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起源,是要回答人类的道德最初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适应什么需要而产生的问题,是对道德现象的发生学考察。
道德起源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伦理学史上争议最多的问题。不同的伦理学派,不同的伦理思想家,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来看待和解答这个问题。“神启论”是客观唯心主义关于道德起源的观点。其中宗教伦理学家认为,道德是上帝的意志所创造的,是上帝在创世那一天向人颁布的戒律;而另一些客观唯心主义者则认为,道德是某种神秘的“理念”“绝对观念”“天理”的体现。“天赋道德论”是主观唯心主义者关于道德起源的观点,他们认为道德是先验的、人心所固有的“理性”“良知”“情感”的产物。而旧唯物主义者在道德起源问题上则持“感觉欲望论”的立场,他们从人的自然本能、抽象人性出发,把道德说成是能够满足人的生理、心理需要的某种感觉。还有一种“自然起源论”,这是一部分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的观点。他们认为道德是动物的某种合群性的本能的直接延续和复杂化的结果。所有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离开人的社会实践,离开社会历史发展,去考察道德现象,这当然不可能对道德起源问题做出科学的解答。但是,这也从反面说明,只有把道德同人本身、人的实践活动发展过程、人的社会属性的变化历程等联系起来,才能科学地解答道德起源的问题。
道德是人的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因此,道德的产生是同人和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不可分割的。既然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的社会,那么,人的劳动活动也就是道德起源的全部秘密所在。正是劳动活动使人成为道德的主体,促成了人的道德需要,造就了道德产生的客观的主观的条件,提供了道德产生和发展的动力。
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前提和直接基础。人的社会关系首先是一种劳动的关系,是劳动活动推动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劳动活动使类人猿群居生活的本能逐渐得到了改善和加强。环境恶劣,个体力量的单薄,决定了劳动必须在群体中才能进行。这就是说,劳动把本来是孤立的个体联系起来,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关系。这就是人的最初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开始时还可能是带有临时性、偶然性的。只是随着劳动活动的发展,才逐渐地变得更加广泛、更加稳定,而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时则被天然地融合在这种关系之中,个人还仅仅是作为群体的一分子即“类个体”而存在着。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 。随着劳动分工的产生和剩余产品的出现,个人在劳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便逐渐地被实现出来,个人的利益观念和追求也逐渐地产生了。利益的追求造成了人与人的差别,导致了原始人作为“类个体”存在的分解,于是,原始人那种个人同群体的直接同一也遭到了冲击,产生了个人同与之相互交往的他人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当这种矛盾关系不断地打破原来那种“天然秩序”而上升为社会的主导关系时,调整这种关系就成了社会的必然要求,它从两个方面促成了道德的产生。一方面,劳动活动必然使原始群体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而需要保持以前那种群体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劳动活动又使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发展而不得不依赖于这一群体的存在和统一。道德调整就是基于利益矛盾而发生的个人和社会群体这两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需要的产物。因此,没有劳动活动及其发展,就不会有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复杂化,道德也就不可能产生。
道德的产生还必须有其主观方面的前提和条件。显然,如果原始人对自己的社会关系还不能有所意识,那么,即使客观上产生了调整个人同他人、同群体的利益矛盾的需要,道德仍然是不可能产生的。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方面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本来,人的劳动活动、社会关系和意识是密不可分的,意识本身就是在人的劳动实践活动中并适用这种活动的需要而逐渐形成的。恩格斯指出:“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 这种意识最初还是一种自然意识,但是随着劳动活动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扩大、人们交往的频繁,自然意识便缓慢地然而也必然地发展为以人为对象,让外物服从于人自己的需要,成为自己需要的对象和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的形成,不仅使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活动的环境和对象,而且给自己的活动注入一种意图和目的,给活动的天然节奏和秩序加进自觉自为的成分,使人开始支配自身的活动。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个人在群体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的必然结果。只有到了这时,调整日益发展的个人同他人、同群众的利益的矛盾,就成了人能够意识到的需要,个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利益,而且也意识到他人和群体的存在和利益。于是,一方面,在原始氏族内部便逐步形成了比较明确的调整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要求,即个人对群体利益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的行为准则,并通过群体的舆论使之趋于稳定;另一方面,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如果不按这些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办事,原始氏族或部落整体就不能维持,个人也无法生存,因而在自己的内心产生了维护群体利益的义务感和荣辱观念。这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它们的统一使得原始人原来的那种“自然调节”被社会调节所取代,原来的那种“风俗的统治”被氏族社会成员所应当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所取代,因而产生了人类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现象,形成了一种真正属于人的社会新秩序。可见,道德的产生是人作为有意识的主体,去有意识地“建立”关系、作用关系、改变关系,从而使关系成为“为我”的关系的过程。而促进这个过程形成和发展的动力,归根到底,来自人的劳动活动。
