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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道德的内化
——个体道德

所谓个体道德,是指具有一定社会身份并起一定社会作用的个人,为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而具备的,并适应社会一定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的道德素质和指导自身行为选择的内心道德准则的总和。个体道德通过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表现出来,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活动个性化了的道德特质。本章主要研究个体道德的实质、生成、发展过程以及个体道德人格的特征、结构和功能,是对个体道德的静态考察。

第一节 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

一、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内化

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有的学者认为,道德产生于个人的需要,是个人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形式,因此,个体道德才是“道德坐标的原点”,至于社会道德,那不过是个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实现和完善自我而不得不与他人、社会所达成的一种默契。这就把个体道德看作是独立于社会道德之外,并支配社会道德的东西,而把社会道德说成不过是个体道德的一种协调性功能的表现或工具而已。这种观点根本地颠倒了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关系,否定了道德的社会规范本质,因而不易同所谓“个人本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划清界限。

事实上,个体道德并不是游离于社会道德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物,也不是脱离社会而存在的抽象的个人的“为己之德”。个体是相对群体而言的,当我们谈到个体时,只不过是暂时撇开个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群体,把视线转移到对构成社会群体的一分子——个体进行考察而已。因此,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是不可分割的。社会道德是构成个体道德的本质内容,而个体道德则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内化和个性化。

为了搞清个体道德同社会道德这种真实关系,我们就必须明确什么是个体、个人,这是科学地理解这个论题的理论前提。

马克思说过,人无论如何也是一种社会的动物。这就是说,不能离开社会而抽象地谈论个人、个体。从纵向看,个人总是表现为历史过程中的人;从横向看,个人总是表现为社会生活中的人,个人是与他人相比较而言的,个人也只有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确立,而这种比较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进行。这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中个人的存在才是现实的,离开了社会,离开了社会中的他人,个人是无法确证的。历史发展的事实正是如此。在人类产生的初期,在原始社会的漫长的年代里,人并不知道“个人”为何物。起初,原始人是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的。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创造出越来越多的自然界原来没有的对象物,原始人才逐渐把自己同自己的对象物区分开来,形成了类似现在“我们的”“大家的”概念。进而,只是随着财产差别的产生、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人才对“我与你”,或者说“我与别人”的区别日趋明确,并且通过别人而加深了对自己的认识,只有到这时,“个人”概念才最终地、普遍地确立起来。可见,个人、个体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只有从社会物质生产和交往的发展中,从“全体性的社会结构”中,才能确定个人、个体的本质。

当然,个人之所以成为个人,还在于他与别人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个性”特点。各个人都有自己不同于其他人的个性。这种个性的差异和丰富性,是个人特殊存在的经验证明。那么,这种个性的差异是不是就是脱离社会的纯自然的东西呢?也不是。我们不能否认人的个性差异存在着自然基础,人的饮食男女等本能需求,人的思维、记忆、语言、行动等基本功能,这一切自然素质既是人的“类”特性,又在个体身上展现出千姿百态的个性特征。但是这些自然素质在人这里已经是被社会化了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 所以马克思说,“单个人”是一个特殊的个性,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现实性的、个性化的社会存在物。总之,个体、个人绝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定社会关系总和的载体,即使是人的个性特征,也离不开社会,本质上是他的社会关系所赋予的。

伦理学所讲的个性、个人,就是这种“现实的、个性化的社会存在物”。这种个体、个人是作为社会道德主体的一分子而生活于一定的社会道德环境中的。他之所以成为个性化的道德主体,并不完全是由他个人来确定和推动的,而主要是由社会来确定和推动的。因为只有作为社会的个人,他才必须面对他赖以存在的社会和由社会造成的道德环境,只有在这种社会道德环境中,他才能确证自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存在,并显示出他的道德个性。可见,个体道德绝不是什么抽象个体、个人的需要的产物,而是社会道德个性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

所谓个人要确证自己是道德主体的存在,显示出他的道德个性,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个体道德上的自我实现,这本身就是一个个人道德社会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通过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内化即道德内化来实现的。

