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主”是中国政治实践和思想界中的一个最为突出的概念和观念,但是流行的民主观念却不是以中国学术界的原创性研究为基础的,从而导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张力,中国实践上的制度形式因为在既定民主理论中没有表述而不认为是民主的,结果便是政治上的妄自菲薄。本访谈围绕杨光斌教授近年来关于民主理论的一系列基础性研究而展开。在民主观念上,杨光斌主张低调的民主观,对高调民主口号进行了严肃的理论审视。对于流行的“竞争性选举”的历史分析和语言哲学解读会让读者对选举与政体之间的复杂关系有更审慎的认识;在认识论上,杨光斌教授认为民主等于竞争性选举是冷战时期意识形态战争的产物,是一种二元对立的民主观,而自政治学产生以来,判断政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政体之间的近似性。看问题的角度变了,结论也就不一样了。谈到自由民主理论的种种问题,绕不开的是在中国流行的公民社会理论,对此杨光斌教授主张社会应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但社会自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既有好也有坏。正因为自由民主理论本身的这些问题,其在实践中导致了“无效的民主”甚至国家失败。对此,不同于西方思想界关于民主化挫败的理解,杨光斌教授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关于民主的同质性条件理论,并从国家建设角度提出了“民主形式之间的词典式关系”即民主的正方向:法治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而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之所以问题重重,就在于其反方向性。理论需要解构更需要建构,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以及比较政治发展的普遍化的制度形式,杨光斌教授提出了超越自由民主的“可治理的民主”。我们相信,杨光斌教授的民主理论研究将有助于提升我们对民主的认识和理解,虽然其中有关见解引起了很大争议,但是这种原创的基础理论研究却是中国所急需的。
石本惠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您发表了一系列民主理论方面的学术论文和时政评论,那么我们首先想知道的一个问题是,您如何评价中国思想界对民主的认识?
杨光斌 :从2009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之维》算起,我已经连续写了9篇民主理论方面的论文,每篇论文都在2万字左右,其他的8篇是《早发达国家政治发展次序问题》、《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民主观:二元对立或近似值》、《作为民主形式的分权:理论建构、历史比较与政策选择》、《公民社会的民情与民主—治理的质量》、《超越自由民主:治理民主通论》、《民主与世界政治冲突》、《民主化成败的国家建设理论解释》。个别论文尚未发表,我们就主要就这些研究聊聊吧,当然还会有其他的感想。
基于对中国思想界的观察和自己对民主理论的研究,我把中国思想界对民主的认识简单地概括为两种落差,也可以说是“一高一低,一多一少”:民主观念的普及度非常高,民主制度的实施度相对低;民主的口号非常多,民主理论研究非常少。
我认为,在民主观念与民主制度之间,存在世界性的普遍主义与中国人的实用主义之间的张力,这是第一个张力。就民主观念的普及而言,一般国家都不及中国,过去一百年的中国,从孙中山的革命到毛泽东的革命,就是在民主的理念、民主的大旗下走过来的,因此一般老百姓都认同民主观念。但是,若问他们中国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中国人又极具实用理性,大多数人会说走自己的路,学者和官方的数据都能证明这一点。其实,中国应该实施什么样的民主制度这个问题本身,就说明中国的民主实践形式有待充实和完善,即民主制度实施度相对低。
与发达的民主观念相对应的是,中国思想界的民主口号特别多、特别发达、特别流行,比如我们习以为常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民主”,这说明中国人对民主的期待是高调的,而非务实的低调的民主。这也是主张“幽暗意识”的张灏先生晚年反思自己对民主认识的结果,即从青年时期的卢梭式激进高调转向晚年的密尔式务实低调,他认为只有低调的民主观才能最终把民主留住。但是,在过去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很多知识分子总是很理想主义很浪漫主义因而也很激进主义。
民主口号的盛行源于民主理论的原创性研究太少。看看国内的民主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介绍西方理论阶段,原创性研究很少,因此人们总是跳不出既有的民主观念,也不管其对中国是否管用。如果民主理论的研究深化了、细致了,口号式民主就没有市场了,没有以理论为基础的民主口号具有想当然性。政治口号的主要功能是搞革命或运动,民主政治建设不是用运动能解决的,不再需要“文革”式的政治口号。
民主理论研究的缺失必然导致第二个张力:理论与实践的张力,即贫困的理论难以解释丰富的政治实践。也就是说,我们的政治实践上有一些既定的民主理论难以解释的东西,它们可能具有民主属性,但是在既定的民主理论上没有被表述,因而也不被视为民主实践。结果,一些人就认为,在实践上不符合既定理论的,就是有所谓的政治合法性问题。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关于普通百姓对政府和共产党的信任度问题的实证调查,第一次抽样调查发现信任度特别高,结果不符合知识分子的想象,于是做了第二次、第三次问卷设计和调查,结果和第一次一样。我们北大的同行开始反思了,是不是一些知识精英太自大,自认为自己的想法就是大众的看法?但是中国知识精英确实是重要的,其观念对也好、错也罢,都曾在历史上、尤其是中国近代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我想说的是,最大的危险莫过于此,实践上干得还不错,观念上却不自信,自认为错了。在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如此巨大成就的今天,很多人还认为中国的实践不符合自己接受的理论和观念而提出中国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其实,真正的问题或许是,到底是中国的实践错了,还是自己的观念出了问题?不得不说,教条主义不但有传统的“左”的,也有来自右的,即对西方社会科学的迷信。民主理论上的迷信尤其明显。
石本惠 :“一高一低,一多一少”的概括很有意思,两对张力的分析很犀利,直击中国的思想现状,应该也触及一些人的灵魂深处。高调的民主观和民主口号在中国确实很常见,但是我们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民主”在理论和政治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吗?