道德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形成、从少数人的明确意识到为多数人所意识的漫长的历史过程。
现有的科学材料表明,从原始人开始制造第一批石头工具起,经过几十万年才在地球上出现第一个社会组织——氏族社会。在这之前,正在形成中的人还处于原始群的状态,还是一个很难划分的整体,个人同古老的群体融为一体,社会分工还没有出现;原始人的意识也被直接地纳入群体生产劳动之中,思想同事实还没有彼此分离。上世纪和本世纪初关于北美和印第安人和阿留申群岛土著居民的调查材料表明,他们的语言中就有四百多种动词的变形,诸如“早上走”“晚上走”“穿鞋走”等等都有专门的表述,但就是没有一般的“走”这个词。这就不难推断,原始群时代的最初人类的意识处于何等低下的状态,甚至在他们的意识中还“没有把自己同自然区分开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人们还不可能产生比他们的肉体生存需要更多的东西,也不可能把个人同群体区分开来,因而所谓个人利益同他人、同群体共同利益的矛盾还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人们意识的发展也不可能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包含着对他人、对群体的关系,至于个人的自由选择那距离就更加遥远了。所以,这时人们的行为只能天然地顺从原始的群体,并不需要具有明确意义的道德上的保证。因此,在人类发展的这个阶段上,虽然人们在集体劳动中也形成了最初的简单的社会关系和生命活动的日常秩序,但是道德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之中。这种萌芽具体表现为作为自然调节的某种行为的惯例,并且是直接融合于共同的劳动和相互交往的活动之中的。当然,既然有了萌芽,那么人类在道德上就已经开始迈出了艰难的步伐。
如果说,道德的萌芽是同原始人的自然分工(具体表现为男女性别、年龄和体力强弱之间的划分)相联系的话,那么社会分工的出现则是道德形成的关键。由于社会分工的出现,不仅使不同的劳动、管理活动和交往活动分别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成为可能,而且日益成为现实。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的社会关系复杂化了,于是,个人或家庭的利益同其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的关系问题便不可避免地提到人们面前。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的另一个后果是,人类的意识也开始丰富和发展起来。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出现了道德意识上来约束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以巩固氏族或部落的社会关系的必要性。于是,原始人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逐渐学会了识别“有利”和“有害”的观念,便成了后来出现的“善”和“恶”的概念雏形。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一书中指出:“首先令人惊异的一个事实是:……欧洲语言中表现物质财富或直线的词同样也表示道德意义的善……” 中国的“善”字据《说文段注》中解:“吉也,从言从羊”。羊者,祥也。可见,善字最初是表示吉祥的意思,它也是从人们的利益引申出来的。语源学的这些事实表明,道德最初起源于原始人在劳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调整人们之间、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的需要。
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人的社会关系第一次复杂化,即氏族一分为二,成为两个相互通婚而内部则禁止通婚的胞族的时期。这种分化,一方面是原始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需要。因为人类在这个阶段上,生产资料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自身即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杂乱性交只会弱化人类的生殖能力而造成原始人自身增殖的缓慢状况,这就必然影响到原始人同自然界的生存斗争,于是,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的禁忌产生了。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的,自从禁止一切兄弟姐妹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定,原始集团便转化为氏族,而两个互相通婚的氏族便组成早期的部落。据此,可以推断,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的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它最初形成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由两个相互通婚的氏族组成部落的时代,而善恶两极对立的评价则是通过对社会差别的出现和人们之间利益矛盾的产生的意识的产物。这种观点在关于远古的神话中可以得到证明。在古老的神话中,叙说着两个孪生兄弟或孪生姐妹的故事,后来逐渐在这两者的性格中出现了差别,一个显得聪明和机智,另一个显得愚蠢和笨拙;一个给人带来福,另一个给人带来害。两兄弟或两姐妹便逐渐地化身为两个对立的本原——“善”和“恶”。类似这样的神话几乎在世界各民族中都流传着。在中国,关于远古炎帝的传说就带有类似的性质:“炎帝、黄帝同母异父兄弟也,各有天下之半,黄帝行道,而炎帝不听,故战于涿鹿之野……” 在关于远古舜和他的父亲瞽叟的传说中,也可以依稀地窥视到上述关于道德形成的信息。
