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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主权的不可转让

以上所确立的原则之首要且最为重要的结果是,唯有普遍意志才能根据国家创立的目的,亦即公共福利来领导国家力量。因为如果说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正是这些利益之间的一致令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恰恰是这些不同利益之间的共同之处形成了社会关系,若是所有这些利益没有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那么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因此,社会的管理应当完全根据这个共同利益来实施。

因此我认为:主权纯粹是普遍意志的实践,它永远都不能转让;主权者仅仅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它只能自己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意志不能。

事实上,如果说个体意志与普遍意志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不无可能,那么至少这种一致要达到持久和恒定是不可能的。因为个体意志因其本性倾向于偏私,而普遍意志则倾向于平等。我们更不可能获得对于该一致的保证,即便它总是存在;因为这不是人为的结果,而是偶然的结果。主权者完全可以说:我目前的意愿与这个人的意愿一致,或者至少是与他所表达的意愿一致;但是他不能说:明天我的意愿与这个人的意愿依然一致。因为让意志给自己套上未来的锁链是荒谬的,同时也因为,不是由意志来同意任何与意愿者的福利相悖的事情。因此如果人民仅仅承诺服从,那么他就会因为这一行为而解体,并且失去人民的品质;当主人出现的时候,就不再有主权者,自此政治体毁灭。

这绝不是说,只要可以自由地表示反对的主权者不反对,那么首领的命令便不能被认为是普遍意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普遍的沉默推定人民的同意。这一点还有待详细解说。 x3s2SUWAMuq757qB791L28aseaZ67piVAFyVamwQ6mSoEVb13pJT5uWSNZ6N++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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