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是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科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学问。
“伦理”一词,最早见于《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说文解字》中解释说:“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这里,伦即人伦,指人的血缘辈分关系;伦理,即调整人伦关系的条理、道理、原则,也即“伦类的道理”。
“伦理学”一词,成为一门学问的称谓,在我国是清代末年的事。起先,日本学者在翻译英文“Ethics”(道德、道德学问)时,由于在日文中找不到相应的词来表达,便借用了汉文中“伦理”这个词,把它译为“伦理学”。后来我国学者也沿用过来。清末民初,我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在翻译赫胥黎的《进化论与道德哲学》一书时,借用了日文的意译,将其翻译为《进化论与伦理学》,从此,我国学者便把专门研究道德的学问叫作“伦理学”。
虽然在我国,伦理学从哲学、政治、礼仪和修身、教育等学问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是清代末年的事,但是这门学问在我国却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殷周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开始对道德现象进行理论思索,到了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我国就已经有了“人伦”“道德”等概念和“伦类以为理”的说法,并相继出现了具有丰富伦理思想的《论语》《墨子》《孟子》《荀子》等著作。秦汉时期形成了“伦理”这一概念,产生了包含系统道德理论、行为规范和教育方法的《礼记》和《孝经》等著作。此后,伦理学一直和哲学、政治学、教育学等结合在一起,不断发展,成为我国思想和文化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以至有人把我国的古代哲学称之为伦理类型的哲学。
在西方,伦理学也是一门古老的学问。早在荷马时代,人们已开始了对道德进行理论思考。伦理学的内容在古代希腊罗马哲人的著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大约在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把他关于人的道德品性的学问,正式称之为“伦理学”。他的儿子尼各马可把他在雅典学园对这门学问的讲述记录整理成书,这就是西方最早的伦理学专著《尼各马可伦理学》,此书对西方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亚里士多德以后,伦理学便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西欧各国日趋发展起来。
两千多年来,伦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道德的学问,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人类的思想和文化史上,它的发展始终是同道德的历史演变分不开的。那么什么是“道德”呢?这是首先必须了解的问题。
现在,人们通常把“道德”解释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同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种解释一般说来是对的,但并不确切。因为它没有揭示道德的本质属性,也没有反映人类道德生活的丰富内容,更不能把道德规范同其他行为规范(如政治、法律等规范)区别开来。
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所谓“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那么,如何理解道德的这一定义呢?首先,它揭示了道德的一般本质,说明了道德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随着这种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意识形态;其次,它揭示了道德的特殊性,说明了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它不是靠外来的强制力量起作用,而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特别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起作用,是通过对善恶的评价,使人们的行为实现从“现有”到“应有”的矛盾转化的行为规范;再次,它揭示了道德丰富的内容,有着复杂的内部结构,说明了道德不仅仅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社会意识而存在,而且还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观念、情感、信念、意志等心理意识形式而存在着;道德也不仅仅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行为活动、生活方式,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道德关系而存在着。总之,道德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特殊的社会现象,必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它。
