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讼:是形声字,本义指争论,这里是讼告、诉讼的意思。
②情:这里是实情、情况的意思。
③畏:这里是畏惧、忧虑、担心的意思。
④志:本义指意念,这里可以引申为志向、心灵归宿或信仰的意思,也即朱熹所说的“心之所之”的意思。
⑤知:这里是动词,理解、知道的意思。
孔子说:“在解决诉讼问题上,我和别人一样。但关键是能不能做到让诉讼问题不发生呢?”这就需要建立起追求共同利益的环境氛围,让那些原本就没有什么事情要诉讼的人,没有机会去强词夺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三部分着重论述自我管理。
本节开始就引用孔子的话,以引申出儒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管理思路,而儒家所认为的解决管理问题的“根本着手处”,便在于自我的良知信念。
既然已经确立起了追求最广大共同利益(即“至善”)这个终极目标,那么,接下来在日常管理中应该从哪里着手,带领人们去实现这个终极目标呢?本节引用孔子的话,强调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而要从根本处着手,将终极目标的追求变成人们的志向或信仰,以此为基础,营造出超越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追求共同利益的环境和氛围;当人们达到“有耻且格”
时,各种具体问题便能自行解决了。
本节引用孔子的话,出自《论语》第十二篇第13章
。“诉讼”是常见的利益纠纷,在解决“诉讼”问题上,管理者只要立足规则、规范和事实,秉公办案,其方式、方法和结果,一般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但接下来,孔子话锋一转,强调“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不是目的,只有能真正做到没有“诉讼”问题,才是根本上解决了“诉讼”问题。要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还在于管理者的认知和实践。
依据儒家管理之道和管理模式,管理者既要阐明、恪守和践行自明的德性前提,又要发挥管理的教育功能,借助由内而外的“迂回”管理方式,让人们达到“有耻且格”;当大多数人能够做到“有耻且格”时,就会形成以追求共同利益为志向或信仰的环境和氛围。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有个别人出于其他原因,想掩盖真相,强词夺理,借“诉讼”来谋求个人或小圈子利益,也会有所顾虑,难以得逞。更何况,这种环境和氛围一旦形成,人们也能依据规则、规范和事实,自行协商解决各种具体问题,那些所谓“无情者”,更没有机会“尽其辞”了。这样一来,很多正式的“诉讼”问题就不会发生了,即便有“诉讼”的苗头,通过管理者的提前介入,也可能将之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正是儒家强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路,即“此谓知本”的含义。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节所讲的“大畏民志”,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说的是管理者不仅要考虑或在意人们的言语和行为,致力于解决人们在言语和行为上的纠纷或冲突,即“听讼”;更要顾及人们更深层次的志向或信仰追求,致力于将人们的志向或信仰追求引导到更广大的共同利益上,从而形成志在实现共同利益的环境和氛围,这才是从管理者角度来看的“大畏民志”的含义所在。另一方面,讲的是一旦这样的环境和氛围形成了,不仅少数“无情者”自然就会“不得尽其辞”,更重要的是,在这种追求共同利益的环境和氛围下,即便少数想“尽其辞”的“无情者”,也会因“大畏民志”而发生改变。
由此可见,管理者只有从自我做起,发现和阐明那个自明的德性前提,建立起基于共同利益的终极目标追求,并以此来正向影响人们的志向形成,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最终才能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也正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这个儒家管理之道的“本体论纲领”,对管理者在日常管理活动中的基本要求。
