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否清晰,是它成熟与否的标志。民族心理学是研究民族心理活动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科学。简言之,民族心理学是研究民族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那么,什么是民族呢?
“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也是一个非常复杂、颇具有争议的概念。民族学界长期认为,中文的“民族”一词不见于中国的古代文献,是近代由日本创造并传入中国的外来词。改革开放以后,一些研究者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发现“民族”作为名词形式应用于宗族之属和华夷之别的一些例证,证明“民族”是古汉语固有名词。在近代中文文献中,现代意义的“民族”出现在19世纪30年代(郝时远,2004)。中文的“民族”,对应于英文中的数个词,如“nation”、“people”、“race”、“ethnic group”、“ethnicity”等。在古汉语中,与“民族”类似的词有“民”、“族”、“种”、“类”、“部族”、“族类”等。在英语中,“nation”不仅指“国家”(state,country,commonwealth),也指“民族”(即people,tribe,nationality)。当一个民族以追求独立自治、建立国家为目标时,“nation”亦可以被理解成“民族国家”(即nation-state或national state)(江宜桦,1998)。
国外人类学家更多地使用“ethnic group”和“ethnicity”的概念,前者称为“族群”,后者称为“族性”。Spickard(2004)认为,就任何文化而言,族群(ethnic group)成员由于共同的背景,共享某些信念、价值、风俗习惯及道德规范。他们由于文化特征的关系,认为自己与众不同,有别于其他族群。这些区别可能来自于语言、宗教、历史、地理位置、亲属关系或种族。族性(ethnicity)是指认同于一个由社会所认定的族群,并感觉自己是这个族群的一员,而且因为这种归属关系而被其他族群所排斥。Kottak(2012)指出,在一个社会和国家里,族性以文化相似性和差异性为基础。相似性体现在同一族群的成员之内,差异性体现在不同族群之间。族群必须与国内或其居住地内的其他族群共处。族群关系是最重要的群体关系之一。
与民族有关的另一概念是“race”,可以译为“种族”或“人种”。它是指在体质形态上具有某些共同遗传特征的人群。“种族”的概念和划分都存在争议,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文化中的含义也存在差异。20世纪以前,人们普遍认为,人类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共享遗传素质的种族——人类的亚种,如尼格罗人种、蒙古人种和高加索人种,等等。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质疑这种理解,转而以群体、特征线等概念来研究人类内部的差别。然而,采用何种特征(如肤色)或特征集合(肤色、身高、体形、脸部特征、牙齿、颅骨形状)来划分种族,却存在争议。人们很难说清楚将它们作为分类依据的理由:难道肤色比其他外显特征更重要吗?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转而用世系而非特征来定义和划分种族,并认为种族应该理解为模糊集合、统计群体或广义的家族。
然而,遗传学研究表明,不同种族之间只有6%的基因差异,94%的体质差异都存在于种族群体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种族内部的差异要大于种族间的差异。在相邻种族之间,他们的基因和表型(体质)重叠较高。无论不同群体在何时相遇,其在历史上已经混合在一起。遗传物质的持续共享,已经使人类成为一个单一的物种。这一看法为新近的科学发现进一步证实。2013年,经过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和中国6个国家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人类首次绘制完成人类基因序列图。令人意外的是,科学家发现,全球60多亿人口可能源自于一个母亲。全球人口分别繁衍自36个不同的、被称作“宗族母亲”的原始女人,所有这些宗族母亲又都是15万年前到20万年前非洲大陆上一个被命名为“线粒体夏娃”的女人的后代。现代欧洲人大多数是远亲,97%的现代欧洲人都起源于10000年前到45000年前冰河时代的7个女人,这7个原始女人被称为“夏娃的7个女儿”。7名原始女人通过线粒体DNA与现代欧洲人联系在一起。人类都是10万年前从非洲的少数原始部落迁移和进化而来。因此,在遗传学家眼里,民族只是一个社会概念,不是一个科学概念。
汉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汉族是一个民族而非种族。在历史上,汉族以炎黄子孙为主体,融合了许多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少数民族,如匈奴、乌桓、柔然、突厥、回鹘、契丹、羯、鲜卑、党项、女真、鞑靼等,都部分或全部地融入了汉族。就连当代汉族人引为骄傲的唐朝,其皇族也有少数民族血统,如长孙皇后的祖先就是鲜卑族。一些学者认为,基于历史学和生物学的研究结果,任何对人类种族的定义都缺乏科学分类的严谨性和正确性。“种族”不是一个好的对人类分类的标准,至少不是一个具有生物学意义和遗传学意义的分类标准。种族的定义不准确,具有随意性和约定俗成的特征,随着文化视角的差异而变化;它不是一个反映某种本质属性的科学概念,而是一种社会建构,是文化现象而非生物现象。现存的种族概念也是西方式的,具有殖民主义色彩,它并不仅仅反映体质差异,更具有歧视性,因为它往往将优秀的文化/行为特征同主体民族(在北美和欧洲是白人,在我国是汉族)相联系,将负面和低劣的文化/行为特征同少数民族(在北美是黑人和印第安人,在我国是许多少数民族)相联系,反映一定社会关于不同人群的刻板印象。所以,在对人群划分时,人们一般不主张使用种族的概念。