杨光斌 :在政治正确的意义上,这样说肯定没有什么问题。只不过,这样的口号在理论上把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大大简单化了,在实践上也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张力。
在民主政治史上,民主既是一种古老的政治形式,也是一种年轻的政治实践。说其古老,古希腊就有了成熟的民主政体,可我们称那时的社会制度为奴隶制。说其年轻,民主政治、尤其是大众民主政治,是19世纪中叶工人运动、社会主义运动产生以后的事。有了社会主义运动以后,民主形式比如普选,就成为社会主义者追求社会主义目标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平等,而普选中的一人一票就是一种平等形式。这样,在西欧历史上,民主就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的一种重要形式。换句话说,在制度变迁史上,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工具。
在理论上,近代以来作为政治制度追求的三大意识形态分别是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每种意识形态都是一套价值体系,由一系列要素构成。比如,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12个词24个字。其中,“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也是社会主义不同于其他主义的独特价值,其他主义也讲公正,但是只有社会主义实践才真正推动社会公正。根据既有的研究成果,公正思想源远流长,但首先是社会主义者将公正当做其政治哲学并付诸社会主义运动之中。一个国家有了自由或者有了民主,并不一定有公正,现在很多国家的现实就是这样。
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民主”,等于把民主当成了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或者说把民主等同于社会主义。前面所说的历史和理论告诉我们,民主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的一种工具。就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而言,我觉得应该颠倒一下:民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在大众政治时代,平等是大众的基本诉求,而民主是实现平等的最好工具或路径,比如一人一票的民主形式就是平等。需要强调的是,平等是公正的一种形式,但是南美民粹化的平等反过来却制约了发展,最终也妨碍了社会公正。因此,社会主义是一套综合要素的价值体系,其最高目标是实现公正,其他要素都是为实现公正服务的,千万不能把实现公正的一个工具当作社会主义本身。这是理论上的重大问题,需要厘清。
理论上的误读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尴尬,甚至在实践中自己给自己下套,自己往陷阱里跳。由于民主观念的流行和民主口号的发达,以至于形成了“民主元叙事”,即无论什么东西都与有无民主扯在一起。比如,说到腐败问题,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是因为民主的缺失;说到社会不公正,还是因为没有民主政治。对此,研究中国政治的很多外国教授很难理解,为什么把这些都与民主联系起来。腐败是一种行政和司法问题,很多所谓的民主国家照样腐败,西方国家历史上有了民主依然腐败盛行,是行政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才遏制了腐败;同样,很多民主国家连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提供不了,更谈不上社会公正。一些国家治理得不错,如发达的西方国家,但其治理得好并不是因为民主政治,而是因为市场、法治、分权、自由、公务员制度等诸多因素,甚至还离不开野蛮的殖民掠夺。相反,甚至可以这样说,人均GDP曾经居于世界前列的一些南美国家在二战后停滞不前,很大一个原因是民粹化的民主。
流行的民主观念和民主口号所导致的“民主元叙事”的结果之一,就是不利于执政者的执政地位,因为执政者自己推高的民主观念促使老百姓以高民主标准来要求执政者。结果,在治理层面,在公共服务意义上,与俄罗斯、印度、墨西哥、印尼等大量体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做得还不错,但是很多人依然会因为“民主”而质疑我们。所以我说高调的民主观念和盛行的民主口号是自己给自己下套,自己给自己出难题。
当然,自己给自己下套也可以理解为先进性的一面:自己对自己要求高,自己监督自己,政治上和观念上与时俱进。
石本惠 :看来,我们常说理论指导实践还真不是空话。另一个常见的具有理论性的实践命题是“熊彼特式民主”即“选举式民主”,把“竞争性选举”作为有无民主的根本标尺,到底应该怎么认识民主政治的标准呢?
杨光斌 :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中国过去一直是各种外来理论的“试验场”,其结果有好有坏。但是,中国走到今天,应该不再满足理论试验场的角色,而应该成为理论的发源地,民主理论就应该汲取中国文化的精华和基于中国的实践而得到重新理解和建构。
就选举与民主的关系而言,在历史上几经演变。我们知道,古希腊的民主形式是抽签,选举是贵族制的政治制度,这是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说的。确实,在欧洲中世纪,教会政治中的代表就是选举产生的,教会政治制度直接影响了后来的俗世政治即贵族政体下的代议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中,事实上的贵族共和制,精英之间的游戏规则也是选举。也就是说,在过去两千年的历史上,选举制一直都是贵族制的一种制度安排。亨廷顿说美国政制是都铎式政体,即一种开放的贵族政体,其宪法规定的绝对多数原则(即修宪的2/3原则)事实上就是一种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兜底条款。你想想,政治是利益分配,而要达到2/3多数谈何容易?因此,这种看上去民主的绝对多数原则事实上恰恰违反民主原则。美国那些129个立宪者在立宪时说得很明确:建立一个防止多数人直接参政的政体,而绝对多数原则就能起到这种作用。因此著名民主理论家达尔说,美国宪法具有反民主性质。美国宪法是奴隶制农业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为了保护少数有产者的利益。这一兜底条款今天已经祸害大众,比如,美国的枪支泛滥危害了多少美国人的生命安全?为什么明明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却得不到遏制?要知道有85%~91%的美国人强烈要求控枪,但是多数人的意志就是得不到实现,难怪最近的普林斯顿大学的研究报告说美国不再是一个民主国家,而是一个寡头政治的国家。其实,这正是美国宪法的奥秘所在!
