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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村委会发包的同时,可以更改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吗?

案例模拟

大坪村由11个村民小组组成,土地也分别属于这11个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由于第五小组和第六小组不方便发包土地,所以这两个小组的承包地由大坪村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考虑到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大坪村村委会将第五小组和第六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混在一起,发包时没有根据土地所有权进行区分,土地承包合同中也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第五组和第六组的部分村民觉得,大坪村村委会的发包方式相当于变更了土地所有权性质,是错误的,应该重新分配。大坪村村委会认为,既然第五小组和第六小组隶属于大坪村,那么这两个小组的土地当然也可以是大坪村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有没有区分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对发包没有影响。请问,村委会发包时,可以变更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吗?

以案学法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中大坪村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是错误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那么,如何理解“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呢?这是指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前的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时,该土地原先本来是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队的,现在该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这类土地,应该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负责发包,但是如果前者不方便或不能发包时,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并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关系,否则将构成违法。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CV4IleBPt61xke2UZ7hlZPaifpi7mIP7CfvxYfZemC4oqi83E0rMt0Ds5nX/OK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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