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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德运行的社会制约因素

恩格斯说:“物体的属性只有在运动中才显示出来。” 在事物的运动中去把握事物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绝对要求。在第一章对道德的起源、特征和功能等问题做了静态的分析,回答了什么是道德、人和道德的关系等问题的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对道德进行动态的分析,揭示道德产生、存在、发展及其作用的各种社会机制,以便在运动中把握道德的本质。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的调节系统,它是与其外部环境,即整个社会系统处于经常的、连续不断的有机联系之中的,离开了社会这个大系统,便无法对道德做出任何科学的理解。从一定意义上说,本章所要探讨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生产力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对道德的作用等问题,是了解马克思主义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所实现的革命变革的实质,掌握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全部理论的基础。

第一节 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

一、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历史考察

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承不承认道德同利益的必然联系,如何理解利益,决定着对道德的本质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解答,也是揭示社会诸因素对道德的制约性的关键。

在历史上,多数伦理学家都或多或少否认道德和利益的必然联系。我国先秦时期的孟轲就认为,讲道德就不能讲利,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古希腊柏拉图认为,美德不过是对善的观念的回忆,因此就应该禁绝利益。他说:“灵魂已经从神那里得到了神圣的金和银的性质,因此他们不需要人间的金银”,谁“要取得人间的金银”,就是对“神圣的本质”的玷污。 西欧中世纪的宗教伦理学更是把利益摒斥在德性之外,《新约·加拉太书》说,肉体的需要同心灵的需要是“彼此相敌”的,人要有德性就要禁绝肉体对心灵的反抗,“聪明的人,应该耐心地去忍受死”。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则认为,人的道德是先天的道德法则即“绝对命令”决定的意志,它“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 ,纯粹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这些伦理学家不是从“上帝的意旨中”,便是“从往往同上帝意志很相似的唯心主义或半唯心主义论调中”引申出道德来,提出了各种各样以宗教迷信或宗法关系作外衣的超人世、超功利的道德学说。但是这些道德学说并没有也不可能超出利益问题,正如列宁指出的,这些论者,其目的仍然是“谋求他们这些剥削者自身的利益”

历史上也有少数的伦理学家看到了道德和利益的联系,并力图把他们的道德理论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我国先秦时期的墨家学派就是如此。他们反对儒家重义轻利,把义(道德)和利对立的倾向,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并以“利”为标准对忠、孝、仁、义等道德规范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墨子》一书说:“义,利也。”“忠,利君也。”“孝,利亲也。”又说:“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 在西方,古希腊的斯拉马冠也提出了以利益为“公道”的标准的观点。他在同苏格拉底(实际上是同柏拉图)关于“公道”的辩论中说:“余谓公道者无他,即强者之利益耳。” 又说:“公道者,即强者与治人者得利,而弱者与被治者失利之谓。” 这些把道德同利益联系起来的思想产生在古代,无疑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它们在当时毕竟还是十分简单的,对于什么是“利益”,上述思想家的理解更是十分模糊。例如,《墨子》说:“利,所得而喜也。” 把利益看作是人的某种心理状况。这种对利益的理解,决定了他们对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对道德的本质,仍然不能做出科学的解答。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特别是18世纪到19世纪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派,明确肯定了利益是道德的基础。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在他的《论精神》第二篇一开始便写道:“我们打算在这一篇里证明: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无所谓,把它们看成是道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这个利益也同样地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观念所下的判断。” 爱尔维修这里讲的“公众利益”,实质上就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他说:“公众无非是一切个人的集合;因此他们只能把自己的利益当作判断的准绳。” 爱尔维修的这种思想到了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穆勒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边沁认为公众利益或社会利益只是一种纯粹的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 。这就是说,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所谓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也就是个人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评价爱尔维修时说,他们都认为“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乐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

