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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对道德的影响

一、政治对道德的影响

恩格斯曾经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 道德是人类历史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同样受到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各种因素的强烈影响。当然,道德本身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同上层建筑的其他因素是处于相互影响、互相作用之中的。这里着重考察上层建筑的其他因素对道德的影响。

在社会生活中,除去经济活动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政治活动。道德同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所以有必要首先来考察政治对道德的影响。

政治是什么呢?政治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对立之后的产物。一定阶级用各种手段来调整和处理阶级内部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间、国家间的关系等,都属于政治的内容。一定阶级、阶层的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政策和活动等便是政治的具体表现形式。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利益对立的基本阶级所进行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是政治的基本内容。剥削阶级的政治,是要建立和巩固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维护本阶级的狭隘利益,坚持和强化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的政治,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在夺取政权以前,无产阶级政治的中心任务是团结本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在无产阶级专政已经建立并且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无产阶级政治的中心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进入共产主义准备条件。在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最大的政治,就是逐步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而它仍是政治的重要内容。只有到了阶级完全消灭以后,政治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人民内部的关系了。

政治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但是,正如列宁指出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对经济不仅有保证其巩固和发展的作用,而且在经济条件发展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不能相适应的时候,政治还有改变生产关系的作用,即用阶级革命的办法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来保证新的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因此,政治对于各个阶级来说,不能不处于首要的地位。同时,政治制度直接把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政治机构保证其实现,这就使得政治往往成为道德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和被经济基础制约的中间环节。同上层建筑中的其他因素相比,政治对道德的影响最为直接、最为有力。

首先,政治是促成一定道德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在阶级社会中,政治作为经济的集中表现,反映了人们关系中的阶级关系这一本质的方面,它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各阶级的道德的形成和发展都不能不受到政治的强烈影响和制约。历史证明,各个阶级的道德都是直接从他们的阶级斗争中引申出来的,也都是为他们的阶级政治服务的。西方资产阶级就是在反对封建统治,争取自己政治权利的斗争中,提出了同中世纪的宗教道德观念和禁欲主义道德准则相对立的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以及功利主义、人道主义和自由、平等、博爱等道德观念和道德理论的。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著作中,道德问题之所以成了一个中心内容,就是由当时的政治斗争决定的,也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服务的。正是这些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奠定了资产阶级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政治,特别是国家政权的力量,还是一定道德赖以巩固和发展的后盾。历史上的统治阶级,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权来推行自己的道德。他们不仅利用舆论机构,某些政策、制度等等来宣扬、表彰合乎他们道德要求的思想行为,而且还直接地将其某些道德准则变成政治准则,或者诉诸法律条文。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政治化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其忠、孝等主要道德准则变成政治准则。如果不忠、不孝超过一定的限度,封建国家就要强力干预,进行法律制裁。因此,离开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演变,离开了历代封建统治者利用其政权力量的大力推行,就无法说明封建道德的巩固和发展,也无法理解中国封建道德为什么影响如此深远,以至今天还流毒未消。同样,在封建社会里,广大农民虽然不掌握国家政权,他们朴素的平等、平均的道德观念也具有幻想的性质,无法真正实现,但是他们往往力图通过起义斗争来实现自己这些道德主张,这时,平等、平均便直接成为他们的政治口号。他们的起义斗争,对推动农民阶级的道德发展,无疑也起了重要作用。

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道德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中形成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为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社会道德面貌创造了社会前提。无产阶级的政治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也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实践证明,人民内部的社会主义民主越是发展,对一小撮阶级敌人的专政越是坚强有力,就越能提高和巩固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的地位,因而也就越能加强个人同个人、个人同社会集体的联系,越能发挥社会舆论在人民群众道德意识形成和发展中的教育作用,越能迅速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党和政府的大力提倡,更是使社会主义道德发扬光大的有力保证。

