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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

我假设人类曾经到达过这样一种境地:在自然状态下危害他们存续的障碍,其阻力超越了每个人维持自然状态所能够使用的力量;从而这种原始状态再也无法延续,人类若不改变其生存模式便要消亡。

然而,由于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是只能聚合、引导这些现有的力量,他们再也没有其他自我保存的方式,而是只能通过聚集可以超越阻力的力量之和,在唯一动机推动之下,让这些力量行动一致。

这种力量之和只能产生于多人力量的合作,但是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存续的首要工具,那么如何能够在不损害自己的前提下运用它们,同时又不忽略对自己应有利益的照料呢?于是这个困难又被引回到我的议题之中,可以将之表述如下:

“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凭借它可以运用所有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形式使得每个结合者虽然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但是只服从自己,并且一如既往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该契约的条款完全由契约的性质所决定,以至于最细微的改变都会令其无效、失去意义。因此,尽管这些条款可能从来不曾正式发表,却到处一致,被所有人接受和默认;以至于一旦社会契约遭到违背,每个人都因此重获他的最初权利,以及曾为了约定自由而抛弃的自然自由,同时失去他的约定自由。

这些当然的条款简化为一个条款,亦即每个结合者将他自己及其所有的权利整体让与整个共同体。因为首先,每个人都奉献全部的自己,每个人的条件等同,既然如此,将这个条件变得让其他人难以忍受,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毫无裨益。

此外,这种让与是毫无保留的,结盟是如此地尽善尽美,以至于任何成员都不再有任何的要求:因为假设某些个人还保留某些权利,那么由于在他们和公众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的上级能够做出评判,由于每个人在某些问题上就是自己的评判者,很快就会自认为在所有问题上都是如此,自然状态因此得以延续,社会必然沦为专制或归于无效。

最后,每个人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也就相当于没有将自己奉献给任何人。既然我们可以从每个结合者那里获得自己让与他的同样的权利,那么我们便赢得了所有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同时也获得了更多保存自己所有物的力量。

因此,如果我们从社会契约中剔除不属于其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我们中的每个人将其自身及其所有的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而将每个成员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纳入整体。

此时,这种结合契约产生了一个道德集合体,而非每个缔约者的个体。道德集合体的成员人数与议会的投票数相等,正是通过这个契约,道德集合体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我,获得了它的生命和意志。这个因此通过所有其他人的结合形成的公共人,以前被冠以城邦 之名,现在则被冠以共和国或政治体之名,当它消极被动时,它的成员称之为国家,当它积极主动时,则被称为主权者,而将它与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之为政权。至于合作者,他们的集体称为人民,而作为最高权力的参与者的个体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的个体则称为臣民。但是这些用语经常彼此混淆,互换使用;我们只要知道当它们被完全精确地使用时如何区分就行了。 /+Aj7yw6be1fokaXenUiw9bBT2SbHFG+pwFYS7LuG0ZezGfScVuW1Y0C3nYaT8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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