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功能是同道德的结构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由道德的特征决定的,又都是道德的特征的表现形态。如果说,道德的产生是对道德的发生学考察,道德的特征是对道德的本体论的考察,那么,道德的结构和功能则是从现象形态上,分别对道德的静态结构学的考察和动态的功能学的考察。这些考察都是为了确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的社会规定性,也都是弄清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的必不可少的逻辑步骤和环节。
所谓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一个有着特殊结构的系统,同它的外部环境,即它同作为它的载体的人和社会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的能力。道德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它也是道德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也具有一般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等基本特征。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调节功能和认识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道德还有教育功能、导向功能、辩护功能、激励功能、沟通功能等等,这些功能都是基于道德的两种基本功能而产生的次生功能。道德的各种功能的发挥,都是通过评价来实现的。这就决定了道德各种功能结构的统一性、作用性方向的一致性,从而形成道德的整体功能,道德的整体功能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道德是社会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这是由道德是以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为特定对象的这种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在人类道德生活中,个人同社会是互为主客体的,道德的整体功能这两个方面就是由不同的主客体关系所决定的。这里我们首先来考察道德的第一种整体功能。
从社会整体作为道德的主体来看,道德的总体功能集中表现为它是一种社会调控的特殊方式。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是在自己的意识、意志的支配下,为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目的而行动着的,这就使得人们的个别行动往往是互相冲突、相互矛盾的。但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为了能够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之内,以保证社会各个生活领域的正常运转,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形成某种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社会控制系统所凭借的社会力量,主要是体现国家权力和意志的政治、法律以及相应的制度、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构。但光靠这些强力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中国封建统治者总结其统治经验时所指出的,只有“文武并用”才是“长久之策”。因此,属于“文”的教育、习俗、宗教、艺术和道德等等,也是重要的社会调控力量。就调控的渠道而言,它包括整个社会、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有意识地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指导、约束或制裁;社会成员之间自发的互相影响、互相监督和互相批评;社会成员自觉地按社会规范选择、约束和检点自身的行为等三个方面。在这三个方面中,道德都是不可缺少的力量和方式,起着特殊的调控作用。这种作用具体表现在它不仅能疏导和调适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而且能为其他社会调控力量的实施提供社会成员现行状况的信息。
道德的这种社会调控功能,是通过它的调节功能和导向功能、教育功能、辩护功能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所谓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人们之间、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的能力。道德调节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调节力量和方式有着显著的不同,它是属于社会“软调控”的范畴,具有经常性和广泛性、多层次性和递进性、正面性和自觉性等特点。能够使人们“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正因为道德调节的这些特点,所以它能广泛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和交往,并从人们的利益关系和社会活动起着巨大的调控作用。正如19世纪英国著名科学家赫胥黎所说的,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非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于对社会舆论的畏惧。
