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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

本文旨在估算可证实性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完成了当代很多经验哲学家使用它的目的,并无意质疑他们原则的普遍真理。本文力图证明可证实性原则,或者证实原则不能被认为是衡量经验意义的最终标准,因为这样一来会导致一系列彻底站不住脚的后果。诚然,可证实性原则在现代哲学历史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它清除了很多混乱,揭示出很多重大错误,指明哪些是适合哲学家问的问题,哪些不是。它在当今发挥的作用堪比康德当年的批判方法对他那一代人发挥的作用。在对可证实性原则的有益影响表示应有的敬意之后,我还是不得不说,为了避免让它产生新的谬误代替它曾经消除的谬误,有必要放弃或者修订这一原则。

不妨让我先假设可证实性原则的目标不但可以并且应该实现,让我们来看看该原则是否可以独自、无需帮助地做到这一点。我想努力证明答案是否定的,证实原则做不到这一点,并且如果坚持答案是肯定的,则包含了一个必须加以高度重视的、自相矛盾的经验命题。

众所周知,拥护可证实性原则的人声称,它实现的功能是充当一个评判标准,判断某种断言是否确为它们所声称的那样。对这一标准的迫切需要同样也是现代经验主义所倚仗的基石,根据经验主义的观点,所有真正有意义的断言必须要么有关经验事实(这些事实是直觉判断和经验科学判断的主题),要么有关象征这些事实的语言手段。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找到某种可靠的标准,通过这一标准将第一类断言,也就是经验性断言,与所有其他可能用符号来表示的类型区分开来。

为此,我必须首先明确我在哪种意义上使用以下关键术语:句子指的是遵守一定语法规则的词语组合;陈述指的是遵守逻辑规律的句子;命题指的是向人表达某事是或不是怎么回事的句子。总体而言,这应该还是符合这些术语的惯常用法。此外,我还得申明,至少在论文前部分我所用的“经验”一词指的是现象论者所声称的含义,即经过观察和思考之后得出的实实在在的或者可能的数据。我并不是说,现象论是不言自明的。相反,到目前为止,所有声称可以将有关客观事物的命题转换成有关经验数据命题的方法,没有哪一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出于本文目的起见,我只探讨第二种命题,即,仅有关眼前熟悉之物的命题,因为如果证实标准都不恰当,要将它应用于更为复杂的、有关客观实在物的陈述,就更加不可能了。如果上述说法成立,本文将可证明,关于现象论与“证实主义”的历史联系是不符合逻辑的,但后者的失败并不必然令前者无效。

这是我拟将得出的、自以为正确的结论。如果结论并非如此,将对另外基于其他理由看起来正确的观点带来致命性打击。我在本文后半部分将极力主张,尽管现象论对直觉判断陈述的分析从根本上而言是正确的,它并没有让证实原则令人信服,尽管它过去在查定和消灭伪难题方面的确非常有效,总还难逃一些自身不足,如在专门分析上缺乏原创性,被分析项模糊,自身方法上存在致命缺陷等;与此同时,现象学分析的成果开始减少,甚至开始滋生一些新的伪问题。我将证明,情况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现象学在原则上就不能被应用于经验信念和知识的全部领域,只能用于部分领域——只要认真回顾下一种有时叫作操作主义的现象学,这一事实就会水落石出。根据操作主义的说法,一个给定命题属于的逻辑或认识论范畴是由同样用来考证它真伪方法的不同所决定的。

如果我们仔细想想证实原则在面临困境时所做出的种种改进,就不难看出它的实质。直接断言说,一切有意义的陈述都要么有关经验事实,要么有关表达它们的象征手段,这样太过模糊,说明不了问题。形而上学者和神学家们可以说,他们也汇报经验事实,尽管他们汇报的事实不同,不是经验科学家所感兴趣的,获得这些事实的方式也不一样,它们来自非经验性认知手段,因而完全不属于通过观察或反省所获得的证据所在的范围。如此一来,对于那些声称描述经验的命题,本应该要有一个更加严格的重要标准。证实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用来充当这一标准,据称,它可以干脆痛快地决定一组词语的搭配是否在上述意义上是有意义的,还是没有意义的。最早、最强硬的证实原则声称,一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可证实它的方法;基于这一原则,“P陈述是什么?”与“该怎么做才可以发现P陈述是真实的?”这两个问题在逻辑上是对等的——回答前一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是回答后一个问题的答案。

