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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奴役

既然任何人都不拥有对其同类的自然权力,且武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只有契约才可能成为人与人之间所有合法权力的基础。

格劳秀斯说,如果个人可以转让他的自由让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何全体人民不能转让他们的权利从而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这里存在不少有待解释的模棱两可的用词,但我们先限于谈“转让”这个词吧。转让即赠予或出卖。然而,一个将自己变成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赠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至少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出卖自己:但人民为何要出卖自己?一个国王远不能为他的臣民提供衣食,他只是从他们那里获得自己的衣食,据拉伯雷 所说,国王的生活可不俭朴。难道臣民献出自己的条件是让人也取走他们的财产?我看不到他们还剩下什么东西可以保留了。

有人会说暴君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的安宁。即便如此,如果暴君的野心给臣民引来的战争,他不知餍足的贪婪及其政府的欺压对臣民造成的损害尤胜于臣民的纷争,那么臣民又能从中得到什么呢?如果这种安宁本身就是他们的一种不幸,那么他们又能从中得到什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安宁,这难道足以让人感到在里边过得舒适了吗?被囚禁在库克罗普斯 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里边安宁地生活,等待着轮到他们被吞食。

说一个人无偿献出自己,那是一件不可思议且荒诞不经的事。做出该行为的人丧失了理性,单凭这一点就可以得出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说全体人民无偿献出自己,则等同于设想全体人民都是疯子。疯狂不能造就权利。

即便每个人都能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他们生来为人,生来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自己,除了他们自己,任何人都无权支配他们的自由。在到懂事的年龄之前,父亲可以为了孩子的存续和福利,以他们的名义规定一些条件;但是不能无条件地、不可撤回地献出他们;因为这样的赠送违反自然秩序,并且超越了父亲的权利。因此,为了使专制政府合法化,在每一代,都必须由人民做主决定接受它或是摒弃它:但这样的话,这个政府便不再是专制政府。

放弃自由意味着放弃人的身份,放弃人权,甚至是放弃他的责任。对于任何放弃一切的人来说,没有任何可能的补偿。这样的弃绝与人类的本性相悖。剥夺他意志的一切自由就是剥夺他行为的所有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享有绝对的权力,又规定另一方要无限地服从,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效而矛盾的契约。对于一个我们有权要求一切的人,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这一点难道不清楚吗?而这个既不等价也没有交换的唯一条件本身不就已经造成该行为的无效性了吗?因为,既然我的奴隶的一切都属于我,他的权利就是我的权利,那么他对我还享有什么权利呢?这个我对于我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就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

格劳秀斯和其他人从战争中得出了所谓的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他们认为,战胜者有权杀死战败者,后者能够以自由为代价,赎回他的生命;这是一个合法的契约,因为它对双方都有利。

但是很显然,这种所谓的杀死战败者的权利绝非源于战争状态。因为生活在原始独立状态之中的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恒定的关系,从而不足以形成和平状态或战争状态,他们绝非天生的敌人。构成战争的并非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物质之间的关系;战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简单的人际关系之中,而只能源于实物关系。无论是在根本没有恒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还是在一切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中,人对人的私人战争都不可能存在。

个人之间的格斗、决斗、争斗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状态,至于一些得到法国国王路易九世的法令许可,并被上帝的和平所中止的私人战争,则是封建政府的滥权,而封建政府只不过是种荒谬的体制,一种违背自然法则以及一切正当政治的体制。

因此,战争绝不是人对人的关系,而是国家对国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之间只是偶然地成为敌人,但他们绝不是以人的身份,甚至不是以公民的身份 成为敌人,而是以战士的身份;绝不是以祖国成员的身份,而是以它的捍卫者的身份。最后,鉴于在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不能确立任何真正的关系,因此任何国家都只能以他国为敌,而不是以人为敌。

这个原则甚至与任何时期所确立的准则相一致,并且与所有开化民族的不断实践相符合。宣战与其说是对国家的宣告,不如说是对臣民的宣告。外国人,无论君王、个人还是民众,如果未经向国王宣战而抢劫、谋杀或是挟持臣民,那么他就不是敌人,而是强盗。甚至,一个正直的君王在大战期间可以夺取敌国所有的公共财产,但是他必须尊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他所尊重的那些权利同时也是他自身权利存在的基础。战争结束亦即对敌国的摧毁,战胜国有权杀死敌国的捍卫者,只要他们手持武器;但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敌人的工具,那么他们就重归单纯的人的身份,别人不再拥有处置他们的生命的权利。有时,我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却不能屠杀它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除了夺取胜利,战争并不具有其他不必要的权利。这些原则不是格劳秀斯的原则,它们并不以诗人的权威 为基础,而是源于事物的本质,并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

对于征服权来说,最强者的法则是其唯一的基础。如果说战争绝不赋予战胜方屠杀战败方人民的权利的话,那么这个战胜方所不拥有的权利,便不能成为奴役战败方的权利的基础。人们只有在无法将敌人变成奴隶的情况下才有权杀死敌人。因此,将他变成奴隶的权利并不源于杀死他的权利。从而,让他用自由来赎回他的生命是一种极不公正的交换,因为人们对于他的生命不享有任何权利。将生死权建立在奴役权的基础之上,同时又将奴役权建立在生死权的基础之上,这不是显然堕入了恶性循环吗?

即便假设存在这种屠杀一切的可怕权利,我认为战争中造就的奴隶或是被征服的人民对于他的主人除了被迫服从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义务。夺走他身上等同于生命的东西,意味着战胜者根本没有赦免他的生命,他只是以利己的方式屠杀他而非毫无所得地屠杀他。因此,战胜者获得的仅仅是对于战败者的附着于武力的权威,战争状态一如既往地存在于他们之间,甚至他们的关系就是战争的结果,而战争权利的行使并不以任何和平条约的订立为条件。就算他们之间订立了条约,这种条约也远非打破了战争状态,而是意味着战争的延续。

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考察,奴役权都是无效的,不仅是因为它的非法性,也是因为它的荒谬性和毫无意义。“奴役”和“权利”这两个词是矛盾的,它们之间相互排斥。“我与你订立一项责任全归你,而利益全归我的条约,只要我高兴我就遵守,且只要我高兴你也得遵守。”这种言论不管涉及人对人还是人对于人民,都是一样荒诞不经。 w8Hcth0wcpYz6rX0Pb9X7ohZKUDfyuLOVtHAF/9Bq4KMvDj4sISoRfIdgTuG59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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