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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早期法制实践:原则与技术

借用后现代思想家利奥塔将知识合法化区分为两种叙事方式,即思辨式的叙事方式和政治式的叙事方式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事实上是沿着“思辨”与“解放”的叙事两个方向发展的,这也就意味着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绝不应仅仅停留在学术层面,重要的是关照其“法术”即实践方面,这是法学的实践性所决定的,也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 解释 世界,而问题在于 改变 世界。”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解放”的叙事,始于中央苏维埃时期。在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革命的政权建设,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毛泽东思想开始萌芽并逐步形成。“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服务于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根据地政权的政法工作的领导人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一些理论原则与方法技术,这些原则与技术逐步“掌握了”人民群众,不但产生了一批以马锡五为代表的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主义法律家,而且转变为巨大的“物质力量”,成为改造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源泉。

在这一章,笔者试图扼要追溯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的司法思想,重点叙述并评价延安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们的司法理论、技术;对毛泽东的《致雷经天》体现的司法思想进行了新的阐释,然后试图通过梳理陕甘宁边区的“政法干部教育”模式,来追溯社会主义新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起源;最后,笔者试图总结,在这一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到底如何发展,形成了何种理论逻辑、法律原则和法律技艺。 BVjA+fNKmoUN8hDz4UQQ9MHtgXVK+2Wc/u2NMPn9TupwSyTJaoOq50RKH4AZIU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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