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制定处理医疗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在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发生时启动。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领导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部门的主要职责、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重点、工作机制和要求,明确报告制度、工作程序和步骤。
1.发生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2.成立以院长为首、业务分管副院长、职能部门(院办公室、医务处、护理部等)负责人参加的医疗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调查、核实、协调、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3.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经治医师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院医疗安全主管部门(白天为医务处,夜间为总值班)。院医疗安全主管部门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向院长报告。护理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争议,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由医院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健康的进一步损害,严重者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
5.由医务处组织院内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科主任或当班最高级别医师。必要时,组织外院专家会诊。抢救患者,查找原因。
6.科主任与医务处共同指定人员接待患者家属,由专人解释病情。
7.由医务处根据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决定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8.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医务处以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指定相关部门保管。
9.如患者死亡,应尽全力动员尸解,病历上应有记录。
10.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11.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至医务处,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2.遇家属或患者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派出所人员到场,按治安管理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