道德调节是以推动人们的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为目标的,所以它本身就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价值导向,具有导向功能。所谓道德的导向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认清自己同现实世界的价值关系的方向,因而改变旧的行为方式,确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方针的能力。道德的导向功能的发挥,虽然是在对人们行为和关系的调节中实现的,但它又为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调节确定明确的价值方向和目标,因此,它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道德功能规定。它的特点是:在调节和解决个人利益同他人、社会群体利益的矛盾过程中,实现人们对社会倡导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方针的认同,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的轨道。道德的导向功能突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荣辱的价值追求,以特有的感召力引导人们扬善抑恶、趋荣避辱。所以,任何社会在对其社会成员实施调控中,都离不开道德价值导向,其道德价值导向的有效性,是衡量其整个调控系统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尺。
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关系实施社会调控中,道德的教育功能也是十分重要的。所谓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它能够通过评价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以感化和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境界、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一定的道德一经深入到社会舆论之中,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它就会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品质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人说:“蓬生麻中,不扶自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讲的就是这个道理。道德的教育功能是道德的调节功能,导向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离开了道德教育功能的发挥,道德调节、道德价值导向是不可想象的。但道德教育功能的发挥又只能在道德调节、道德价值导向中才能实现,离开了对人们行为和关系的实际调节和价值导向,道德教育就会成为一种空洞抽象的说教。道德的教育功能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能唤起人们道德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推动人们自觉主动地按照社会倡导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来调节个人同他人、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
道德还有一种辩护功能,这也是社会调控中的一种重要力量。很显然,一定社会要把人们的行为和关系控制在它所需要的秩序范围内,它就必须要向人们表明这种社会秩序的现实性、正当性和正义性,道德就是进行这种辩护的重要力量和手段。所谓道德的辩护功能,是指道德具有对产生它的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利益关系,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作为其他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具体表现的思想的社会关系进行论证,以促使它们形成、巩固和发展的能力。一定的道德总是以其特有的善恶标准,去论证产生它的利益关系和其他思想的社会关系的合理性、正当性和正义性,并通过善恶、荣辱的评价造成相应的社会舆论去赞扬、褒奖有利于巩固和发展这些关系的思想和行为,谴责和贬斥不利于和危害这些关系的思想和行为。这样,现实的利益关系和其他思想的社会关系便被蒸馏为人们的道德关系,获得道德的外观,在人们的义务、良心、荣誉等观念中,找到它们借以形成和巩固的精神手段。这就是说,由于道德具有辩护的功能,它能够促使现实的经济基础和其他上层建筑深入到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中去,以获得道义上的支持。可见,道德的辩护功能的发挥,既是道德的调节功能、导向功能、教育功能发挥的结果,又是这些功能能够得以发挥的原因。道德的这些功能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因果、有机统一,使其在社会调控系统中成为一种独具特色、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调控方式和手段。所以,中国春秋时代的著名思想家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从个人作为道德的主体来看,道德的整体功能集中表现为它是个人自我完善的重要精神力量。
所谓自我完善,是指个人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所采取的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的步骤、方式、方法和过程。中国古代儒家把个人的自我完善说成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归结为个人的自我道德修养,这当然是片面的,是一种道德决定论的唯心主义观点。但是,道德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又确实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自我完善的中心问题是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这绝不是一个纯粹心理学的问题。个人内在的统一和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才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基本内容,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基本前提。