明确地肯定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个人利益是道德的准绳的伦理学说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因为自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之后,资本的自由竞争不断发展,个人利益的要求突出出来了,阶级关系日趋明朗化、简单化,封建的禁欲主义、等级服从的宗法关系迅速地趋于瓦解,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就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创建了自己的道德学说,提出了上述的道德主张。这种学说和主张对于反对统治整个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禁欲主义,揭露宗教道德的欺骗性,把道德从幻想的“天国”引向现实的人间,无疑具有巨大的启蒙意义,它在人类的道德认识史上也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不过应该看到,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利益”的理解完全是建立在抽象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所讲的“个人”是一种脱离社会经济关系,脱离具体的社会实践的生物学上的人;他们的所谓利益就是这种个人的感性和私欲等自然属性的产物。18世纪法国另一个著名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说:“我们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们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个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可见,在霍尔巴赫等人看来,“利益”的根源是人的“自爱心”和主观上的趋乐避苦的欲望;而所谓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也就成了人的自然情感是道德的根源,这种把“利益”局限在生物学或心理学的范围,使其变成一种纯粹的主观的东西的思想,既不可能真正揭示利益的本质,也不可能真正揭示道德的本质,只能把道德仍然看成是一种独立于人类社会经济关系之外,与人的社会实践毫无关系的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东西。可见,虽然有的资产阶级的伦理学家肯定了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但他们的道德理论并没有超出历史唯心主义的范畴。

二、利益是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

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利益的本质,指出利益是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对利益的这一科学理解,才真正把道德奠定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为马克思主义在伦理思想史上实现革命的变革,创造了科学的前提。

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利益,是以比较强烈而持久地满足一定需要为目的的。利益总是离不开人的需要。因此,正确地认识需要的客观规定性、需要的形成、需要的满足过程和满足方式,就是科学地揭示利益的本质的关键。

人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网络状的体系。我们虽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做出不同的分类,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例如生物学、心理学、行为学等角度对需要进行研究,但正如第一章所阐明的,需要就其最一般的意义而言,是人们对外界对象的依赖关系。它不是纯主观的产物,不是任意的想象,而是客观世界和客观过程所引起的一种必然性。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所表现的是人类对自然界的一种必然的依赖性;人的精神生活的需要所表现的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个体对群体的一种必然的依赖性,这些都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诚然,客观存在的“需要”也可以被人感知、被人的头脑反映出来,形成人的“欲望”,但“需要”和“欲望”毕竟是相互联系但又有原则区别的两个概念。欲望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需要,它不仅包含着需要,而且包含着主体的情感和意志的指向,因而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之所以把利益说成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他们混淆了需要和欲望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初生的尚无明确意识的婴儿并没有欲望,但却不能说他没有需要。婴儿饥饿了就会哭,他的这种需要是他作为生物的新陈代谢过程和其他生命过程所客观地决定了的。在社会生活中,人有什么样的需要,他就是什么样的人,而不是他是什么样的人,才去想出什么样的需要。因为凡需要都是人的需要,而一个人有什么样的需要,这并不取决于它的主观意志,而取决于它的客观存在。关于这一点,德国著名哲学家费尔巴哈也看出了某些端倪,他曾指出,皇宫中的人所想的,与茅屋中的人所想的是不同的。需要的这种客观性说明,利益不是纯主观性的东西,而是有其内容的客观必然性。

那么,需要是怎样形成的呢?需要作为人对客体的依赖关系,有两种形成方式:一种是由自然形成的;一种是由社会形成的。因为人天生是社会动物,他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前者决定了他和动物一样有对食、住、行等生存或生理的需要;后者则决定了他有同动物完全不同的社会需要,例如,在各种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总有相应的教养、学习的需要,有学习文化、交往、发展、创造的需要,等等。人的需要虽然就其形成来说,有这两种不同的方式,但从根本上来说,则都是“社会创造的需要”。因为在社会存在并且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就是原先一些纯粹是生存需要或生理的自然需要,也逐渐地、必然地失去其自然色彩。例如衣着,原先纯粹是御寒或遮羞,可是后来人们愈来愈不满足于这种起码的要求了,而讲究款式新颖、质地优良,这种追求仪表华美的心愿,在相当程度上超过甚至掩盖了原来御寒和遮羞的初衷,而进入“社会创造的需要”的范围。事实上,它们也只有进入这个范围,才能成为人的实际的需要。普列汉诺夫说:“什么是实际的需要呢?在我们的哲学家看来,首先就是生理的需要,但是人们为了满足生理的需要,必须生产某些物品,而这种生产的进步,又使另一些需要发生,这些需要和原有的那些需要同样地实际,不过它们的性质不再是生理的了,它们是经济的,因为这些需要是生产发展所引起的后果,是人们在生产进步中必须进入的相互关系所引起的后果。”