其次,政治还直接影响着道德的具体规范。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社会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阶级利益的关系。这种阶级利益的关系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采取政治手段——国家政策、法令等把它固定下来,强制社会成员实行,迫使被剥削、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样,经济关系由国家制度法定下来之后,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个人之间、个人同国家民族之间的道德关系也就固定下来。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封建道德,就是同建立在封建宗法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尊卑贵贱的等级政治的制度和思想不可分割的。不仅如此,而且在同一社会里,因为政治传统和政体不同,它们的道德的具体规范也有所不同。比如,同是资本主义国家,有的是民主共和的政治形式,也有的是君主立宪的政治形式,后者还保留着国王和贵族的称号。这样就影响到其道德的具体规范和道德观念,在君主立宪的国家里,必然有臣民如何对待君主和贵族的道德要求,而前者就不会有这类道德规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真正确立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当家做主的地位,这样不仅使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规范,而且爱护公共财物也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特有的道德规范。在私有制社会里,没有什么“公共财产”,只有私有财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私人所有,公共设施、公共福利甚至连同国家本身也是剥削阶级的私物,因此爱护公共财物不可能成为主要的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财产也就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爱护公共财物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特有规范,就是从人民群众在国家中主人翁的政治地位中引申出来的,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和愿望。

最后,在个人实践中,政治还对个人的道德观念和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政治原则和道德规范都要通过个人的社会实践来实现。在个人的社会实践中,政治立场和观念是促进个人道德观念和品质形成发展的重要力量。一般说来,人们总是首先有一个起码的从个人或阶级出发的政治观念和理想,并在这个观念和理想的支配下,投入现实的斗争,在斗争实践中,才逐渐地在其政治观念和理想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品质。在这里,个人的政治实践是个人的道德实践的基础。当然,个人的道德实践也会加强其政治实践的力量。在个人社会实践中,政治实践对其道德观念和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两者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具体地体现在“德”这个概念中。在阶级社会中,任何阶级所讲的“德”,既首先包括这个阶级的政治要求,又包括了它的道德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人的道德面貌也总是同它的政治立场、政治觉悟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所讲的“德”,首先是指一个人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觉悟,同时又包括他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品质。很难设想,一个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不明确的人,会具有高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

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肯定政治对道德的重大影响和作用,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的基础之上的。它同某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政治决定道德的观点有着原则的区别。西欧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就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公道、正义等道德准则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之后产生的,而契约又需要有权力引起的恐怖才能遵守。 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曼德威尔更明确提出:“道德的发端明显的是由于巧妙的政治所创制。” 这种理论虽然看到了政治对道德的重大作用,但它夸大了这种作用,甚至把政治当作社会生活的决定因素,否定了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道德的最后根源。这就完全违背了在政治出现以前的原始社会里,道德早已有之的历史事实。这种政治高于一切的思想发展到极端,也必然导致专制主义和非道德主义。后来德国的权力意志论者尼采就公然宣称:“所有出自权力的东西都是善的,所有出自懦弱的东西都是恶的。” 这种“强权就是道德”的反动理论,成了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的信条。

二、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所谓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命令等等。法是阶级专政的一种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广义上讲,法属于政治的范畴,但又有其特殊性,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单独考察法对道德的影响。

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所以法律同道德都是属于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的领域,它们之间虽然有着许多重大的区别,但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从这些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首先,从道德和法律总的起源和发展来看,两者存在着某种相互转化的关系。在原始社会还没有法律,只有道德。这时的道德规范还是十分简单的,它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习惯和传统之中。后来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对立,便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分裂。私有制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仅仅靠道德习惯和传统的舆论的力量已经不能解决了,于是国家和法律、刑罚便应运而生。不过最初的法律(如财产继承权)就是由某些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这一事实,美国19世纪著名的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曾用大量的实际材料做了证明。他说:“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马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将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 由于维护私有制的法律是同原始社会公有制的道德习惯和传统相矛盾的,这一转换是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斗争过程才得以实现的。正如拉法格指出的:“土地的私人使用和土地产品的个人占有,经历了很大的困难才成功,而且只有把它放在神和惩治的法律的庇护之下才能维持。” 拉法格的这种说法,并不排斥有些法律最初是由某些道德习惯或习惯法直接转化而来的事实。到了将来,私有制、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之后,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政治、国家和法律也将随之而消亡,有些法律规范又会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于遵守而转化为道德规范或共同的生活规则。道德和法律这种部分地相互转化的关系,历史地说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它们作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生活秩序的两种特殊的调节手段,是互相依赖、互相补充的。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发展和巩固,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保护。