①知:这里是名词,知识的意思。在儒家管理思想体系中,“知识”主要指社会知识而非自然知识,即便是自然知识,也是为理解、引申和参悟社会知识服务的,因此,在这里,“知之至”作为一种“终极知识”,指的就是“良知”,即内在的信念或信仰。若从个人角度来看,这种“知之至”或“良知”,也可以用“志”来表达。
②理:本义指顺着玉石的纹理剖割开来,这里是名词,条理、道理的意思,而朱熹通常所讲的“理”或“天理”,主要不是指“自然之理”或“自然规律”,而是“社会之理”或“社会规范”,即仁义礼智信。
这意味着知道了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从良知信念处入手解决问题。朱熹补充说:“要达至良知信念,关键在于做事的行动,这就是说,要达至良知信念,就必须通过做具体事情,来透彻地理解和把握各种社会规范。因为人性的本质是德性,人们自然会有良知信念,而各种社会事务又必然有规范,若不能透彻地理解和把握社会规范,人们就难以真正践行良知信念。因此,管理教育是实践导向的教育,一定要从体验各种社会事务开始;基于那些已经理解和把握的社会规范,进一步拓展和探究其他社会规范,最终达到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各种社会规范的目的。只要长期坚持,总有一天会豁然贯通;到那时,各种社会事务的形式与内容、表象与精髓也就能很好地理解和把握,而良知信念与社会规范也就融为一体了。这说的就是如何做正确的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从良知信念处入手解决问题。”
本节进一步论述“致其知”。
上节阐明了从“民志”培育入手,在人们都“有耻且格”的环境和氛围下,自然就不会有“诉讼”问题,而本节承接上节,进一步得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就是从良知信念的建立入手解决问题”的结论。这个结论也是儒家管理之道的必然结论。
做管理首先要明确“人性”假设。当儒家将“人性”的本质定义为德性,并确立起自明的德性前提之后,做管理的终极目标也就随之确定了,那便是追求“至善”。正是这种起点和终点的相通性,决定了在这两者之间,什么样的事情才是正确的事情。德性前提和“至善”目标,既是决定正确与否的根本尺度,又要借助一件件具体日常事务体现出来,而且基于这样的根本尺度,儒家管理者在日常管理手段的选择上,就不能仅满足于“就事论事”式的问题解决方法,而应该从根本处着眼,致力于由内而外地正向影响和改变他人,这既是“亲民”的内涵,也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营造环境和氛围,帮助人们发现、彰显并践行那个自明的德性前提,以达至良知信念,这实际上也是开启“民志”,实现“有耻且格”的过程。以此为基础,不仅实现“至善”目标有了现实可行性,更重要的是,“不善者”或“无情者”也会因此而发生改变,各种具体问题最终也会迎刃而解。这便是儒家所信奉的从根本处解决问题的思路。
从根本处解决问题的思路,其核心便在于,用“做正确的事”的前提和目标,来规范和引导“正确地做事”的方法使用。一旦“做正确的事”的“人性”前提和终极目标得以确立,并为人们所认可和遵循,接下来如何“正确地做事”,人们自然会自觉探索,水到渠成。
在儒家看来,要确立“做正确的事”的“正确”的前提和目标,关键还在于明确“人性”的德性前提和“止于至善”的终极目标。这样才能将人们的志向或信仰导向良知信念,即《论语》第七篇第6章所讲的“志于道”
,从而把良知和“天理”融为一体,打通内在自我信念追求、行为准则和外在社会规范的边界,达到王阳明所说的“心即理”的境界。如果真的实现了内外贯通、“天理”良知一体,那么,无论是“做正确的事”,还是“正确地做事”,便都有了共同的意义基础和一定之规。换句话说,所谓“正确”,便不再是个人随意地自说自话,而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良知信念和自觉践行的社会规范。
由此可见,“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看似简单的两句话,实则概括了儒家管理之道的精髓,即要从建立良知信念这种内在的意义准则或尺度出发,来解决“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的“正确”标准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也可能正是因为这两句话过于简单,《大学》原文中也没有进一步说明,朱熹才猜测可能有遗漏或丢失的文字。为了阐明这两句话的要旨深意,也为了防止可能的误读,朱熹参考程颐的观点,加上了一段补白。