对此原则提出明确质疑的批评家指出,这一公式明显采用了逆序法;我还没想好证实一个陈述之前就应该知道这个陈述的含义,否则我就没有要证实的对象。如果我都不知道一组符号的含义,又何以断言其真伪呢?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来,了解句子含义(它表达怎样的命题)应该先于调查其真实性,而且句子含义不能用这一调查的可能性来定义——相反,应该用调查的可能性来定义其真实性。然而,这一反对并非如看起来的那样难以对付。支持证实理论的人则回应说,他之所谓“了解证实P陈述的方法”说的是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判断P组符号表达含义的真伪,并且补充说当某人理解一个句子的意思,或者说一个句子有含义的时候,他的意思就是说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判断其真伪,他说还可以这样设想某一事态,如果情况属实(如果存在此事),通常说来,被讨论的句子就是对该事态的正确描述,换而言之,该句子表达的命题是真实的,如果不是这样,表达的命题就是伪命题。于是,理解一个句子(证明它表达了一个命题)就相当于说知道如何着手去查证相关事态,如果事态确实存在,句子的描述就是正确的。说一个句子是可以理解的,说它表达一个命题而无需明确是何命题,也就是说我知道如何着手查找相关情形而无需明确是何种情形。照此说来,任何句子,若是我想不到任何可以佐证它描述正确的经验,对我而言就是没有意义的。经验局限了我的想象——也就是说,我只能设想与我已经经历或想象过的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可能之物在逻辑上等同于可以想象的实在物;凡与此迥然不同之物皆为完全不可想象之物。在此观点看来,实在物就是基于观察而来的、合乎情理的、经过思考的数据,以及从该数据可以推导出的一切。逻辑上可能之物只能通过类比来设想,句子所指如果不在此列就会被认为是没有意义的。

假设我还是坚持这些句子在我看来是有意义的,我使用“意义”一词的含义不是含混不清,就是太过宽泛;我也许是想说这些句子虽没有正式描述,但暗示或者证明某一情形的存在,犹如眼泪是悲伤的证明而无需陈述一样;或者我的意思是想说这些句子激发起我的某种情感,表达或引起一种情绪或态度,激发行动,或者甚至就只是说我知道这些句子中的单个词语的惯常用法,就认为它是有意义的,再说这些句子构成也符合语法和逻辑规则,就跟某些胡说八道的诗歌一样。上述说法乍看起来是貌似合理的,因此成功地淘汰了一些在严格意义上没有意义的表达,因为它们描述的好像不是可想象的经验,可以像休谟建议的那样,被当作形而上学垃圾妥善处理掉。成功经受过这一番严厉考验所剩下的就可以彻底划分为要么是关于可能经验的直接陈述,即经验命题;要么是有关不同种类上述陈述之间关系的二级或更高级别陈述,即逻辑或其他形式科学命题。这就差不多是反形而上学学派所声称的一切了。不过很快就有人指出,他们话虽可以这么说,但这一命题是彻底站不住脚的。

首先,“证实方法”这一观念太过狭隘。如果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它永远只能指当前或者不久的将来发生的对某一断言独一无二、合乎情理的证实。这使得那些关于过去的陈述,以及很多关于现在和将来的陈述拥有了一种乍看起来非常不同于他们自身所拥有的意义。例如,这样一个句子,“半个钟头前还在下雨”,要被看作相当于以下一个或几个陈述:“我现在对于下雨的样子记得比较清楚”,“我的鞋看起来还好,没有特别‘湿’”,“我在看气压计表,发现某种形状的波动”,“如果我问你,‘半个钟头前在下雨吗?’我期待听到类似‘是’一样的回答”。

这种做法实在令人不太满意,至少存在两个同样致命的理由。首先,将所有关于过去(和未来)的命题变成关于现在经验(只有这个我才可以确凿证实)的命题这一做法,给予“现在”一词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指区别于“过去”和“将来”,即惯常含义;另外一个含义是指这词包括“过去”和“将来”;第二种含义完全没有参照物,用了它对陈述毫无增强,在此意义上说一切有意义的陈述只指现在,就等于是在进行毫无意义的赘述。有且只有在第一种意义上,而不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说所有可以确凿证实的命题都只有关现在,才算是说得通,说起某事的现在状态就是为了将它区别于过去和将来状态。

其次,这种转变感觉起来不妥。当一个人说,“昨天下雨了”,他的意思通常不是想说现在关于昨天下雨的经验证据,或者全部证据。因为“是什么的证据”这种关系不具有逻辑隐含的关系,可作证据的命题可能是真实的,而它所要确立的命题可能是不真实的;这两种命题无法对等。我想说的意思是,昨天在下雨,不是想说现在在发生一系列事情证明,怀疑昨天下过雨是没有道理的:我说的雨是昨天的雨,不管今天在发生,或不在发生什么。要确凿证实昨天下过雨(在现象学意义上,证实公决被当作从观察数据进行的逻辑建构),我们要经历过昨天,并且要观察过昨天是否下雨了。要现在来做这一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个句子的意义并不存在严重问题。由此得出结论,要么除了那些关于当下的命题以外,其他一切命题都是无意义的;要么意义不可能依赖于确凿的可证实性。