把选举与民主画等号是近代以来的事。到了19世纪中叶大众政治时代到来之后,欧洲社会主义者当初就是以实现普选而在议会中占多数为基本目标,以为通过阶级立法就可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家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的一个重大发现是,即使获得了多数选票也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立法,那样的话就把资本家、企业家赶走了,经济增长不了,下次选举就要落败,因此即使通过选举而占据议会多数的社会主义政党首先还是得保护好企业和资本家的利益。这确实是一个重大发现。这且不说,让我们感兴趣的是,历史上曾经是社会主义运动追求的普选(“竞争性选举”)怎么摇身一变而成了资本主义民主的专利或者与社会主义国家对抗的利器?这不得不回到当时的历史大势和当时的一个人。
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中叶,全世界最流行的观念就是社会主义,以至于哈耶克的精神导师米瑟斯在20世纪20年代出版的《社会主义》一书中说,社会主义价值具有道德上的优势,不接受社会主义价值就是道德上的瑕疵。到了20世纪上半叶,整个西方知识界都“左”倾化了,如新中国的诞生以及新兴民族解放运动,“社会主义”以及与社会主义密切相关的“民主共和国”已经成为全世界的趋势,以至于在熊彼特建构了“竞争性选举”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首篇就是“人类大步进入社会主义”。在二战前后的世界,以新中国为代表的新兴民族国家几乎不证自明就是“民主共和国”,而西方国家则必须在理论上论证为什么自己就是民主国家。也就是说,在二战前后,美国在政治制度的理论阐释上处于守势地位。在政治学学科史上,到了20世纪20至30年代,美国政治学沿着西方主流思想的脉络发展,刚刚兴起的行为主义采用了心理学、统计学等新型手段研究美国政治,论证的主题是一般选民为什么不适宜搞民主选举。但是,面对来势凶猛的社会主义运动即大众权利政治,在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竞争中,西方思想界必须转型,转而论证自己的制度为什么就是民主的。
一个绝顶聪明的人出现了——熊彼特。在熊彼特那里,流行几千年的“人民主权”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论被改造为“竞争性选举”:民主就是选民选举政治家来做决定的过程,而政治家如何做决定、议会如何立法,均不是民主政治的范畴。这样,熊彼特来了一个简单的颠倒:传统的人民主权理论把人民当家作主当做第一位的,而在他那里,选举过程是第一位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第二位的。经过西方社会科学几代人的努力,“熊彼特式民主”在萨托利的《民主新论》那里得到最完整系统的阐述和肯定,并把“竞争性选举”作为类的二分对立,作为划分有无民主的根本标准,有则是自由民主,无则是极权主义或威权主义。不得不说,今天中国流行的民主基本上是“熊彼特式民主”。
就这样,源远流长的“人民主权”就被置换成“人民的选举权”。如前,从中世纪开始的宗教政治以及俗世政治中,都有了程序精密的选举,为什么这个时代的政治被称为贵族制或君主专制而不因为有了选举被称为民主制?而当熊彼特因选举制而称美国为民主制的时候,事实上美国黑人的政治权利又在哪里?
显然,“竞争性选举”事实上是对西方千年来政治制度的一种延续,但是却是理论上和观念上的革命。用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以及符号学的解释,语言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力关系,接受某种由语言而构成的观念或符号,事实上就是接受了由话语所构成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秩序。这就是流行于世的民主观,正是这种民主观打赢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那么,在理论上,“竞争性选举”到底颠倒并掩盖了什么?表面上看,颠倒的是熊彼特本人所说的选举与人民主权的顺序,掩盖的是人们常说的“自由民主”关系中以资本权利的“自由”代替大众权利的“民主”。其实,在我看来,“竞争性选举”是沿着西方根深蒂固的社会中心主义脉络而对民主政治本身的否定。
西方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脉络就是掩蔽历史真相中的“国家”而把“社会”、“个人”置于中心地位。“竞争性选举”事实上就是这种理论脉络的延续。一个简单的常识是,“人民主权”是一种国家形态或政权组织形态,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体”。既然是“政体”,不但涉及谁统治,更有围绕谁统治而组建的政权机构(包括中央—地方关系)以及权力主体进行的政策过程即利益分配过程;而在“资本主义”进场后,即资本大企业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公权力后,林德布洛姆在其经典的《政治与市场》一书中指出,民主理论必须给大企业应有的地位,否则这样的民主理论就没有意义。作为政体的民主理论必须回答这些最基本的要素和基本的权力关系。也就是说,作为政体的民主涉及的其实就是官民关系;而在官民关系中,资本大企业既有公权力的属性,又有社会的一面即“民”的属性,而其与“官”的关系即公权力属性更为突出。
明白了这些基本关系,就可以知道“竞争性选举”所描述的充其量只是诸政治过程中的一种,也是“民”的诸权利的一个方面。显然,“竞争性选举”不等于民主政体和民主政治。但是,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结构性硬伤的观念的流行,才使得很多国家看上去因实行了“竞争性选举”成为“民主国家”,但最终却是危机重重、无效治理甚至国家分裂和国家失败。以竞争性选举为标准的二元对立民主在理论上和政治上都陷于困境,普京、内贾德和查韦斯等都是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人,西方却说他们是“独裁者”,这本身就是对二元对立民主观的否定。因此,民主的危机绝不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所说的执行中的问题,而是民主理论本身的危机。换言之,分析危机中的民主政治还需要从重构民主理论开始。
石本惠 :谈到重构民主理论,是不是首先要寻求替代性的民主观念和民主标准,我们谈到作为二分法的“竞争性选举”的理论上的问题。按我的理解,即使作为一种民主标准,竞争性选举主要解决代议制问题,即选举“代表”,而现实政治形式远远不是代议制所能囊括的,是不是意味着竞争性选举不能解释复杂的政治系统?