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的满足过程始终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首先,它是同一定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相联系的。满足需要的过程同社会生产、再生产的过程,是两个同步的、平行的过程。如果从需要为生产提供观念的对象这个角度看,那么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先行的过程;如果从生产为需要提供实在的对象这个角度看,那么生产的过程是先行的过程。由于需要总是一个满足了又发生、发生了又满足的永恒之流,生产也总是前后相继、连绵不断地再生产,因此,作为一个总过程的相辅相成、相伴相续的两个部分,它们总是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的。脱离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需要的满足,是不可思议的。其次,需要满足的过程也是同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相联系的。因为,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人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们的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因此,需要的满足过程同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也决定了它同社会生产关系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再生产过程看,生产为需要提供对象,这里首先就涉及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分配按社会规律把需要的对象加以分配,这种社会规律就是一定经济关系的本质联系,是所有制关系的实现。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分配的东西再分配,这种再分配也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消费直接满足各个主体的需要,这个过程其社会经济方面(如消费关系的矛盾、消费构成的水平和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消费力的合理组织等等),也同社会的生产关系紧密相连。总之,一谈到需要的满足,就只能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下产生和满足的需要。

既然需要满足的过程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那么,需要的满足方式也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的方式。这就是说,需要的满足方式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说:“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 普列汉诺夫在评论爱尔维修抽象地谈论需要时也说:“爱尔维修曾经作过一番尝试,企图说明人类历史的发展,他是把这个发展放在人的肉体需要的基础上的。他的尝试是必然要失败的,因为严格说来,应当考察的并不是人的需要,而是满足这些需要所采取的手段和途径。” 马克思和普列汉诺夫这里所讲的满足需要的“手段和途径”,就是指的满足需要的社会形式,首先是社会经济关系。

由上可见,利益作为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利益的本质乃是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所以,所谓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个命题,其科学的含义应该是,社会经济关系是道德的基础,而道德则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这就是道德的社会实质或本质。

三、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社会道德

社会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物质的关系。它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基础的核心。列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关系是人们维持生存活动的形式(结果)。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着社会道德,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在道德领域里的具体运用。

那么,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第一,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性质。所谓道德的性质,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道德体系的社会性质,由此而造成了各种不同的道德体系的区别或对立;二是道德作用的历史性质,由此而区分出革命的、进步的道德和保守的、反动的道德。道德性质的这两层含义是相互联系、又有差别的,它们都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

自有人类以来,历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三种道德的社会形式,五种道德的历史类型,即无阶级性的道德(原始社会的道德),阶级道德(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由阶级道德向无阶级过渡并最终发展为全人类的道德(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这些不同的道德社会形式和历史类型,其区别或对立都只能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找到合理的解释。

原始社会是人类最初出现的一种社会形态。当时极为简陋的生产工具和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生产资料属于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共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维持着氏族群体的生存。这是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社会。与这种社会经济相适应的,便是当时的风俗、习惯、传统融为一体的原始道德。这种道德以血缘氏族群体意识为基本特征。一方面,在它通行的氏族、部落的范围内,为全社会人们所习惯地遵循,具有一种特有的原始纯朴的性质,是人类社会截至目前,唯一的没有阶级性的道德;另一方面,它又深深地打上了血缘氏族的原始的狭隘性、外部性的烙印,是反映人类童蒙时期的一种道德历史类型。它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以氏族社会的经济关系为转移的。

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阶级对立随之而产生,统一的原始道德便因之而分解为阶级对立的道德。适应着先后出现的三种阶级对立的社会,也先后产生了三种阶级道德的历史类型,即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这些道德都是在阶级对立中存在和发展的。之所以如此,都是由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关系的对抗性决定的。其中每一种道德类型中,占着社会的统治地位的,也是由该社会在经济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那个阶级的道德。所以在这三个阶级社会中,奴隶主阶级的道德,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资产阶级的道德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道德。广大奴隶阶级、农民阶级、无产阶级的道德之所以处于被压抑、被钳制的状况,是由于他们分别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处于被支配、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不仅如此,就是这三个统治阶级的道德,由于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由于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 。所以奴隶主阶级的道德和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都是公开地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强调以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奴隶主国家或封建地主国家的利益的整体主义为基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完全变成了物与物的关系。资产阶级便凭借这种人对物的依附关系,建立了他们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标榜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道德体系,并使其成为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进行精神统治的工具。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成为占社会统治地位的道德。这种道德反映了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的要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的一种崭新的类型。社会主义道德虽然仍是阶级的道德,但它消除了阶级压迫的性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性和人民性。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成熟,阶级的消亡,到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也将发展成为全人类共同的道德。所以,从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到共产主义道德乃是从阶级道德向无阶级道德的过渡,这也是由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

