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过渡给人类带来了十分显著的变化。一方面,其行为中的本能被正义所替代;另一方面,其行为被赋予了之前所不具备的道德性。因此,只有当责任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欲望的时候,在此之前仅关注自身的人类才能发现自己被迫根据其他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其习性之前先咨询其理性。尽管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一些得之于自然的好处,但他也从中获得了更大的益处。他的才能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得以拓宽,他的情感变得高贵,而他的灵魂则整个提升到了如此的高度,以至于若不是这个新环境的弊端往往令他堕落到起点以下的话,他应当会对这个将他永远地从原始状态中解救出来的幸福时刻感恩连连,因为它将一个愚蠢而狭隘的动物变成了一个智慧的存在,一个人。
让我们将这种得失权衡简化为容易比较的用语。人类因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他的自然自由和对于所有吸引他,且他能得到的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因社会契约而获得的,则是公民自由和对于他所占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在补偿权衡之中不发生错误,必须明确区分自然自由和公民自由,前者只以个人力量为界限,而后者则由普遍意志限制;必须明确区分占有和所有,前者仅仅是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或武力的效果,而后者则只能建立在确实的凭证的基础之上。
在以上所述的基础之上,我们还可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中添加道德自由,只有它才能让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受欲望的驱使是奴役,而遵守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但是,我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说得太多了,而在这里自由这个词并不属于我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