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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纳税的误区

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不是经营风险,而是重大的纳税风险。产生纳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在纳税问题上已经走入一个误区——“纳税是财务部门的事”。将企业的纳税问题都交给财务部门来解决和处理,放松了对业务过程的纳税管理,导致公司负责人在做决策时不考虑纳税因素,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签合同时也一概不考虑纳税因素,财务缴税时更是没有人监管,结果税务问题在企业内部全面失控,给企业造成巨大纳税风险。

误区1:购买不动产一定要分2年抵扣

公司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一定都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投资性房地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注: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也属于不动产,但是由于不符合1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应该可以在购进的时候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

误区2: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专票

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有些“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

1.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相关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3.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证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3: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4:见到餐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画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比如以下情形: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6)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7)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8)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9)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误区5:小规模纳税人计缴增值税一定按照3%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适用3%征收率的,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来适用不同的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3: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误区6:企业支付的罚款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认为不能税前扣除,要看具体情况。

(1)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4)房地产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导致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业主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公司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正常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5)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误区7:所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如住宿费专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8:企业注册成立了公司一定要缴纳资金印花税

不一定,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实收的时候才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贴。

因此,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既不需要做账,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nfPgQsVd6Bmct3QtsAzIEob0JNQNgTRppHRzSda3+okcjOzbjWg220xVVI0rSK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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