但遗憾的是,恰是朱熹这段脱离管理情境,也不够具体明确的补白,引发了后世更大的误解。人们之所以产生误解,可能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朱熹使用“物理”这个概念,而非孔子常用的“道”,来代表儒家以“仁”为核心的社会规范,这种概念的转换,容易将人们的注意力从儒家关心的“人事”问题扩展到“物质资源”问题。其实,朱熹本人对“物”的解释是“犹事也”,更侧重于“人之事”而非“物之事”,而且“理”也是指社会规范而言,即便是“天理”,指的也是像孝悌仁爱这样“自然而然的社会规范”。朱熹之所以用“物理”来指代社会规范,这可能与北宋以来立足于外部社会规范来发展儒学的“理学”传统有关。
第二,朱熹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物理”与良知信念之间的关系,没有在两者之间搭建起贯通的桥梁,而这恰是王阳明致力于纠正的地方。当然,王阳明显得有些矫枉过正,从朱熹所倡导的外部社会规范,即“理”的立足点,完全转换到内在良知信念,即“心”这个立足点,从而形成了“心学”对“理学”的局面。实际上,若回到管理情境中,外在的社会规范和内在的良知信念本来就是相通的;社会规范不内化为良知信念,就会失去可行性,而良知信念没有社会规范所赋予的内涵,也便成了“自说自话”式的任意而为。社会规范和良知信念之间是互动演化、反复修正的关系,这正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社会规范和良知信念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社会的语言规范与个体的语言能力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很难说是社会的语言规范塑造了人类的语言能力,还是人类的语言能力使社会的语言规范得以产生;但是,若从个体有限的时间截面去观察,显然是社会的语言规范塑造了个体的语言能力和言说内容。同一个婴儿,若在具有不同语言规范的环境中成长,自然就会说不同语言。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婴儿学说话虽然是一个极其自然的过程,但若没有特定语言环境和氛围,这个过程却没有办法顺利完成。这就像学习外语一样,即便付出成倍努力,由于缺乏自然而然的语言环境和氛围,学习过程中也还是会出现“学”与“习”、“知识”与“能力”脱节,难以做到学以致用、内外贯通。因此,对个体而言,要真正学好语言,形成语言能力,不能仅就语言规范知识而学习语言,必须进入一种特定语言环境和氛围;只有在特定语言环境和氛围中,才能通过反复实践、学以致用、事上磨炼的过程,自然而然地开发出特定的语言能力。
同样道理,在社会规范与良知信念的关系上,笼统地说何者逻辑在先、哪个决定哪个,意义并不大;关键在于如何从某个特定时间截面切入,从某个特定组织发展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现实关系。对某个具体组织或个人而言,社会规范总是具有逻辑在先性。当然,社会规范具有在先性,并不意味着其不可变性;社会规范本身也处于不断改变之中,只是这种渐变或突变往往不可预计,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观察到罢了。但不管怎样,若不确立起社会规范的逻辑在先性,就很难理解儒家的“人性”假设。正如第一部分所阐述的那样,自明的德性前提总是直观地根植于以“仁”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之中。
然而,强调社会规范的逻辑在先性,并不意味着否定良知信念的重要性。实际上,若从演化和遗传的角度看,良知信念恰恰具有发生学意义上的在先性,也许正是个体和种群意义上的道德思维能力或生物属性,才有可能互动出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规范。或者说,为什么人类有着共同的祖先,却演化出了不同的社会规范和文明传统?可能的解释是,这不过是具有相似的生物属性的人类共同祖先,在不同环境条件下适应性演变的结果。在这种适应性演变过程中,自然和社会环境选择了特定的社会规范和文明传统,而不同文明传统又在适应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双重演进中,塑造出了具有不同内容的良知信念。