对于上述情况,支持证实理论的人还可以这么回答,当他们说p的意义在于可证实它的方法,他们不是直接断言两者是对等物,他们只是想说“p有意义”这一陈述包含可能有一些证实它的方法。这一命题永远不等同于证明它的证据总和;除非有人说可能出现观察者可以证实它的情况,否则不能说这句子有任何意义。于是,“p是有意义的”(p是经验的)包含“p是可证实的”,同时又被它包含,但不等于任何用来引证它的实际命题。

此外,他们说的可证实性,不是指实践上的可证实性,而是理论上的;需要理论上的可证实性来消除这种异议,说有些命题是明显有意义但因为技术困难无法证实,只有靠观察者的运气和技术或者可以克服,如“月亮背面有山”这样的命题;还需要理论上的可证实性来确保有关过去命题貌似合理的分析,对于这些命题我们因为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而无法予以证实。我们也许可能出生得更早一些,我们也许可能在别的国家住过;我虽现在无法如愿通过直接观察证实,“恺撒是个秃子”,但不存在什么逻辑上的理由,说我就不可能及时出生在古罗马,看看恺撒是否光头;这理由是有原因根据的,除非我明确肯定自己出生在20世纪,如果是,这一观察只有交由他人完成。不存在理由说“p是可证实的”不能意指“p是被我证实的” 。即使是所谓方法论五花八门的唯我论都是彻底无理由的假定。我可以通过自我类推他人,不管自我的观念要被如何分析。贝克莱对此颇有说法。要证实的确存在这样的观察者,他们的经验与我们的不一样,自然是一项非常不同也更具难度的任务。如此一来,说“p是有意义的”就变成了说,“可以想象(如此认为不会存在逻辑矛盾)有人观察或已经观察过p所正确描述的内容”。这种打了折扣的证实原则的确看来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应用领域,不必努力去做什么“愚蠢的”分析。然而,这一立场远非牢靠。

能用这一假说解释的命题都是单称命题、直言命题,至少在原则上说来可以被适当的观察者予以确凿证实。这就使得有三类命题没法解释,到目前为止,这三类命题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命题:(1)非单称命题;(2)非直言命题;(3)看起来是单称、直言命题但不能通过观察得到确凿证实的命题。

(一)普遍命题明显最难证实。类似“一切s都是p”这种形式的句子,复数形式s指示有无穷多(至少不明确指示数量是有限的),不管是在广延还是内涵上来理解,都不可能被有限数量的观察所证实。换而言之,它根本就不是可以确凿证实的。同样道理也适用于所有包含“任何”、“每一个”成分的命题。拉姆齐以及赞同拉姆齐观点的人试图将这类命题看作逻辑上或经验上的规则或规定,无所谓真伪,也不能被辩护,因为它们一经使用,只要一个否定的例子都可以驳倒它们,说规则可以付诸诉讼或被驳倒当然是荒唐的。然而,它们还是具有明确的经验意义,特别是在广延意义上来理解的时候,不能对此置之不理。

为了接受这一困难的挑战,证实原则被修订,被区分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大家熟悉的强证实,第二种是“弱”证实,用来说明有关客观实在物的普遍命题,以及看起来像是单称的命题,只要它们被认为包含了有关感官数据的普遍命题——这一观点极不容易站住脚。A.J.艾耶尔提出了两种“弱”证实 。根据第一种“弱”证实原则,对于一个给定命题,我们要问,“有什么观察与决定其真伪相关吗?”如果是,命题就是有意义的。这听起来不无道理,但它提示的标准其实太模糊,没法使用 。相关性不是一个明确的逻辑范畴,空想的形而上学体系可能选择说,观察数据对于它们的真实性是“相关的”。我们无法驳回这种说法,除非相关性被给予确切的意义,而这个词本来就用来表达一个从根本上讲是模糊的看法,没法给出确定定义。如此一来,就没法阻止原本用来证实有关客观事物的普遍命题的“弱”证实对所有陈述敞开大门,不管那些陈述可能如何没有意义,只要有人声称某陈述在某种意义上与观察相关即可。相关性要作为区分有意义和无意义的标准没办法行得通:接受它就实际上等于彻底废除证实原则。

艾耶尔应该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又试图提供一种缜密得多的“弱”证实表达方法,一种乍听起来更能恰当满足我们需要的方法 。他说:“为了设法更清楚地表达我们的立场,我还可以换一种思路来表述它……我们可以说它标志一个真实的事实命题……可以从中推导出一些经验[也就是说,可被强证实的]命题,这些经验命题与某些其他前提有联系,但并非只能从这些前提推导出来。这一标准应该足够开明了。”

不幸的是,这一方法又开明得过了头,同上一种检测方法一样无法保证让我们不遭遇无意义。看起来,它所断言的是这么回事:假设有三个命题p、q、r,其中r命题从原则上讲是可以确凿证实的,p命题能弱证实,因而也是有意义的,如果r命题是根据p和q命题得出来的,而不是单独从p命题中得出来的。于是,“所有人都终有一死”是可以“弱”证实的命题,因为“苏格拉底会死”不是从“苏格拉底是一个人”这一命题中推导出来的,而是从两个相关的命题中推论出来的。应当指出,此处“可证实”的意思好像已经不再是说“被证明是真实的”或者“确定无疑地被确立”,而是相当于说“使得可能的”或“貌似真实的”这种更为松散的意义,“可证实的”成为一个含混不清的、经不起考验的概念。无论如何,被弱化的证实原则还是行不通。假设我说:

这个逻辑问题是亮绿色

我不喜欢任何形式的绿色

所以我不喜欢这个问题

我说的是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它的主要前提满足弱证实的定义,也合乎逻辑和语法规则,但是它一看就是无意义的。我们不能回答说,这个前提因为包含范畴混乱而失去诉讼权利,因为它包含另外一种不是“弱”证实的意义标准,这一另外的标准使得“弱”证实没有用处。任何面对上述无意义而无能为力的标准都不适合生存。无论如何,“弱”证实是一个令人生疑的手段,因为它身负证实之名,而无法胜任其实,俨然暗示说存在不止一种经验真理标准。对它有利的主要论据大概在于,除非它是有效的,否则任何蕴含它的理论都应该是错的。既然上面引用的例子反证了其致命的错误,就必须接受这一结果。弱证实无法提供我们需要的标准。

至目前为止,解决这一难题最巧妙的办法是卡尔·波普尔 提出来的。他提议说,只要某一命题可以被一个与之矛盾的单称命题确凿证明是不真实的,这个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命题——就像某条法律的真实性可以被出现的反面例子所否定。虽然这一说法固然可以给有关观察数据的普遍命题提供有效的意义标准,它没有提供任何知识让人了解,是否被称作真实的意义等同于单称命题被称作的意义。这难免让人猜测,不同逻辑类型的命题是真实还是不真实,是可证实还是不可证实的方式都不一样:说它们属于不同范畴就是这个意思,一个命题的逻辑特征由它被证实(或证伪)的方式所决定,两者不过是说同一件事情的不同方式而已。如果这一观点是真实的,倒是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我希望在下文中证明,这一观点是不能被接受的。还应该值得一提的是波普尔的证伪标准,尽管可以顺利应对有关观察的普遍问题,但不能同样很好地适用于有关客观实在物的命题,而证伪标准最初就是针对客观实在物命题而被提出的。不过,我们既然接受了现象学,这个就不再是问题了,也许可以临时接受这一标准。

(二)最初的“强”证实标准所没有的第二类命题是非直言命题。它们与整体密切相关,特别关注整体。逻辑学家经常假定,所有假言命题都是普遍命题,所有普遍命题都是假言命题:说“所有s都是p”就等于说“如果s成立,p就成立”,反之亦然。这当然不对。的确有些假设命题是普遍命题,但另外一些假言命题并非如此。当代实证主义哲学家著作中最常出现的命题,也是讨论意义或证实最不可缺少的命题就是这个大家都熟悉的命题,“如果我抬头,我该会看到一片蓝天”,它毫无疑问是个假言命题,但绝不是什么普遍命题。要证明这一点,只要指出它们是可以确凿证实的就行了。的确,正是因为总有人将所有其他命题都变成这种可证实的命题,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谬论。我要证实上述命题,就抬头观看蓝天:假设真有确凿证实,在此情形下它就会出现。

应当指出,我所证明的实际上比我断言的要更多,我不仅证实了假言命题,还证实了与它有关的命题,“我将抬头,并看见蓝天”。这一点,从本质上而言是不可避免的。尽管相关命题包含假言命题,它没有被对方包含,这两者不是对等的。相关命题是可以证伪的,假设(a)我不抬头看蓝天,(b)我不抬头,也不看蓝天,(c)我抬头,没看见蓝天。只要(c)情形出现,假言命题就被证伪了。如果(a)和(b)不是这么回事,假言命题就只能说是既不真也不假,或者要么真,要么假。

最基本的一点是首先要注意到条件从句“我将抬头”和归结子句“我将看到一片蓝天”不是一种实质蕴涵,否则拒绝条件从句就会证实全部。其次,它也不是严格蕴涵,因为前件可被证实,后件可被否认,而不出现形式矛盾。再次,它也不必然是因果关系。当然,当我说,如果我抬头我将会看见一片蓝天,可能是因为我相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我也可以同样不相信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决定打赌说这会发生,因为我天生就爱打赌,而且这场打赌会更加刺激,如果我认为归纳得出的证据对我并不利;我之所以那么说,还可能是因为它是一个可以驳斥因果法则的例外,并不一定要将它视为是另外一种法则的例子;我之所以那么说,还有可能根本就是出于反对,或任何其他什么动机。我说出自己行为的理性根据无疑将是一个普遍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命题,它蕴含另一个命题,这一命题的真理值正是我的赌注所在,尽管如此,我还是可能选择非理性行动,或者通过反证方法用这个命题来证明它的反面才是正确的:普遍命题“类似条件下的观察者通常看见蓝天,如果他们抬头”包含,但并不被包含于这一命题,“如果某人抬头,他就会看到一片蓝天”;后者与前者完全不对等,即使前者是非真实命题,它还可能是真实命题,而且如前所述,它还可能被确凿证实——这是普遍命题在逻辑上不可能获得的条件。因为,这一命题既是单称命题,又是假言命题,它的主语并非是假言的变量,而是一个可命名的特称。