如本章第一节所述,道德作为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其意义就在于要调整人的二重存在及其决定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与整体性之间的关系。这就不难看出,道德是实现人的内在统一,完善他自身社会规定性的一种重要机制。同时,个人的内在统一是通过外在的个人同社会的统一而实现的,就个人而言,个人同社会的统一就是个人不断社会化的过程。道德作为社会调控的特殊力量,它的上述各种功能的发挥,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实现人的社会化,不断丰富人的社会性。这个过程也是对个人对社会道德调控的认同,不断提高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的过程。因此,道德既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个人社会化的力量和方式,离开了道德调控,离开了人的社会化,个人根本谈不上自我完善的问题。可见,道德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都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推动个人完善化的重要动力。个人的全面发展,它包括十分丰富的内容。就个人内在方面而言,它包括:个人德、智、体、美、劳和谐完整的发展;个人潜力的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需要的全面丰富和满足。就个人活动方面而言,是指个人通过自己自由自觉的劳动,和外部世界发生相对全面的对象性关系,并充分表现和实现自己内在本质力量的丰富性。其具体规定是:个人创造性活动的充分发挥和个人活动相对完整性与充分的可变换性等两个方面。就个人外在的社会关系方面而言,是指个人积极参加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社会交往,同其他个人,从而也同社会的生产进行相对普遍的交换,使个人摆脱个体的、地域的和民族的局限,摆脱陈旧狭隘的社会关系,形成尽可能全面丰富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由此可见,个人的完善化、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社会发展的函数,始终要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表现为一个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在人类真正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人,消灭私有制,最终摆脱旧式社会分工的束缚以前,所谓个人的完善化,个人的全面发展只具有相对意义,必然深深地打上历史的烙印。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实现自身的完善化和全面发展则始终是人的一种内在要求,在历史条件允许的范围,人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做出自己不懈的努力。而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自我完善的个人内在方面、个人活动方面,还是个人外在的社会关系方面,都离不开道德功能的发挥,既离不开上面已述的道德的各种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道德的认识功能和激励功能的发挥。
道德作为人类“实践—精神”地掌握现实世界的方式,也是一种认识,具有认识功能。所谓道德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它能够反映自己的特殊对象——个人同他人、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关于现实状况的信息,显示现实社会的生命力和历史趋势,展望和预测现实社会发展的未来,从而为人们指出与现实世界的价值关系中的方向,提供进行行为选择的知识。道德认识功能的特点在于:(1)由于其反映的角度是人们之间普遍存在的利益关系,所以它不仅能更广泛地反映现实社会,而且也可以使现实社会得到更广泛地反映。(2)由于道德认识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来实现的,所以道德认识更直接地依赖于社会生活实践,以至道德认识过程往往就是人们实际生活过程的本身。(3)由于道德认识的评价性质,所以它的认识的成果主要是通过道德标准、道德判断、道德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在这些道德所特有的形式中,道德认识的成果被改造成人们的内心命令、信心、理想,成为人们在感情上对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目的必然性的认同,这种认同就是曲折地、间接地对决定这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把握。因此,虽然道德认识一般地说还处于生活经验的水平,具有征兆性和轮廓性的特点,但从世界历史意义上来说,是具有可靠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社会舆论把社会现实中某一现象、某一经济事实评价为不公平的,那就说明这个事实已经过时了。 由此可见,既然个人自我完善、全面发展本质上是一个个人同社会的关系问题,那么道德不仅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内在的规定性,是为其提供方向和动力的机制,而且还是开拓个人全面发展、实现个人完善化的重要途径。
道德之所以能够成为个人完善化的动力,还在于道德具有激励功能。所谓道德的激励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这里主要是指自我评价),激发人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去避免恶行,坚持不懈地追求善的行为。善作为一种价值,它来自个别又高于个别,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它包含着人们现实的利益,具有满足人们的需要的特殊意义,又蕴含着人们不停留现实并超越现实的企求。一句话,善是人们对自身活动和关系的必然性的把握和升华,是推动人们去不断地把现实中的“我”提升为理想中的“我”的精神力量。