这既说明发生学意义上的在先性,并不必然等同于逻辑学意义上的在先性,又说明在群体社会规范与个体良知信念的关系上,要确立孰先孰后是一道难题。当人们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时候,的确难说“心在理先,还是理在心先”。因此,王阳明说“心即理”是有道理的,这并不必然预设“心”和“理”之间哪个必然在先;但他又说“心外无理”,则稍有偷换概念之嫌。因为这里的“心”既可以理解为“个体之心”,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共享之心”;若说“个体之心”外无“理”,就不恰当了,但若说“社会共享之心”外无“理”,尤其是将“理”看作社会规范的时候,又是恰当的。遗憾的是,为了要反对朱熹的“理学”,王阳明在弘扬“心学”时,经常将“个体之心”与“社会共享之心”混在一起,从而加大了人们分辨和梳理儒家管理之道的难度。
澄清了朱熹补白中可能造成误解的两方面原因,并将“物理”还原为儒家一贯强调的社会规范,进而打通社会规范与良知信念的界限,再借助语言学习过程,来类比通过营造环境和氛围,让人们习得一种基于特定社会规范的良知信念的管理过程,就容易看出,朱熹这段补白,实际上具有四方面含义。
第一,人们要真正达至良知信念,就必须经历一个本质上是“干中学”的社会规范习得过程。脱离了“事上磨炼”,空洞地谈论德性前提是没有意义的,“德”贵在“行”,而非“言”。德性作为“人性”的深层次内涵,也只是一种潜在可能性或称“道德潜能”,这就像人类所具有的深层次语言能力一样,不经过实际运用过程,是不可能被开发出来的。德性必须经过德行,才能得以由潜在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这就是“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在这句话中,“物”并非自然之物,“理”也非自然之理,在儒家看来,“物”与“事”相通,“理”与“仁”一致,因此,这里的“格物”即“做事”,“即物”则是要接触并参与各种事物和活动,以体会和践行社会规范。
第二,每个人都有“道德潜能”,也即德性,而各种社会事务都有规范,也即“理”;只有通过“做事穷理”,人们才能不断开发“道德潜能”,建立起具有社会规范内涵的良知信念,这实际上就是“心即理”的内涵,只不过朱熹不像王阳明那样明确提出来罢了。当朱熹说“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的时候,其中的“知”,指的就是道德潜能意义上的德性或良知,“理”则指社会规范而言,两者同样具有了相通性和一致性。
第三,无论是管理教育还是管理实践,本质上都是一个借助德行来开发和实现德性的过程,也即借助做各类社会事务而习得社会规范的“干中学”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得以发现、充盈、扩展良知信念。只不过管理教育是促进管理者本人完成这个过程,而管理实践则是通过营造环境和氛围,帮助被管理者完成这个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教育和管理实践是一致的,管理实践本身也就是一种教育。
第四,这样一个经由德行而穷尽德性,达至良知信念的“事上磨炼”过程,需要持续努力、终生修养,而一旦做到将社会规范与良知信念融为一体,也就达到了孔子那种“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论语》第二篇第4章所刻画的孔子终生修养的历程
,其实就是对这个过程的清晰描绘。朱熹在这里说“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只不过是用另外一种说法来对这种境界进行表达罢了。
由上述四方面含义不难发现,朱熹的这段补白,实际上是用“理”和“知”或“心”之间的对应关系,重述了由德行而开发德性,进而明确良知信念的重要性。这既是做管理的根本着手处,也是儒家强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核心要义,即王阳明所说的“拔本塞源”。只有明确了良知信念,并以此作为内在尺度和准则,才能做好自我管理,即“诚意、正心、修身”;否则,所谓“诚、正、修”都将失去标准,无所依托。
①毋:表示禁止或劝阻的副词,别、不要的意思。
②恶恶臭:其中,第一个“恶”,是动词,讨厌、厌恶的意思;第二个“恶”,是形容词,坏的、难闻的意思;“臭”,是名词,气味的意思。“恶恶臭”的意思是“讨厌难闻的气味”。
③好好色:其中,第一个“好”,是动词,爱好、喜欢的意思;第二个“好”,是形容词,好看的、美好的意思;“色”,是名词,泛指好看的东西。“好好色”的意思是“喜欢好看的东西”。
④谦:通“慊”,惬意、满足的意思。
⑤閒:通“闲”,空闲、清闲的意思。
⑥厌:通“压”,抑制、按耐的意思。
⑦著:这里是附着、加上的意思。
⑧则:这里是动词,效法的意思,即按照规矩或别人的要求去做,而非发乎本心。