从道德作用的历史性质来看,也是如此。例如,历史发展中的最后一个剥削阶级道德即资产阶级道德,在其产生之初是非常革命的,它曾经是反对教会专横、封建禁欲主义和宗法道德的有力武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道德所反映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当时是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当时社会的进步。可是到了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腐朽了,成为现代巨大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体现这种经济关系的资产阶级道德也就因此而成为腐朽的、反动的道德,它日益陷入深刻的危机,走向自己的末日。

第二,各种道德的内容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说,“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 ,各种不同的道德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其实在内容的。我们知道,道德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处理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历史上产生的各种不同的道德,都是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和处理方式。各种不同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态度和处理方式集中的表现。不同的道德原则构成了这些道德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他们借以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上述历史上出现的道德三种不同的社会形式和五种历史类型,就是以它们各自不同的道德原则而相互区别或对立的。

原始社会的道德基本原则是原始的群体主义。在原始人的意识中,维护氏族和部落的共同利益是每一个氏族成员的天职,这是同原始社会那种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还很简单、很狭隘的状况相适应的。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私有制的产生,使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私有制“撕毁人的一切类联系,代之以利己主义和自私的需要,把人的世界变成互相隔绝互相敌对的个人的世界” 。这样,在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尽管处理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群体关系的具体历史形式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是以利己主义为原则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成为这三个阶级实际奉行的道德的通例。在这里,资产阶级道德以赤裸裸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形式出现。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的道德,似乎也强调个人对整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服从,但它们的所谓“国家”实际上不过是代表这两个阶级的和个人的私利的“虚幻的共同体”,服从成了等级压迫的代名词。而造成这种历史形式差别的根源也深藏在社会经济关系之中。因为前者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的商品关系,后者则是植根于宗法自然经济土壤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从道德上处理个人同社会关系的一个必然的历史阶段。

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是以建立、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在这种经济制度下,一般地说来,“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 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核心精神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其基本原则也只能是集体主义。它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的利益,并在这个前提下把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各种规范就是这个核心和原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体现。

第三,道德的变化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造成的。历史证明,上述道德的三种社会形式和五种历史类型之间的兴衰进退、更替变换,都是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所造成的。当旧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腐朽,反映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产生和发展,新旧道德的对立和斗争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人类道德生活的发展,就是一个新道德不断代替旧道德的过程,而构成这一过程深层的东西,则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是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战胜并替代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

不仅如此,同一种道德体系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也是作为这种道德体系的经济基础内部构成出现了某种重大变化,以及随之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变化的反映。“忠君”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主要道德规范,但它并不是一开始就被强调为“三纲”之首的,它的要求也不是后来的所谓“臣子无说君父不是之理”,“君要臣死,臣不死不忠”。先秦时期孟子所提出的“五伦”中,还是把“君臣有义”放在“父子有亲” 之后的。孟子还认为君臣之间的道德责任是相互的。他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之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之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 他甚至主张:“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 臣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废掉、杀掉暴君也是无可非议的。另一个儒家代表人物荀子也主张臣子不能无条件地服从君主。他谴责那些“巧敏佞说,善取宠乎上”的“变臣”。他认为“社稷之臣”应该是“谏、诤、辅、拂之人”,对于暴君可以“夺然后义,杀然后仁,上下易位然后贞”。 西汉时期最初提出“王道之三纲”的董仲舒,忠君的思想有了某种变化,但他指的仍然是所谓“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 的主从关系。只是到了东汉时期,封建统治者才把忠君列为“三纲之首”,强调它是一切封建道德规范的总纲。到了宋明时期,所谓君臣之理“无逃于天地之间”“天下无不是的君父”“君要臣死,臣不死不忠”才泛滥成灾,愚忠愚孝成了一种最高的封建美德。封建道德至此完全凝固化、教条化、绝对化了,标志着它无可挽回地进入了没落、腐朽阶段。封建忠君道德这种变化的过程,反映了封建经济关系形成、发展和没落的历史过程。随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这种变化,整个封建道德体系虽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质变,但它却出现了量变和部分质变。具体表现是:封建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各个历史时期由于封建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形成的特殊利益及其认识,在原有的封建道德体系中,舍弃了原来的某些成分,加进了一些新的内容,或者对原有的某些内容赋予了新的含义,改变了它的重点和形式。

由上可见,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就是道德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历史。所以,普列汉诺夫说:“人类道德的发展一步一步跟随着经济上的需要;它确切地适应着社会的实际需要。在这种意义之下,可以也应当说,利益是道德的基础。”