斯大林(1912)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给“民族”下过一个定义:“民族首先是一个共同体,是由人们组成的确定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不是种族的,也不是部落的……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这一定义被许多民族学学者奉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定义的圭皋,对我国民族学界的影响经久不衰。根据这一定义,民族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特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这一定义特别强调民族产生和存在的物质条件,即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斯大林指出:“只有经过长期不断的交往,经过人们世世代代的共同生活,民族才能形成起来。而长期的共同生活又非有共同的地域不可”,“还需要有内部的经济联系来把本民族中各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这一定义还强调民族在精神方面的特征。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是对民族的科学说明。改革开放以后,研究者对这一定义提出了质疑,认为它过分绝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遇到了困境。
首先,斯大林提出的四个必要特征中三个(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并非是民族存在的必要条件,更非是民族存在的充要条件。例如,斯大林认为,具有共同语言是区分民族的重要的、稳定的和最显著的特征。实际上,各民族共用一种语言的现象十分普遍,如:苏格兰人、爱尔兰人、美利坚人是不同的民族,却都讲英语;我国的满族、回族、畲族基本上与汉族共用汉语。同一民族也有操不同语言的。例如,自称“勉”的瑶族同胞讲瑶语,自称“布努”的瑶族同胞讲苗语。这就使人们对“共同语言”作为民族的特征产生怀疑。戴庆夏(2000)认为,“同”、“异”关系存在于民族语言文字的各个方面。同一民族使用相同语言,这是“同”;同一民族使用不同的语言,这是“异”。在新词术语选择上,有些语言采用同一来源的借词,这是“同”;有的语言各自使用本语中固有的词,这是“异”。在文字上,不同民族有的使用相同的文字或文字形式(如中华民族和大和民族都使用汉字),有的使用不同的文字或文字形式。即使是在同一民族内部,有的只使用一种文字,有的使用几种不同文字。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民族仿照汉字创造了类似汉字的文字系统,如契丹文、西夏文、女真文、方块壮字、方块白文、方块哈尼字等,这些以汉字为基础创制的文字,形成了一个“仿汉字”文字系统,成为民族文化史上的奇葩,反映我国各民族之间在文化上的密切关系。仿照汉字创造文字的做法还影响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这些国家也以汉字为基础创造了适合自己语言特点的文字,如日制汉字、喃字和韩文汉字等。不同国家的人采取相同、相似的文字形式,这与邻近国度的人们之间的求同心理有一定关系。又以我国景颇族的语言为例:在景颇族内部,存在支系的差别,不同支系使用不同语言。在这些语言中,景颇语同载瓦语之间差别较大,景颇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景颇语支,载瓦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缅语支,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词汇上,相互之间的同源词不足1/3,一些常用基本词也不同源,同源词的语音对应很不严整。其次,在语音、语法上也存在着差异。国内外专家通过比较,几乎都认为景颇语和载瓦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由于景颇语与载瓦语之间差别较大,使得原有的景颇文(创制于19世纪末,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难以适应说载瓦语的人们使用,客观上需要创制一种适应载瓦语特点的文字。但在景颇族内部,许多人出于统一的民族心理,不愿意承认景颇语和载瓦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他们尽量强调景颇语与载瓦语的共性。这种心理与语言文字使用的客观规律不一致,而人们决定怎样认识景颇族的语言以及怎样解决他们的文字使用,只能遵循语言文字演变的客观规律。又如,对云南蒙古族使用的嘎卓语的归属认识,统一的民族心理也有强烈的反映。嘎卓语是云南蒙古族使用的语言,它不是蒙古语,而是属于藏缅语族彝语支的一种语言。云南蒙古族为什么使用彝语支的语言?史料表明,1252年,忽必烈率十万骑兵进攻云南,由于1381年明军击溃了忽必烈的军队,使得这部分蒙古族官兵在今通海一带定居下来,并与当地主要民族——彝族的女子通婚,以致出现了语言转用,由原来操用蒙古语转为操用彝语。后来,他们所操用的彝语经过了数百年演变,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语言——嘎卓语。但是,由于嘎卓人还清晰地知道其祖先是北方的蒙古族,因而与北方的蒙古族之间存在深厚的民族认同感。在这种认同感支配下,他们希望自己现在使用的语言也是蒙古语,不愿意承认自己操用的是一种接近彝语的语言。他们甚至用嘎卓语和蒙古语相同的“宾动型”语序以及某些词偶然的语音接近,来论证二者之间的同源关系。
斯大林认为,同一民族处于共同地域和环境中,形成共同文化和心理素质十分重要。然而,同一民族不在同一地域的也并非没有。在历史上,散居于世界各地的犹太民族就是一个既无共同地域也无共同国家的民族。而且,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各民族之间大杂居、小聚居的现象日益普遍。例如,杂居于汉族中的各少数民族,以及杂居于少数民族中的汉族,并未因为地域变化而改变自己的民族认同;一些人长期移居国外,甚至已加入外国籍,仍念念不忘自己的民族。斯大林认为,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形成的重要物质生活基础,因而也是民族形成的条件。问题是,一旦民族形成后,共同经济生活就变得次要起来。且不说中华民族在整体上存在经济生活的差异,仅就汉族而言,就有东西南北经济生活的明显不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共处一体(如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又如,生活在韩国、生活在中国和生活在朝鲜的朝鲜族人,其经济生活方式和经济水平有霄壤之别,他们仍然是同一民族。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不同民族的经济生活甚至时髦与流行也一致起来(如中国的“哈韩族”),但这种情况并未对民族认同带来多大的影响。
其次,斯大林否定民族以种族作为基础,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如果是这样,犹太人就不能够称其为民族,那么,当犹太人在“二战”后建立以色列国时,又是不是民族?又如,吉普塞人在全世界流荡,没有自己的国家,他们是不是民族?还有,现在世界上有数千万海外华裔,他们的民族身份又是什么?
