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某村的村民,其在20多年前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村里的5亩土地。当时仅在村委会进行了承包地登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是村委会并没有给林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只是林某,当时村里承包土地的村民都没有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多年过去了,林某听说别的村子里最近几年都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想知道,自己当时在进行土地承包的时候没有领取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是不是需要补发呢?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所以,林某的村里有义务为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我国,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为农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和编号;(2)发证机关及日期;(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六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