一组的农户,显然不具有发包权。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MfThkvQ1ze7yuTPWni02Oz1HThS2rlKoxiUsxinYCuu0R1J7gfC3gEFrmW8wfEH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