事实上,如果以静态、绝对的观点看,在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中,只有最后一个特征——“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有资格成为民族的定义特征。这种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即民族心理,也有学者称之为“民族精神”。因此,以发展、动态的眼光来看待民族就显得非常必要。李静(2005)认为,民族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基本特征和内涵都会有所变化,斯大林关于民族的概念反映在民族形成及发展初期的本质特征。没有民族共同体的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社会生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的共同心理素质为基础,民族很难形成和发展。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及民族演进,构成民族的基本要素也在变化。物质性、经济性要素的作用在减弱,精神性、文化性要素的作用在凸显。杨建新(2002)指出:“随着民族的发展,尤其是在民族的发展和繁荣阶段,民族文化、民族意识开始起较大的作用。而在第三个阶段,即趋同和融化阶段,其基础不再是地域和社会,而主要是文化。一定程度上说,在这个阶段,民族共同体是一种超地域范围、超社会单位的共同体,文化在维系民族发展中起主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看法非常有见地。即就现实性而言,民族心理或民族精神是民族得以存在的最重要依据,因为现今世界上已经存在的民族早已过了形成和发展阶段,均处于比较成熟阶段。刘世理和樊葳葳(2003)指出:“民族,是一种文化形式,是时空组合的文化形态。一个民族的主要显示是民族灵魂和民族精神。”有这样一件轶事很能说明问题:2008年,美国华裔科学家钱永健获得了诺贝尔化学奖,国内媒体非常亢奋,齐呼:“钱学森的堂侄获了诺贝尔奖!”钱永健却回应说:“我不是中国科学家。我在美国长大,并一直在这里生活……但我希望奖项能鼓舞中国的学生和科学家。”可见,钱永健对中华民族并不认同,许多人为此亢奋也没有必要。
有一个术语叫“香蕉人”,又叫ABC(American Born Chinese),最初意指出生在美国的华人,现在泛指海外华人移民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女。他们虽然也是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但不识中文,他们说地道的英语,自小受美国文化、美国教育熏陶,思维方式、价值观已完全美国化了。“黄皮其外,白瓤其内”、“黄皮白心”、“夹缝中的人”、“中文盲”、“边缘化”,是对他们的生动写照。“香蕉人”所以产生,与家庭教育有关。自他们出生时起,父母就希望孩子长大后能顺利融入美国社会,故此家庭重视孩子的西方化,有些父母英语好的,在家都不讲中文,他们要把孩子培养成彻头彻尾的美国人。也有的家长不想让孩子断了中国文化的根,在课余时还教孩子学中文,但效果通常很差。随着孩子和父母讲话时说英语的时候越来越多,讲汉语的时候越来越少,渐渐地汉语消失了,完全被英语所取代。对“香蕉人”而言,汉语只是他们父母的家乡话,他们更愿意讲英语。因此,到中学阶段,“香蕉人”就逐渐定型了。进入大学以后,问题来了,尽管他们的英语说得同美国人一样好,但在美国青年眼中,他们依然是外国人,因而难以建立起密切的朋友圈子。他们的朋友圈子多半也只局限于“香蕉人”之间。此时,香蕉人就会感到孤独——找不到归宿,经常会迷惑自己是谁,成为“夹缝中的人”。这个例子说明了民族心理的重要性。
目前,民族学界对民族的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民族是指一群基于历史、文化、语言、宗教、行为、生物特征而与其他群体有所区别的群体。民族具有客观特质,这些特质可能包括地域、语言、宗教、外貌特征或共同的祖先,也有主观特质,特别是人们对其民族性的认知和感情。这一定义比较科学,它既考虑到了民族的客观属性,又考虑到了主观特征在民族形成和识别中的作用,在客观特点方面既考虑了详尽内容,又保持了一定弹性,较多地体现了民族的文化本质,因而比较能够科学地概括和说明民族现象。
人以类聚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自然法则,民族是类型之一。了解民族的基本属性,对理解民族的概念十分重要,对理解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大有裨益。
徐黎丽(2013)认为,民族是人类不同群体的生物性、文化性与建构性的三位统一体。换言之,民族具有生物性、文化性和建构性。
生物性是指人类不同群体的血缘作用于地缘而产生的生物属性。血缘是人类群体保持与其他群体不同体质特征的生物基础。一般来说,人们之间亲属关系越近,血缘关系就越深,表现在体质特征上,就是族群在五官、毛发、体形等上相似,这是人类不同群体之间极容易区别的生物属性。地缘是人类不同血缘群体不得不顺应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地缘由纬度、海拔、气候、地形及其蕴藏的自然资源组成,它在人类起源和发展初期发挥的作用比对现代人类更大。人类族群的不同体质既是不同血缘关系发展的结果,也是不同血缘关系的人群与不同地缘相适应的结果。例如,人类对不同纬度适应会产生不同的体型和面型:居于高纬度的族群,体形相对高大;居于低纬度的族群,体形相对矮小。不同纬度地区因为气候不一样,也会对人类的体质特征产生巨大影响。例如,尼格罗人种生活在热带草原上,那里太阳辐射强烈,黑皮肤和浓密卷发能够对身体和头部起保护作用。黑色素能够吸收紫外线,可使皮肤不至于因过多紫外线照射而受损害。宽阔口形与厚唇以及宽大鼻腔,有助于冷却吸入的空气。欧罗巴人种形成于欧洲中部与北部,那里气候寒冷,云量多,日照弱,阳光中的紫外线不仅不会危害身体,反而能够刺激维生素D形成,那里的人们的皮肤、头发和眼睛的颜色都比较浅淡。他们鼻子高耸,鼻道狭长,使鼻腔粘膜面积增大,使冷空气被吸入肺部时变得温暖些。蒙古人种形成的气候环境既不像非洲那么炎热,也不像欧洲那么寒冷,因而形成了适中的人体特征。人的身高也受气候影响。生活在热带的人个子矮小,生活在寒带的人个子高大。在我国,一般说来,北方人高大,南方人矮小。这是由于南方气候炎热,能量消耗大,人的个头就相对小些;北方气候寒冷,能量消耗少,人的个头就相对高大(钱建伟,张海虹,2009)。不同纬度、海拔、气候、地形及其物产组成的地缘对人类的异化影响,最终会反映在人群的体质特征上,使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类群体的体质特征在长期的地缘作用下不断扩大,从而为民族形成奠定了生物基础。
