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是以道德现象作为理论思维对象的。伦理学要从理论上再现现实的道德现象,揭示道德的本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就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逻辑起点。人和社会的关系,或者说“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就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对人和社会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表明:道德是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它有着自己固有的特征、结构和功能,是保证社会有序发展和个人精神完善的重要机制。这就不仅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揭示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创造了基本前提,而且为我们具体地分析和把握现实的道德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也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生活。因此,要从本质上正确地认识道德,弄清道德与人的关系,首先必须对人和社会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了解。
人和社会不是神创造的,也不是纯自然产生的。胚胎学、解剖生理学、考古学和古生物学的大量资料证明:人类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它起源于动物界。达尔文的进化论更确凿地揭示了人类是由高度发达的类人猿进化而来的。那么是什么把类人猿变成了人呢?不是别的,是劳动。动物只能消极地适应外部自然,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改变自然,而人则能通过劳动生产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而所谓劳动生产,说到底,不过是人为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决定和驱使,以满足这些需要的必然的或一般的方式。劳动生产根源于人的需要和自然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使人投入劳动创造的实践,不断地改造自然,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以便保存和发展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 。历史事实证实,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类人猿为了生存而不得不进行改造自然的“前劳动”和劳动,才使猿的形体、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根本变化,形成了人的手、足、大脑和感官,所以,“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劳动使“人猿揖别”,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开始了自己独特的历史。因此,人既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而“整个所谓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
人类通过劳动生产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便是我们通常讲的生产力。生产力是在人的需要向劳动转化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人的需要向劳动的转化,一开始就是在人们的联合中即生产关系中实现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和自然的矛盾本身就表明了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当人一开始面对这个矛盾时,便必然地发现个人力量的弱小,因此,人们只有联合起来,共同与自然做斗争,才能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于是人们便形成了一定的生产关系。所谓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一定社会关系。它是同生产力一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构成了生产力的必然的社会存在形式。因此,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 马克思又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 马克思这里揭示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这种统一构成了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它是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人类的其他一切社会联系或关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并适应这一基础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由此可见,人和社会是同时诞生、不可分割的。人是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社会则是人们在劳动生产中分工协作的产物。“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 人和社会不仅是同时形成的,也是不可分割地本质地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地说,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而社会则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众多的个人之间持续不断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特殊的物质机体。“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 ,“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 。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自然状态”,那时的人们互不相干,各自独立,自然平等,道德纯洁;然而,后来出现了私有财产,人们的自然平等遭到破坏,人性随之堕落,人们变得吝啬、贪婪、邪恶起来,人们之间进入了一种可怕的战争状态;人们为了能够和平协调地生活,只好相互劝说,签订契约,交出自己一部分权力,成立国家,组成社会。这种关于人和社会产生的理论,从古代希腊的伊壁鸠鲁到近代英国的霍布斯、法国的卢梭,再到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历史唯心主义者,一直绵延不绝,影响十分广泛而深刻,然而它却是违背科学和历史发展的事实的。人类学、考古学的研究成果证明,地球上第一批人类就是以原始群的形式出现的;人类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原始氏族社会,就是在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绝不是什么人类先处于孤立的“自然状态”,然后才由这些单独的个人聚集起来,订立契约,联合起来,组成社会的。所以马克思说:“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
也许有人会问:人是有思想的,难道人们在劳动过程中不谈话,不思考吗?这不是说明人们的劳动联系、生产关系也是某种心理的、思想的联系的产物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说,人类社会不过是由组成社会的个人的某种理性的、思想的总体或总和。上述“社会契约论”,归根到底,也是这种观点。显然,这是一种倒因为果的观点。不错,人们的劳动联系、生产关系必然伴随着思想、意识。不仅如此,而且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有许多联系和关系本身就是通过思想和意识而形成的,即思想的社会关系。但是,问题是人的思想、意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很显然,人的意识的产生,是以人的能够进行思想的器官——人脑的产生为物质前提的,而且是同语言的形成不可分割的。那么是什么使动物的脑变成了人脑,动物的心理变成了人的意识呢?这仍然只能是劳动生产。劳动生产是使猿变成人的决定因素,也是人的思想、意识产生的原因而不是结果;人们之间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也是在劳动中形成的生产关系,即物质的经济关系的反映和派生物。因为正是由于生产劳动才使思想交流成为必要,没有思想交流就不可能有人们在改造自然斗争中所必需的协调的共同活动。于是,正如恩格斯所说:“正在生成的人,已经达到彼此间不得不说些什么的地步了。需要也就造成了自己的器官:猿类不发达的喉头,由于音调的抑扬顿挫的不断加多,缓慢地然而肯定无疑地得到改造,而口部的器官也逐渐学会发出一个接一个的清晰的音节。” 