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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普遍与模型

形式是如何得到的?柏拉图在《理想国》第10卷596a5有一个说明。他说,如果有一类事物分享了同一个名称F,我们就可以确定有F这个形式存在。比如,如果说衣服是美的,人是美的,画是美的,那么就可以确定有“美”这个形式存在。这样,形式便是多上之一,是多种具体事物所呈现的共性,是能够应用于多种事物的共名。

在《斐多篇》102b中,柏拉图也说,每一个形式存在,分有它们的事物从它们那里得名。这是因为分有它们的事物都包含该属性。我们之所以能说衣服是美的、人是美的、画是美的,就是因为它们分有了同一个形式——美。衣服、人和画是多,可以相互替换,但它们却都可以为一个共同的名称——美来谓述。换言之,这个“美”就是衣服、人和画的共同谓项。

在印欧语系中,最基本的表达思想的句子类型是“S is P”。形式或形相是这一主谓结构中的谓项。在柏拉图看来,在这个句子中,谓项P是最重要的,可以用来述说一类事物。

衣服是美的,

人是美的,

画是美的,

…………

在这些句子中,主词可以不断变化,而谓词相对于同一类事物是不变的。

所以共同谓项比单个主体真实。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则反柏拉图而动。他认为,重要的不是谓项P,而是主项S。比如:

苏格拉底是白的,

苏格拉底是人,

苏格拉底是哲学家。

…………

在这类句子中,重要的是作为主语的苏格拉底。其他的谓项,无论“白的”、“人”或者“哲学家”都是作为属性归属于苏格拉底的。主体是hupokeimenon(躺在下面的东西)。hupokeimenon后来在拉丁文里译成substantia(站在下面的东西)。可由于在《范畴篇》中作为hupokeimenon的是ousia,substantia也成了ousia的翻译。其实ousia从to be的阴性分词而来,与being(“是”或存在)同义。亚里士多德把它说成是第一意义的绝对的“是”或存在。substantia在英文里变成substance,在中文里常译作“本体”或“实体”。

共同谓项即是普遍。按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中的定义,普遍是可以述说许多事物的东西;而特殊则是不可以述说其他事物的东西。由此看来,柏拉图的形式或形相是普遍,他的形式论或形相论是一种关于普遍的理论。

什么是普遍?普遍如何存在?普遍以什么方式和具体的事物相联系?这些问题一直是西方形而上学的核心问题。在当代的形而上学中,关于普遍是什么有三种主要立场:唯名论(nominalism)、概念主义(conceptual-ism)和实在论(realism)。当然,每种立场下又可以分为很多类型。唯名论认为普遍是一种名称。概念主义认为虽然普遍只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之中,但却反映了一类事物的意义。实在主义则认为普遍不是存在于人头脑之中的,而是存在于外在的世界之中。但是这三种学说每一种都有其问题:唯名论的观点无法解决在我们的生活世界中普遍的意义问题。概念论无法搞清楚意义的对象是什么。实在主义者则无法解释清楚普遍的实在性是如何存在的。

柏拉图的观点属于第三种类型。形式作为普遍不仅仅是共名和共同谓项,而是一种客观的性质,是一类事物自身的属性。形式作为普遍与事物的定义有关。苏格拉底在《尤息弗罗篇》中追问尤息弗罗什么是“虔敬”。尤息弗罗开始给出的答案是,“虔敬是惩罚犯罪者”。苏格拉底教育他说,这只是一个例子,而不是定义。对“什么是X”这类问题的回答应当找到一个形式(eidos)F。它呈现在一切被称为F的事物中,是所有F事物都共有的F这一共同属性。因为它,F的事物才成为F。一个适当的定义必须找到这样的形式。这一定义不是说明该术语的日常用法,而是要揭示该术语所代表的客观的共同本质。正是由于这一客观属性的存在,才使得相应的术语有意义。因此,关于“虔敬”的定义,尤息弗罗应给出“虔敬”的形式或形相。它是为所有虔敬的行为所共有的并使其成为虔敬的普遍属性。它能解释所有被称为虔敬的行为为什么是虔敬的。这样,柏拉图的形式不是约定俗成的共名,不只是名词意义,而是事物的真正客观的属性。