文化可以被理解为人类从自我群体中习得并创新的知识体系及价值观。无论如何定义文化,如将其理解为物质设备、语言、社会组织(马林诺夫斯基,1987),还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性的复合体(Haviland,2006),抑或是使用各种符号来表达的一套世代相传的概念,人们凭借这些符号交流、延续并发展他们有关生活的知识和对待生活的态度(克利福德·格尔茨,1999),抑或是共享的理想、价值和信念,人们用它们来解释经验,生成行为(Haviland,2006),都不能够排除文化起源于人类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人类不同群体在顺应自然环境、组织自身群体并与周边群体结成不同类型关系时,逐渐形成了自成体系的生计方式、社会组织、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最终使文化成为人类不同群体在生活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的象征符号及所代表的价值、理想和信念。由于人类不同群体面临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精神环境不同,他们所创造的文化从生计到信仰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价值、信念和理想。因此,文化是人类不同群体后天习得并随时代变化的属性。构成文化的主要因素有生计方式、社会制度、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等。不同民族的祖先创造的文化均具有明显的特征。各种文化要素之间存在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及其所构成文化的整体性更能使“此”民族区别于“彼”民族。
建构性是对民族意向性的认识并付诸行动的结果。在当代,民族的生物性和文化性随着全球移民的加速不断削弱,民族成员会在外界刺激和自我意向性认同的驱使下建构自我民族认同,建构族群的地理、心理边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建构性成为民族成员认同自我的手段。在当代,族群的客观特征在现代化的消解下逐渐淡化、瓦解与消失,但族群成员依靠历史记忆、族群传统知识积累的族群情感和认同却不会同步消失。马克思·韦伯(1978)指出:“族群是这样一些群体,要么由于体貌特征或习俗相近,或者由于两者兼有,要么由于殖民和移民的记忆,从而对共同血统抱有主观信仰;这种信仰,对于群体构建肯定具有重要意义,至于是否存在着客观的血缘关系则无关宏旨。”族群身份(ethnic membership)并不能够构成一个族群,它仅用来促进各种各样的族群的形成。与此同时,政治共同体激发共同的族性认同。通过建构民族认同而保留民族身份是现代民族求得生存的手段和工具。
建构性与民族在不同政体形式下从实体向虚拟的转化有关。古希腊人判定民族的标准主要是血缘以及语言、宗教、生活方式等文化属性(徐晓旭,2004)。随着人类对民族的关注,一些学者试图给民族下定义。19世纪的瑞士法学家布伦奇里认为:“民族者,民俗沿革所生之结果也。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1.其始也同属一地;2.其始也同一血统;3.同其肢体形状;4.同其语言;5.同其文字;6.同其宗教;7.同其风俗;8.同其生计。由这八种因素相结合并传之子孙,久而久之,则成为民族。”意大利学者马齐认为:“民族是具有土地、起源、习惯、语言的统一,以及生命和社会意识共同一致的人类的自然社会。”由此可见,早期学者认为民族是生物性和文化性相结合的产物。随着人口大规模快速迁徙,对民族的认识更偏重于意识、心理和情感上的认同。马克思·韦伯(1978)认为:民族是一个自我宣称具有国家情感的共同体。蒂什科夫(2000)认为,民族仅仅是一个国家内公民的总和,是一种社会结构和“想象的共同体”,它们在“人群获得对某种思想及其内涵的信仰过程中,逐渐变成现实”,因而可以通过对人群施加心理和思想意识的影响来推进“民族建设”,还可以由国家创办各类学校来灌输民族主义的思想意识。兹德拉沃梅洛夫(2000)认为,民族和民族自觉是一码事,因为民族自觉之所以存在,仅仅是由于其他民族存在自觉的缘故(解建群,2000)。中国学者对民族的定义也经历了物化、文化、建构三个阶段。纳日碧力戈1990年对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在特定历史的人文和地理条件下形成,以共同的血统意识和先祖意识为基础,以共同的语言、风俗或其他精神和物质要素组成系统特征的人们共同体。”1995年,他对民族的认识逐渐演化为“民族是在家族符号结构和家族符号资本的基础上形成的超族群政治─文化体”。因此,民族学研究者对民族的认识经历了从实体向虚拟的过渡,虚拟化为民族身份的建构提供便利条件。民族的建构性也为民族心理研究提供了广阔舞台。
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族心理,对这一点,学者们并无争议。然而,什么是民族心理?民族心理包含哪些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
全国13所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1996)对民族心理的定义是:“民族心理是指构筑在一个民族经济地域基础之上并渗透着该民族文化传统、决定着该民族人们的性格和行为模式的共同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结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民族性格和国民性。”
张世富(1996)认为,民族心理即民族群体心理,是指全民族成员在共同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所产生的共同心理素质和心理状态。广义的民族群体心理就是整个民族共同体的共同心理,即民族精神、民族意识。
林耀华(1997)认为,民族心理表现为一个民族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心理活动,是一种文化现象。
戴桂斌(1998)认为,民族心理是特定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一系列共同的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影响而形成的民族心理素质和心理状态的总和。
佟宝山(2002)认为,民族心理是指一个民族特有的心理状态,即特有的民族感情、民族精神、民族意识,这三者代表民族共同的心理状态。
徐黎丽(2002)认为,民族心理是特定民族认识、情感等心理过程和能力、气质、性格等个性心理特征的综合体。
吕遂峰(2002)认为,民族心理是社会心理在民族特色上的体现,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性格、感情、爱好、习俗等精神素质的综合。
戴庆厦(2005)认为,民族心理是民族的社会、文化等特点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包括民族自我意识、民族感情、民族特点等。
张进辅(2006)认为,民族心理是指特定民族集团影响下人们的社会行为以及他们内在的心理规律和特点。
