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8月20日五部委召开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动员会的部署:2018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征管职责交接;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统一归税务部门征收。2019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工薪所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先行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不同于以往简单的个税起征点上调,新个税法及社保新政致力于为大家减轻教育、医疗、养老、生育、住房等负担。不过,由于此次新政涉及多项内容调整,很多人一时也搞不清到底自己的工资是涨了还是降了。
我们可以从个税计算公式看个税改革前后的四大变化。
旧版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前收入-三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版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前收入-三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 500元/月上调至5 000元/月,那么起征点提高,能省下多少钱?
以扣除五险一金后每月收入8 000元为例。
提高前:
起征点3 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 000-3 500=4 500(元)
应缴税额为1 500×3%+(3 000×10%)=345(元)
提高后:
起征点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 000-5 000=3 000(元)
应缴税额为1 500×3%+(1 500×3%)=90(元)
最终节省255元。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五项。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还将调整。
以前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以前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以前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
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级距是指为实行按档次计税,把计税收入划分成的若干等级。税率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所处的级距。
在个税计算要素中大家最陌生的当属“速算扣除数”一项。笔者先解释下速算扣除数的含义: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法中,对计税依据直接乘上一级最高税率,得到的结果与真实的税额之差,这个差在每一级都是一个常数。事先推出这个常数,对于快速计算税额很有帮助,这个数叫“速算扣除数”,它的计算公式为: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下面列出了6张表,表1-3、表1-5和表1-7是改革前的税率表,与其相对应的改革后的税率表如表1-4、表1-6和表1-8所示。
表1-3 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起征点3 500元(外籍4 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表1-4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起征点5 000元(外籍4 800元)的余额。
2.本表按照新个税法修正案税率推算。
表1-5 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年终奖所得)
说明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年终奖所得税率与改革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相同。
表1-6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年终奖所得)
说明
1.本表应纳税所得额指年终奖所得额除以12个月的平均值。
2.年终奖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相同。
表1-7 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说明
1.本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表1-8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经营所得)
说明
本表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住满183天的境外人士,就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须以其全球所得扣税。因而,税收力度加大,合理筹划难度加大。
以往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可以是社保经办部门,也可以是税务部门,个税新政策出台后明确规定:“2018年12月10日前,社保费征管职责将由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改革标志着在中国延续近20年的社保“双主体”征管格局将成为历史。看似区别不大,只是社会保险费用由以前的税务部门“代”收改为“征”收,但这意味着社会保险费成为某种形式的税收,之前企业以最低缴存基数缴存社会保险费的时代结束,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