道德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早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而且广泛地存在于原始先民的实际生活中。但是,“道德”这一概念则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才出现的。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道德”一词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伦理学萌芽、形成的过程。最初“德”和“道”是分开使用的。早在三千多年前,在殷代的甲骨文中已经出现了“德”字,不过还没有“心”这个符号( ),同时也有了“得”,“德”和“得”两字相通,“德”指获得奴隶和货币也即财富之义。于是“有德”也就被奴隶主贵族视为荣耀,开始具有某种道德的含义。“德”字在西周初期的文献中已随处可见,不仅称文王、武王的伟大业绩为“德”(“丕显德”),而且把他们获得天下的方法、才能、品德等主观因素均称为“德”,反过来,又认为有了这种“德”就能获得“中国民越厥疆土”(《尚书·梓材》),从而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德”字至此获得了完全的道德意义。到了春秋时代,“德”这一概念又有了发展,不仅把王者“克明德”的“德”明确地表达为“政德”,而且把各种具体的宗法道德规范和个人的品德也概括为“德”,还区分了“吉德”与“凶德”。《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道”字,从首从足,原义为道路,后引申为法则、规范、规律等等。在孔子那里,道、德并用。《论语·述而》云:“志于道,据于德。”《老子》也讲“道”说“德”。到战国中后期,才出现“道德”合为一词,《荀子·劝学》说:“故学至于礼而后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这里,“道德”一词不仅是指“礼”即宗法等级行为规范和关系的总称,而且还指人们道德的最高精神境界。古人把道德之“德”解释为“德者,得也”。把认识了“道”而“内得于己,外得于人”,称之为“德”。这说明“道”包含着某种客观性,主要是指做人的规则、规范、原则等外在要求,即所谓“据道”“贯道”;“德”则偏重于主观的方面,主要是指人的内心思想情操和精神境界。因而在以后的发展中,“道德”一词还指人们的善恶评价、道德品质、道德修养、道德境界等等。在西方,“道德”一词源于拉丁文mōrlǐt-as,原义为风俗、习俗、性格,引申其义也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行为品质、善恶评价等意思。从中外“道德”一词的历史演变中至少可以看出三点:(1)道德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自古以来它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2)道德现象包含着极为广泛的内容,有着复杂的内部结构,它虽然具有社会规范性的本质特征,但不能简单把它说成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3)伦理学一开始就是以社会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的,道德一词是伦理学的最基本的范畴。伦理学是对社会道德现象的理论反思和升华,是一门关于道德的学问。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道德”和“伦理”这两个概念作为相互指称的词来使用,有时甚至连在一起,用“伦理道德”来指称道德现象。造成各种含糊不清的原因,一是在词源学上,两者的含义是相同的。在西方,“道德”一词渊源于古拉丁文“moress”(摩里斯),“伦理学”一词渊源于古希腊文“ethos”(埃塞克斯),两者的含义都是风俗、习俗、性格等。在中国古代,道德和伦理的含义也是相近的。二是两者作为概念也有相互交错的部分。伦理学有规范的部分,这部分同道德有着直接的关系;而道德也包含伦理思想的内容,这一部分便是尚未展开的伦理学。因此,在不求科学准确性的情况下,在日常生活中,这两个术语相互指称,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严格的科学论断中,就不应该有这种混淆,而必须严格加以区分。伦理学是一门科学,而道德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
那么,伦理学是如何研究道德现象的呢?应该怎样科学地规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呢?
由于道德是一种历史地变化着的社会现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道德,加之伦理学家们的阶级立场、世界观很不一样,对于道德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就千差万别,这就使得在如何研究道德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形成各种各样关于伦理学对象的观点。
例如,有的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是研究“善”的,是一种“辨别善恶之学”;有的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是研究幸福问题的,其中有人(如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尔巴哈)还把自己的伦理学说叫作“幸福论”;有的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义务的,是指明人们应当如何行动的科学;也有的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行为或道德事实的,其中有的把伦理学叫作研究行为而辨别善恶的学说;有的则把伦理学归结为一系列行为规范的综述或道德现象的记录;还有的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判断的,是一门旨在对道德价值进行逻辑分析或作语义学解释的学问等等。这些关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各自抓住了问题的某个方面,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伦理学派别,它们的存在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对道德做了片面的理解,都不能正确地解决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只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地回答了伦理学应该如何研究道德,科学地解决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怎样科学地解决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呢?它在研究道德现象时,与其他伦理学有些什么不同呢?