“内化”一词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许多学科中得到过广泛地使用,它的一般含义是指社会行为方式或社会机能向个体心理机能的转化。伦理学要研究的是道德内化。所谓道德内化,是指个体在社会实践中,通过对社会道德的学习、选择和认同,将其转化为自身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形成相应的个体道德素质的过程。个体道德就是这种社会道德内化的产物。这是一个客观必然的过程,因为:一方面个体的存在和发展是以社会为必要形式和基础的;另一方面社会又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单个个体所不可能具有的共同意志、共同目标指向的新质的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形态,并且它只有在有序运行中才能存在和发展。这就从主客两个方面决定了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首先,社会道德必须向个体道德运动,转化为个体自觉的道德活动,它才能现实地实现自身。一般说来,社会道德是社会共同利益、要求、意志的反映,它作为人们追求发展和完善的活动,具有高于个体目标的理想,是以达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的共同完善为特定指向的,可以形成不同于任何个体的社会群体的动机、情绪和活动。因此,相对而言,社会道德具有普遍的性质。但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并只有通过特殊而存在,这个特殊物就是各个社会成员的个体道德。事实上,社会道德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离开人而独立存在,它并不具有外在于人的性质,而是人的道德需要的产物,是个人道德需要所蕴含的共同性、普遍性的社会形式,因此,社会要有序地运行,也必须使其每个社会成员遵循基于社会共同利益、共同理想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否则,社会就会出现混乱,所谓社会的有序运行就是一句空话。社会道德就是适应社会有序运行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如果不能内化为个体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它就不可能发挥它的功能,完成它的使命。

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运动,是通过社会角色而实现的。我们知道,任何个体总是处在一定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个体的一生就是在各种不同社会群体中度过的。群体是个人同社会发生联系的中介,也是个体从事其活动的场所。个体通过归属于一定群体而意识到他归属于社会,个体也是通过参与群体而参与整个社会生活的。同时,群体又是个体从社会中获取和满足自身需要,实现自身理想的环境。任何社会群体关系都是社会关系的类似物和特殊模式,任何群体成员的组合都是有机的、有序化的,个人一旦参与这种组合便在其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即某种社会地位,这就是社会角色。角色代表着一种社会期望,这种社会期望是群体按照社会为了其有序运行而制定的任务、规范(包括道德规范)以及群体在社会体系中应有的特殊地位、利益。社会群体对其成员提出权利和义务要求,即为角色的规定职责。角色是社会关系的投射点,角色期望是社会道德要求具体化的表现。个体必须遵守社会角色的职责规定,正是在实现角色的过程中,个体一方面满足自身的需要;另一方面则不断内化角色期望,将它所代表的社会要求逐渐融入个体的心智结构之中,成为个体的行为标准。如果说,每个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都必然扮演一系列社会角色,那么他也就必然在实现这些社会角色中,把社会道德的各种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行为标准和价值目标。可见,正是社会角色及其角色实现的各种客观规定性,使得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的必然性能够转化为现实性。

其次,把社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也是个体的内在要求。因为个体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他要获得社会的认同,参与社会生活才能存在和发展。而内化社会道德正是个体获得社会认同,参与社会生活,从而实现其作为社会成员的规定性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事实上,个体的生活史就是一个积极地了解、选择和掌握社会道德要求,实现个人同社会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过程。当然,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一般来说,当个体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时,他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同,产生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正是这种积极的心理状态,推动他积极地投身于一定的社会生活中。当个体行为背离社会道德的要求时,他就无法获得社会的认同,就不能顺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就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和被遗弃感。个体就是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信息反馈的这种正反内心体验的支配下,才逐渐认清自己对社会的依赖性,逐渐认清他的个人利益同他人、同一定社会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因而他能自觉地选择,践行某种社会道德的要求,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形成相应的个体道德。

