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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溯及最初契约的必要性

即使我接受所有在此之前所驳斥的观点,专制主义的支持者也不会因此获利。在制服民众和管理社会之间始终存在着莫大的差别。一群分散的人相继地屈服于一个人,不管这群人的数量多少,我从中只看到主人和奴隶的形象,完全看不到人民和他的首领的形象;你可以称之为聚合体,但绝对不是一个联合体;其中既没有公共福利,也没有政治体。即便这个人奴役了半个世界,也永远都只是个人;他的利益因为与他人的利益相分离,也永远只是个人利益。如果这个人死亡,那么他的帝国便随之分崩离析,正如一棵被大火焚毁后化为一堆灰烬的橡树。

格劳秀斯说,人民可以献身于国王。因此,据他所言,在献身于国王之前,人民就已经是人民了。这种奉献本身是一种公民行为,它以公共决议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考察人民选举国王的行为之前,最好先考察人民成其为人民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必须在选举行为之前,是社会真正的基础。

事实上,若是不存在任何事先的约定,少数人服从多数人选择的义务何在?支持一个主人的一百个人为十个反对他的人投票的权利又从何而来?除非选举是全体一致的。多数选举的法则本身就是契约的订立,并且以至少存在过一次一致同意为前提。 nkE1OM7JijRxa+29SMum7CAOuQ8792mcZUtAae8ff8cQkjU1X592CYSscJx3JK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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