其次,从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准则和内容来看,它们往往有着相互重叠的部分。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一直强调“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他们在“德威并施”的同时,还对“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准则赋予法律的意义。汉代的董仲舒就搞所谓“以《春秋》断刑狱”,用孔子在《春秋》一书中所发挥的道德观念来判罪量刑,力图利用法律的强力来推行封建道德。后来,封建统治者更是直接把“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写进了他们的法律条文。《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其主要内容就是把“三纲五常”封建道德准则法律化、条文化。在其“十恶之条”中明文规定:“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的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谓“十恶不赦”就源出于此。 剥削阶级的道德同法律这种直接重合的情况,反映了他们的道德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对立。正是这个原因,处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总是以他们的法律作为自己的道德靠山。也正是这种道德格律化的做法,使得中国的封建道德曾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获得极大的威慑力量,成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精神支柱之一。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道德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在性质和作用上都与剥削阶级的道德和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在阶级斗争还存在的情况下,两者直接重合的情况也是十分明显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必须爱护和保卫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机密,等等,这里每一个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这就要求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既要遵守法律规范,又要遵守道德,违背了这些法律要求,也就违背了道德要求,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又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不能反过来说,凡是不道德的行为都是犯法的行为。到底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其界限在我国《刑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法律这种相互重合的情况,不仅表明了社会主义法律的真正人道的性质,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也极大地加强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威,有效地确立了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最后,从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来看,它们也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有些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表现其道德的要求,却体现了其道德规范的精神实质。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法精神同“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利己主义道德原则,就是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公开声明保护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行为。中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就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这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道德的做法,就更加使资产阶级利己主义道德原则“合理合法”“名正言顺”了。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道德也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式的平等、男女平等、国内各民族的平等的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等犯罪行为,同时也就充分体现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平等待人、尊老爱幼,以及爱情、婚姻和家庭等社会关系方面的道德要求。在我国,不仅社会主义道德舆论能大大地提高社会主义法律的威力和教育作用,而且社会主义的法律也能有效地促进人们的道德面貌的变化,加速旧道德残余的灭亡,是维护、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手段和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有力因素。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同违法行为的斗争,严肃地打击犯罪分子的活动,能有力地扩大道德舆论的效果,为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各种奖惩条例的实行,对保卫祖国、保护社会的公共财物、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卓越的贡献、为人民造福等方面的英雄行为的奖励和表彰,又为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树立了活的榜样,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逐步具体化、普遍化和社会新的道德风尚的形成。随着先进的社会主义道德榜样的不断涌现,人们的道德觉悟水平,普遍的社会道德新风也就会不断提高和发展。

总之,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都是维护自己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工具。正是这种一致性,决定了法律对道德的重大影响。

但是,还应该看到,在有阶级的社会里,由于被统治阶级不可能把自己意志直接诉诸法律条文,由于他们的道德总是同统治阶级道德的对立,因而他们的道德也是同统治阶级的法律相对立的。这种对立从法律一产生就产生了。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法律就是维护私有制的产物,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同氏族社会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习惯发生矛盾。如果说当时在这种矛盾中,法律还是站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进步方面,那么,在以后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法律一般地说则是束缚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精神和道德进步的桎梏。尤其在剥削阶级走向没落、反动时期,他们的法律同被统治阶级道德的对抗就越来越尖锐。当代资本主义世界所普遍出现的“良心和法律”的尖锐矛盾,就是这种对抗的表现。要消除这种对抗,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尽管旧的剥削阶级道德残余同社会主义法律也存在矛盾,但这种旧道德残余已经失去了任何道义上的根据,不存在什么“良心和法律”的矛盾问题。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真正人道的法律,它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同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律与其道德的一致性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中,既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又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促进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造成社会主义社会新的道德风尚中的巨大作用。

三、文艺对道德的影响

文艺是文学和艺术的合称。它是用生动具体的形象反映现实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文艺同道德有着共同的社会本质,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它们之间虽然有着许多不同特点(例如,反映现实的内容、范围和方法不同,对现实作用的方式不同,对其进行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也不同等),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它们共同地体现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都是人们的精神面貌的镜子。