道德的起源,不仅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形成的漫长历史过程,而且也经历了一个最初由少数人明确意识到逐渐发展为多数人意识,变为普遍的、共同的社会要求的漫长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也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人们思想交流的发展而实现的。中国古籍中所载“舜惩四凶,命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的说法,就曲折地反映了这种情况。可见,只有在这个时候,被人们意识到了需要调整的个人利益同群体利益的矛盾才能逐渐地形成准则,并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从而实现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调节。这是一个使人们逐渐形成道德心理和道德观念,并通过原始的风俗、习惯、传统以及原始神话、宗教表现出来和稳定下来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原始社会发达氏族的时期,已经清晰可见了。
应该指出的是,道德在其形成时期还是十分简朴的,还是同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融合在一起的。只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阶级分化的出现,“风俗的统治”才被最终打破,道德才从原始人的那种无所不包的统一的意识中分化出来,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意识形态。与这个过程相联系的人们对道德的理论思考也开始了,逐渐出现了专门研究道德这种意识形态的伦理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上述道德起源的学说,在考古学、古人类学、人种志学、发展心理学、语源学以及民俗学、神话学等一系列具体科学的研究成果中,得到了广泛的证明。它为我们正确地认识道德的本质,把握道德的特征、结构和功能,提供了历史的依据,也有力地驳斥了上述关于道德起源的各种各样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观点。
原始道德发生的历史告诉我们,道德是以个人同他人、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为特定对象的,它是原始人在逐渐自发发生的原始共同体分化出来,形成个人的利益追求以自我为对象的自我意识的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对这个特定对象反映的产物,所以它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这里所讲的人类对世界的掌握,是指人对世界的一种主体关系,即人把现实世界当作对象来认识和把握,驾驭其客观的必然性,实现人对现实世界的本质、力量、特征的实在占有,从而使主体即人自身的本质得到丰富和发展。道德所要掌握的现实主体,是指人类社会、人的社会关系、人的行为和个性发展等。道德的这种掌握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类只有结成群体,社会才能进行劳动活动、进行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而人类群体和社会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秩序和行为准则下才不致分裂,出现混乱。道德就是通过形成特殊的社会秩序和行为准则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的。这也就是说,道德所要掌握的是个人同他人、同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必然性,它要使作为主体的人通过对这种社会关系的客观必然性的驾驭,实现对自身的本质、力量、特征的实在占有。这种占有具体表现为人作为“个体的存在物”对他同时也作为“社会的存在物”的认同,实现他自身二重性的内在统一,从而使他自身的社会本质得到丰富和发展。所以,道德所表现的是人通过对他人、对社会群体的关系而实现的人对自身的关系,是一种“为我”的关系。
道德这种掌握世界的方式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人对世界的一种“实践—精神”的掌握,是一种实践精神。人类掌握世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指出,人类除了用科学即理论思维这种方式掌握世界外,还有“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实践理性”的概念,指出实践理性能够指导和支配人的道德行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把自己研究道德的著作名之为《实践理性批判》,他认为,道德是解决人的行为的“应当”以求得善的问题,当人类理性表现为理论理性(即纯粹理性)时,人为自然立法,而表现为实践理性时,则是“人为自己立法”(即道德自律)。显然,马克思讲的“实践—精神”的道德掌握,就是指“实践理性”这种道德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所谓“实践理性”是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思想的关系,因而它是一种精神;但道德作为精神又不同于科学、艺术等其他的社会意识、精神现象,而是一种以行为准则形式出现,以指导行为为目的的,以形成人们“应当”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精神,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直接指向人的行为实践的精神意识,因此它又是实践的。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是一种价值,是道德主体的需要同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需要是分层次的,在物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精神需要是人的一种高级的需要,包括艺术的、宗教的和道德的需要等等。由于道德需要是植根于人的存在及其利益的二重性的本质之中,因而它能够促使人类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这种关系,调节人与人的交往、协作,完善人的人格,也完善他人和社会,从而形成作为一种特殊价值的实践精神。