杨光斌 :传统的政体理论以代议制为核心,二分法民主观论证的主要是政体中的代议制民主。萨托利等意识形态家可能意识到或者不愿意面对现实的是,代议制只是政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古希腊到当代,政体的含义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前所说,不仅包括谁统治这样的传统命题,还包括中央—地方关系、国家—社会关系、政治—市场关系。这样,只论证政体一个方面的二分法民主观显然不能回答已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的社会结构。
第一,行政国家问题。早期西方国家的国家职能很简单,官僚制规模也很小。但是在今天,无论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都离不开规模很大的官僚队伍,即韦伯所说的科层制。关于民主与官僚之间的关系,在韦伯看来,在庞大的官僚机器面前,选举制的民主意义微不足道。
选举式民主的范围只限于选举,而不能拓展至立法以及政治过程的决策。民主的议程不应该限于选举,而应该成为影响和制约行政国家的绝对主导,行政民主甚至是比选举民主更重要的一种民主形式,因为行政过程才真正关乎百姓利益。不研究“行政国家”的民主理论,要么就是自娱自乐,要么就是自欺欺人。
第二,大公司主导问题。与行政国家相伴而生的是大公司的兴起和其对政治过程的影响。绝对不能忽视大企业的政治功能。私有化大企业虽然是以盈利为主要诉求,但其提供的就业机会、缴纳的税收以及影响的产业政策又具有公共性。因为这种公共性职能,实业家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利益集团,而是具有履行职责的官员身份。为此,林德布洛姆在《政治与市场》中说,政府总是与实业家持合作态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要求并给予他们特权地位。在德国,一直以来存在着著名的政府、雇员和企业主三方“共决制”,而议会甚至被排除在这一主要的社会政策议程之外。
林德布洛姆认为,没有必要否认也没有根据批评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司和经济精英对公共政策有重要影响的判断。自由民主理论并没有给予大公司应有的地位,显然是刻意掩饰着什么。只要是市场取向的制度,大企业的特权地位就是这一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无论好坏,都是必须面对而不能回避的问题。事实上,在政治经济关系上,自由民主中的“自由”说到底是大企业的权力和利益,“民主”体现为选举权,老百姓的选举权在民主理论中被无限拔高,而作为自由主体的大企业的地位在民主理论中却秘而不宣。这就是政治经济学看到的真相。
第三,与议会制政体平行的“有机治理”。行政国家挤压了议会的作用范围,降低了代议制民主的意义。非政府组织(NGO)在西方世界的兴起,再次极大地挑战了代议制民主的地位,并形成了与议会制政体平行的治理形式,即与议会制的形式化治理相平行的“有机治理”。议会制的研究权威伯恩斯(T.R.Burns)认为,由于新式政治力量——非政府组织的爆发性成长和急剧专业化,议会在当代社会的地位变得越来越边缘化。出现了一种新的治理和规制形态,即有机治理,在这种方式中,议会的角色或地位变得模糊,或者越来越边缘化。这种治理形态与议会制政体平行发展,并与后者交互作用——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确实,在很多重要议题上,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有绕过甚至凌驾于以公民个体为基础的选举政治之上的趋势。也可以说,“有机治理”意味着新式代表制和主权模式的兴起,迫使我们反思以议会代表制为基础的政体理论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第四,网络世界塑造的新政治形态。近代民主政治与公共领域即公共舆论形成的场所有着密切关系,而公共领域的形成又与科技革命有着密切关系。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最早的公共领域是咖啡馆、沙龙,后来是纸质传媒即报纸和出版物,再到后来则是电视等电子传媒。今天,科技革命的结果之一便是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构成的新公共领域即网络世界。
网络世界的公共性是任何传统的公共领域都无可比拟的,网络能够产生很多影响现实世界的公共舆论。网络世界以改变政策议程设置的方式而改变世界。传统的自主性媒体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但传统媒体控制在精英和财富拥有者手中,因此主要是精英在设置议程。网络世界的自主性参与则意味着网络舆论不仅来自精英阶层,还有大众阶层。这样,大众可以通过网络世界直接影响、甚至左右政策。网络正在改变传统的政治生态。
这些政治结构的革命性变化,根本性地改变了以代议制为核心的传统政体,只解释代议制民主的二分法民主观既不能回答已经变化了的西方政治,也解释不了其他政治制度。我认为,凡是行政主导的国家,都意味着代议制民主的局限性;凡是市场化大公司存在的国家,都有了政治的多元性;凡是存在与代议制平行的有机治理、尤其是网络参与的国家,都是代议制民主理论所不能解释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生活。因此,我们需要寻求新的替代性民主观。
石本惠 :那么会有什么样新式的民主观或民主标准去替代二元对立的民主观呢?