文艺是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的最高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真、善、美是有机统一的。真是善和美的前提与基础,而人们又总是把美和善、丑同恶联系在一起,用“美好”和“丑恶”来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说明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道德感情和道德生活,是文艺反映现实的重要内容。离开了这个重要内容,文艺不但会失去它生活的源泉,而且也很难真正找到它的审美意义和审美价值。同时,文艺家进行创作不可能是对生活现象“纯客观”“无动于衷”的记录,而是要把自己对现实的某种体验、感受、认识、意愿传达给别人,以影响人们的感情、思想和意志。这就是说,文艺家总是按一定的审美理想去干预生活。道德理想就是文艺的审美理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文艺家,不管自觉与否,他的道德观念、道德感情和道德理想,必然直接影响他对现实的审美选择和审美评价,是形成他的作品总的倾向的强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文艺作品也是文艺家自身的道德面貌和道德理想的形象显现。所以19世纪俄国革命民主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指出,文艺创作也是一种道德活动。文艺不仅具有政治价值、历史价值、认识价值、生活价值、审美价值,而且还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

文艺同道德的上述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它对道德有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文艺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大的教育、感化作用。文艺不但艺术地再现人们的道德关系和道德面貌,而且从审美上解决道德问题,用典型形象向人们显示生活中什么样的人和行为是高尚的、有道德的、美好的,值得人们尊敬和效法;什么样的人和行为是卑劣的、不道德的、丑恶的,必须抛弃和否定。这就使它同时也成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工具。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往往是通过他心目中所敬仰、敬佩和崇拜的人物的性格、行为的感染,在思想感情和行动上自觉不自觉地模仿、学习而逐渐形成的。这些可敬的人物固然存在于生活本身之中,但文艺所塑造的典型形象、英雄人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文艺具有特殊的普遍性、典型性、群众性和强烈的感染力。新中国成立后,一大批优秀的文艺作品,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卓娅和舒拉的故事》《红岩》《青春之歌》等等,就发挥了巨大的教育作用,曾经有力地推动了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青年一代的社会主义道德理想和道德品质的形成。

其次,文艺还是积极地促进一定的社会道德舆论形成的重要工具。文艺作品总是要歌颂、赞扬、推崇什么,或者揭露、讽刺、批评什么,这就使文艺本身成为形成和传播一定道德舆论的有效工具。古人说的“文以载道”就包含了这个方面的含义。实践证明,一部好的文艺作品,一个生动的艺术形象,由于其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常常不胫而走,变得家喻户晓,对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每一个时期或民族的文艺作品,常常是了解该时代该民族的社会道德风尚和道德面貌的生动而丰富的材料。

最后,文艺还是人们进行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修养的重要手段。这是文艺的审美功能决定的。生活告诉我们,就是一些描写自然美的文艺作品,也能在培养人们的美感过程中,潜移默化地陶冶人们的性情,使人们产生一种对优美、宁静或壮丽、雄伟的景物的喜悦和爱护的情感,对凶狠、丑恶和荒诞的现象的厌恶和憎恨的情绪。古人所谓的“乐行而伦洁”“乐终而德尊”,就说明文艺在培养人们爱美情操的同时,也陶冶着人们善良、和平、友爱的性格和品质。在这方面文艺也不愧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它是人们进行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修养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在阶级社会里,文艺对道德的影响和作用是具有阶级性的。不同阶级的文艺对道德影响和作用的性质是不同的。只有代表先进阶级利益的、优秀的文艺作品才能积极地推动人们高尚的道德感情和品质的形成,促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发展;相反地,反映腐朽没落阶级意识的低劣的、黄色的、颓废的文艺作品,则常常是腐蚀人的灵魂的蛀虫,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的毒剂。正因如此,古往今来,各个阶级都非常重视文艺的道德教育和感化作用,都千方百计地利用文艺作为宣扬本阶级的道德工具。中国秦汉时期的儒家著作《礼记·乐记》说:“(乐)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毛诗序》也说:“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三纲五常”封建道德统治了中国人民长达两千多年,一直到现在还余毒甚深,这同中国封建统治者重视文艺的道德教化作用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从来就十分重视文艺对道德的重大影响和作用。毛泽东指出,革命的文艺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的武器” 。社会主义社会的文艺,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多方面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人,造就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文化和道德水平起着重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文艺的作用,我们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文艺方针政策,为广大文艺家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有作为的文艺家应该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自觉地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斗争中去,到改革开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去,提出并从艺术上探索现实生活中重大的道德问题,努力创作出真、善、美高度统一的、具有深刻社会意义的文艺作品,帮助人民群众同旧世界的腐朽影响做斗争,为培养人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造就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提高我们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而努力。