四、道德的阶级性和全民性的关系

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也表现在道德的全民性和阶级性的关系上,阐明这两者的关系,不仅是对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的进一步确证,而且对了解其他社会诸因素对道德的制约性,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阶级关系。由于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阶级利益也就不同,因而造成了人们的社会实践的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别和对立。各个阶级的特定生活方式不断重复,世代相续,便会在他们的内部凝结起来,形成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及其道德评价,表现出道德的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认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不同阶级的人们都按照自己的阶级地位来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的道德也就必然打上深深的阶级烙印。

道德的阶级性主要表现在:阶级社会里的一切道德,都是不同阶级的阶级地位和利益的反映,都体现着不同阶级的要求和意志;一切阶级都是从自己的阶级地位和利益出发来进行道德评价,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善恶、荣辱的褒贬的;一切道德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都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所以恩格斯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强调阶级社会里道德的阶级性,但并不一般地否认道德具有全民性的因素。恩格斯论述道德的阶级性时,就肯定了不同阶级的道德有着“许多共同之处” 。这些共同之处就是指道德具有全民性的成分或因素。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公德。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人对人的关系的简单原则”,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例如,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遵守公共秩序、讲卫生、要诚实、守信用等等,都是属于社会公德的范畴。这种社会公德,适用于人类一切时代,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它对于保证人们正常的交往,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列宁强调,人们应该逐渐习惯于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

第二,人类的传统美德。属于这个范畴的有勤劳、勇敢、朴实、热情、谦虚、好学等等。它们都有着自己确定的含义,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进步过程中所逐渐形成和积累的文明成果。对于这些传统的美德,社会各个阶级都得承认。尽管它们主要体现在历代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行为中,剥削阶级中的许多人不可能具有这些美德,但至少剥削阶级口头上也不能否认这些美德的价值。

第三,反映在各个民族的民族感情、民族心理和民族习惯中的某些民族的道德传统。世界上各个民族由于所走的具体历史道路不同、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水平各异、文化心理结构的差别,因而必然形成不同的民族的道德传统。这种道德传统对于各个民族的不同阶级而言,都是适用的。这些传统中的某些积极的成分,在调节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维护民族的团结统一、促进民族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光荣传统,就是一种伟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它使我们伟大祖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能够冲破各种惊涛骇浪,始终成为一个坚如磐石的整体。我国历代劳动人民是这种伟大的爱国主义民族传统的主要实践者和发扬光大者,但也不能否认历代剥削阶级中那些以身许国、义无反顾的志士仁人的地位和作用。他们的爱国主义的光辉业绩,至今也仍然为我们的人民所怀念、所颂扬。

可见,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否认道德的全民性因素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问题在于要科学地阐明道德的阶级性和全民性的真实关系,揭示道德的全民性因素产生的根源。事实上,道德的阶级性和全民性并不是道德的两个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方面,而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这个对立统一体中,阶级性是其实质和核心,而全民性则是其外观和补充。因此,道德的全民性因素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们在阶级性中表现出来,并始终受到阶级性的制约。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道德总是以“全民”的外观出现,并且也实际地容纳某些具有全民性意义的道德因素,其目的都是为了贯彻他们的道德的阶级内容,都是为其阶级利益服务的。

从本质上看,阶级社会的道德之所以具有全民性因素,归根到底,也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这是因为,在同一社会中,各个阶级都处于一个社会的统一体中,生活在同一个经济发展的阶段上,有着共同的历史背景,存在着同一的或相联系的经济关系,因此,各个阶级的道德就必然“存在着共同的东西”,“具有许多共同之处”。这就是说,道德的全民性因素总是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和交换的某些最一般的条件中取得的。历史上各个阶级的道德中具有多少全民性因素,这并不取决于他们的说教,而是取决于他们的阶级地位,他们所代表的社会经济关系同生产力的发展、同社会进步的利益的关系。历史上越是进步的阶级,它的利益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越是一致,它的道德中的全民性因素就越多。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和社会发展的利益完全一致的,所以,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无产阶级的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 ,最终必将发展成为全人类的共同道德。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和全民性,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决定的。那种离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来谈论道德的本质,把道德说成是超历史、超阶级、“永恒不变”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谬论,而且在实践中也只能起到如列宁所说过的,为了地主和资本家的利益来愚弄工农、禁锢工农头脑的作用。 agEtIyGf2T9e0P/6j3jJ+nDR7DS1LiBZn+xplb8w/t6T2MohC5+DDZgzd329VO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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