杨光斌 :社会科学的新发现是很难的,这里也谈不上什么新标准或新观念,只是找回或重新论述已有的理论而已,这就是近似值民主观。
如果说以论证代议制民主为核心的二元对立的民主观是冷战的产物,那么近似值民主观则源远流长,即可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理论的元点。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在其主编的《政治哲学史》中提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划分方法是把政体当做单一序列上的“级数差异”,从而很容易相互转换。但是,到了近代,虽然这种近似值政体观更接近故事的真相,但它不符合政治斗争的性质、不符合将政治对手妖魔化和标签化的理论特质,意识形态家和政治家并不喜欢近似值民主观,因而也难以流行。但是,在世界因意识形态而对立之前,近似值民主观在美国大有市场,如杜威的实用民主观;即使在两极对立的冷战时期,近似值政体观也没有被人遗忘,如美国著名公共政策理论家林德布洛姆的近似值民主理论。
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家认为,杜威的实用民主理论是20世纪美国最有影响的民主理论。杜威在20世纪20年代曾和当时的美国舆论领袖李普曼有过激烈的论战,李普曼代表的是精英主义,认为大众连选择好的领导人的能力都没有,遑论“民治”的能力了。熊彼特、萨托利的“选举式民主”和李普曼一脉相承。不仅如此,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甚至说如果“民治、民有、民享”是出自斯大林而非林肯之口,也会被解释成民主的含义,但不会被人们接受了。可见,精英主义者连林肯的民主定义也不接受。而对于杜威而言,民主最好的定义就是“民治、民有、民享”。
杜威对公共意志、大多数人利益的强调,使得他不仅将民主视为一种政府形式即政体,还视为一种生活方式,一个伦理问题。这且不说,就是在政体意义上,杜威也不认为他所生活的美国的政治就符合林肯的民主定义。杜威清楚地看到美国政治经济中的不平等以及强势团体的宰制地位,而弱势团体地位的提升不能依靠其自身,因为在残酷的竞争中他们没有能力去改变现状,只能诉诸“好的国家”。杜威说,没有“好的国家”,民主的充分程度及其充分意义都不可能实现。
最近,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原世界银行资深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1%的美国人才享有“民治、民有、民享”的命题,这和杜威的认识是一致的。这样的民主显然不是好的民主,但确是代议制民主的必然结果——任何形式的代议制最后必然都演变为少数“代表”的权力。为此,杜威认为,不但自由主义有进一步的空间去激发出来,民主政治本身也只是规范意义上的,民主的程度还很不充分。加拿大著名民主理论家坎宁安在其《民主理论导论》中将杜威的近似值民主归纳为以下几点:民主无处不在、民主是一个程度问题、民主深受情境影响、民主的难题永远存在。
另外,我个人认为,谈到杜威的实用民主观,不能忘记其国家观。以国家手段来实现充分的民主,这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重大突破,因为自由主义强调的是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蔑视或掩蔽国家权力对于社会权利的保护。西方国家的历史真相是,现代社会因反对专制而兴起,但是现代国家都是因为社会需要、服务社会而逐渐成长、壮大起来的。所以自由主义理论家对待国家的态度基本上是不客观的。
如果说杜威是基于对美国政治的深刻观察而提出了抽象的哲学和伦理学上的近似值民主观,那么著名的公共政策分析家林德布洛姆在比较政治经济过程研究中则明确提出了近似值民主观。如前,民主理论中应该有大公司一席之地,而任何自由民主理论都没有给予原理上的阐述。因为企业的影响,美国民主制度本身从未是完全民主的,多头政治也只是民主的近似值,仅仅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而已,多头政治不过是任何理想的自由民主模式或任何其他民主形式的一个大体的近似。看来,达尔也可以被列入近似值民主观阵营,因为“多头政体”是达尔阐述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我看来,近似值民主观即使不能起到替代性作用,至少也是观察民主政治的重要视角,角度不一样,对同一观察对象的认识就可能不一样。比如,对于中国政治这样一个研究对象,按照为冷战定制的二元对立民主观,中国政治显然是不属于民主序列的;但是按照近似值民主观,谁也不能否认中国政治中的民主性质和民主要素。
石本惠 :自由民主理论在方法论层面、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都存在结构性张力和难题,但作为一套成熟的和流行的政治哲学,其影响力甚至观念上的宰制力都处处可见,比如自由民主理论体系中的指向社会自治的公民社会理论,难道中国不需要社会自治吗?
