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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据《新京报》报道,联合国首次发布“全球幸福指数”报告,比较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幸福程度,丹麦成为全球最幸福国度,于10分满分中获近8分,其他北欧国家亦高踞前列。中国香港特区排名67,得分约5.5,中国内地则排名112,处于中等偏后的位置。在各种幸福指数的衡量指标中,除了个人的收入等因素以外,社会因素也很重要,影响幸福指数的社会因素包括安全感、社交网络、贪腐等因素。这些因素其实都和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这些问题涉及收入分配的公正、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公正高效、对个人权利的充分保护、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等等。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都有赖于法治的健全和良好运转。

因此,提升国人的幸福指数,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厉行法治。在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要受法的统治,人民乃是法治的最高主体。依法治国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也是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进步的客观需要。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法治首先在政治生活中得以充分表现,同时也是商业、家庭生活、宗教事务等活动的重要组织工具,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在法治社会,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如此才能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所以,法治不仅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保障了人民的幸福生活。因此,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任何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是否能够给社会成员带来福祉。人类总是渴望生活在一种有序、稳定的环境之中。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和权利,而法治则是这种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手段。法治是以规则治理为主要特点的治理模式,而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并且公开,在当今绝大多数现代国家中,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社会成员整体的充分讨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需求,遵守法律也就是实现大多数人的意志。英国学者Wilkinson等研究发现,在注重平等的国家,无论是经济增长质量、社会稳定、居民幸福指数、犯罪率等都优于贫富差异过大的国家。 [1] 因此,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法治是人们幸福生活的保障。幸福是什么?对此问题,千百年来人们作出过各种回答。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卢梭说过,人类活动的唯一动机就是追求自身的幸福。人类有追求幸福快乐生活的本性,但幸福快乐的生活有赖于法治的保障。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就看到了法治在实现人类幸福生活方面的重要性。例如,德谟克里特认为,个人的幸福要取决于国家,国家治理得好,个人也就幸福;法律是节制人们的行乐和协调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得好”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按照法律生活是获得幸福的根本保障。 “优良的立法家们对于任何城邦或种族或社会所当为之操心的真正目的必须是大家共同的优良生活以及由此而获得的幸福。”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指出,“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满足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实现小康社会就是要使人民过上幸福生活,幸福不仅体现为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而且体现为人们能够有尊严地生活。法治使人们能够自由、有尊严地生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充分保障每个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权利,保障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法治充分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个人的人格尊严。

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要过一种德性的生活,一旦没有了德性,就会成为财富的奴隶,就会成为最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偏离幸福越来越远,但要保障这种德性,就必须遵从法律。所以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在古罗马,法也被认为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例如,西塞罗指出,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的毁灭。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他认为:“为了自由,我们应作法律的奴仆。”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为,如此则可以将规则内化为人们的行动本身,人们在行为时会自动遵守各种规则。基于对守法的预期,人们便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法律给人们的生活提供确定性,从而使之获得自由。

法治是安全的保障。只有在法治社会,人们才能有安全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致国会的信中,他提出了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其中一项就是“免于恐惧的自由”,对这种自由的保障其实就是法治的重要功能。在法治社会中,较低的犯罪率、良好的社会治安,是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内容。政府是按照宪法组织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获得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侵入私人领域,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弱肉强食、恃强凌弱、欺侮弱者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能被容忍的。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民众不会对公权力抱有恐惧感,也不会因为符合法律、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而担心受到强权的打击和迫害;国家也不能够随意地占有和剥夺民众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公民能够感到制度所提供的持久的安全;民众相信法律会保护自己,从而不会恐惧任何邪恶势力。

法治是人们有尊严生活的保障。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和法律存在的最高价值,是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我国《宪法》不仅宣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而且宣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在社会中生存,不仅要维持生命和生存,而且要有尊严地生活。因此,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康德提出的“人是目的”的思想也成为尊重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理性哲学的另一个代表人物黑格尔也认为,现代法的精髓在于:“做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任何一个中国人都有向往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美好的生活不仅要求丰衣足食,住有所居,老有所养,而且要求活得有尊严。中国梦也是个人尊严梦,是对人民有尊严生活的期待。这就需要依靠法律广泛确认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并且为个人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保障个人有尊严地生活。

法治是良好生活秩序的保障。法治表现了一种社会的有序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文明有礼,安居乐业,遵纪守法。在法治社会中,人人都应学会按照规矩来行事,每个人行使权利时都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在发生了纠纷之后,人们能够依循法定的程序去寻求救济、有序地解决纠纷。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要依据法定程序来实现救济。尽管法律也可能存在缺陷,执法者也可能会有不公,但在法治社会中,正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的。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纠正执法和司法中的错误,从而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求救济。

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中国古代“法”字的概念,本身是指去除掉不义的状态。追求社会公正是人们千百年来的理想,也是人民幸福的内涵,但只有在法治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1959年德里国际法学家大会上通过的《德里宣言》提出的法治三原则主张中的第1条就明确提出:“法治不仅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 [2] 一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一个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人们才能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法治能够通过有效分配社会资源,解决公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公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在法律面前,不管个人之间在身份、能力、财富占有等方面有多么大的差异,每个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由于法律具体规则能够涉及社会财产的一次、二次分配,涉及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和对损害的补偿等社会因素,所以,这种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不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包含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从而可以增加社会成员的幸福感。

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可能具有不同的人生愿景和生活期盼,但都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国梦,即生活在一个人民幸福、国家富强、政治进步、社会文明的法治社会之中,这也是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1] Richard Wilkinson,Kate Pickett, The Spirit Level: Why Greater Equality Makes Societies Stronger ,New York:Bloomsbury Press, 2009.

[2]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Jurists, The Ro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Principle and Definitions ,Geneva,1966, p.66. M2y7ZoRqBw5C0sNpQ0EMBVZqQ5QS692Iep0TfgpA4k9GkozRK8dCRtTEQsjY0p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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