四、宗教对道德的影响

宗教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但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曾经对道德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正确地认识这种影响,在今天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宗教是信仰超自然的神灵,是对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一种歪曲和虚幻的反映。宗教作为一种颠倒的意识形态,是靠神力的强制来维持的。虽然宗教也诉诸人们的信仰,但这种信仰只是一种盲目的对神的屈从,它是以非理性主义和蒙昧主义为特征的。正如列宁所说的:“‘恐惧创造神’。现代宗教根源就是对资本盲目势力的恐惧,而这种势力确实是盲目的势力,因为人民群众不能预见到它……” 所以,宗教信仰和道德信念有着本质的区别。道德信念是出于人们对社会关系中善恶的认识,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宗教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的高度发展,产生阶级的根源的消灭而终归消亡。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宗教将成为历史的过去,而道德则会进一步发展为全人类的道德。因此,绝不能把宗教信仰和道德观念混为一谈。

但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曾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扮演着人们的道德师表的角色。一直到现在,一些剥削阶级的伦理学家还在据此宣扬宗教产生道德的谬论,认为道德是“上帝”或“真主”的意志和立法,没有宗教,道德就是不可想象的。这种观点早已被科学发展的事实所驳倒。在原始社会里,并没有宗教的观念,然而却存在着原始人的纯朴道德。宗教产生在原始社会的末期。就是在宗教产生伊始,并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时候,宗教也不是立刻就充当着道德立法的角色的。因为古代的原始宗教,只表示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被崇拜的神并不干涉人与人的关系。普列汉诺夫说:“关于神的观念,也和死后生命继续一样,最初并无任何道德性质。” 事实上,古希腊的宗教最初就很少关心道德问题,那里没有什么禁欲主义和放弃人生幸福等说教。古希腊的诸神“几乎没有任何道德”,只是到了荷马以后的时期(即国家形成以后),诸神才被赋予道德属性(首先是正义的属性),同时也变成了社会道德的训导。

自从宗教适应维护私有制的需要,把道德规范纳入自己的信条之中以后,任何宗教与“宗教道德”都是随着剥削阶级的利益及其道德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的。中世纪的“宗教道德”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谴责高利贷是“凭空获利”,资本主义社会的“宗教道德”则认为高利贷是完全道德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宗教只是表现一定经济关系所产生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规范。普列汉诺夫说:“宗教将社会中形成的道德以及社会的其他一切‘基础’加以神化。” 历史上的剥削阶级总是千方百计地把他们的阶级道德宗教化,其目的在于借助神的力量来宣扬和推行他们的道德,为他们的剥削和统治辩护,这就是所谓“宗教道德”的秘密。

就宗教对道德的影响实质来看,一般地说来,都是消极的。

首先,宗教往往是剥削阶级培养人们奴隶意识的神学手段。任何“宗教道德”的共同特征,都是宣扬对天上或人间的统治者的顺从、忍耐和俯首听命。基督教的《圣经》宣称“上帝是爱的化身”,说什么“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 ,要求自己的信徒爱一切人,包括“爱你们的仇敌”,“为逼迫你们的人祷告”。伊斯兰教则认为人是“真主阿门的奴隶”,教导人们对现实的苦难和不幸忍耐和顺从。“伊斯兰”这个词本身就是“顺从”的意思。佛教的教义也告诫人们:不要对不合理的现实提出任何抗议,因为痛苦的根源全是自己的错误造成的,只要自己的思想转变了,接受佛教的基本教义,多大的苦难都可以得到解脱。佛教禅宗的创始人慧能说:“菩提只向心觅,何劳向外求玄?听说依此修行,西方只在目前。” 总之,“勿抗恶”是一切宗教道德的最高信条。这在客观上就取消了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善和恶的界限,影响现实的社会道德舆论的形成。为了培养被压迫阶级的这种奴隶意识,宗教总是许以天堂的幸福,恫以地狱的恐怖。佛教关于“西方极乐世界”和阴曹地府、六道轮回、鬼门关、十八层地狱、奈何桥、枉死城等等,都是为此而设计的。