这样,经过漫长的过程,便产生了语言,使大脑能够用词来表达思维。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没有语言,人就不可能进行思维,形成意识。因此,语言和意识也是同时产生和不可分割的,而生产劳动和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语言,便是人脑产生和人的意识形成的主要推动力。生产劳动不仅对人的思想意识的产生起了决定作用,而且在人的思想意识的发展上也起了决定作用。一方面,正是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作为思维器官的人脑才不断完善化;另一方面,生产劳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改变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促进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因而又使人的思想意识的内容也日益丰富。人的思想意识就是这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发展,社会联系和关系的不断复杂化,而不断地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可见,人的意识或思想,不仅不是社会产生的原因,相反地,“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 。
总之,如果把人们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比作整个社会的骨骼,那么人们的意识以及通过意识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不过是生长在这个骨骼上的肌肉和血管。社会作为人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体系,就是这样一个活生生的整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 马克思给社会下的这个定义,不仅概括了人和社会产生的历史过程,而且揭示了它的本质,指明了人和社会都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而是一个由于其内部矛盾运动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其中每一个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中的人,由于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及其性质不同,他们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和本质。这样来认识和把握社会和人,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作为人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的道德现象。
人和社会产生的历史表明,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人的存在始终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正如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人,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了的;另一方面,任何人又不是“纯粹的个人”,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社会的成员,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因此,人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 ,人就是把两个矛盾的方面内在地具于一身的矛盾体,因而使其成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人的这种二重性正是个人同社会的必然关系决定了的,它反映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无所谓社会;而社会又是各个个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如果否认个人同社会这种必然的相互联系,那么也就否认了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
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人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每个人都有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个人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从来都不是一个道德诫命,而只是一个科学事实。同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物,每个人又有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社会共同利益。人的这两重需要或利益,不管人们自觉与否,自觉到什么程度,都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或利益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自然主体的那种个人需要”;二是“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与此相适应的,满足人的需要的途径也有两条:一条是直接满足个人的需要;另一条是满足“表现社会需要的共同需要”。这样,人的需要或利益总是呈现为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双重特点。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任何人都有一个如何处理他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问题,因而也决定了道德的需要也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因为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方面,就是适应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关系就是道德的中心问题,历史上出现的各种类型的道德,就是对这个中心问题的不同处理和调节的行为方式。
关于人有道德的需要,古代的思想家们就有了清醒的认识,并把道德作为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主要标志之一。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说:“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 在中国,从先秦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孟轲到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王夫之,也都强调“德之不好”,“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 。那么,为什么人会有道德的需要呢?历代思想家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诠释,但都未达到真正科学的高度。这里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方法论上的局限性。要对这个问题做出科学的解答,就必须采取马克思主义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把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结合起来。
总的来讲,人的道德需要既是人的多层次的需要中的一种高级的需要之一,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又是人的行为的规定。因为任何一个成熟的人,都通过对其行为目的(这种目的是由他的需要决定的)把自身体现于行为之中,但同时人的行为又必然同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包含着某种社会关系、社会意义,这就是说,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又把他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体现于其中。可见,人作为社会的产物,作为有由一定需要而推动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他必须把道德的需要纳入他的本质的规定之中。为了具体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对上述人的二重需要或利益的相互关系作一个一般性的分析。
既然人由于其存在的二重性,把二重性需要或利益内在地具于一身,那么这二重需要或利益的关系也就必然地是一种既统一又对立的辩证关系。