阿荣(2010)认为,民族心理是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环境在该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它通过社会文化、精神生活的各个层面来表现一个民族的兴趣、爱好、传统、气质等特征。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对民族心理的界定既有一致之处,也存在差异。共同之处表现在:(1)均认为民族心理具有反映性,民族心理反映民族共同体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等客观现象。(2)均认为民族心理具有共同性。只有那些为全民族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所共有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方属于民族心理。(3)均认为民族心理具有特殊性。民族心理的特殊性是针对社会心理而言的。只有那些能够反映民族特点、反映民族所特有的精神面貌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方属于民族心理。差异主要表现在对民族心理的看法不同:有人认为民族心理是民族成员身上所体现出的心理特征,有人认为民族心理是一种文化现象,有人认为民族心理就是民族精神、民族意识。在对民族心理的界定上,心理学家与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有不同理解。不同学科的人对同一对象的认识本来就有不同角度,多学科结合才能对研究对象作出科学的、全面的考证。在已有界定基础上,我们将民族心理定义为:民族心理是特定民族共同体成员在共同社会生活和文化传统影响下所形成的特定的心理状态、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的总和。
学者们对民族心理外延的看法分歧就更大。
首先,民族心理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广义的民族心理包括世界上主要民族的心理,如汉族、美利坚民族、英吉利民族、法兰西民族、德意志民族、俄罗斯民族、大和民族的心理。例如,本尼迪克特(R. Benedict,1887—1948)的《菊花与刀》( The Chrysanthenmum and the Sword )就是专门研究日本民族心理的著作。菊花与刀意味着日本民族性格的双重性,菊花是日本皇室的标志,刀象征武士道精神,这两种最具有象征意义的事物反映日本文化和日本人性格的双重性:好斗而和善,尚武而爱美,野蛮而文雅,顺从而富于抗争。本尼迪克特运用文化人类学的方法分析日本的民族精神、文化基础、社会制度和日本人的性格特征,剖析上述因素对日本的政治、军事、文化和生活的历史发展和现实表现的作用,探求这些复杂现象和矛盾的形成原因。此书被认为是了解日本人的最佳读本,是研究日本的经典著作。狭义的民族心理主要指少数民族的心理,如1949年以后,我国民族学界和心理学界对民族心理的研究主要限定于对国内各少数民族心理的研究,即使涉及汉族,也常是作为参考标准和参考样本。
比较而言,广义的民族心理观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民族心理理应包含世界上主要民族的心理,将世界主要民族的心理排除在民族心理研究之外,缩小了民族心理研究的领域和范围,降低了民族心理研究的价值,不利于同世界上的主要民族打交道。例如,了解俄罗斯的民族心理特征和民族性格,无疑有助于同俄罗斯人交往,不被假象所迷惑。在历史上,俄国人给中华民族带来的苦难很多,侵占中国的土地最多。在国际交往中少,一些感情色彩和意气用事,多一些理性思考和审时度势,无疑是国家之福、民众之福。
长期以来,汉族心理研究未被划入民族心理研究的范畴。而对汉民族特有心理(如祖先崇拜、面子心理、老乡心理、阿Q精神等)的研究应该被视为民族心理研究。在这一方面,民国时期的学者做过很好的工作。例如,费孝通在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乡土中国》,就是专门研究汉族文化心理的著作。在书中,他提出“差序格局”的概念,被社会学界广泛接受,至今仍然具有重要影响。20世纪50年代以后,港台地区一些心理学家也在汉族特有心理研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柏杨的《丑陋的中国人》也是研究汉族心理的著作,该书收集作者的数十篇杂文,主要内容是批判中国人的劣根性。作者将传统文化的种种弊端喻之为“酱缸文化”,指出中国传统文化有一种滤过性疾病,子孙后辈永远受感染,且持续不断。该书1985年在台湾出版,当年即被评为年度畅销书,并有日文、德文、英文等译本问世。但是,该书的观点却颇有争议:既有如潮的好评,也有人认为存在偏见和倾向性。
在汉族心理研究方面,应该重视不同民系汉族心理的研究。“民系”又称为“次民族”(sub-nation)、“亚民族”,是指一个民族内部的分支,分支内具有共同或同类的语言、文化、风俗,相互之间认同。20世纪30年代,罗香林意识到,汉族等庞大的民族,会因为时代和环境的变迁逐渐分化,形成微有不同的亚文化群体。为描述这些亚文化群体,他首创了“民系”的术语。例如,就我国南方汉族而言,有说闽语的闽南、兴化(莆仙)、潮汕等民系,说客家话的客家民系,说粤语的广府、粤西、四邑、桂南等民系。他率先对客家民系进行研究,撰写了《客家研究导论》,科学地证明了“客家为汉族里头的一个支系”,有力地批驳了将客家诬为“语言啁啾不甚开化”、“野蛮的部落,退化的人民”等论调,捍卫了客家人的社会地位。20世纪50年代初,他又推出《客家源流考》,为客家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还有人引申了“民系”的概念,用来指同属于同一地区有相互认同的人,不一定满足符合内部语言、文化、风俗相同的要求。例如,“老表”指江西人(赣民系)。这种引申的“民系”概念使用较少,一般称为“某某人”,如“江浙人”、“东北人”等。因此,“民系”在用于汉族时,基本上只运用于广东、福建等省内各族群语言、文化、风俗等差异较大的地区。同一民系的人生活在相同或相近区域,有相同的区域认同。区域认同往往成为民系的名字,如潮州民系。在汉族诸民系中,客家是唯一一个不以地域命名的民系。对汉族人而言,炎黄认同是民族精神传统的标志物和代表物。类似的,对民系而言,同一民系的人往往对某一特定事物有强烈的认同感,认为这一事物代表了所属民系的某些特性和精神传统,如客家人的围屋。近年来,张海钟在研究汉族地域心理和老乡心理方面也做了很好的工作,他所著的《中国区域跨文化心理学: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就是研究不同地域汉族人心理的。不同地域的汉族人的确有一些不同心理特点,但也存在偏见。例如,我国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对东北人的偏见,称东北人为“东北虎”,认为东北人有匪气,“胡同旮旯里边走,该出手时就出手”;2000年以后,出现对河南人的偏见,“十个河南九个骗,总部设在驻马店”。对这些负面的刻板印象,需要用科学研究的结果来加以驳斥和澄清。
其次,民族心理应包含哪些内容?对这一问题,依旧是众说纷纭。可以分为几类:
(1)两分法:认为民族心理由两大因素(或层次)构成,每一因素(或层次)又由许多子因素(子层次)构成。戴桂斌(1988)认为,民族心理由民族心理素质和民族心理状态组成,前者指民族性格、气质、能力等较为稳定的心理特征,后者指民族朴素的社会信念、价值观念、社会情趣等较不稳定的动态形成的心理状态。徐黎丽(2002)认为,民族心理包括民族心理过程和民族个性心理特征。民族心理是特定民族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和能力、气质、性格等个性心理特征的结合体。李天雪(2003)认为,民族心理分为两个层次:表层是民族成员较为一致的共同感觉、情感、情绪等;深层是民族性格,它是民族心理中稳定的部分,表现为特定的民族心理定势,包括审美观、价值观和思维行为方式等。