进一步,柏拉图的形式与形相不只是客观的普遍属性,它们还是可摹仿的原本,是范型。在《尤息弗罗篇》6e4,苏格拉底说一旦找到虔敬的形式,我可以仰望它,把它看作一个模型、一个标准来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是虔敬的。在《理想国》第10卷,床的形式被看成是木匠用来制作床的模型。在第5卷针对格劳孔的第一套论证中,苏格拉底也说,爱景爱色的人生活在梦幻中,因为他们分不清原本与摹本。

作为样本,形式自身必定绝对完美。形式自身必定具有其摹本的属性,而且是它自身所代表的属性的最完美的代表。美自身必定是美的,大自身必定是大的,善自身必定是善的。这就是说,柏拉图的形式是一种自我谓项。作为共同谓项,形式不仅述说于个别事物,也述说于其自身。所以,美本身、善本身、大本身不是我们所理解的概念或者类本质的话,说美的概念自身是美的,大概很荒唐。但是,柏拉图的形式本身是一种外在于我们头脑的客观存在物,因而其可以具有属性。这当然不是说自我谓项是好懂的观点。

除了作为普遍与样本外,形式又是原因。形式具有解释功用。我们要找到一类事物的形式,乃是因为由于形式,一切事物才具有形式所代表的属性。柏拉图在第5卷中说,由于美的形式,一切美的事物才成其为美。因而,美是具体美的事物的原因(aitia)。这里的原因和我们今日说的原因(cause)并不完全相同。在近现代哲学中,原因是与结果(effect)对应的。当柏拉图说,由于美的形式,美的具体事物才成其为美的时候,他并不是在原因与结果这种意义上描绘形式。他是要给世界提供一个理由(reason)、一个解释(explanation)。形式作为原因更接近于今天的“因为”(because),是要回答“为什么”(why)的。

根据《斐多篇》,把形式作为原因,是一种假设(hypothesis)。苏格拉底在这篇对话中说,他在刚接触哲学的时候学的是自然哲学,但是自然哲学对于很多事情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解释。比如,自然哲学都无法解释当他被雅典人判处死刑之后为什么不逃跑而要留在监狱中等死。他之所以不逃跑绝对不能通过诉诸物质元素来说明,即是说,绝不是由于他的肉、骨等身体方面的缘故。在他看来,能对世界上的事情做出最好解释的,是诉诸一个安排这个世界的理智。它能够把世界上的一切事情安排得井井有条,把每一事物放在它最合适的地位。但是,在苏格拉底看来,找到这样的理性实在太困难。所以,他退而求其次,要找到第二好的航海方法,即如果没有顺风送行,就使用橹桨划船。这种第二好的方式是为所有有待于解释的事物找到一种假设。这就是他的假设法。苏格拉底说:“我以这种方式开始:在每一事情中都把那在我看来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当作我的假设。” 那么这种最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究竟是什么呢?苏格拉底回答说就是有形式存在作为事物的原因:“如果在美自身之外还有美的事物存在,那么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一定是由于分有了美的形式,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那么,他的假设自身该如何自我证成呢?他的解决办法是:(1)再做一个假设并以此逻辑向后推演,直至最后原则;(2)看它是否有效地解释了它所要解释的东西。

这样,柏拉图的形式是共同谓项,共同属性;它既是普遍又是原本,同时又是假设性的原因。但这些特征如何能妥善地集合在一起,则构成了我们理解这一形而上学概念的挑战。 SgVI2/ErHJxR1jc10oRTx3TB6kd5k/3nKYGD1rRZFoG1N5spkPjiPXJj2JPCuU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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