总之,社会道德的内化,个体道德的发生,乃是个体与社会互动的产物,是一个社会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社会经济关系之中的,因此,当我们肯定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内化时,我们绝不能忘记,这种内化总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在阶级社会中始终是存在着阶级的分野和对立的。

二、个体道德形成的心理机制

个体道德作为社会道德内化的产物,是以个体的自我意识为主观前提的。自我意识是个体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心理机制,个体道德成熟和完善的程度是与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成熟和完善的程度同步实现的。

自我意识是一种人类所特有的意识形式,它的一般含义是个体对自身的认识和态度。它包括对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和体验;对自身心理状况的认识和体验;对自身的价值、自身与外部世界(包括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关系的认识和体验。

个体的自我意识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的系统。它由下述三个子系统构成:(1)自我调节系统。它包括自我认识、自我辨析、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等四个要素。(2)自我导向系统。它又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由人的需要、动机和兴趣等要素构成的动因部分;二是由人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等要素构成的人的追求的方向部分。在这两个部分中,需要是自我意识产生的源泉,理想是自我意识顺利发展的方向。(3)自我功能系统。它包括人的气质、性格、态度、意志、情绪、理智和能力等要素。这三个子系统及其各构成要素之间,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使自我意识成为一个系统整体。这个系统整体作为一种内在的心理结构,构成了人类所特有的相对稳定的主观世界,人类就是通过它对外部不断输入的信息进行选择、加工、转换和输出,来实现对现实的反映和把握的。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它也随之而发生变化,以维持主体和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自我意识,是个体在社会实践中通过与他人、社会群体的交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正是在社会互动中,个体通过扮演他人的角色,把自己置于互动对方的位置上,才逐步形成关于自我的意识,也正是随着个体扮演各种角色的能力逐步提高,扮演角色的范围的不断扩大,个体自我意识才逐步发展起来。可见,个体的自我意识的形成发展过程也就是个体道德的形成发展过程。组成自我意识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及其诸要素都会参与个体道德形成和发展,成为个体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心理机制。不过,这其中起主导作用的乃是个体的自我道德意识,它包括个体的自爱心、自尊心、羞耻心,自信心、义务感和良心等等。这些道德心理因素渗透在个体自我意识的各个组成部分,在一般自我意识内部形成相对独立而又自身有机联系的道德自我调节系统、自我导向系统、自我功能系统。

一般说来,个体道德活动过程也是自我道德意识活动过程。这时,个体便在观念上一分为二,把“我”这个统一体分解为“主体的我”和“客体的我”,前者是道德认识的主体,后者是道德认识的客体(即我的道德行为和思想),这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有距离”的联系。因为“主体的我”在看待“客体的我”时,往往有预先设定的宏观参照系(我的理想或“理想的我”)和微观参照系(行为规范)。宏观参照系使“主体的我”借以确定自己在外部世界的方位;微观参照系则作为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评价的标准,作为观照自己应对外部世界的应然活动状况而存在于自身。正是这两种参照系的存在,使“主体的我”可以衡量“客体的我”是否达到自我预定的要求。这种性质使得“主体的我”可以直观自己(“客体的我”)的精神面貌,监督和鉴定自己思想和行为的可行性和成熟性。“主体的我”总是按照反馈原则持续不断地对“客体的我”进行探索,不断地进行自我认识和自我辨析,并向“客体的我”不断发出信息,帮助和指导“客体的我”愈来愈接近理想参照系的要求,以达到自我和谐,这就是自我意识矛盾运动的过程和自组织功能。而在这种运动和功能发挥的过程中,组成自我意识的三个系统会同时在个体的大脑中发挥作用。所谓道德内化,其实质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例如角色)、各种方式(如教育、舆论、习俗的影响),把社会道德所要求的信息输入到主体的自我意识系统中去,转化为其自身的宏观参照系和微观参照系,这乃是一个主体自爱心、自尊心发挥作用的过程。它们一方面推动着主体按照参照系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辨析、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另一方面又向“客体的我”不断发出信息,帮助和指导“客体的我”去接近参照系的要求,唤起自我的责任心、义务感和自信心,而当“客体的我”偏离参照系的要求时,“主体的我”便会感到内疚、羞耻,受到良心的谴责,从而使“客体的我”改弦更张,重新朝着参照系的要求前进,以达到个体道德上的自我和谐。