(2)三分法:认为民族心理由三大因素(或层次、系统)构成,每一因素(或层次、系统)又由许多子因素组成。秦殿才(1988)认为,民族心理分为民族的心理素质、价值体系、思维方式。李尚凯(1991)认为,民族心理可以分为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状态和民族自我意识。民族心理素质包括民族认知、思维、气质、性格等;民族心理状态包括民族价值观念、情绪、情感、兴趣、爱好等;民族自我意识包括民族认同、自豪感、自信心等。李静(2003)认为,民族心理包括各民族的民族意识、认知结构、思维方式。张进辅(2006)认为,民族心理结构分为民族心理导向系统(民族价值观、民族意识、民族文化等)、民族心理动力系统(民族情感、民族意志、民族自我意识等)和民族心理功能系统(民族人格、民族能力、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健康等)三个相辅相成的系统。
(3)多分法:认为民族心理由多个因素(层次)构成。戴庆渲(1990)认为,民族心理结构由四个层次、八个要素组成:第一层次是民族自识性以及同时产生的民族情感、民族意志;第二层次是民族思维方式;第三层次是民族个性心理特征,包括民族性格、民族能力、民族气质;第四层次是在价值观念指导下包括价值观在内的民族群体规范意识,如民族朴素的社会信念、道德观念、民族审美情趣等。张世富(2005)认为,民族心理包括民族认知、民族意识、民族情感、民族意志、民族性格、民族品德和民族气质等。
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们对民族心理结构分类看法不同,但对民族心理结构构成要素的看法有趋同趋势,主要涉及因素包括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特征、民族心理状态、民族价值观念、民族情感意志、民族自我意识、民族心理过程、民族思维方式等。这些因素之间也有重叠和不一致之处。如戴桂斌(1988)所讲的民族心理素质,徐黎丽(2002)称之为民族心理特征;李尚凯(1991)所讲的民族心理素质中还包括思维与认知因素。
综合上述看法,借鉴张进辅(2006)的三系统观点,民族心理结构主要由三个系统构成:
(1)导向—动力系统:这一系统包括张进辅(2006)分类中的民族心理导向系统和民族心理动力系统,包括民族价值观念、民族自我意识、民族需要、民族动机、民族情感、民族意志、民族信念等。这一系统从构成上看具有情意性,从功能上看具有动力性,它是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民族生命力与民族凝聚力的表现。
(2)加工—储存系统:这一系统包括民族认知结构、民族思维方式、民族语言与记忆、民族认知策略等。过去人们认为,不同民族之间在认知过程方面差别不大。近年来研究表明,即使是对颜色、空间与时间的知觉,不同民族之间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王娟,张积家,2012;张积家,谢书书,和秀梅,2008;谢书书,张积家,2010;宋宜琪,张积家,2016)。所以,对民族认知心理、民族语言心理的研究越来越多,并取得了明显成绩。
(3)功能—显示系统:这一系统包括民族人格、民族智力、民族能力、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健康。这一系统为不同民族对环境适应提供了心理资源,同时也使不同民族的心理特点得到充分显现。
由于斯大林在对民族定义中提到“民族共同心理素质”,而且中国在改革开放后,许多学者也对这一概念也进行探讨。因此,搞清楚这一概念,对理解民族心理十分必要。
熊锡元(1983)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历史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环境的特点在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其特征为通过本民族的语言、文学艺术、社会风尚、生活风俗、宗教信仰以及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对乡土的眷恋,表现出自己的爱好、兴趣、能力、气质、性格、情操和民族自豪感。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社会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条件综合作用于民族精神面貌的表现与结果;它和风俗习惯密切联系;它一旦形成,就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但也会随着物质生活条件变化而变化。由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最活跃、最有生命力,也将是最持久和最后消亡的因素,因此在民族识别中作用显著。
吴团英(1988)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的共同心理特点。在外部关系上,它主要表现在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民族形式中。在内部关系中,它主要寓于民族心理结构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中。民族心理素质由民族情感、民族意志、民族性格、民族气质及民族自我意识等要素构成。一个民族在情感、意志、性格等方面的特点,就组成该民族心理素质上的特征。从动态角度看,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动性、鲜明的排它性、较持久的稳定性。吴团英(1982)认为,由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在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基础之上产生,是对民族诸形成条件的综合反映,故而它是最具普遍性的特征,可以作为划分民族的主要标志。
顾学津(1984)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性格、气质等内心活动,是同一个民族的特质生活条件在思想文化上的反映,是一个民族形成过程中共同经历的历史在同一民族人们意识世界中的表现,属于精神范畴。它通过民族风俗、属性意识表现出来。它一旦形成,便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故而在民族识别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徐杰舜(1990)认为,在“共同心理素质”前应加上“文化”二字,以反映文化与心理素质的关系。共同文化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及地理环境的特点在该民族精神面貌上的表现和反映。它通过民族的语言、文学艺术、社会风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体育游艺、道德情操以及对祖国、对民族、对人民的热爱,对乡土的眷恋等形式表现,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爱好、兴趣、能力、气质、性格、情操、民族意识以及自豪感。它具有独立、全民、稳固的特性,内容包括风俗习惯、文学艺术、民族性格及民族自我意识。