至此,好像一切都已明了。问题出现在前件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例如,当我说,如果我抬头我将看见一片蓝天,可是我并没有真的抬头。这时,命题看起来就不是可以确凿证实的了。那个机会已经被错过,无法挽回。现在我必须用其他迂回曲折的方法来找证据,“弱”证实这一普遍因果命题,有待证实的命题是普遍命题的一个实例;实例命题也不能被证明比包含它的普遍命题更具有可能性。但是,很显然的一点是,“如果我抬头,我将会看见一片蓝天”这一陈述所表达的命题的真伪还是和从前的一样,尽管这陈述此时已经变成“如果我抬头看过,我本该已经看见一片蓝天”,尽管证实它的方法已经发生改变;该陈述的意义明显不可能改变,因为我事实上并没有抬头。但是,假设可以说,强证实一个给定命题的不可能性必然包含一个与可被强证实的命题不同的逻辑特征,该命题的特征将会改变,仅仅是因为我有或没有选择某种方式的行动。这将意味着,单称假言句子或陈述的意义将取决于它们的条件从句是否成真这一经验事实,这么说无疑是公然的谬论。在我看来,由此可以推断的是,无论是陈述的意义还是逻辑特征,都不可能取决于求证其真实性的措施:只要操作主义者不加限制条件地断言这一点,他们就是错误的。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辩解说,尽管一个没有得到满足的单称假言陈述(或者说,一个条件没被完成的假设陈述)不能以确切事实进行确凿证实,在原则上说来它还是可以被确凿证实的。我事实上没有抬头,所以我不可能确定知道如果我真的抬头了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可是我也许抬头过;说一个观察者不能抬头或没有抬头,并非自相矛盾;从原则上说来,这个观察者处于一个可以确凿证实命题的位置。于是,这些命题的境况,归根结底,并不比那些关于过去的直言陈述的境况更加差到哪里去:它们或许事实上也没有被确凿证实,但它们有可能被如此证实,从原则上说来是可以确凿证实的。这一论点虽然或许貌似合理,但终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假设我处于一个有利位置可以证实这些未经证实的假说,我事实上应该不可能证实其中一些我其实已经证实过的假说:在“不可能”的逻辑意义上说来,我不可能两者都做了。一个永恒的、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所不觉的生命体可以(如果它决定如此)证实所有关于过去、现在和未来现象的直言命题;即使不能证实没有发生的事物,可能发生的一切并没有让实际发生的一切发生。如果它既无所不知,又还无所不觉,如果知道这个还有意义,这一生命体不是通过合乎情理的证实知道这一点的。我希望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这一点。

假设我说的不是一个单称假言命题,而是两个,并且以两难命题的大前提形式出现,两个条件从句互不相容。例如这么说,“如果我留在这里,我就会头疼。如果我不留在这里,我就会无聊”。两个命题在原则上都是可以证实的:但是两者连起来之后即使在原则上都无法证实了,因为它涉及要求我在同一时间处于两个逻辑上不同的状态。当然,我可以引用很多不同观察者在这种两个逻辑上不相容条件下所发现的证据。但是,这种归纳性证据只能是“弱”证实(不管这个不幸的短语可以被赋予怎样的意义)。“如果我现在在北极,我将会觉得更冷”这一命题从原则上说来不能被强证实,因为我不可能同时既在这里又在北极,然后比较两地的气温。要说这种情况只有是当我被界定为只能在这里,或者只能在北极,而不是同时在两地,才会出现这种情况,然而这已经是离题之说了;鉴于此,我得是一个巨人,一只脚站在北极,一只脚站在这间房里,只有那样我才可能确凿证实命题。我固然还可以被界定为其他,但不管被界定的范围和我的能力如何,同样的问题还是会出现;主张一种不能被满足的可能性的命题总是可以被指出自相矛盾,第二个单称假言命题的可证实性与第一个的无法相容并存。

比较正式地说来,就是这么一回事:鉴于每一个经验命题p至少有一个可以构造出一个与之相矛盾的非p命题,那么对于每一个“如果p就q”(且叫作pq)形式的单称假言命题,可以构造出第二个命题,“如果不p就r”(且叫作-pr),其中r可能等同于q,也可能不等同于q。那样一来就可以说,当pq和-pr是既定观察者描述可能数据的命题,两者的确凿证实就是不能共存的,而且其中之一的真理性与另一个的非真理性相容。但是两个命题中每一个单独的命题在合适的条件下是可以确凿证实的;可能被证实或证伪,证明为可能或不可能;它们唯一的逻辑关系是un-co-verifiability——即使从原则上讲它们无法同时被证实。很明显,这不能改变它们各自的意义。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那可以推断说一个命题的意义不必被某一证实方法在逻辑上是否可能这一事实所影响,更不会被这一事实所决定。