首先,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是统一的。从个人利益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来看,社会共同利益不能离开个人利益而独立存在。正如没有众多的个人就不可能组成社会一样,社会共同利益也是由具有某种个人利益的各个人的活动造成的,因此,没有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就无所谓社会共同利益。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做出了明确的论述。他们指出,共产主义理论家突出的地方就在于,“只有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他们知道,这种对立(指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对立——引者注)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绝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 。再从社会共同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关系来看,个人利益又必然依赖于社会共同利益。所谓社会共同利益,其根本的内容是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需求,因此它是各社会成员获得其个人利益的必要的社会条件。所以马克思说:“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 事实上,各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内容及其实现的手段和程度,都是社会所赋予的。社会共同利益的增长和扩大,必然表现为各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的改善;而对社会共同利益的任何破坏,结果都会这样或那样地转化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丧失。因此,社会共同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前提、基础和保证,没有社会共同利益,也就没有社会成员相应的个人利益。
其次,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又是相互对立的。如前所述,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的相加,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式(生产方式)结合起来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总和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因此,社会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就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一般说来,社会共同利益是作为有机体发挥其职能的需要,它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具有全局的和长远的性质。与此相比,各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就只能具有局部的和暂时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必然出现矛盾的一面。这种矛盾性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任何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总量都是一定的,因而,如果用于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那部分增加了,那么用于满足个人需要的那部分就会相应地减少;用于满足这一部分社会成员个人需要的那部分增加了,用于满足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个人需要的那部分就会相应地减少,这样,为了保证整个社会全局的、长远的发展需要,往往就不能容许个人利益的片面扩大,甚至有时还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和推迟;另一方面,社会要前进、要发展,在不同的时期总会提出一定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往往就需要一部分人暂时放弃某些个人利益,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种情形在哪个时代、哪个社会都是经常出现的。这也表明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确实存在矛盾的一面。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的需要不仅是植根在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的本性之中,而且它既是可能的,又是必要的。之所以是可能的,是因为一般地说来,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具有一致的方面,因此人们讲道德,为社会或他人或多或少地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不仅不违反人的本性,而且是有利于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存在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一般说来,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又存在着矛盾的方面,因而,必须用道德来调整这两者关系,以求得个人同社会的协调发展,而这种协调发展又是人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可以说,道德是人类的一个永恒的课题。无论什么时代、什么社会,人必须面对这个课题,否则他就会失去人之为人的规定。生活中常常有人斥责,“某某不是人”或者“某某不干人事”,这种斥责尽管其具体含义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个基本含义却是共同的,就是某某人的言行违背了做人的起码的道德准则。
当然,这里应该特别地指出,上述关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相互关系的分析,仅仅是为了认识问题而撇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而作的一般的抽象的分析。事实上,既然人和社会是劳动的产物,是由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人和社会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无论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共同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并且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特别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的一致便发生了分裂,两者的对立也转化为对抗,它们之间的关系更是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状况。因此,说道德的需要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这并不等于说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都需要一样的道德,也不等于说有一种脱离历史条件,具体阶级的什么人类共同的、永恒不变的抽象的道德。综合上述对人和社会、对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的分析,表明道德不是离开社会和人的东西,而是由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关于这一点,本书下面两章将要做一步具体论述。
既然人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内在地具于一身,他就必须始终面对这二重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形成调节和处理它们相互关系的客观需要。道德就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对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有意识地把握,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