何叔涛(1984)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包括两部分,即主要表现在民族文化上的民族特点与主要表现为民族自我意识的民族情感。民族自我意识只存在于与其他民族交往接触时和当感觉到自己与别的民族成员的差异以后。它与民族的关系密不可分。
苏联汉学家、民族学家刘克甫(1989)认为,应以民族自我意识来代替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民族自我意识是指一个民族的成员有意识地显示出来的民族自识性。
费孝通认为,“我们认为首先要认清这个要素的核心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用一句比较容易的话来说,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即“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可以有深浅强弱的不同。为了加强团结,一个民族总是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它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个民族的标志;还常常把从长期共同生活中创造出来喜闻乐见的风格加以渲染宣扬,提高成为民族形式,并且进行艺术加工,使人一望而知这是某某民族的东西,也就是所谓民族风格”。
从以上定义中可见,学者们对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性、持久性、渐变性及其在民族识别中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但也有学者认为,斯大林对共同心理素质的论述在理论上极为模糊,要准确地把握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非常困难;在实践中我国民族识别工作者用“共同文化”代替“共同心理素质”,“共同心理素质”的标准已经名存实亡;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族理论界和民族心理学界学者分别用不同方法研究“共同心理素质”,至今仍然得不出确信结论。因此,“共同心理素质”不能够作为民族识别的标准(韩忠太,1996)。在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外延及内涵理解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在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名称上,仍然有民族性格、民族感情、民族心理、民族精神、民族意识及民族自我意识等不同提法,尤其以后两种提法为多。
“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与“民族心理”之间关系如何?学术界主要有四种看法:
(1)“民族心理”和“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如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中,“民族心理”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解释完全相同。这种看法可称之为“等同说”。另一些研究者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包含民族意识、民族情感、民族意志、民族气质、民族性格、民族能力等,这种看法可称之为“包容说”。不论“等同说”还是“包容说”,都取消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与“民族心理”的界限。
(2)“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持这种看法的研究者认为,民族心理现象非常广泛。从宏观看,它包括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群体心理和个体心理;从微观看,它包含一个民族成员中表现出来的多种心理现象,如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注意、情感、意志、气质、性格、能力、需要、动机、兴趣、信念、理想、世界观等。在这些民族心理现象中,只有那些为本民族成员所共有的心理特征,才能称之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换言之,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作为一个群体所具有的典型的心理特征。例如,熊锡元(1994)在研究了汉族、回族、傣族、美利坚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后认为:汉民族具有坚韧不拔、兼收并蓄、中庸之道、小康思想、内向含蓄、封闭自守的心理特征;回族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开拓与进取精神、心理状态和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交织、保族卫国——在逆境中求生存的心理特征;傣族具有温文尔雅,重和睦、轻纷争的心理特征;美利坚民族具有富于进取、鄙视守成、勤奋工作、机会均等、平民精神、不尚等级、标新立异、旷达不羁、自恃自负、自我困惑等心理特征。郭大烈(1982)认为,纳西族具有“纳西若米”(纳西儿女)的民族自我意识,坚韧不拔的民族精神,深沉谨慎的民族性格,质朴厚重的民族道德,多神观念的民族信仰。蓝建宇(1988)认为,壮族具有头重脚轻的思想意识,沉重如山、卑弱怯懦的语言心理,虚无的文化、宗教心理,虚假繁复的生活心理。杨顺清(1993)认为,侗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基本特征为:宽容和柔、趋静求稳的基本民族性格,尊崇古制、求和谐秩序的传统价值观,相互依赖、团结互助的强烈群体意识,直感心象、求静态平衡的原型思维模式。荣丽贞(1987)、萧景阳(1991)、苏世同(1991)、伊力合木·克力木(1989)分别研究了蒙古族、黎族、苗族、维吾尔族的共同心理素质。石国义(1998)论述了水族传统文化心理,崔英锦(1996)论证了朝鲜族文化心理特点。