至此,我强调的是单称假言命题的情况,因为它们特别清楚地显示如果意义取决于相关的证实方式,那么为了了解这些命题合取的意义,就要了解两个条件是否都为真。这么说不言而喻是错误的。但是它们都是在各种经验陈述的哲学分析中出现的命题,是逻辑结构的基础,是其他命题的基础命题,那些有关公共世界的命题通常都被形形色色的现象学家还原了。

也许还有一个例子可以更加清楚地说明这一情况。假设我和你打赌说,每一个被看见进入这间房的人都会穿黑鞋子。假设“这间房”可以界定为我们两人都认可的,我们具有任何对这间房可观察特征的正确描述,而只要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以感官能力证明它不在其中,被描述为这间房的实体就被认为不存在。在何种条件下这样一场赌注会输或者会赢呢?我们可以首先肯定这一分析命题的真实性,那就是这间房在未来有限时间内都将存在,也许永远都存在。无论是哪种情况,被观察到进入这间房的人同样是有限或无限的。只有当被观察到的参观者是有限的,这间房被观察到从视觉上不再存在为止,而被观察到进入这间房的每一个人都穿黑鞋子,我才能赢得这场赌注。如果情况是这样,这间房永远存在,或者被看见进入这间房的人永无止境,或者两种情况同时发生,而至少有一个被看见进入房间的人穿的鞋子不是黑色的,或者没有穿鞋,我就输了。

还有其他别的可能性,例如,房间永远存在或被看见进入房间的人永无止境,或者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而每一个进入房间的人都穿的是黑鞋子,即使这样,这场赌注的输赢还是悬而未决,因为这命题的真理性还没有确凿证实或证伪。从原则上讲,如果看到一个没有穿黑鞋子的人到来,所有可能的情形都可以证伪。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也是可以被确凿证实的,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又不可能证实。当我们下这场赌注时,从原则上讲我们两个谁也不必知道自己能赢或会输。不过,用来陈述赌局的命题毫不含糊。它不同于“所有人……”这种话,它具有确定意义,要么用来指有限的人(如果这样,确凿证实是可能的),要么用来指无限的人(如果这样,可能无法确凿证实),不会同时指两类人。然而,如果一个命题的意义永远取决于它能够被证实的类型,上述情形就会陷入系统性的模棱两可:我们就会被认为是打了两场赌,一场是赌有限数量的人,另一场是赌无限数量的人。可是,我们的印象是应该只赌了一场,因为我们用“所有人都将……”这种话开始的命题来指的不是很多意义,而只是一种,意思相当于说“没有人不会……”我们这么说是对的。

如同之前那个例证一样,这个例证趋向于证明,如果一个人想要理解一个句子,这个句子声称表述了某人提出的一个命题,找出他在何种情况下认为其真理性成立无疑是有益的,认为其意义取决于某种条件就是对它构成的意义持不正当原则。当然,我无意否认,通常说来我只能找到不同句子之间的区别,例如,有关视觉数据的句子与有关听觉数据的句子之间的区别,有关人的命题以及有关物体、感官数据的命题之间的区别,我只要观察用来证实他们的经验类型就可以了。但是,不能从这里推论说,一个给定命题的证实在原则上说来决定它拥有怎样的意义,因而可以充当逻辑或认识论分类的原则,如此定义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命题不能因为这一理由属于同一逻辑或认识论范畴,或者成为同一逻辑类型问题的问题。在我看来,这正是证实理论和操作主义支持者一贯立场的基础,是谬误。我无意否认意义与证实有关系。但我不赞同说它们之间存在如此一对一的直接关系。

(三)下面我们来谈谈前面提到的第三种类型的命题:看上去好像是直言的,但又无法确凿证实的命题,例如,有关客观实在物或他者自我的命题。现象论的优缺点虽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但是即使我们认为它从原则上讲是正确的,不管它现存的方法多么不合适,我们必须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即在那些经验命题(声称存在一种客观实在物必须被分析的命题)当中,应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这样的命题,它们描述这一物体在观察者看来何以是不同于实际存在条件的条件;换而言之,他是否在观察自己是什么。命题“我手里拿着一支棕色铅笔”可以包含,也可以不包含有关我过去和未来实际或假言数据的命题;有人认为这是“这支铅笔”意义的一部分,另外一些人认为它们只是铅笔存在的证据,不是分析它的成分。这一说法对于观察者的实际或假言数据都同样有效,而不是对我有效。