第一,它是全面地研究道德现象的。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它既关涉人和人、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又关涉到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它既以观念、情感、意志、信念等意识形式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又以一系列原则、规范、范畴组成人们行为规范的体系,成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力量,它还表现为个人和社会的各种各样实际的行为活动。道德这种特殊社会现象,也不是孤立存在着的,而是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复杂的联系之中,并广泛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伦理学不能只研究道德现象的某一方面,更不能孤立地去研究道德现象,而必须全面地研究道德现象,必须从道德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之中去研究道德现象。这样,它要研究的问题就很多,很复杂了。那么这中间有没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当然有。因为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研究客观世界的某种特殊矛盾的,这种特殊的矛盾也就是这门科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是一门科学,它当然也是研究一种特殊的矛盾,存在着一种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伦理学之所以在伦理学的对象问题上,只抓住道德现象的某个方面,片面地加以夸大,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地研究道德现象,因而不能对其做出科学的规定,就在于它们都不能科学地揭示出伦理学研究的这种特殊矛盾,把握住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只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什么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呢?马克思主义认为,伦理学所要研究的特殊矛盾,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或两个层次:一是经济利益(它是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即是经济利益决定道德还是道德决定经济利益,以及被决定者有无反作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对道德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等一系列问题的不同解决。二是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即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集体利益,还是社会集体利益服从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使是人和自然的关系本质上也是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关系的反映)。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道德原则的内容,也决定着道德行为选择、道德评价、道德品质形成的途径和方法的差别和对立。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之所以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是因为:首先,它反映了人类道德生活领域各种现象形态中的最简单、最普遍、最根本、最经常存在着的事实,提炼和概括了伦理学的基本内容,成为伦理思想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制约着伦理学对一系列问题的解决。伦理学所要研究的其他一系列问题就是围绕着这个基本问题展开的,伦理学也是在解决这个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变化发展的。其次,任何阶级的伦理思想家和伦理学派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都必须对这个问题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解答。正是由于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答,才产生了历史上各种各样的伦理学派,形成了不同伦理学派别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这就是说,伦理学的这个基本问题又是划分不同伦理学派的分水岭,是正确认识历史上各种不同的伦理思想纷争的钥匙。可见,只有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才能全面地研究道德,深入地了解人类伦理思想的发展过程,因而对伦理学的对象做出科学的解答,为伦理学的研究指明方向。
第二,它是立足于人类道德发展的最高形态,即在共产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来全面地研究道德现象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高级运动形态都是由低级运动形态发展而来,因而它总是以“扬弃”的形式把低级运动形态包含于自身之中。所以马克思指出,人体的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社会的道德发展尽管是复杂的、矛盾的;尽管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道德;同一历史时期也存在多种道德体系并存的复杂情况,但它们毕竟又表现为一个统一的过程。例如,现代社会就同时存在着“封建道德”“资产阶级道德”“小资产阶级道德”“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等等不同类型的道德。看起来纷纭复杂,但它们不过是整个道德发展链条上各个不同的环节。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是人类道德进步的最高阶段,它同以往各种类型的道德有着必然的历史联系。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中了人类历史上道德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使人类的道德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因此,只有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上,才能为揭示整个道德的秘密和道德历史发展的规律提供可靠的前提和条件,也才能建立与当代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道德理论。
综合上述,所谓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形成、发展及其作用的规律的科学。