人类掌握世界的多种方式是随着人类活动日益复杂和分化,人类精神日益精微且又相对独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劳动活动的原始状况和意识的混沌同一,决定了人们还不能意识到自己面前的世界所具有的多种本质,也不可形成自身多层次的精神领域,这时人类对世界的掌握还是处于原始一体化的状况之中。随着劳动和社会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对世界的一体化的掌握才发生分化,人们在认识世界的同时,又在艺术地表现世界和能动地评价世界,并因此而形成了科学、艺术、道德等掌握世界的不同方式。这些不同方式之间是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真理是科学地掌握世界的中心问题,它借助抽象思维,通过真理和谬误的矛盾运动,向我们提供关于世界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知识。审美是艺术地掌握世界的中心问题,它通过形象思维用典型形象来反映和认识世界,它是在美与丑的对立运动中进行的。而善恶则是道德地掌握世界的中心问题,它运用善恶对立的观点来评价人的行为,揭示人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推动人们的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真、善、美是统一的。真是善、美的前提,不真就不可能有善和美,而真的本身又包括了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的因素。善是对真的特定的价值把握,是美的构成因素;而美则是真善统一的感性显现。真、善、美的统一是多样性的统一,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是不能相互取代的。道德作为实践理性,其掌握世界的方式有着自己特有的规定性。
行为评价和选择是道德掌握世界的基本手段。评价不同于一般认识的特点在于,它把知识和态度结合为一,包含着主体的需要、愿望、情感、意志等因素,是从认识到行为实践的一个必要的中介和环节。道德评价是以一定的善恶观念为标准的。人们通过体现一定善恶观念的行为方针、准则、戒律、理想等价值“符号”或价值等“价物”,借助风俗、舆论、信念的力量,来评价他人或自己的行为,以调节个人同他人、同社会集体的关系,这就是道德所固有的识别社会环境的方式。这种方式向人们提供的不是有关客体本身的知识,而是向人们提出他们同现实世界的价值关系的方式,这就是说,道德也向人们提供关于社会实现和人自身的知识,是人们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知识。所以道德向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问题是:人的价值,人在这个世界上的地位,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态度,个人的责任和对人生理想这个最终目标的选择,等等。这些问题就是人们在道德中对实现世界所要掌握的特殊内容。道德就是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推动人们审查、过滤自己的动机、愿望、需要、意图,使之符合社会的价值要求,指向社会的价值目标,以把握现实世界前进的脉搏,实现个人同社会的统一。所以道德始终是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规范的形式出现的,它广泛地包含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体地体现在人们的行为选择上,集中地表现为一种行为方式。
道德掌握世界还是通过使人们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而实现的。道德评价以人们现有的行为、行为事实为对象,它向行为者传递关于行为应当的信息。应当立足于现有和实有,但又不等于现有,应当是对现有的肯定和否定的统一,是从现有向应有的过渡。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本身就包含着现有和应有的辩证法,它是以推动人们行为从现有到应有为目标的。应当不是任何时候都产生的,只有人们对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达到自觉时,才能发现应当的关系,形成应当的意识;也不是所有的可能性都可以转化为应当,只有那些既具有现实基础又符合社会内在必然的可能才能成为应当,才能作为引导人们达到某一特定境界而为人们所认同。可见,道德作为一种行为应当的准则,具有现实性、理想性,义务性的多重品格。正是这些品格使它能够推动人的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从而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预测社会的发展趋势,改善和改变现实世界。所以尽管道德掌握世界与科学的掌握世界相比一般都处于生活经验的水平,是轮廓性的、感受式的,但仍然是可靠的。它是社会前进的一种特殊的“指示器”,也是个人完善化的一种特殊的“实验室”。
道德的结构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是道德的内部结构;二是社会的道德结构。前者是以其他现象作为参照系统,对道德自身的内部构成因素的系统考察;后者是以社会为载体,对道德的社会存在状况和社会道德水平状况的系统分析,两者的整合使道德呈现出一个复杂的多维的图景。弄清道德的结构,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道德的特征,加深对人和道德的关系,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的认识。
道德的特征决定了道德内部结构的特殊性。道德是一个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道德意识是道德的主观方面;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则是构成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客观的道德方面。就整体而言,道德既包括道德的主观方面,也包括道德的客观方面,它是这两个方面及其诸因素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上,在人们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有机统一体。这个有机统一体生动地体现了道德是人类“实践—精神”地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