所有现象学描述中常见的一点就是,当我说这是一支实实在在的铅笔,它就在我眼前,不是幻觉,我的部分意思至少是,我现在正在观察的数据属于一组看得见、摸得着、听得见的数据,这些数据的部分成员是假言命题的主题,这些假言命题描述我应该正在体验的经历,如果我此刻没有处在我实际所在的条件。如上所述,这些命题不是从原则上来讲无法证实的命题,有命题描述我正在实际观察的内容,单是这一事实就足以让有关客观实在物的命题从原则上来讲不能被确凿证实,不管它们是否被认为包括、被嵌入各种因果关系的普遍命题,而在某些哲学家看来,这些命题的确包括了、被嵌入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普遍命题。在我看来,以下说法是可疑的,说普遍命题乍看起来是有关客观实在物的单称命题,这一说法比说后者不是可以确凿证实更为可疑。如果这一点显得是必然的,那是因为一些单称命题在原则上具有不可证实性,这些单称命题只是对于特定时间下(不是过去,不是将来)的物体而言是真实的。

当反现象论者声称,每一种将特定直觉判断力陈述变成经验材料语言的行为,不管它如何富于普通假言命题,都无法完全解释原来陈述的意义,因为客观实在物具有一些无法被观察到的属性;例如,在讨论直觉设想中客观实在物固性的含义时,G.F.斯托特 观察到我们不是将它设想为一种永恒的可能性,而是一种永恒的不可能感觉性,让这些异议显得貌似合理;让斯托特的警句有意义的是,的确存在基于逻辑原则不可证实的东西,无论多少数量的可能观察者通过最彻底的系列观察都无法证实,也就是说,有关我或其他任何特定观察者可以证实内容的命题,如果我们不是处于现在的位置。这是最彻底的现象论必须公平对待的问题,不管它如何成功驱除了有关物质是不可见、不可感、构想模糊之物这一概念的最后残渣。

如果我的上述主张是正确的,证实,无论“强”证实还是“弱”证实,都无法哪怕在纯现象论框架下完成自身任务,因而,不能将证实作为意义的主要标准来产生这一框架。确立这一否定结论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最后,我还想就这一结论所暗示的有关分析物体和其他自我的适当方法多说几句。根据C.D.布罗德 提出的观点,如果我们将关于给定物体的概念看作是从一堆更为广泛的同样协变的特征n中多少随意并不自觉地选择出来的有限的感觉特征(且称之为m)的复合体,那么,对于特定观察者而言构成物体的m,对于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中的不同个体而言,将是不一样的,尽管会为了保证现在交流和理解过去记录的可能而需要相互提到少量的重合特征。

m的特征,一旦被确认有例为证,将会可以证实有限数量的直言命题和可能无限数量的假言命题;并且经常被用来反对现象论的自相矛盾的事实,即任何记录观察的特定命题或系列命题可能是不真实的,而“基于”它们的有关客观存在物的命题又可能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后一种命题不能用来包含前一个命题,或被它包含),这一事实被下列事实所解释,即m是模糊的,而n(在我们看来)是无限的,于是无论你证伪多少m,也不会证明n已经被耗尽。但是,当代表你从n当中选择出来的个人选择m被逐渐证伪的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你可能放弃自己关于此物体存在的信念,因为你的经验并不代表被描述为m的足够特征。

至于某人会在何种条件下出现这一情况,这纯粹是心理上或者社会学上的问题;而我,作为从n共性中雕琢出一个不同于你的m的个人,只能在我们各自选取的m相互重叠的程度上理解你,在你看来与你命题相左的证据可能削弱我的证据,其程度最多就是你的m与我的m相互重叠的程度。即使“m中A个案存在”这一命题比日常生活中的说法要精确得多,作为一个单称命题集合,它还是不可以确凿证实的,因为它的一些成分是假言的,原则上无法证实的;但也不能说它就是可以确凿证伪的,像我们常说的那样,它也具有不确定性和含混性。于是,原本旨在取缔形而上学命题来挽救科学和直觉判断命题的证实原则,甚至无法以其最松散、最微弱的形式应对这些。

他者自我对此更加拒不服从。严格的证实原则似乎要求对他人自我而不是观察者的自我进行行为主义的分析,自我反省数据只限于他本人,因为也只能被他本人确凿证实。如上所言,即使这一主张被拒绝,根据观察者自我类推出来的他者自我的存在至少可以退让到与现阶段哲学关于客观实在物讨论同样模糊不清的地步,每一个自我都被允许至少证实自己的经验,要解释下列句子不是无意义的还是困难的,即使用可证伪性原则来解释都不容易,“我的牙痛比你的牙痛更严重”,“史密斯比琼斯思维更敏捷”。我们说,每一个观察者只能以自己经验担保是否出现某事。无论类似“隐私性”和“公开性”这样的词语究竟被赋予怎样的意义,用来描述怎样的客观实在物证据,内省的状态,通常说来,应该可以在某种意义说来是具有隐私性的,而客观实在物则并非如此:一个既观察我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又观察他人的思想情感的主体间观察者似乎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否则就出现这种荒谬的情况,说我们经历同一场头疼,与说我和他看见同一张桌子并无二致。此处,无论强证实或弱证实原则都无法用来说明问题;然而比较不同观察者经验的命题好像同时既是可知的、经验的,又往往是准确的、真实的。