⑨严:这里是严厉、严格、严肃的意思。
⑩胖:这里是大、宽舒的意思。
所谓意愿态度诚恳,就是不要自我欺骗。像讨厌难闻的气味,喜爱好看的东西,这些都是自然而然的感官反应,不需要刻意表现;但是,要做到意愿态度诚恳,却不像感官反应那么自然容易,需要付出自觉努力,因此,管理者在独处时尤其要谨慎。被管理者在私下里,不一定会想到要做有利于共同利益的事情,反而可能会什么事情都尝试;只有见到管理者,才会想到岗位职责,进而抑制住随意行为,放弃做不符合共同利益的事情,转而做有利于共同利益的事情。在别人面前,就好像五脏六腑都要被看穿一样,此时若只是装模作样地按照要求去做,又有什么用呢?内在诚恳的意愿态度,自然就会产生外在的一致行为,所以,管理者在独处时尤其要谨慎。曾子说:“十只眼睛盯着,十只手指着,多么严厉啊!”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谨慎吗?财富影响居住条件,德性决定行为方式,思维宽广就会安舒自然。所以,管理者一定要让自己的意愿态度诚恳。
本节进一步论述“诚其意”。
一旦确立了“致良知”的信念和“至善”的终极目标,人们就一定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内在的行动意愿和态度吗?或者说,良知能够自动保证诚实无欺的意愿态度吗?这显然是不确定的。从信念或信仰到诚实无欺的意愿态度,人们还需要付出自觉且持续的努力。
虽然诚实无欺的意愿态度本质上就是不要自我欺骗,但是,人们在感官上不容易自我欺骗,并不必然等于在意愿态度上不会自我欺骗。“自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在对内隐的意愿态度的自我把握和评价上,经常会出现本能地自我夸大或美化的倾向,以至于形成所谓“自我优越感”,总觉得自己在意愿态度上比别人更积极、更坚定,甚至更高尚,而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当涉及共同利益追求时,人们可能会更在意别人怎么看自己,因而,也就会从别人看自己的立场去想象和评价自己,在意愿态度上有意无意地进行自我美化和拔高,乃至于慢慢地形成习惯,将这种自我美化和拔高了的意愿态度,当成自己真实的意愿态度。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欺而不自知”的状态。
“自欺而不自知”的状态,在感官反应上不太容易出现,因为感官反应是自然而然的,像“恶恶臭”“好好色”,除非要在别人面前刻意伪装,否则,很难“自欺”,而且即便是这种刻意掩饰真实感官反应的“自欺欺人”,也是“自欺而自知”的状态。相反,“自欺而不自知”的状态,却是一种用“真实”的自欺来使“欺人”更有效的本能,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在意愿态度上而不是感官反应上。
也许正因为如此,在《论语》第九篇第17章和第十五篇第12章中,孔子才两次提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意指德行修养不像感官反应那么容易,其中第九篇第17章用这句话指私德修养而言
,第十五篇第12章用这句话则指公德修养而言
,意在说明,不管私德修养还是公德修养,都不像感官反应或感官享受那么自然而然。
虽然德性是“人性”之本,但德性作为“人性”,同感官享受的欲望作为“人性”,其层次是不一样的,德性在深层次,需要不断自我发现、阐明、恪守和践行,因此,非持续的德行修养不足以彰显德性,而感官享受或感受性则在浅层次,是属于表层“人性”而非深层“人性”,不需要刻意训练,也能自然而然地显露出来。正因为感受性是表层“人性”,要想做到“自欺而不自知”就不太容易,除非改变感受器官以及解读感官信号的神经组织,否则,“恶恶臭”“好好色”便是一个自生自发、自然而然的现象,难以“自欺而不自知”。也正因为德性是深层“人性”,人们平时也未必能深刻理解和把握住自己的德性状态,而当遇到特定对象和活动时,自己的意愿态度到底怎样,又难以准确捕捉到,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人们还会临时改变意愿态度,以寻求自我认知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出现“自欺而不自知”。所以,孔子才反复强调,只有借助自觉而持续的德行修养,才能让作为深层次“人性”的德性得以彰显。更进一步,若能通过德行修养,让德性这种深层次“人性”变得像感受性一样,自然而然地影响人们的行为,那便达到了“做人”和做管理的更高境界。问题是:怎样才能做到让德性所引发的诚实无欺的意愿态度,像感受性所引发的“恶恶臭”“好好色”一样自然而然,不自我欺骗呢?
