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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对象与结构安排

笔者选取从20世纪初期到1966年这样一个时间段,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起源与早期发展的研究刚刚起步。而且,这些研究不是局限于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思想史,就是局限于某一个人物或者某一问题上的探讨,缺乏对早期特别是民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传播史的研究。另外,这一阶段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特别是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实践尤其是司法理念上的创造性发展,对建国以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建国后在全国普遍推开的一些制度与做法正是在建国前解放区的法制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全国推广。进一步讲,这些成果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早起源。

另一方面,从现有的研究看,对于建国初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是一概否定,就是避而不谈,似乎这一段学术史与当下中国的法学理论彻底无关。事实上,改革开放后拨乱反正,我国民主法制进一步的发展,是建立在对这一段经验的总结和教训的汲取的基础之上的。以今日的眼光看,建国初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来说,都似乎非常浅显,不曾引起当代法学研究者的注意和兴趣。事实上却未必如此。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界的许多重要争论早在建国之初就讨论过,一个简单例子是80年代开始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许多重大问题的讨论,如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三大质疑”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1956、1957年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大讨论的延续与深化。

本书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是相关作者的文集、期刊、报纸、根据地法制史稿、少量(司法)档案资料、日记、中央有关文件,以及笔者对部分经历这一(建国后)过程的老一辈法学家的访谈。尤其是建国前的《新中华报》、建国后《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生动、完整地记录了当时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典型案例、重要事件,以及一些焦点问题的讨论。通过研究,笔者试图从宏观上勾勒和再现这一历史阶段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总体脉络,进而探寻这段历史如何形塑了现在我们的法学理论,在这一意义上,这段历史已经不是距离我们遥远的历史,而是构成我们今天甚至明天理论的一部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对这一段历史的分析,实际上也是对我们今天的法学理论状况的剖析。本书主要是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思想理论,故有别于一般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基于此,笔者设计了下面的结构:

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本章在叙述方法上,以时间为线索,以代表性的经典著作为重点,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产生、发展的过程,并通过对每一时期代表作的研究,扼要勾勒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形成的全过程。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早期传播。这一章主要追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传播。笔者认为,建国前,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念的主要有两支力量:一支是以陈独秀、李大钊等人为代表的革命家们,他们在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过程中,初步地传播和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另一支是民国学术界的部分学者,他们出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以及苏联的法律思潮的研究,向国内作了相关的介绍。这些学者虽然不是民国法学界的主流,但是他们的介绍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对民国的法学界影响很大。所以,本章主要按照这两条主要线索叙述早期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早期法制实践:原则与技术。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仅是阐释世界的方法,也是改造世界的武器。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革命的政权建设,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服务于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根据地政权的政法工作领导人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形成了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理论与方法,主要是在实践中创造和建立依靠人民、方便人民、为了人民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产生了一批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指明了未来中国法律的性质与任务。

第四章,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的诞生。本章介绍了建国初的一系列标志性事件和重要理论,即:国家政法工作的领导人对旧法的态度以及学术界对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的批判;1952—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建国初期法律教育的社会主义转型以及办学思想;法学的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法律观。新中国成立之初一系列的改造,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与方法在新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探讨。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得到初步发展。这一时期,随着1954年宪法的颁布,国家领导人和学者都对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秩序进行了理论化的阐发。同时,学者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积极开展了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一时期最有意义的是学术界所发生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若干命题和问题的几次重大讨论和争议,如: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争论,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讨论,以及对部门法问题——审判独立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讨论。

第六章,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是通过全面系统地移植和借鉴苏联的知识体系来进行的。最早是通过系统翻译苏联的教材并直接采纳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院系的教材。稍后,以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教材为摹本,开始自己编写自己的教材。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中主要通过借鉴与引入苏联法理学基本范畴与理论,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

第七章,社会主义法学与法制理论的蹒跚。1957年以后的反右与“反右倾”使中国稚嫩的法学开始遭受挫折,并且逐步走下坡路。具体体现在,当时闪烁着法治光芒的几次重大讨论: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讨论,要不要及时制定法典的争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阶段法的性质和作用问题的讨论,以及关于法学研究对象的讨论,都无果而终。本章扼要叙述了1957年以后,中国法学界发生的几次重要争论。

第八章,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1919—1966)的总结与反思。虽然本书主要是对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学术史发展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在于原汁原味的叙述,力戒动辄下结论,但是作为一项理论研究,又不能放弃理性思考。笔者在这一章试图扼要总结建国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成就与不足,分析苏联法学对我国法学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并且对法的阶级性、群众运动与法律调整、思想与言论自由对法学与法治发展的重要作用等几个问题进行了反思与检讨。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所谓的“结论”只能是笔者暂时的、不够成熟的思考结果。

二、笔者的历史观与研究方法

笔者认为,思想观念史的研究属于历史学的研究,而历史学研究最为重要的价值理想是客观真实性。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兰克认为,历史研究应该是批判的、无色彩的、客观的研究,在谈到历史学家的理想时他曾经指出:“说出历史真相并评判每一事物,这一研究工作是美好而伟大的,以一种不带偏见的眼光来看待世界历史的进展,并以这种公正、无偏见的精神来写出完美而高贵的历史著作。” 他指出:“对权威文献的批判研究、公正无偏见的理解,以及客观的叙述——其目的就是使整个历史得以真实地呈现出来。” 他认为,历史学的研究不是历史哲学的研究,历史哲学是一些思想家首先产生先验的思索,然后“挑出无数事实来确证他们的那些观念” 。笔者认为法律思想史、观念史的研究也要科学化,尤其是面对备受国内外法学学者争议的马克思法学史这一研究对象。这是笔者的初衷,也是笔者现在的愿景。