如果以上说法正确,由此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强”证实提供的标准最多只能应用于非常狭小范围的观察命题,而“弱”证实要么无法充当意义标准,要么在被等同于“强”证伪的条件下成为意义的唯一仲裁人,产生一种现象论,提供的只是一种有关客观实在物和他者自我的命题分析,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由此,可进而推断说,证实类型的标准不能充当将经验命题划分为逻辑范畴的基础。因为那样一来,不仅不能区分记录观察结果的陈述与其他经验命题,也无法让我们区分不同类型的观察结果陈述。鉴于在满足我们需要标准问题上的这种彻底失败,是否我们就要彻底放弃寻求标准呢?甚至宣布说这一需求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说意义是一个不可分析的概念——说理解是看见或听见这类行为的基本形式,说“经验的”是一个基本范畴,除了事实以外不能被解释或定义?也许情况正是如此。

如果是,前文中的陈述表达事实未免太坦率和模糊不清。应该要这么说,可证实性取决于可理解性,而不是可理解性取决于可证实性;只有符合逻辑和语法规则、描述逻辑上可以想象会存在之物的句子,才是有意义的句子,才是经验陈述,才是表达真正的经验命题。不得误会所谓逻辑上可以想象之物这一观念。不能将它与根本上来自罗素那里的观点混淆起来,被当作证实理论的替代品,在后者看来,一个句子只有在下列情况才具有经验意义,那就是其中出现的每一个变量当中,至少有一个变量的价值指示一个具有感性或理性知识的实际宾语,或者可能的宾语;或者,就像有人有时说的那样,当一个判断中所有概念都是先验概念的时候;或者,用更为熟悉的方式说来,当理解一个命题必然导致实际或可能熟悉至少一个出现其中的全程命题的例子。即使我们忽视由此产生的现象论的难题,它也只能是经验意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最多只是一个负面测试。因为我可以说出逻辑和语法都正确的句子,且其变量只包括具有可观察特征的名字,这样的句子可能没有意义,例如,“红色时光不比他的抱负更具有激情”:这无疑会牵涉到一个更加醒目的范畴混乱,但是这一标准,像“弱”证实标准一样,并且因为同样原因,是无法阻止无意义发生的。

意义不能由任何类似机械检验来决定:说一个句子有意义,说我和其他人都理解这个句子,即这个句子表达一个命题,这么一说就相当于不多不少地说,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这个句子是真实的会是怎样的情形。至于说“我能想象得到”的意义,指的是我可以想象得到的,在某方面说来类似我的实际经验,来自观察或思考,记忆或想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知识,后者只能被引用时才可以被描述,不管逻辑上如何远离它的源头,作为一些可决定因素的决定项,我至少熟悉其中的一个;这就如同一个先天性盲人可以通过他拥有的其他感官类推有关视觉经验的命题一样。可想象之物必须与实际经验相似这一命题是分析性命题,是“可想象的”一词究竟是什么意思的一部分。因而,说想象一个在所有方面都与我自身经验不相似、完全不同的经验,就是在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它既暗示在此过程中,我可以将自己习以为常的逻辑范畴应用到这一经验中,只要它被称作经验,又暗示我不能这么做,由于它被宣布与我的经验完全、彻底不同。

在拙劣意义上的形而上学陈述没有意义不是因为它们不能被证实,而是因为它们声称它们的描述使用的是一种与我们通常用来描述我们认为可以从经验上描述的语言,一种据说是可以超越这种经验的东西,不能通过任何类比来传达。既然可以想象得到的限度,如果我们说这些话是当真的,是由我们熟悉的类比来决定的,要否认这种相似性就相当于说这一命题假装描述的就是不可想象的;即,它不是一个真实命题,但当“意义”在经验含义上是描述性的意思,而不是情感性的或者激发性的,一个无意义的陈述(在语言角度上类似有意义的陈述)。这一陈述是不可证实的,因为一旦检验起来,就会被证明是无意义的,而且不是反之亦然,它是一个无意义陈述,因为其中所使用的符合逻辑和语法的词语要么显示出一个真正混乱的结果,要么显示出无论出于任何理由或动机追求意义模糊不清的结果,因为这些词语被使用的方式与正常使用它们来描述经验世界的方式太不一样。所以,尽管它们可能类似真正的描写性表达,无论它们还可以或不可以达到什么目的,它们的确什么也没描述。 M9NW6eGeBgJm1KXJY8/MUfOF5xM/NzUXvgtogyvj8F9tHPrpCfQl9BkZ+cZIwu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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