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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主权的不可分割

基于与主权不可转让同样的理由,主权不可分割。因为意志要么是普遍的 ,要么是非普遍的;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在第一种情况下,这种公示的意志是主权约定,并且构成法律;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它只是个别意志或行政约定,至多构成政令。

但是我们的政治家 由于不能在理论上分割主权,便在对象上对其进行分割。他们将主权分为权力和意志、立法权和执行权、税收权、司法权和战争权、内政权和外交权。他们时而将所有这些部分混在一起,时而又将它们分割开来。他们把主权者变成了一个由镶嵌物构成的怪诞的存在,就如同他们用几个身体组成一个人,其中可能有一个身体的眼睛,另一个身体的手臂,还有另一个身体的脚,仅此而已。据说,日本的江湖艺人当着观众的面将一个孩子肢解,然后将他的四肢一一抛向空中,掉下来的时候便成了一个四肢健全的活生生的孩子。这有点像我们的政治学家玩的骗人把戏:他们用一种足以在集市上表演的魔术,在将社会共同体肢解后,又以不为人知的方法将这些碎块重新组装起来。

这个错误源于没有形成对最高权力的正确观念,并且将这个权力的派生物误认为是它的组成部分。比如,将宣战书和媾和书视作主权文件,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这些文件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适用,亦即一种确定法律案例的个别文件。这一点在确定与法律这个词相关的概念之时便可明了。

同样地,根据其他的划分,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每次认为看到了被分割的主权,那都是错的;而我们视作这个主权组成部分的权利都是主权的附属权,它们仅仅是最高意志的执行,始终必须以最高意志的存在为条件。

我们简直难以形容,当政治法方面的作家想要根据他们既定的原则判断国王和人民之间各自的权利时,这种准确性的缺乏使他们的论断变得多么晦涩难解。每个人都可以在格劳秀斯的著作 第一卷第三、第四章中看到,这个博学的人和他的译者巴贝拉克是如何在他们的诡辩中纠缠不清、迷惑不解的。他们既害怕说得太多从而超越了他们的观点,又担心说得不够不足以表达他们的见解,还担心会冒犯他们想要调和的利益。逃亡到法国的格劳秀斯对祖国心存不满,想要奉承路易十三,他将自己的书献给路易十三,不遗余力地剥夺人民所有的权利,使尽手段将这些权利授予国王。这恰恰也是巴贝拉克的兴趣所在。巴贝拉克将他的翻译献给了英国国王乔治一世。然而不幸的是,他将雅克二世 的驱逐出境称为逊位,这迫使他态度谨慎,闪烁其词,支吾搪塞,以免把纪尧姆 说成是一个篡位者。如果这两个作家采用了恰当的原则,那么所有的困难就迎刃而解了,他们就可以始终逻辑一致。然而,假如说真话,那他们就会遇到难题,但也会受到人民的欢迎。可是,真话并不能带来幸运,而人民也无法给予他们大使职务、教授职位或年金。 MifTLApgEOLtdCJZ4Evh2AJl+HMxNxFSBgNs2fiHJJGckyxKzM9HA34Sh0Bmwb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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