(3)“民族心理”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韩忠太(1999)认为,从内涵看,民族心理是一个民族的成员以先天的神经系统为基础,在后天的环境作用、教育影响、文化熏陶下,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各种心理现象的总和。民族共同心理素质除了具有民族心理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共同”和“素质”两个根本属性。“共同”是指不为个别人所具有,也不为某些人所具有,而为全民族成员普遍具有。“素质”一般限定为先天生理解剖尤其是神经系统方面的特性。从外延看,民族心理包含一个民族成员发生的各种心理现象。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只包含一个民族全体成员普遍具有的共同的、稳定的心理特征。例如,居住在呼伦贝尔草原上的鄂温克牧民,几乎人人都具有大度、私有观念淡薄、能歌善舞、热情好客、粗犷勇猛、顽强等性格特点。在学科归属上,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属于民族理论学范畴,民族心理属于民族心理学范畴。从研究课题看,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学研究工作者的理论问题,其研究具有宏观性;民族心理研究者以心理现象为单位,其研究具有微观性。从研究方法看,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作为民族理论研究的一部分,没有专门的研究方法;民族心理的研究方法包括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测验法、实验法、跨文化分析法等方法。从研究目的看,民族理论工作者研究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为了解释斯大林有关民族的定义;民族心理研究者则研究民族心理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
(4)“民族心理”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互相取代。徐黎丽(2002)认为,首先,民族心理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均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内容。由于民族心理是特定民族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和能力、气质、性格等个性心理特征的统一,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特定民族心理产生必不可少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等先天条件,因此,民族心理和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均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民族心理才能形成和发展。其次,民族心理是在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心理现象产生和发展的生理条件。没有以大脑为中心的神经系统的存在和身体内部和外部感觉器官的存在,任何民族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都无法存在。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心理产生的物质条件,民族心理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不断完善的结果。第三,民族心理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侧重点不同。尽管民族心理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均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但民族心理主要研究民族心理过程中的认识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和民族能力、气质、性格方面的差异,侧重于民族意识形态研究;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心理形成中必不可少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等先天条件,研究它们,是为了认识民族心理的起源、产生。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研究侧重于研究民族心理产生的物质性条件。第四,民族心理和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在研究方法上侧重点不同。不论是研究民族心理,还是研究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均需要具备民族学和普通心理学的基本知识。除此之外,还需具备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宗教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和内容。研究民族共同心理素质,重点要求具备生理学、遗传学、解剖学等学科的方法和内容。
从以上讨论看,“等同说”与“包容说”均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归于民族心理内涵中,韩忠太和徐黎丽则对民族心理和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区分。由此可见,学者们对民族心理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之间的关系还远未达成共识。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对“素质”理解不同。民族理论研究者往往将“心理素质”理解为“心理特征”,因而“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共同心理特征”的同义词,如果这样理解,主张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就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民族心理的外延远大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外延。如果将“素质”理解为民族成员先天具有的生理条件,特别是神经系统与感官的特点,这种理解显然有违于斯大林与许多民族理论研究者的初衷与本义,同时也大大缩小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内涵与外延。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学术语境下,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理解为“民族共同心理特征”是较为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