杨光斌 :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不能把好的东西都归结为自由民主理论,比如社会自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自治化的乡规民约,到晚清和民国时期更有发达的商会,这些东西不是舶来品,而是中国的内生性制度。但是,即使是对中国历史上即有的社会治理形式,也不能盲目迷信,其作用也不能盲目放大。重新发现中国“社会”的学者似乎对晚清的商会和自治组织情有独钟,对此,法兰西学院院士魏丕信关于18世纪中国的荒政问题的研究《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一书值得一读。1743—1744年在直隶省和山东省部分地区发生了空前严重的饥荒,这场灾害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受灾人口多,而且发生在京畿之地,政治危害很大。在国家官僚机器的有效运作和管理下,基本上平稳地度过了灾难。类似这样的荒灾还有很多,有的甚至比1743—1744年的灾情更严重,前清政府都能有效应对。但是,嘉庆以后,即在19世纪20年代以后,政府的官僚体系开始衰败,更不用说“太平天国”以后的晚清官僚体系了。为此,地方慈善机构和商会开始承接过去由国家负责的救灾和救济事务,结果众所周知,荒灾中的灾民变为流民,流民进而又变成“暴民”。很多史学家认为,魏丕信的这本书根本性地改变了20世纪90年代以前史学界的流行观点,即否定明清时期国家及其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不仅如此,在我看来,与此相联系,这本书质疑甚至颠覆传统的否定国家作用因而鼓吹(夸大)清朝民间组织作用的观点。
第二,即使不迷信社会自治,中国无疑迫切需要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社会与民主政治是什么关系,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自治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但社会自治是地方性事业,而民主政治是全国性事业,好的地方自治并不必然导致好的全国性民主政治,因为二者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甚至难以协调而冲突不断。我最近读了哈佛大学历史学家孔飞力教授的《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很有同感,他说晚清中国甚至存在县一级的自治,但是一旦超出县域规模,士绅之间就很难合作。这一点也暗合了我所说的地方自治的公共性不等于全国的公共性。
第三个问题是,人们需要跳出简单的、似是而非的因果律。什么意思呢?就是把公民社会与理想的民主政治画等号,或者说有了公民社会就有了好的民主政治。这种简单的似是而非的因果律既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也是知识论、认识论上的一种落伍的思想方式。在知识论上,社会科学方法论已经从密尔式的简单的因果律发展为“原因—中介机制—结果”,“中介机制”才能把因果关系真正联系起来,否则一个结果便有多种似是而非的原因,似是而非的原因更会导致多种可能的而非确定性的结果。
那么,在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之间的“中介机制”是什么呢?必须从历史经验去寻找。如果不寻找二者之间的中介机制,大家都是托克维尔主义者了,即认为美国的乡镇自治本身就是美国的民主。美国社会由人民自己管理,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这种多数人统治并有权管理社会的观念已风行于美国社会,深入到美国的政治生活中。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这样的公民社会能有效防止政治专制,公共精神得以养成,而公共精神必然培养了公民对法律的尊重,这样,人们积极参与而又尊重法律,从而构成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在托克维尔那里,“公民社会”和民主是同义词,即公民社会就是民主社会,而民主社会通过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而表现出来。这就是后来的新托克维尔主义者的知识和思想源泉。
但是,当新托克维尔主义者大力建构公民社会与民主的正向关系时,似乎刻意忘却了托克维尔所说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的社会基础即公民社会的性质问题——“民情”。在托克维尔那里,民情是使美国得以维护民主制度的重大原因之一——法制比自然环境有助于美国维护美国的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而民情来自历史和传统。
这样,在我看来,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中,中介机制是“民情”,即“公民社会—民情—民主政治”是一种链条性联系。大家都叫公民社会,美国的公民社会,印度的公民社会,但作为中介机制的民情不一样,公民社会的性质就天壤之别,民主政治的好坏也就不一样。或者说,我们不能否认社会组织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但民主政治的结果取决于社会组织的禀赋或民情。
在这个意义上,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帕特南贡献巨大。秉承托克维尔的“民情”传统,帕特南详细考察了900年前意大利南、北出现的两个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结果今天南北意大利还是如此不同,即北部“公民性强的社会”和南部“公民性弱的社会”。公民性强的地区的集体生活比较轻松,因为人们可以期望别人遵守规则,因而治理得很好。在公民性弱的地区,几乎每个人都会认为别人会破坏规则,因而有民主而无好的治理。
显然,帕特南没有简单地停留在托克维尔那里,而是把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民情”进一步沿着历史脉络展开,结果一个国家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公民社会”。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民情”不一样,不同“民情”下的“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就不一样,由“公民”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就很可能南辕北辙。美国的“公民社会”有利于民主甚至就是民主社会本身(即亨廷顿所说的美国未经历革命就已经有了一个现代社会),而另一个国家甚至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公民社会”则可能导致专制政权或者导致民主政治的无效治理。正是由于“民情”这个本体论意义上的因素,决定了同一个名称下的“公民社会”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性意义和行为方式,而本体论性质的“民情”既不可移植又不可复制。
