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来自由,却无处不身同奴隶。自认为是他人主人的人,必然比他人更受奴役。这种改变是如何形成的?我不知道。是什么令这种改变合法化?我认为自己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仅仅考虑武力及其产生的效果,那么我会说:当一国人民被迫服从并且服从的时候,挺好;一旦他能够摆脱桎梏并且这么做了,那就更好;因为通过剥夺他的自由的权利来恢复其自由,说明他重获自由是合法的,或者说,剥夺他自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但是,这种权利绝非源于自然,而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问题在于了解这些契约。在谈论这些契约之前,我应当先证明我刚刚提出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