正确地确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关系到伦理学的研究方向、内容和体系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伦理学本身命运的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关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上述规定,为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可是,这几年来国内出现了一种所谓“新伦理学”。它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伦理学是一门“以人为中心的特殊人学”,只有根据对人的研究,才能为道德找到一个可靠的出发点。这种“新伦理学”还强调“必须把对人的理解还原为‘个人’”,认为这种“个人”乃以“自然本性”为基础,“社会性是自然本性的产物”,因而主张研究人就是要研究个体人的自然本性的需要。这种关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显然是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仅不一般地排斥研究人的需要,而且要求从自己特有的角度对包括个人的需要在内的人的需要做出真正科学的研究和解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认同伦理学是一门关于人的科学或特殊的人学,但是,如果把伦理学仅仅归结为研究个体人的自然本性的需要,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首先,这种脱离一定社会关系的个体人是抽象的,是根本不存在的。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是社会关系的载体。“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人的自然本性始终要受到人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和改造,并且灌注了社会的内容。人的社会性才是构成人的本质和基础的属性。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人在何等程度上否定他的动物本能,他就在何等程度上成其为人。其次,人作为社会的动物,是有思想、有情感的。人不仅有“饮食男女”等自然本性的需要,而且还有丰富的社会精神需要,如理想、道德、审美、友谊、尊重等等。如果仅仅强调人的自然本性的需要,这无异于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标准,显然是对人的亵渎。因而,如果把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仅仅研究人的自然本性的需要,否认伦理学应该研究人的丰富的社会的和精神的需要,这实际上是重复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伦理学的错误,对此,马克思主义已经做出了深刻的科学批判。再次,伦理学是研究社会道德现象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如果伦理学不以道德现象作为对象,而仅以个体人的自然本性的需要作为对象,那么,伦理学就不成其为伦理学了,这等于取消了伦理学。事实上,人是众多的科学所要研究的对象,这些科学都是从自己的特殊视角来研究人的,都是旨在揭示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某种特殊的方面和规律,如果伦理学不能坚持从人的道德和道德需要来研究人,那么伦理学就失去了作为一门科学而独立存在的意义了。
关于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也是一个存在着各种不同看法的重要问题。历史上存在着的各种不同的伦理学学派,也同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密切相关。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仅科学地解决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而且对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也做出了实事求是的分析,从而揭示了伦理学是人类知识领域中一门独立的特殊科学。
伦理学学科的性质,决定于它的研究对象——社会道德现象的特殊性。正是社会道德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伦理学既是一门哲学理论科学,又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还是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
首先,伦理学是一门哲学理论科学。社会道德现象是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伦理学研究社会道德现象不能停留在简单的道德事实的记录和单纯的描述上,而是要深入到道德现象内部去揭示其本质和发展规律。对于道德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也不能只是从单一特殊的方面去研究道德现象的某种特殊规律,去揭示道德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的某种局部联系,而是要揭示道德现象的最一般的本质及其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就是对道德原则规范的研究,它也不能停留在人们的行为“应当”怎样上,而是要阐明其为什么。要在“当然之则”中进一步揭示其“必然之理”。这就是说,伦理学是对社会道德现象进行理论研究的,它要揭示道德现象的哲学实质。其所以如此,就在于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旨在为人们提供一个观察和认识整个社会道德现象的指导性的工具,提供一种推动人类道德进步的思想武器。
所以,伦理学不同于其他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例如,教育学、心理学、美学等社会科学都要研究道德现象,但是这些学科在研究道德现象时同伦理学相比,至少有如下不同之处:其一,它们不是把道德现象作为自己唯一的研究对象,更不是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而是要研究其自身特有的问题;其二,它们也不是全面地研究道德现象,只是从某些特定的方面去研究道德现象的某些特殊的方面;其三,它们不是为了揭示道德现象的最一般的本质及其发展的最一般规律,而是为了揭示道德现象的某种特殊规律。教育学是以研究教育过程的规律为自己对象的,虽然教育学也要研究道德现象,但它只是为了揭示社会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施以道德影响的过程及其特殊规律;心理学是以人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它对于道德现象的研究,旨在揭示人的道德现象发生的心理过程和个人道德品质形成的心理机制与特殊规律;美学则从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的角度去研究道德,目的是为了揭示善行的审美价值。当然,这些学科同伦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对道德现象某一方面的研究及其所揭示的特殊规律,是伦理学对于整个道德现象进行哲学考察和理论概括的重要依据;而伦理学所揭示的关于道德现象的一般本质和一般发展规律,又为这些学科从自己特定角度研究道德现象提供理论指导。但是伦理学同这些学科一样,都是各自独立的科学,它们都有自己特定的对象、任务和功能,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伦理学又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所谓“价值”,是指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的一种属性和功能,这种属性和功能标志着这些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对一定社会、阶级和个人的意义。价值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范畴,它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本质之中。列宁曾经揭示了实践的二重性,指出实践既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又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 正因为如此,人类的社会实践就是一个不断地把“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把握的过程。