帕特南的研究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国内学术界应该知道的是,帕特南并没有笼统地推崇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和民主治理的正向关系,而是在历史制度主义的线条上指出了不同类型的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不同关系,有的甚至是逆向关系。匪夷所思的是,国内学者几乎完全不顾托克维尔、帕特南的“民情说”,一味宣扬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正向关系,其架势就像当年高举民主与科学的两面大旗一样,乐观地认为只要民主来了,一切美好的愿望都会自动实现。
在中国,与公民社会紧密联系的社团、第三部门这样的政治社会学研究无疑是最热门的显学,因为大家都把它视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法宝,看成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甚至是民主政治本身。在中国学术界,涉及这个问题的文章数不胜数,有多少文章就有多少公民社会鼓吹者,很少有人怀疑过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复杂关系甚至是负面关系,更没有想过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复杂关系甚至是负面关系。如果谁怀疑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在一些人那里就变成了大逆不道的道德问题。这显然是把似是而非的值得讨论的知识问题当成了宗教原则问题,这事实上就是学术上的宗教原教旨主义。
其实,在西方国家,讨论和质疑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关系的研究很多,只不过国内很多学者过于政治化或对国际社会科学不了解。继续说帕特南,他很理性因而也很无情,他把好的公民社会和坏的公民社会都归结于历史。他这样说,意大利南部继续受困于其贫瘠的历史,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似乎更加无望,“在那些缺乏公民参与规范和网络的地方,集体合作的前景十分暗淡。对今天的第三世界和明日的欧亚前苏联共产主义国家——它们都在向着自治方向踉跄前进,意大利南方的命运是一种客观经验。‘永远欺骗’式社会均衡,可能就是世界大部分缺乏或没有社会资本的地区之未来命运……巴拉莫(意大利南部城市)代表着明日的莫斯科” 。
在帕特南看来,“民情”所导致的民主政治的好坏直接体现在国家治理上。“公民性弱的社会”直接导致民主的无效治理。根据帕特南以及很多学者的观察,在意大利南部公民性程度低的地区,政治生活以权威和依附的垂直关系为主要特征,这体现在庇护—附庸网络上。而在这种庇护—附庸的网络中,政治参与比如投票,往往会有支持特定派系的“特别支持票”,这是用来检验个人化的、宗派化的、庇护—附庸政治的一个重要指标,因而也是检验公民共同体强弱的一个指标。
根据“历史很重要”定律,“民情”的改变是很难的,即很难将公民性弱的社会改变为公民性强的社会,而公民性弱的“民情”是今天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情形。和意大利南部一样,在被西方人称为代议制民主典范的印度,公民更是因为族群政党的庇护而积极参加选举,大部分选票都可以算是“特别支持票”。
在治理层面,印度和意大利南部一样,有发达的公民社会,即基于碎片化的族群、几千个政党而形成的弱公民社会,虽然公民投票比例特别高,国家治理却远不如意,说其是“无效的民主”也不为过。
公民社会不但会导致“无效的民主”,在历史上甚至推动过法西斯政权上台。在西方学术界,赫里·伯曼(Heri Berman)的《公民组织与魏玛共和国的崩盘》犹如当年亨廷顿的《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对当时深信不疑的“发展带来民主”一记当头棒喝一样,赫里·伯曼的研究成果告诉人们,是德国活跃的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直接把希特勒送上台的。赫里·伯曼的结论是:德国的案例应当使我们对新托克维尔主义的许多方面保有怀疑。特别是,德国政治发展的故事反证了流行的丰富的社群生活与稳定的民主之间的直接且积极的关系。在德国的语境下,社团主义(associationism)没能带来稳定的民主政治。新托克维尔主义学者强调的许多社团主义理想,包括为个人提供政治和社会技巧、创造公民间联系、便利动员、降低集体行动阻碍等,都受到德国案例的挑战。社团主义既能促进民主发展,也能转化为反民主的力量。因此,也许社团主义应当被看作一个中立的政治变量,本质上既不好也不坏,其积极或消极作用要视政治环境而定。
历史、现实和理论既复杂又无情,而不是政治化或简单化学者的一厢情愿。今天,很多人都在推动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然而中国的“公民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式的或什么性质的?有一点是肯定的,不要指望出现英美式的公民社会,我们只能从自己的历史中汲取某些信息,因为文化和历史的传承性所构成的“民情”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估。
石本惠 :您关于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的复杂关系的思想让我感到震撼,让我感觉到中国社会科学确实太简单化太想当然了,很多理论命题需要重新认识。让我们从理论回到第三波民主化问题吧。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理论在第三波民主化中要么把一些国家搞得四分五裂,要么搞得社会更不平等更不公正,在很多国家出现有民主而无治理的乱象,因此出现强人政治,西方人称之为“民主回潮”。对于这种民主回潮或政治衰败现象,西方学术界已经给出很多解释,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杨光斌 :首先要认识到,民主只是国家建设诸多方面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所有方面,如果把民主当成了一切,一个国家必然要出问题。不仅如此,作为国家建设中的一项制度,其出现的时序是特定的,否则也肯定会出问题。
西方民主理论家对于民主转型中的成败给予大量研究,比如就政治与经济关系而言的发展主义或新发展主义研究,强调解决发展问题与民主政治的必然联系;文化主义者强调民主的政治文化(阿尔蒙德的公民文化、帕特南的社会资本以及英格尔哈特的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性;还有关于议会制与总统制的争论,等等。我认为这些解释虽然看上去有些道理,看上去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政治,但很多研究是一种没有历史观的肤浅看法,价值有限。