综上所述,道德无论是从其产生、特征和功能来看,都既具有外在的功利价值又有内在的精神价值,既具有工具的性质又具有目的性质,道德是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工具性和目的性的辩证统一。中外伦理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的功利论和道义论的对立、工具论和目的论的争论,都陷入了片面性,都是形而上学地对待道德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结果。
还必须指出的是,在肯定道德是社会调控的一种特殊方式和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这两种整体功能时,还必须看到,道德的功能的发挥是在道德的运行中实现的;道德功能的发挥除了取决于其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外,还取决于其外部机制和内部机制。就外部机制而言,道德同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诸社会因素,如经济、政治、法律、艺术、宗教等等,在目标指向、内容涵包、时空条件、效应状况上都呈现出复杂的关系。目标指向一致与否,内容涵包深广如何、时空条件的久暂和广狭怎样、效应状况的协调程度等等,都会影响和制约道德功能发挥的强弱程度。至于道德功能发挥的性质也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情况。当一种道德与其外部关联因素是同属于一个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并且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们社会关系的必然性时,一般说来,它的功能的发挥就能起推动、促进的积极的作用,否则,就会起干扰、阻滞的消极的作用。就内部机制而言,道德作为一个系统,它的内部要素构成的关系性、“目的”性、有序性情况如何,整体结构是否优化,都会显示出它自身不同的自选择能力、自组织能力和自控制能力,因而制约着它的运行,影响着它的功能的发挥。总之,道德的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有待于它与其外部制约因素的统一性,和它的内部诸构成要素的完整性能够得到和谐的、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发展。这就告诉我们,道德的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它作为社会调控的特殊力量,和作为个人的自我完善的方式的有效性,都会因不同类型的道德、同一类型的道德所处的不同社会条件和历史地位,而有很大的差别,对此必须进行具体的、历史的、辩证的分析。本书下面各章,将逐一展开对这些问题的论述。
道德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控力量和个人精神完善的重要方式,是有机统一的,这种统一也就是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统一。道德的主体性和道德的规范性,即是揭示道德功能机制的一对范畴,又是阐释道德的特征的两种规定。因此,认识这两者的辩证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会歪曲道德本质特征,模糊对道德功能的认识,也无法认清人和道德的真实关系,正确把握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的内涵。
什么是道德的主体性?很明显,道德本身不是主体,也不能成为主体。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活动,是人类“实践—精神”地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马克思在论述关于道德特征的这一根本思想时,赋予“掌握”一词的含义是“据为己有”“使世界成为自己的世界”“为我的世界”,等等。这就说明道德是一种属人的活动、主体性活动,正因为这样,才提出了道德的主体性问题。为了确定道德主体性的科学含义,就必须弄清道德的主体是什么,因为所谓道德的主体性,简单说,就是人成为道德活动主体的规定性。而要弄清什么是道德的主体,还必须从什么是主体讲起。马克思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 这就是说,主体是一个关系的范畴,只有发生了主客体关系的地方,才有主体。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是在他同自然界、社会以及他自身发生了主客体的关系中确立的。马克思又说,主体“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这就是说,人之所以成为主体,是因为人是具有实践能力的、客体对象的能动的改造者,是人的社会实践才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社会实践是一种自主的活动,人在实践活动中总是以自己的尺度去改造对象,从而达到主客体的统一,使主体通过占有对象而获得自己的本质力量;实践又是一种积极能动的活动,因为实践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活动,人是在自己确定的目的、意志、计划的前提下进行活动的,而不是出于一时盲目的欲望和冲动而被动地进行的;实践还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人在实践活动中,不仅能动地改变对象,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动地改变自身,在创造新的对象的同时,也创造自己新需要、新的本质。人只有作为自己的积极能动的实践者和理性的支配者,才能成为主体。因此,人的实践活动的这种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也就是人的实践又始终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人的这些主体属性也始终是社会的、历史的。没有绝对的、孤立的、抽象的人,也就不可能有抽象的、绝对的、孤立的主体和主体性。