这里给出的方法是“慎独”,即在独处和私下场合,认真体察并把握自己的良知信念和意愿态度,让它们同自明的德性前提、“至善”的终极目标真正统一起来。毕竟在独处和私下场合里,没有明确的外部强制要求,不必刻意伪装“欺人”,也不必有意按照外部规范来强迫自己,此时摆脱了“欺人”的必要性,也摘下了各种“社会面具”,至少可以自己面对一个真实的“自我”。当没有了“欺人”的需要之后,“自欺”也就变得不必要;在这种原初状态下显露出来的“自我”,才能更真实地将良知信念和意愿态度原本地呈现出来,由此来审视自己是否真正坚定了自明的德性前提和“至善”的终极目标,并将之贯穿到意愿态度之中,做到“自我”的真实无妄。当在这种独处和私下场合里,能够时刻注意进行自我发现、自我把握、自我磨砺和德性彰显之后,再回到公开和公共场合来处理各种事务,才有可能做到由内在的不“自欺”到外在的不“欺人”。因此,“慎独”也可以视为经由暂时控制住“欺人”这个外部条件,即不必在外部压力下伪装自己,而回到内心正确地认知“自我”,做到“不自欺”,然后再回到外部正确地对待别人,做到“不欺人”。
为了进一步解释“慎独”训练的重要性,本节还专门举了被管理者的例子。被管理者由于分工和岗位职责的原因,在组织活动中往往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并没有建立起主动追求共同利益的内在意识,因此,只要一回到私人场合或者说下班之后,就不会去多想共同利益或“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不善”并不等于“作恶”,善与恶之间并非黑白分明,非此即彼,两者之间有着一个模糊的中间地带,从善到恶,是一个连续的过渡状态。正像“不作恶”并不必然意味着“为善”一样,“不善”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作恶”。这里只是说被管理者一旦离开工作场所,就不一定想着追求共同利益,只有当看到管理者时,才想起职责要求,也才会抑制自己私下的活动,而重归于追求共同利益。这一方面说明,离开了公共工作场所,人们更容易回归本真,而被管理者的本真状态不一定是对组织的整体利益负责,也不一定能自然而然地彰显出深层次德性;另一方面则说明,管理者若不能经由独处和私下场合来发现自我、彰显德性,就更不可能期望被管理者这样做,也就不可能将共同利益追求贯彻始终了。这正是《论语》第十四篇第7章所说的“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
,即管理者若不追求仁爱境界,没有仁爱之心,那么,被管理者就更不可能自动追求仁爱境界,有仁爱之心了。
因此,管理者在独处和私下场合里要能发现“自我”,体会和彰显深层次德性,就必须铭记社会规范,让自己对社会规范的恪守和践行变成一种习惯。严格来说,管理者就像“金鱼缸”中的金鱼,时刻都会处在别人的审视之下,别人会运用跨情境、长时间的信息搜集,来立体化地还原管理者的言行,这就像《论语》第二篇第10章所讲的那样,“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
正因为如此,管理者才更需要由内而外地不断进行自觉而持续地磨砺和训练;当从意愿态度到行为都变得自然而然、习以为常之后,社会规范便真正内化于心了。这样一来,管理者就如同时刻面对“十目所视,十手所指”一样。当然,曾子这句话倒不是说真的有十只眼盯着你,十只手指着你,而是强调管理者必须时刻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是公共活动,所肩负的是共同利益,在“众目睽睽”之下,岂能不恪守和践行社会规范?这也是一种具有儒家特色的、由内而外地产生管理者和管理的“金鱼缸”效应的典型途径,应该说,它同经由外部制度设计而将管理者和管理置于透明的“金鱼缸”中的途径是互补的。
概括地说,本节要阐述的核心思想是:意愿态度影响行为,“善意”激发“善行”。“富润屋,德润身,心广体胖”这句话所要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
①身:这里引申为本人。
②忿:这里是怨恨的意思。
③懥:这里是恼怒的意思。
之所以说修养行为关键在于端正思维意识,是因为人们总是会有各种正面和负面情绪,而情绪一出现,就会干扰思维意识。怨恨恼怒时,思维意识容易出偏差;担心害怕时,思维意识也容易出偏差;偏好喜爱时,思维意识还容易出偏差;忧愁顾虑时,思维意识同样容易出偏差。思维意识不专注,即便在看,也像没看见一样;即便在听,也像没听见一样;即便在吃,也吃不出味道来。这说明修养行为关键在于端正思维意识。