其次,宗教是剥削阶级宣扬虚无主义人生观,鼓吹禁欲主义和蒙昧主义的工具。一切宗教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要求人们把希望寄托在现实生活之外的“天国”或“来世”,对现实的人生采取消极、虚无的态度。在阶级社会里,宗教认为人生就是“罪恶”和“苦难”,于是采取“厌世”和禁欲主义的人生态度,作为获取死后进入天堂的门票。例如在佛教看来,人的一生“屏营愁苦,累念积虑,为心走使,无有安时” 。它罗列人生之苦就有16种之多,力图说明人生一切皆苦,现实生活毫无意义,现实世界一切皆“空”,一切皆“幻”,是一个虚幻的、无边无际的苦海。因此佛教宣扬“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要人们消除情欲,放弃“贪爱”,斩断“尘缘”,遁入空门,修行慕道。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寂灭”一切烦恼,“圆满”一切“清净功德”的“西方极乐世界”。佛教的这种消极出世的思想证明,任何宗教都是通过“答应对一切已使人受害的弊端的补偿搬到天上,从而为这些弊端的继续在地上存在进行辩护” 。这就使它成为剥削阶级用来麻痹群众思想,阻碍被剥削阶级道德意识觉醒和发展的精神工具。

最后,宗教还是剥削阶级用伪善的道德说教来掩盖和鼓励恶行的法杖。用伪善的道德说教来掩盖和鼓励恶行,也是宗教道德一个重要的特征。虽然在犹太教、基督教和佛教中都有所谓“不可杀人”的戒律,可是,例如基督教的《旧约》中就说:“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耶和华还对摩西说:“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诅咒神的,必担当他的罪。那亵渎耶和华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是要用石头打死他。” 在历史上,正是在所谓“整个世界都是基督徒的祖国”的煽动下,西欧教会就曾经发动掠夺战争——十字军东征,大规模地屠杀异教徒。

列宁在揭露宗教的实质时说:“神的观念永远是奴隶状况(最坏的、没有出路的奴隶状况)的观念,它一贯麻痹和削弱‘社会感情’,以死东西偷换活东西。神的观念从来也没有‘把个人同社会联系起来’,而是一贯用对压迫者的神圣性的信仰来束缚被压迫阶级的。” 不管宗教的教义是如何动听,其结果只能是使人们丧失“社会感情”,脱离社会联系,削弱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意识,放弃个人对社会应有的道德责任。所有这些,集中到一点,就是消解被剥削阶级向统治阶级压迫的罪恶进行正义斗争的勇气和斗志。可见,宗教本质上是同现实的道德要求相对立的,它对被剥削阶级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马克思指出:宗教“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 因此在阶级社会中,当被压迫人民不能继续忍受统治阶级的残酷压榨的时候,他们往往利用宗教教义中的某些平等观念去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起来反抗。我国历史上的黄巾军农民起义、太平天国农民战争,都是利用宗教的形式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宗教成了农民的斗争要求和道德意识借以表现的形式。同时,宗教斗争又往往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斗争的序幕或外形。新的宗教异端是由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产生的,因此,这样的宗教曾经对于新兴势力的发展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这种积极作用毕竟是有限的。随着斗争的发展,宗教必然成为斗争的障碍。我国历史上借助宗教形式发动的农民起义,本质上就反映了农民阶级及其道德意识的局限性。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过了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同爱国的宗教信徒在政治上可以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长期的政策。我们应该看到,对于一般宗教信徒来说,他们对宗教和宗教道德的信奉是忠诚的,这和前述关于宗教道德社会本质的分析必须区别开来。我们不仅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信教自由,还要善于同他们友好相处,团结合作。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宗教有神论可以搞统一战线,也不意味着可以把社会主义道德同宗教道德混为一谈。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宣传无神论,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并不妨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相反地,只有这样才是符合我国各族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利益。 27FcCbwSbLPIIgN9chhRem9OfzMGlKguWpFd7a4aKOLZJw/+f6AndMg9iKa58M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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