黑格尔说:“人就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 由此,我们可以把人的主体性归结为:人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基于实践活动或对象性活动的人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据上述对人的主体性的规定,就不难看出,所谓道德的主体性,作为人在道德活动中使人成为主体的性质,是指人在一定道德情境中对待所面临的道德客体即以社会或他人的活动为载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它具体地表现为:第一,主体具有自我的道德意识,这种意识表现为利益意识和责任意识。利益意识是主体对自己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产生的意识,它是主体自主性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由于主体是分层次的,利益也有不同的等级,所以利益意识本身常常包含着相互矛盾的因素,必然形成相应的责任意识才能发挥作用。因为权利和责任是如影随形的,人要获得利益或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意识是主体对自身所负的义务、职责、使命的意识,它是使主体自主地从事道德活动的内在动力。正如黑格尔指出的,道德是从义务开始的。第二,主体具有选择自由。主体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有自由的意思。主体的利益意识和责任意识必然要求主体在各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使选择成为自己的属性。道德选择的自由就隐藏在道德活动主体的必然性之中,否定了选择自由,就否定了人的道德活动的主体地位,否定了道德的主体性。第三,主体具有自我调节性。由于道德选择本身是一个系统,而人的主体地位在活动中又常常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阻碍和破坏,因此,要使活动的目标实现,使主体的地位得到确定,就必须自我调节,调节主体自身的需要和情感、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从而使活动始终是主体“我”的活动、“为我”的活动。没有主体理性的这种自我调节,任人的欲望和冲动自发地泛滥,就会使主体在活动中丧失其主体属性和道德属性,就无所谓道德的主体性可言。正因为道德的主体性是指人对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这种自主的、积极能动的、创造的关系,所以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能够把外在的道德准则转化为内在的要求;把抽象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指令,并在无所遵循的情况下创造某种道德准则。可见,道德的主体性正是道德作为人的一种价值关系、价值活动的属人的特性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道德功能得以发挥的一个重要基础。
应该指出的是,道德的主体并不只是个人,尤其不能是那种脱离了社会关系的、纯粹抽象的、孤独的个人。既然道德是处理个人同他人、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那么,道德主体就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主客体关系也是相对而言的。因此,个人道德主体只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表现形式,群体、集体、阶级、民族、国家以至全社会,也都可以是道德的主体,而且是更重要的主体。所谓弘扬道德主体性,绝不只是意味着只弘扬个人的道德主体性,更重要的是弘扬集体、社会的主体性。因为道德产生于集体、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群体生存和发展的理性意志的化身。同时,还应该看到,既然道德主体性就是人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对待道德客体即道德原则、行为规范而表现出来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那么弘扬个人的道德主体性,首先就意味着个人约束自我,克服那些由个人欲望和非理性的冲动而来的动机,加强“主体意志的自律”,在实现和完善他人、社会整体的过程中来实现和完善自我。以个人“利己”的“自然必然性”来诠释道德的主体性,这是18世纪资产阶级经验论的观点。这种观点曾经是一种进步,它把道德理解为人的活动,反对道德的神秘化,奠定了道德的感性基础和道德活动的自然根据,从形式上来看,也可以说是发现了道德的主体。但他们的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照他们关于人的天性的看法,合乎自然的个性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人是由机械必然性支配的肉体存在,人的本质在于人的欲望,人的活动是受肉体感受性驱动的被迫的活动,这就实质上否定了人是道德的主体和道德的主体性。所以这种观点一开始就受到同时代资产阶级唯理论者和康德等人的批判。康德认为,主体即自我,主体的活动即自我意识的活动,它表现在道德领域里就是理性为自己立法,追求自由,高扬义务,实现德性和幸福的统一。康德倡导:德性就是力量。在他看来,义务和个人爱好的冲突,是一个艰巨长期的斗争过程,正是在这个斗争过程中,愈益体现出主体的道德力量、尊严和崇高,愈益体现了道德的主体性。因此,虽然康德的主体论伦理学的缘起是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但最终目的都是导向整体的善。这就充分说明,如果把道德主体性归结为个人“利己”的“自然必然性”,虽然这种观点也在大谈什么人的价值、尊严和个性自由与解放,其结果恰恰适得其反,只能导致对人的道德尊严和德性的否定,因而也就是对道德主体性的否定。
如果说,道德的主体性更多地体现了个体精神完善方面的话,那么道德的规范性更多地体现出道德是社会的一种特殊调控力量的方面。因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控力量,它对人的活动和关系的调节、教育和导向,都包含着道德规范的意蕴,都是通过道德规范的宣传来进行的。所谓规范,乃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道德用各种各样的规范作标准、尺度去评价人的活动和关系,也就是对人们的活动和关系的一种约束,可见,所谓道德的规范性,也就是道德的约束性。道德的规范性具体表现为社会群体对个人、个人同个人之间、个人对自己等三种约束。一种道德的社会调控功能的能级怎样,就具体表现在这三个方面约束力的大小上。道德就是作为一种规范体系而存在的,离开了道德规范、离开了规范的约束力即道德的规范性,就无所谓道德的规范调节,因而也无所谓道德。因此,道德的规范性是道德的又一本质属性。