本节进一步论述“正其心”。
要修养行为,并借助有修养的行为正向影响别人,管理者仅有诚恳的意愿态度远远不够,还必须有正确的思维定向和强大的思维能力。思维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为的有效性,尤其是对于管理者的领导行为来说,没有正确的思维意识,只有善良的意愿态度,恐怕是不行的。
但是,思维会受到情绪影响,不管是怨恨愤怒、担心害怕、忧愁顾虑,还是偏好喜爱,都会影响思维能力的运用和思维方式的选择。情绪影响思维的典型表现,就是让当事人带上主观好恶去看待人和事,从而给人和事涂抹上浓厚的主观色彩,其结果便是当事人的思维“不得其正”,难以公正地对待人和事。这对于一般个体或被管理者来说,问题也许不是很大,甚至这种“任情”下的思维偏颇,还会被视为“性情中人”的表现,赢得某些具有相同特点人的喜爱。然而,对于管理者来说,若任由情绪影响思维,不能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各种人和事,其结果便不难想象了。
儒家历来强调“正”对于做管理的基础作用。《论语》第十二篇第17章中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第十三篇第6章中也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对于管理者来说,管理行为上的公正,很大程度上来自思维意识上的端正,即“心正”。尤其是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外部制度设计不完善、管理权力相对集中时,一个思维意识不端正或“心不得其正”的管理者,就更难以在管理行为中保持公正了。因此,本节着重强调了“正心”或端正思维意识对于修养行为的重要性。
既然“正心”对于“修身”如此重要,那么,如何才能“正心”呢?将本节和上节联系起来,可以发现,“正心”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诚意”,二是专注。上节所讲的“诚意”,实际上是“正心”的一个重要前提。有了诚实无欺的意愿态度,特别是这种意愿态度又是建立在良知信念基础上,也就相当于为思维意识确立了内在准则或尺度,使思维能力的运用有了定向,在这种情况下,思维受情绪干扰而偏离定向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相反,没有良知和诚意定向的思维,就更容易受各种情绪的左右而摇摆不定。
“正心”不仅需要“诚意”的定向作用,还需要进行专注能力的训练。只有思维专注,才能避免情绪“分心”。本节从反面说明了思维专注的重要性,诸如“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等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表明,若思维不专注,连感官功能都会受影响,甚至失去作用,更何况是“人性”深层次的德性内涵;若没有思维专注,彰显德性、追求共同利益这种并非感官自然的行为,更不知道会偏离到哪里去了。
人的思维能力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专注,即持续地将思维聚焦于某个特定方向上。虽然“诚意”能让思维有正确的方向,但并不能保证思维本身的专注程度,而思维的专注程度是一种能力,需要专门训练。在《论语》第六篇第5章中,孔子表扬颜回,说他能做到“其心三月不违仁”
,讲的就是颜回思维专注。
总之,要做到“正心”,一方面,必须确保思维用在正确方向上,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基于良知信念的诚意所决定的;另一方面,还要确保思维能持续用在正确方向上,不受情绪干扰,这取决于思维的专注能力。前一方面可以视为正确的思维定向,后一方面则是强大的思维能力,两者结合,才能使管理者具有修养行为的思维基础;有了这样的思维基础,管理者才有可能产生出正向影响他人的行为,而这种能够让他人由内而外发生改变的影响力,其实就是管理者的领导力。本部分所致力于刻画的“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自我管理过程,实际上也是管理者领导力的修炼过程。