正由于社会道德内化是通过个体的自我意识,特别是个体的自我道德意识这种心理机制来实现的,这就使个体道德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受动性和主动性的统一。个体道德的发生既然是社会或群体对个体施加道德影响,使个体学习、选择和认同社会道德的结果,这对个体而言,首先是一个受动过程。但是,每一个个体又是在自身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自我意识作为心理机制来实现道德内化的。自我意识是个体的相对稳定的主观世界,是个体主体性的表现,具有选择的功能。它使个体能够对社会道德进行主动的选择,并用自己的方式进行积极地加工,以便使社会道德内化为自己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个体道德的产生既具有受动性的一面,又处处打上了自我能动性的烙印。

第二,共有性和独具性的统一。道德内化意味着一定群体和社会,要求生活于其中的个体接受和遵循共同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并使其转化为个体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这就必然使个体道德具有同他所属的群体或社会在道德上的许多共同成分。而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由于其自我意识的发展所处的阶段成熟程度、完善程度各不相同,个人经历、个体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因而个体在接受和吸收社会道德的影响中必然会千差万别,显示出不同的个性特征,因此即使在同一社会、阶级或群体中,个体道德总是表现为共有性和独具性的统一。

第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统一。由于个体的道德内化和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都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对社会而言,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社会道德也必然随之而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表现为同一道德体系的兴衰进退,又可能表现为新旧道德的反复斗争和替代,这就要求个体持续不断地进行道德内化,不仅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水平,而且要勇于抛弃旧道德,内化新道德。就个体而言,由于个体的实践地位、社会处境、社会角色也是不断变化的,他的自我意识也必须随之而变化、发展。这就使得社会和个体的互动既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又是一个充满了矛盾斗争的过程,这个过程也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反复和曲折。正因为如此,所以个体道德的存在和发展也必然是一个持续性和反复性相统一的过程。

三、个体道德对社会道德的能动作用

肯定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内化,弄清个体道德发生的心理机制,有可能使我们认识到,个体道德虽然同社会道德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不是社会道德的消极表现或简单的类似物,而是具有极大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从根本上讲,取决于这个基本事实:道德与其他社会现象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它要通过个体的道德心理形成相应的义务感和良心来发挥作用。没有大多数个体的道德自觉,没有他们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活动,就难于为社会有序运行提供道德上的保证,更不可能有社会道德的进步。

个体的道德活动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最活跃、最生动、最有生命力的内容,它内在地包含着社会道德发展的趋势。正是这种趋势,使个体不仅能够接受、内化社会道德,而且能够“再生产”社会道德。个体道德活动既是社会道德再现的承担者、实践者,又是社会道德更新的推动者、创造者。

社会道德的再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扬弃社会道德的抽象性,把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指令同特殊的道德情境结合起来,实现行为活动的实际操作,将社会道德具体化;二是超越道德冲突,在相互矛盾的社会道德价值中,区分其道德性质和价值等级,实现行为选择,把社会道德价值现实化。而这两个条件的创造都要靠个体的道德活动来承担和实践。我们知道,任何社会道德都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要求和意志的价值凝结物,它总是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道德指令而存在着,它并不具有自满自足的性质,而只有通过个体道德活动才能同具体的道德情境结合起来,成为具体的、生动的、现实的东西。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怎样,一种群体的道德状况如何,主要的不在于它们有多少道德规定和律令,而在于这个社会群体中的个体在自己的行为活动中遵循和实践这些道德规定和律令的广度和深度。而个体要在自己的行为活动中将一定社会道德规定和律令具体化、现实化,一方面,他既要认清个人的利益同这种道德规定和律令要求的一致性,抛弃个体需要的盲目性和偏执性,实现理性和感性的统一,又要分析具体道德情境的各种条件,抛弃作为活动主体偏执的主观性、随意性,实现主观和客观的结合;另一方面,他还要面对不同道德体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以及同一道德体系在特定情境中不同价值的冲突和两难处境,确定自己行为选择的价值方向和价值等级,解决或超越各种道德矛盾和道德冲突,实现理和情的交融、意志和信念的统一。可见,社会道德的再现,绝不是一种照章办事的刻板的机械运行过程,而是一个个体进行积极的能动的道德活动的过程,它也不是对社会道德的简单的复制,而是一个在新的基础上把社会道德“再生产”出来的过程。这是个体道德能动性的重要表现之一。

