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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障碍的概念和定义

一、历史发展

精神病学中障碍人格(disordered personality)的概念可追溯到19世纪法国精神病学家Pinel提出的“不伴妄想的躁狂症”(manie sans délire),是用来描述那些邪恶容易暴怒并使用暴力但没有妄想的人。1835年,英国心理学家Pritchard在其论著中援引了Pinel的概念,但采用了新术语“悖德狂”(moral insanity),即“自然感受、情感、倾向、脾气、习惯、道德倾向以及本能冲动等方面的病态反常,而智能、认知或推理等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或障碍,尤其是没有任何疯狂的妄想与幻觉”。Pritchard在悖德狂方面的研究对于“人格障碍”这一概念的发展是尤为重要的。不过,19世纪人们对于障碍人格的理解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往往局限于某种显著偏离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模式。1909年,Kraepelin应用“精神病理性人格”这一术语,指那些给他人造成不便、干扰或痛苦的人。他相信精神疾病主要是由生物和遗传等因素决定的,因此把人格障碍理解为一种谱系的概念。Schneider扩大了“精神病理性人格”这一概念,以“害人害己”来概括障碍人格,把那些给自己造成痛苦的人也包括了进去。到20世纪上半叶,障碍人格的研究不再拘泥于社会道德范畴,同时障碍人格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临床诊断。

障碍人格原是广义的概念,泛指所有类型的人格不正常。后来一些学者发现障碍人格的最初定义符合现今的反社会型人格,从而又提出了障碍人格的狭义概念,专指反社会型人格,而以人格障碍代替广义的非正常人格。本章的案例虽也有表现出反社会型人格,但同时符合其他障碍人格的表现,因此诊断为多项人格障碍。

二、临床描述

目前常用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包括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系统),《国际疾病分类》(ICD系统)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系统)。这些系统对人格障碍的描述略有不同,可以归纳为:18岁以上(2013年6月出版的DSM-5中,除了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其他人格障碍不需要这一标准)成年个体的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该个体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患者自己为此感到痛苦。而这种人格特征及其潜在的适应不良通常在童年时期即已显露,并会在人生的大部分时间持续存在。

DSM-5在第三部分中提供了一个评估病理人格的新方法。该部分根据人格功能和病理人格特质的核心障碍为临床治疗师提供人格障碍的评估方法和治疗措施。其中,人格功能的水平基于自我功能和人际交往功能。自我功能反映在身份和自我导向方面;人际交往功能的损害包括同情和亲密关系的能力受损。五个大的人格特质域(负性情绪、疏离、敌对、放纵、精神质)的定义,以及多种特质的组合(如冲动和严格的完美主义)也在第三部分中加以说明。 GvTTt/hLYTGAQVNceSxFvRH2h3E5wCy8eu8qJtSbuUDImoKAnYvmojIppgNrtS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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