需要是人类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因。人们最初总是由于自己各种具体需要(首先是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着各种活动。而所谓需要,就其一般本质来说,是人对外界对象的一种依赖关系。人有物质生活的需要,就得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就依赖于自然界;人有友谊、爱情的需要,就得有朋友、异性对象,人的这种精神生活的需要所表现的则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个体对群体的依赖关系。所以,需要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世界和客观过程引起的一种必然性,是人类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必然的依赖性。由于这种依赖性,人的活动也必然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交往和联系的过程。这个过程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中,就必然会逐渐地、不可避免地形成一定的秩序、节奏;在个人与他人、个人同群体的关系中产生某种相应的要求。这些秩序和要求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因而也是人们能够自觉意识到的。一旦人们自觉地意识到这些秩序和要求,秩序和要求就会转化成为人们行为活动的“应当”,获得普遍的意义。于是,人们的行为活动便出现一个矛盾:即现有与应有、事实与应当的矛盾。因为人们一开始总是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去进行自己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活动。既然任何需要都是人对外界对象、对他人、社会群体的一种必然的依赖关系,他就不得不考虑自己现有的活动同秩序所要求的应有的活动、行为的事实同行为的应当之间的关系,否则,他的活动就要受到阻碍,就无法顺利进行,需要也不可能得到满足。因此,人们必须适应、遵循这种“应当”,使自己的行为活动不断地实现从现有到应有、从事实到应当的转化。这种转化是人类行为活动的必然要求,其内在的根据就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是决定这种二重性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关系。
可见,“应当”首先是一种关系。它把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内在的二重性之间的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活动外在地显现为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对行为主体而言的,但它的指向却是行为活动的客体,即与主体的行为活动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他人或社会群体。这就是说,“应当”是他人或社会群体对主体的行为活动所提出的要求,在这里,行为活动的主体又变成了客体。所以,在“应当”中,行为活动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是主体对自身的一种关系,又是对他人或社会群体的一种关系。“应当”就是通过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表现的主体和主体自身的关系的。其次,“应当”也是一种“客观的”力量,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人的意识的对象。“应当”本身就包含了人的自觉认识,是伴随着人的物质活动的一种精神活动的产物。在其未被人们意识的时候,它还是一种潜在的、无所依托的东西,既不为人们理解,又得不到自觉地遵守。但人们一旦达到了自觉,认识了“应当”的关系、“应当”作为人与人的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就会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使人们这种关于“应当”的意识成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它要求人们放弃任性和偏执,按照“应当”的行为模式、生活模式去行动、去生活,因而具有某种强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应当”又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定性、成为人的意识的对象,“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 。再次,“应当”对人来说,不仅具有某种强制性,更重要地具有有用性。“应当”的强制性不是纯外在地加给人的,是人自己发现了、认识了“应当”。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自己的任性和偏执,按照“应当”去行动、去生活,从直接或者具体层次上讲,是因为它能保证人们的行为活动的方向性、效用性。从间接或者是抽象层次来讲,“应当”是联系社会生活的必要纽带。它一方面能够把人与人、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以维护社会的存在,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把人既作为个人的存在物同时又作为社会成员的存在物这两个方面联系在一起,实现人的内在统一,促进人的精神完善和人格的发展。这就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人作为主体,他不会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而是尽力使自己的活动服从于自己的理想,使自己获得作为人的幸福。所以,“应当”是一种价值。我们已经知道: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即价值物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肯定性或有用性。“应当”作为一种通过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而表现的主体与主体自身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和人的意识的对象,它能够满足人的上述需要,是一种有用的普遍规定,因而它乃是一种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精神价值。
列宁曾指出人的实践活动必然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便这些格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人类认识的这一特点表明,人们一旦达到了对“应当”关系的自觉,“应当”一旦获得人们的共识,它就成为人类行为逻辑的“格”,获得了公理的意义,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可能首先是通过个别先进的人物的率先垂范而出现的,也可能经过阶级、国家等群体有意识地总结、提炼、概括而提出的,但它们都是人类行为活动“应当”的价值的凝结物。人类行为活动的多样性和统一性,也决定了行为规范不只是单一的个别的要求,而包括理想、准则、戒律、标准等多层次、多方面要求在内的规范体系,是特定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们共同地组成一个规范的网络,覆盖着人和社会联系的方方面面。
从由于需要而启动的人的行为活动,通过秩序和要求,到转化为“应当”,凝结为行为规范,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恩格斯对这一过程做了如下概括,他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这里讲的法律是指习惯法,它和习惯一起,构成了古代氏族社会无所不包的统一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最初出现的行为规范体系。这种情况是和那时社会生活的原始性、单纯性相适应的。可是后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人类也产生了分化和对立,于是为人们共同遵循的、服务于全社会的原始的行为规范也发生了分化和对立,出现了道德、法律、政治等各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行为规范,这时道德才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发展。同时,如果说氏族社会以习惯的自然法为特征的行为规范更多地具有道德意义,曾经是人类道德发生的原始类型,那么到这时,道德本身也发生了分化,产生了相互对立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阶级和各种社会集团的道德。但是,不管怎样分化和对立,道德总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而存在,离开了规范就无所谓道德。道德与法律、政治相比,它的规范本质更明显、更突出。这种特殊规范性集中地表现在它继续保持着行为“应当”的价值内涵,始终以行为“该不该”的评价方式而存在和发展着。它借助于人们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表现在人们的视听言动、行为品格和习性之中,并通过人们的义务感和良心感,构成人们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和自我“评价”,从而发挥自己特有的社会作用,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正是这种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凝结为人们的善恶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
综合上述,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的人的价值观念。道德既是社会调节的一种特殊手段,又是人实现自身统一、精神完善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始终植根在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