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
“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
“例如,法国革命废除了封建的所有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
“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财产出现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
“或者,你们说的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吧?
“但是,难道雇佣劳动、无产者的劳动,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吗?没有的事。这种劳动所创造的是资本,即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只有在不断产生出新的雇佣劳动来重新加以剥削的条件下才能增值的财产。现今的这种财产是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中运动的。让我们来看看这种对立的两方面吧。
“做一个资本家,这就是说,他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
“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
“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
《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共产主义特征也是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
必须完成的任务。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第一分钟里就可以一蹴而就完成的。在谈到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时,恩格斯的回答是:“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
不过,“只要向私有制一发起猛烈的进攻,无产阶级就要被迫继续向前迈进,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全部交换都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国家手里。……无产阶级的劳动将使国家的生产力大大增长,随着这种增长,这些措施实现的可能性和由此而来的集中化程度也将相应地增长。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国家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灭亡,金钱将变成无用之物,生产将大大增加,人将大大改变,以致连旧社会最后的各种交往形式也能够消失。”
上面最后这段恩格斯的话的中国特色版本就是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今天的中国还没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但不等于今天的中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不等于中国搞的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其实是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致力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要做到这“两个消除”,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发展公有制。换句话说,私有制的消灭程度,或者说,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高低,是社会主义发展程度的标志。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1953年9月,周恩来同志在全国政协常委扩大会议的总结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就是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比重中逐步增长的时期。”
这不仅表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方向是不断壮大国有经济,而且说明这种国有经济必须是属于无产阶级的。中国改革开放后通过并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里把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这种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典型特征。
在谈到土地国有化时,马克思还指出:“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与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政权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
不过,土地国有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是可行的。“不但有可能,而且是最纯粹、最彻底、最完善的资本主义。”
除此之外,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恩格斯也提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他指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或者没有托拉斯,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管理。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要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但是在顶点上是要发生变革的。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这里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
很显然,社会主义的国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国有制。后者的国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而是国家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从而它与西方国家的政府一样只是为资产阶级统治集团服务的,而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而前者的国有制是全民所有的,要为人民服务,它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国家经营的所有制,准确的说法是民有国营制。而中国国内的所谓民营企业只不过是私有企业而已。而一些人把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使部分私人参股的原国有企业在改制后仍然称为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是不对的。这类企业只能叫公私合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否则就是视私人股权为无了。
1925年6月9日斯大林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演说中指出:“国有化的土地、国有化的工业、国有化的运输业和信贷业、垄断化的对外贸易、由国家调整的国内贸易,——这一切都是能够用来发展我国工业的‘追加资本’的新泉源,这些新泉源在任何一个资产阶级国家中都不曾有过。你们知道,无产阶级政权已经利用这些以及和这些相类似的新泉源在发展我们的工业了。你们知道,我们在这条道路上已经取得了一些相当重要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国有经济的发展也为中国经济迅速建立相对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立下了汗马功劳,并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主导力量。
有人提出:“在封建社会内部可以产生资本主义的成分或因素,因为这两种生产关系都具有同样的私有性质,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却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成分,因为这两种生产关系的性质是根本对立的。”
但是,“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共产主义移民区和工人合作工厂的出现,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恩格斯还指出:“欧洲三个文明大国——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来改变社会结构的那种急剧的革命,现在已经是急不可待和不可避免的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结论是由上述每个国家各自单独得出来的。这一事实雄辩地证明了,共产主义并不是英国或其他什么国家的特殊情况造成的结果,而是以现代文明社会的一般情况为前提所必然得出的结论。”
在共产主义移民区和工人合作工厂中体现出来的集体所有制无疑将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的所有制形式。而在谈到重建个人所有制时,马克思也指出:“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
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出现的合作制,与社会主义社会里的合作制还是存在着不小的区别的。“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同样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现实中,当我们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但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同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连接起来的时候,这里也就出现了第三种企业的问题,即合作企业的问题,从原则意义上说,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
马克思在批判巴枯宁时提到:“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农业短工取代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迄今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有产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从他们的状况来看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当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和城市工人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这样做;尤其不能像在巴枯宁的革命进军中那样用简单的把大地产分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地产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
马克思还指出:“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政权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个人或工人合作社,这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促使‘地租’逐渐上涨,反而为土地占有者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靠生产者来养活自己。”
而邓小平同志在谈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时也指出:“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这里的第二个飞跃就是为了避免重犯巴枯宁的错误,就是认识到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局限性。同时,这也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是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但它还不是集体经济,不能算作集体经济。
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只能算是公有制的一种不发达形式。民有国营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并存意味着这两种经济成分或基本生产成分之间的分工和产品分配只能采取商品交换的方式。斯大林曾经指出,将来在这两种基本生产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来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
这也是为什么邓小平同志会说“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