基于上述客观的史学观,笔者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这一论题进行研究时候,主要集中在对史料的挖掘梳理上,尽量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行科学化研究,力戒动辄长篇大论的评价。选取的研究方法为“以史为主、以论为辅”,也即“叙述为主、评论为辅”。正如有史家认为:“史学的对象是史料”,“史学的工作是整理史料” ,“一分材料出一分货,十分材料出十分货,没有材料便不出货。……我们证而不疏,这是我们处置材料的手段,材料之内使他发见无遗,材料之外我们一点不越过去说。”用材料来说话,用史料说明事实,说明历史,“我们只是要把材料整理好,则事实自然鲜明了” 。本观念史的研究就是要在对大量的第一手史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从对个别事实的探讨研究,提升到对事件的一种普遍的看法,从而对事件之间的关系有客观的了解”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减少脱离文本来理解原作者的表述危险,我频繁引用原作者的文本,有时甚至相当冗长。

笔者赞同时下学者那种将思想理论及其社会历史的背景整体性结构分析引入到宏观思想史的解释及其研究中的方法,即所谓社会史乃至文化史的方法。笔者深以为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研究,学术界比较缺乏客观的史料整理,即对各种文本进行比较客观的解读与梳理,只有建基于此基础上才能将理论的逻辑及内容梳理清楚。笔者赞成傅斯年先生治史的客观主义的态度,即“史料有之,则可因钩稽有此知识,史料所无,则不敢臆测,亦不敢比附成式” 。无独有偶,梁启超先生在谈到政治思想史研究者所应持之态度,也指出:“科学所以成立,全恃客观的研究精神。吾侪既以治史为业,宜常保持极冷静的头脑,专务忠实介绍古人思想之真相,而不以丝毫自己之好恶夹杂其间,批评愈少愈妙,必不得已而用,亦仅采引申说明的态度,庶乎有当也。” 国学大师的教诲对我的启示是:尽量挖掘第一手资料,客观再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程,侧重于追录各种文本及其内在逻辑结构,解析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评论,以今人的眼光去苛求古人,似乎古人不如我等。这些是笔者在写作本书时有意无意遵循的一些基本方法论要旨。

除了上述客观性原则和研究方法外,本书在“用历史方法研究思想、理论”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社会史”或“文化史”研究方法的启发 ,不仅把伟大的思想家的经典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而且把一般学术界、教育界普通的观念、话语纳入研究范围,“高”与“低”相结合。当然,很多思想观念不能简单地划分为高的和低的,而是混合和交叉的。在更宽广的范围内,本书还试图将研究延伸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如何进入新中国法学教育知识体系、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中,成为主流话语和司法方法,乃至成为司法机关运转的基础。

梁启超先生在其著作《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认为,研究政治思想的方法有三种,即问题的研究法、时代的研究法和宗派的研究法。 本书在总体上遵循时间先后顺序线索,为使“思想进化之迹历历在目”(梁启超语),在具体的历史时间段内,辅之以问题的研究方法,例如在梳理建国初期的法学争论时,又择其要归纳为“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与政策”等若干问题来叙述,事实上每一研究者都不可能采取单一的研究法。

历史学的研究向来肩负“评判过去,教导现在,以利于未来”重任,本书不敢有诸多的奢望,唯希望还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早期起源与其后演进历史的本来面目而已,希望不会使读者大失所望。

三、研究的特色

本书突出了以下特色:

其一,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点和主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与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和法制建设的实践相结合产生的成果。本书不但对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对新民主主义法学和司法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对新中国成立后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相结合所产生的理论成果是本书的主题和主要面向。

其二,突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历程中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建国前在中国的传播经历了早期革命家的传播,民国法律学者的传播与研究,以及根据地革命家们结合司法实践所进行的传播与发展历程。建国后经历了全国范围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下的司法职业培训,1952—1953年司法改革,新中国法学借鉴与学习苏联法学知识体系,以及50年代几次重要的法学争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尽管经历了一些挫折,但是,从总体上看,呈现出从无到有、影响从小到大的趋势,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本书认为,这一阶段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传播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发展的重要阶段,对后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邓小平法律思想的产生进行了必要的准备,提供了正面的经验与反面的教训。

其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和知识大众化相结合特点。传统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理论观点,对一般学术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关注不够。笔者认为前者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内层”,后者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外层”。基于此,本书试图突破这种片面性,重视人民大众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中的作用,重视对一般学者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传播乃至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梳理。同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过程的梳理,不仅仅局限于废除旧法律意识形态,创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对其他方面,如创办社会主义法律与司法职业教育的过程与经验,改造旧司法体制,创建社会主义司法机构等方面,给予全面关注。 sWQFrUFs16hS5qqCaH4akAslwpoQgIZ4RizFHD7afCFEObhGEOZb3YsUbEKcOU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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