个体道德之所以具有这种能动作用,从根本上讲,是由它内在地包含着社会道德发展的趋势决定了的。因为:首先,个体的道德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虽然它总是从自身的特殊性出发的,但它又必然同其他的特殊个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从而使其交往在社会群体关系中得以进行,这就决定它必须把实现个人同实现他人统一起来。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对个体道德活动的社会性和道德性的确切表达。其次,个体的道德活动只有成为普遍性的活动才能成为有价值的活动。也就是说,道德要求个体一方面关心并实现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必须以他人、社会的需要为尺度。因此,个体的道德活动必须扬弃它的个体性,逐渐上升为普遍性,成为社会群体所必需的活动,成为社会群体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才能获得其相应的道德价值。再次,个体道德活动不能停留在自我完善的狭隘范围,而必须以完善社会为旨归,因为社会群体的完善是个体达到真正完善的前提和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的自由,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个体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同群体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是不可分割的。个体道德作为一种个人自我完善的活动,必须将其活动指向群体、社会的完善才能更高尚、更现实的。正因为个体道德包含着向社会道德发展的内在趋势,所以它不仅是社会道德再现的积极的承担者和实践者,而且是社会道德更新的推动者和创造者。

所谓社会道德的更新,包括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在一定社会道德总体不变的情况下,个体根据社会现实利益的变化和生活的需要,在自己的道德活动中创造部分新的成分,如开拓新的道德领域、建立新的道德关系、形成新的道德规范、达到新的道德境界等等,以发展和完善已有的社会道德体系。后者是指当某种社会道德成为社会继续前进的障碍时,个体通过对社会道德基本矛盾的分析和认识,把握人类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发展的趋势,抛弃旧道德,创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道德。马克思在论述个人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就肯定个体能够通过道德活动“改变自身也就改变自己的社会” 。实践证明。一定历史时期的大多数个体的道德活动水平,标志着整个社会已达到的道德高度,而少数个体道德活动的超前,如果不是虚伪的或外在的强加的结果,而是这些个体把握道德发展的必然性,自觉努力所达到的道德境界,那么,他们就会成为报晓的雄鸡,唤起社会道德发展的新的时期和新的形态,成为激励多数人为实现这种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的榜样和力量,站在了社会道德进步的前列。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的道德活动就是实现道德质的更新的创造者和推动者。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像周恩来、焦裕禄、雷锋等崇高道德典范,就成为推动社会主义道德自身发展和完善的强大力量。

综上所述,人类道德传承、发展和更新的过程,就是一个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矛盾运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道德不断内化为个体道德,个体道德又能动地作用于社会道德,因而使两者呈现出鲜明的辩证性质。其具体表现是:从生成上看,两者都既有自成的一面,又有互成的一面,是自成和互成的统一;从运行过程上看,两者都既有自组、自控的一面,又有互动、互控的一面,是自组、自控和互动、互控的统一;从社会功能上看,两者都既有“自为”的一面,又有互补的一面,是自为和互补的统一。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关系的辩证性质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既要从宏观上改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以促进社会道德不断地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个体道德,又要从微观上注意提高社会成员的个体道德素质,以促进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优化,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和完善。 JNawMFoO5zNornPG9BV+lLVTXEcVumHo4iO48B0vCnDn2+FJKrhTSu/YGe2cY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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