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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论财产权

在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都以自己当时的原样状态,将自己和所有的力量奉献给它,其中包括他所拥有的财产。这并不意味着通过这种行为,占有在转手之际改变了性质,成为主权者所有权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城邦的力量远远大于个人的力量,公共占有在事实上也更强大、更加不可改变,虽然它并不更加合法,至少对于邦外人来说是如此。根据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基础的社会契约,国家相对于它的成员而言,是他们所有财产的主人,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国家是根据从个人那里得来的最先占有者权 而成为其财产的主人的。

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尽管比最强者的权利更加真实,然而也只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成为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自然地有权拥有一切他所必需的东西,但是,令他成为某种财产所有者的积极行为,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产的所有权。一旦他的份额确定,他就必须以此为限,从而对于共同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这就是为何在自然状态中如此脆弱的最先占有者权却受到每个社会人尊重的原因。人们尊重的更多的是这种权利中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非属于他人的东西。

一般来说,在任何土地上许可最先占有者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这块土地上还没有任何居民;第二,只允许其占据维持自身生存所需要的数量;第三,占有并不是通过一种徒劳的仪式,而是以劳动和耕种的方式得以实现。这是在缺乏法律凭证的情况下,所有权应当得到他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事实上,把需要和劳动与最先占有者权联系在一起,这难道不是将这种权利尽可能地扩大了吗?可以不给这种权利设定界限吗?是否踏足于一片公共的土地就足以立刻声称成为其主人?是否有能力将其他人暂时驱离就足以剥夺他们重回这片土地的权利?除了通过应受惩罚的篡夺之外——因为它从其余的人那里夺走了自然赋予他们的共同居所和食粮——一个人或是一族人民又如何能够夺得一片广阔的土地,并且剥夺整个人类对它所享有的权利?当努涅斯·巴尔博亚 以卡斯蒂利亚国王的名义在海岸上占有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的时候,这是否足以剥夺所有居民对它们所拥有的权利,并且将世界上所有的君主排斥在外?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这些仪式无谓地增加,天主国王 突然只要在他的书房里就可以占有整个世界,除了接下来要从他的王国里扣除之前被其他君主占有的部分。

让我们设想一下,个人毗连的、合并在一起的土地是如何成为公共土地的,而从臣民本身扩展到他们所占有的土地的主权权利,又是如何具有物权和人身权的性质的。正是这些让土地的占有者陷入更大的依附性之中,并且将他们本身的力量变成了他们忠诚的保证。古代的君主似乎还没怎么感受到这种好处,因此他们仅被称为波斯人的王、塞族人的王、马其顿人的王,他们似乎更多地是将自己视作人的首领而非国家的主人。而当今的君主则更加巧妙地称为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英国国王等。在拥有土地的同时,他们又稳当地掌控了土地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的独特之处在于,共同体接受个人财产远非剥夺他们的财产,而仅仅是确保他们对于财产的合法占有,将侵占转化为真正的权利,将享有转化为所有。因此,占有者被认为是公共财产的保管人,他们的权利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国家全力维护其不受外国人的侵犯。通过一种有利于公众,但更有利于个人自身的让与,可以说,他们获得了奉献出去的一切。只要区分主权者和所有者对于同一地产所拥有的权利,这个悖论便很容易解释。我们之后会谈到这一点。

也有可能人类在什么都没有占有的情况下就开始结合起来,之后夺得一片足够他们所有人使用的土地,他们共享土地,或者他们之间平均或按主权者规定的比例瓜分土地。不管这种获得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每个个人对于他自己的地产的权利始终隶属于共同体对于所有人的权利。如若没有这种隶属关系,那么社会联系中便不存在团结一致,而主权行使中也不具备真正的力量。

在本章和本卷末,我要指出构成整个社会体系的基础:“基本条约并不摧毁自然平等,相反地,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替代了自然所赋予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尽管他们可能在力量和天赋方面存在不平等,但是根据契约和权利,他们人人平等。” X8ZoDZZgN0qPWrMruNvgL3NuHR+cNkKXnp/BbSdU3i0BB7bvtjVhySJ84GLf+n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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