①辟:同“僻”,不正、避邪的意思。
②哀:这里是同情的意思。
③矜:这里是怜悯的意思。
④敖:通“傲”,傲慢的意思。
⑤硕:这里是茁壮的意思。
之所以说管理家庭关键在于修养行为,是因为人们对于自己亲近喜欢的人,会有偏袒;对于自己轻视讨厌的人,会有不公正;对于自己敬佩尊重的人,又会顺从;对于自己同情怜悯的人,也会偏向;对于自己傲视怠慢的人,则会不公平。行为上出现偏颇,当然无法保证在家里把一碗水端平。所以说,对喜欢的人,又能认识到其缺点;对讨厌的人,又能认识到其优点,实在是不容易啊。正因为如此,俗语才说:“人们因为过分溺爱而不知道自己孩子有缺点,也因为过分贪心而看不到自家庄稼长得好。”这说明,不修养行为、不能保持行为公正,是不可能管理好家庭的。
本节进一步论述“修其身”。
在组织管理中,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影响,不完全在语言,更重要的是行为。虽然管理实践中涉及政策、命令、鼓舞、教育等往往都由语言来承载,但即便如此,人们也习惯于用行为去验证语言,而且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面对面沟通中,表情、语气、肢体动作等,无不被人们解读为行为,虽然这些也经常被统称为“肢体语言”,但更被认为属于“沟通行为”,也就是说,沟通本身的立体化行为效果,远胜于纯粹的语言所能承载的内容。也许正因为如此,管理中才非常强调管理者以身作则的重要性,也强调“行”是支撑“言行一致”的基础。
即便在家庭管理中,看似根本利益一致,共同利益明确,而且家庭成员都血肉相连,但实际上,人们在家里也会出现行为上的偏颇,也会“偏心”而偏行。作为家长的管理者,若不能修养自身的行为,不能保持行为公正,不能让“身教”胜于“言教”,家庭管理同样会出现问题。在儒家看来,家长的不公正行为,通常源自五个方面,即“亲爱”“贱恶”“畏敬”“哀矜”“敖惰”。这五方面的行为表现,都是典型的有偏或不正,也就是“辟”。一旦出现这些不公正的行为表现,管理者无论用什么样的语言去掩饰告白都无济于事。如果一个人在家里都不能保证行为公正、言行一致,在正式组织里要做到这一点恐怕就更难了。也许正因为如此,本节才说,“故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者,天下鲜矣”。
要达到“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的境界,就必须持续进行自我行为修养。当然,自我行为修养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整体,不能只是就行为而谈行为。行为修养没有思维定向、思维能力以及意愿态度的支持是不可能的,而在思维和意愿背后,则是良知信念在起着决定作用。表面上看,是一个人的行为公正在“齐家”中扮演着核心角色,但实际上,“修身、正心、诚意、致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了人们的自我同一性,而正是这个自我同一性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产生出了公正行为。因此,讲“修身”,也就是讲“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整体联动,只不过用“修身”来指代这种整体联动而已。在《论语》第一篇第4章中,当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
时,也并不是说只反思自己的行为,而是用“身”来指代“知”“意”“心”“身”构成的自我同一性的整体联动,曾子在反思“身”的同时,也在反思着自己的“知”“意”“心”及其与“身”的互动关系。
由此可见,当本节突出强调“齐其家在修其身”时,实际上是在开启一扇从自我管理到组织管理的大门,只是这扇门先通向了家庭组织的管理。也就是说,经过自我管理的持续修养训练,可以先在家庭管理中进行一下检验和试验,毕竟家庭管理失误或失败的成本相对要小得多。当一位管理者要从“齐家”走向“治国”的时候,应该谨记“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苗之硕”这句谚语,以此来时刻提醒自己:公正的行为是一切组织管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