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是某村的村民。2009年,薛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处荒山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在30年的承包期内,薛某不得将荒山转包给别人。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薛某觉得这一条约定并无不妥,自己承包荒山本来就是想自己经营的。后来,薛某投资其他生意,无暇顾及荒山。于是,薛某的朋友韩某提出,可以将荒山转包出去,但是薛某称当时合同约定不能转包。韩某觉得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薛某有自由转包的权利。那么,村委会与村民的荒山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承包人不得转包吗?
村委会与村民的荒山承包合同是不可以约定承包人不得转包的,村民对于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其他流转权利,村委会无权干涉。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国家给予保护,而转包是流转方式中的一种,也应该依法得到保护。其实,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正是稳定承包关系,为了本村集体利益,乡村组织是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的,但绝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阻碍或者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村委会与薛某的荒山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转包,就是村委会在强制农民不得进行土地流转,这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尽管在合同当中进行了约定,双方也对该条款予以了确认,但是由于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条款最终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