它包含着两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认识机制:一是真理的认识,即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它表现为是非、真假、对错的事实判断;二是价值认识,即揭示客观事物中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它表现为好坏、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真理认识是价值认识的前提和基础;价值认识则是科学认识的必然发展和归宿。人类经过实践而发现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即“价值对象性”,也是通过实践而使客体的这种属性和功能与主体的需要相符合,以满足主体的需要,因而才使价值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这就是“价值的实现”。可见,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是客观事物中所具有的价值对象性(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当客观事物中的属性和功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肯定的意义,就表现为正价值,反之,则表现为负价值。而价值的确定和实现,是通过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来进行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是价值认识的主要方式,为了进行价值认识,就得有一定的评价尺度或价值标准,它们是价值符号,是价值对象的“等价物”。在人类道德生活中,道德原则和规范、道德信念和理想、道德品质和人格,就是这种价值符号、价值对象的“等价物”。
所以,道德也是一种价值,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道德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其特点就在于它是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是外在的社会价值和内在的主体价值的统一。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包括行为的动机、行为选择的方式、行为的后果)总是要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这些行为也就成了他人或社会进行价值评价或判断的客体。当人的行为具有“利”人的属性和功能,能够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时,他人或社会就会予以肯定,并通过“善”的评价而获得行为的价值(包括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反之,他人或社会就会予以否定,并通过“恶”的评价而表明其负价值。在这里,善和恶即是道德的和不道德的总称。道德的行为由于获得他人或社会的“善”的评价,因而表明了该行为的外在的社会价值。而主体的行为在获得道德的这种外在的社会价值的同时,主体自身也会因而得到某种精神上的愉悦和升华,从而体现出行为主体的内在的道德价值。道德价值这种功利价值与精神价值、外在的社会价值和内在的主体价值的统一,始终是与对行为的善恶评价紧密相连的。善和恶虽然在不同的时代和阶级那里,总是有其特定内涵,但它们都是以一定的社会或阶级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其实在内容的。这些道德原则和规范就是道德价值对象性的“等价物”,所以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道德信念和理想、道德品质和人格,作为人们行为的“应当”的问题,也就是道德价值问题。它们是人们行为的价值指向或价值方针,就整个社会而言,则是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问题。它们对于社会及其成员的道德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的高尚的道德行为、崇高的道德品质、完善的道德人格、社会的良好道德风貌、优良的道德传统、和谐的人际关系等等,都是在“应当”指导下,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所创造的道德价值。道德之所以具有诱人的魅力,成为社会和人生追求的目标,成为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从而发挥其所特有的功能,就是因为道德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伦理学既然是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就必须揭示道德的基本特征,研究道德价值的方方面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学又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
最后,伦理学还是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道德是讲善恶的,扬善抑恶是伦理学的主旨和重要功能。列宁说:“‘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这说明,“善”(道德)是一种要求,这种要求作为人们行为的“应当”“应有”的意识形式,存在于人们的精神世界中,表现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这种精神意识又与其他的精神意识不同,它本身又要求“外在化自身”,即把自身变成现实的实在,成为一种改变现实的活动。这里存在着主客观的矛盾,从这个角度讲,“善”就是解决主客观矛盾,以达到主客观统一的社会实践。通俗地说,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式,它内在地要求由知到行的转化,实现知行的统一。假使一个人懂得许多道德的戒律,但只是挂在嘴上,不去身体力行,那不仅不能说他有道德,相反地,只能说明他的虚伪性,这正是不道德的表现。可见,道德始终是作为行为方式而存在的,行为活动才是它的活生生的“肉体”,道德意识只有转化为道德行为才是真正现实的道德。所以,道德既不能作为脱离主观的纯粹的物质活动的行为本身而存在,又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纯粹主观的精神世界,而是主观和客观、知和行的统一。著名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把道德称之为“实践理性”,马克思也把道德看作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实践—精神”的方式,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道德总是具体表现为行为的道德选择、道德评价、道德修养、道德教育等实际的活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就必须科学地揭示道德的实践特性,研究道德规范对主体的实践要求,研究使道德要求成为“外部现实性”的运动机制和操作方式。总之,伦理学必须关注道德的实践性和道德实践,建立起科学的道德实践理论。伦理学也就是这样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
当然,无论是关于道德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还是关于道德价值和道德实践,都离不开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关系中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伦理学是一门关于人的特殊科学或特殊人学,但是,如果离开了社会和社会关系来抽象地谈论人,或者把人还原为个人的自然本性,那么,它同马克思主义对于伦理学学科性质的科学认识,显然是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