所谓道德意识,是对一定社会的道德必然性的认识,是人们在道德活动中具有善恶价值取向的各种心理过程和观念。道德意识又是由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两个因素构成的。前者是指导和评价人们行为价值取向的善恶准则,包括自发形成的判断善恶的习俗、惯例和自觉概括或表达的善恶准则,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范畴体系,等等。后者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识水平,以及通过社会的道德教育和个人的道德修养所达到的道德境界。它包括道德观念、道德感情、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理想和一定的道德理论体系,等等。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是有机联系的,但又各有其特点。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前者表现为一定民族、阶级、社会集团乃至整个人类的某种群体的道德意识,它一经形成,便成为一种制约和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客观的社会力量;后者则更多地表现为个体的道德意识,它是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的内在机制。
道德意识作为人们的道德认识的产物,和一般的认识一样,也要经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在道德认识的感性阶段上,人们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日常生活以及代代相传的道德经验,都反映在朴素的道德情感、情绪和习惯的日常意识中,它们表现为简单的道德直觉判断和习惯的总和。但是,道德认识不能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朴素情感和日常意识的阶段上,因为人类的道德生活是复杂的,一旦遇到复杂的道德冲突和行为选择问题,这种简单朴素的道德感情和日常的道德意识是无能为力的。人类认识的规律在道德上也必然要由感性认识进入理性认识,这是一个使道德概念、判断和行为规范合乎逻辑的结构体系。推动这种认识的深化运动是社会实践。事实证明,人们的道德行为不仅要求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也要求个人和社会的统一。个体道德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一个积极了解和掌握社会道德的常规惯例和原则、规范的要求的过程,因此,道德思想意识和道德规范意识是统一的,但是这种统一是矛盾的统一。个体的道德意识同群体道德意识的矛盾和斗争,是个人同社会之间利益矛盾冲突的反映。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理想就是通过这种矛盾冲突而形成和发展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一方面道德意识既能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之间、个人行为和群体活动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道德意识及其支配下的道德调整又不是封闭的、僵死的,而是一个丰富多彩的、活生生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开放的系统,它是构成道德这个母系统中的一个积极的、活跃的子系统。
所谓道德关系,是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特别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支配下形成的,并以某种特有的活动方式而存在的特殊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体系。根据主体和客体的不同,可以把道德关系概括为三类: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同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群体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但社会群体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同前两类道德关系是相近或可以共推的;平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同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相近;包含兼主属性的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则同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相近或可以共推,因此上述三类道德关系又可以简化归并为前两类道德关系。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由于作为关系的客体一方的社会群体有着范围和等次的不同,这类道德关系又广泛地包括个人与职业集团、个人同社会、个人同民族、个人同国家、个人同全人类的道德关系。个人同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由于作为主体和客体的个人都有其多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又包括夫妇、父子、兄弟、长幼、师徒、师生、朋友、邻里以及其他上下左右等等的道德关系。这两类关系中的各种关系之所以成为道德关系,就在于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义务。因此,概括地说,道德关系也就是人们之间的一种道义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同一社会性质和阶级性质的道德关系中,一般说来,个人同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往往是从属于相关的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各种道德关系都是人们的道德意识的直接表现,并且客观地体现在人们的道德活动中,所以道德关系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的客观性表现在:首先,它的内容反映着一定社会、阶级、集团、个人的利益的客观要求,并且这种利益要求的现实化;其次,就它的形式而言,它在实践中使稳定的行为方式巩固下来,并且表现为涉及他人、社会利益的现实的物质行动,因而它是一种人们看得见、感觉得到的关系;再次,它的形成也不是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人们在社会中稳定的联系的一个侧面。人一生下来就碰上已经形成的、现成的道德关系,因而人总是被历史地注定生活在一定的道德关系的体系之中。道德关系又有主观性的一面,因为它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表达了人们的道德动机、欲望、情感,它来自人们的义务和良心;人们可以在一定的道德关系所形成的道德处境中进行自己的评价和自由选择。关于道德关系的客观性和主观性,马克思曾经说:“一切伦理的关系,就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牢不可破的,但任何国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谊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甚至家庭中的真实友爱和世界史上的实际的国家也都是可以毁灭的,同样,国家中的实际的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 总之,道德关系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它并不是作为某种脱离主观的事物的属性或行动的本身而存在的,但它的存在又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纯粹个人的主观世界。