那么,肯定道德的规范性或约束力,是不是就会否定或排斥道德的主体性呢?这就需要进一步搞清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应该看到,历史上确实出现过把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绝对对立起来,用道德约束来抹杀人的主体性的道德体系和伦理学说。例如西方中世纪宗教伦理思想、中国宋明时期的道学伦理学说,就是如此。这些伦理学说把道德说成是人和人的社会存在之外的某种诸如上帝、天理、情欲和理性、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义务同幸福、现实同理想的绝对对立,因而使人在神圣的道德戒律面前只能诚惶诚恐,俯首听命,而不可能有丝毫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所谓上帝才是目的,人只是手段;所谓“天理如此,岂可逆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就把人的主体性抹杀得一干二净。这些伦理学说和道德体系,实际上不过是当时社会的阶级对抗、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分裂和对抗在道德上的反映。它们的存在只能历史地说明,消除个人同社会、个人利益同社会群体利益的对抗和分裂,是进步道德的使命,但它丝毫也不说明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在本质上是绝对对立的。
事实上,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是人的道德活动的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道德的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道德的本质充分表现因而得以发展的内在根据。
道德是以促进人们的活动和关系实现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为目标的。这本身就包含肯定和否定的辩证法。如果说道德的主体性代表着主体在道德活动中的自我肯定方面的话,那么道德的规范性则代表着主体在道德活动中的自我否定的方面。这两者不是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人类道德生活的辩证法告诉我们,肯定不是绝对地肯定,而是包含着否定的肯定;否则也不是全盘否定,而是一种“扬弃”,它是主体自身发展的一个环节,因而也是主体性的一种表现。主体在道德活动中即肯定自身又否定自身,这就是主体不断完善的辩证发展的过程。
具体的道德的规范性对主体性而言,如果不把主体性错误地理解为主体的无条件的任性和妄为的话,那么规范性正是主体性正确发挥的道德前提和条件。首先,道德规范向人们提出的是其行为“应当怎样”和“不应当怎样”,这种道德约束本身就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必然性的反映。是获得个人自由的基础,因此它绝不是对个人的消极防范,而是理想(应然)的范型。它在使个人“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 ,以保证社会道德秩序得到遵守的同时,还积极地引导人们朝着丰富生活、合理行动、自我完善的方向前进。这就使人们的道德活动成为一种追求超越的理想活动,这种超越不仅表现在超越现实,而且表现为超越自我,道德约束不过是人们不断超越自我的一个方面,是个人获得道德自由的一种形式。其次,道德规范的约束不同于法律等规范的约束,它是通过自觉的责任和义务系统来实现的。责任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的反映,是人类活动的规律,它是有理性的人为自己设立或提出的,它的约束力是通过教育、评价、传统习惯等方式形成的,而不是强迫性的。人们服从责任,实际上是服从理性、服从自己。因而道德责任能够深入到人们的内心,形成个人的情感、意志、良心和信念。这就是说,道德的约束是通过人们的义务感和良心感而转化成为人们的自我的监督、检查、反省和评价来实现的。它是一种个人的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是以促进个人道德觉悟的高度发展和个人道德自我完善为目的的。不论是整体对个人,还是个人对他人、个人对自己的约束,都是人类自我约束。人类有着各种需要,但是道德的需要是最高的特殊需要之一。它的产生虽然依赖于物质需要的满足,但它绝不等同于或依附于物质需要,相反地它要指导人类的需要和求取满足需要的方式。这种指导往往表现为限制自己的不良需要或不正当的需要的满足,表现为放弃一部分自身的利益以成全别人或社会群体利益的要求。这是人用人自己的理性支配感性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提高人的自由自觉地追求自身完善和社会发展的过程。这正是人作为道德活动的主体的基本职责,正是道德主体性充分发挥的使命。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关于道德的规范性和主体性的统一性的考察,是就同一道德体系而言的。这是为了认识这两者关系的必要的规定性。至于在不同道德体系之间,这一道德体系的道德主体性同另一道德体系的道德的规范性之间,对立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对立有时还是不可调和、斗争十分激烈的。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集体主义道德体系同个人主义道德体系之间,它们的道德主体性同规范性就是针锋相对的。歪曲道德的主体性,把道德的主体性同规范性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究其实质,讲的就是他们所主张的个人主义的道德主体性同集体主义道德的规范性之间的对立。然而,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这种对立和斗争,才能创造保证集体主义道德体系的道德主体性和规范性的和谐统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