所谓道德活动,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进行的各种具有善恶意义的行动,它包括道德行为选择、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等形式。道德活动也是主观和客观的辩证统一。道德活动的特点是:它使人们的道德积极性得以客观化并实现其道德选择。道德活动同道德关系的区别表现在:道德关系表现为已经完成的行为,道德活动则表现为一定的道德要求所规定的人们用什么方式所要完成的行为。因此,在道德活动中包含着现有和应有辩证法,即现行的风尚、行为方式的建立、保持、再现同它们的变化、改造、更新之间的辩证法。正是通过道德活动,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关系才能或者得以巩固和发展,或者得以改造和更新。
从上述对道德内部构成的三个要素及其诸因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构成道德的各要素虽然各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道德意识是道德关系形成的思想前提,又是道德活动的支配力量;道德关系是道德意识的现实表现,又是以道德活动为载体,并且制约着人们的道德活动;道德活动不仅是道德意识形成的现实基础,而且是道德关系得以表现、保持、变化和更新的重要条件。道德就是这样一个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等三个主要要素及诸因素构成的系统整体。在这个整体中,道德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道德意识的灵魂,又是道德关系的支撑点和道德活动的指导方针,它使道德构成的三个主要要素及其诸因素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成为一个按一定规律构成的有机整体,呈现出整体性和层次性,历史变异性和相对稳定性的辩证性质。
道德的存在是以社会为载体的。但是,道德又不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外部轮廓的社会领域。道德广泛地渗透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体现在人们的各种思想意识和行为举止上。可以说,凡是有人的活动和关系的地方,凡是涉及人们的利益和善恶价值的社会现象,都有道德的存在。因此,所谓道德的结构,还包括以社会为载体,对社会存在的各种道德之间的关系的结构分析,这是我们具体地了解一个社会道德状况和道德水准的必要手段,也是我们正确地认识道德内部结构复杂性、动态性、方向性的必要条件。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都是多元的。各种道德由于其反映的利益关系和要求的不同,所持的善恶价值观念的差异和对立,造成了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的复杂关系,因而交织成为一种多维联系的网络体系。对于这个网络体系,可以依据各种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解,形成各种不同的结构模式。但是,不论是对道德的内部结构还是社会结构的分析和把握,我们都不能离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都要有利于揭示道德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都要服务于全社会范围内道德建设的最佳操作和有效实施。为此,就必须按照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各种关系中实际流行的各种道德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同当时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需要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适应程度来考察社会的道德结构。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不论其道德状况多么复杂,不论有多少种同时并存的道德,其中有些不过是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然性,成为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相悖的道德,他们只是作为一种早已腐朽了的道德残余和影响而存在着,这种道德可以名之为过时道德。有的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并与社会发展必然趋势不相违背的道德,这种道德可以名之为适时道德。还有的则是顺应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萌发起来的,并且具有远大发展前途,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这种道德可以名为之顺势道德。社会的道德结构就是由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道德及其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组合而成的。这种结构模式如实地反映了社会道德状况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社会道德水平的动态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中,过时道德泛滥则显示出道德水准低下,顺势道德拓展则意味着社会道德水准将有突破性的升华。但就一般情况而言,总是适时道德居主导地位,过时道德日趋泯灭,而顺势道德必然不断发展壮大,这就使社会道德结构表现为一种新道德必然战胜和代替旧道德的发展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