比如谈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的关系,不如去研究社会结构与民主的关系,社会结构其实是一种阶级关系,在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再高,民主政治也难以巩固,或者说即使巩固了也不会是好的民主,比如印度和菲律宾。再比如,民主转型研究没有看到,作为政治结构的民主不但与经济结构、文化结构有直接关系,民主政治结构的子系统即不同形式的民主也决定着民主政治的成败,如英格尔哈特所说,选举民主是一种最容易实现的民主形式,但最终却是“无效的民主”。这一点和经济结构的内在关系很相似:20世纪90年代叶利钦推动的休克疗法式市场化转型之所以失败,就在于其银行系统、土地系统以及交易系统等都还是传统的体制,新自由主义的三化即自由化、市场化和稳定化最终失败,形成了“无效的市场经济”。
因此,问题已经不再是民主如何发生、如何巩固,而是如何实现“有效的民主”,即有良好治理的民主,否则巩固的民主也是“无效的民主”。这里命题涉及的变量当然很多,但是民主诸种形式的关系至少是不可忽视的分析路径——而以前总是被忽视。立宪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诸种形式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无须在“无知之幕”中去假设,因为人类已经从正反两方面提供了大量的经验。也就是说,民主化作为一种世界性政治,不但要观察正在发生的第三波民主化,更要把西方国家的民主化历程以及俄国二月革命、中国辛亥革命这样的民主化作为案例加以比较,这样才能得出更加符合历史真相的结论来。
根据西方国家民主化的历程和成败得失,借用罗尔斯的两大原则中的“词典式序列”之说,我提出民主诸种形式之间实际上是“词典式序列关系”,即先后顺序或位置不能颠倒,否则必然是“无效的民主”。按理想类型,诸种民主形式可以归类为三大顺位原则。
第一顺位民主:立宪民主或法治民主。立宪民主其实就是宪政或法治,而法治旨在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这是西方宪政理论中的法治。而鉴于现代国家转型带来的结构性解体即国家的解体,法治不但保障个人权益,还应该保障国家主权,否则原始意义上的民主含义就可以“肢解”现代国家。由此可以说,法治民主是宪政秩序或制度性秩序的民主,上保障国家主权,下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形式的民主只能在特定秩序内发生。
第二顺位民主:分权民主。一般而言,现代国家的形成就是权力中央化的过程,国家形成以后都有一个去中央化即分权化的过程,因此分权化本身就是民主。除了英美式的弱中央化,几乎所有后来国家都需要集权后再分权。分权式民主包括中央向地方分权以让各级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自主权甚至自治、政府向企业分权以形成多元化产权的市场经济、国家向社会分权以形成多中心治理。因此,如果说法治民主是保障基础秩序的民主,那么分权式民主则是使制度合理化的民主。
在没有分权化民主的地方,即国家在形式和实质上垄断所有资源的地方,选举民主充其量是民众发泄的渠道,“选举的民主政体”和“非选举的非民主政体”在政治过程中可能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依然是集权式统治或一元化治理。不仅如此,在有分权的地方,在政治过程意义上,“非选举的非民主政体”甚至比“选举的民主政体”有更多的民主,只不过人们因为沉溺于选举民主而没有体认到分权就是一种民主。
分权是有底线的。分权主要是指行政权力的下放,司法权力只能是国家性的,国家主权更不能在地方自治式的分权中被消解。托克维尔观察到,美国的政治事务是地方性的,但法律和司法权限是国家性的;各州乃至乡镇自治而不侵害国家的统一性,根本就在于司法权的国家性。由此再次显示了立宪民主的第一顺位原则。
第三顺位民主:选举民主(及其他民主形式)。大多数人既不反对法治民主和分权式民主,也不反对协商民主和参与式民主,民主的鼓吹者和警惕者的分歧就在于选举民主。鼓吹者主要是基于古典的人民主权理念以及选举民主的普世化,而警惕者则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教训。确实,普选是从几个少数国家日益遍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主制度,仅此一点,抗拒选举民主就似乎失去了道德上的优势。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尚未大规模推行竞争性选举的国家、尤其是由多民族构成的巨大规模国家而言,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基于历史经验的担忧同样是可以理解的:有了如此之多的前车之鉴,有谁不担心不确定的未来呢?选举民主的鼓吹者指责警惕者总是举希特勒这样的事例,其实这并不极端,最极端的甚至导致国家解体,而一般性的结果则是印度—墨西哥—菲律宾式的“无效的民主”下的无效治理。
所以说,诸种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是词典性关系,不能颠倒的词典式秩序依次是“法治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这是民主建设的“正方向”。
无论是我总结的“词典式序列关系”还是民主建设的“正方向”,都意味着法治民主是一切民主形式的最大公约数。借用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比喻,法治民主和分权民主可以并称为“基础性民主”,是好的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础;而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对话民主)和参与民主则是“上层性民主”,是民主的表面化形式。一个国家可能实行各种形式的“上层性民主”,但是没有“基础性民主”而首先出现“上层性民主”,就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反方向”或者说是一种“反向的民主”,“反向的民主”很容易演变为“无效的民主”,进而导致国家的无效治理甚至国家失败。
“基础性民主”和“上层性民主”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理论抽象或哲学知识,而是各种历史逻辑和现实政治逻辑的经验化知识。在理想类型意义上的历史叙事,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就是民主形式实现的秩序就是最好的历史逻辑,即先有“基础性民主”后有“上层性民主”,是一种讲究时序的“正方向”的民主。但是,它们似乎忘记了自身国家建设的历史,对外推广的总是一套没有“基础”的“上层性民主”,即“反向的民主”,结果很多国家因此陷于泥淖而难以自拔。
石本惠 :基于民主形式的词典式序列关系的“正向民主”与“反向民主”的提法很新鲜,看上去更像一种国家建设理论,把民主置于国家建设理论中去解释,应该更符合历史真相,更有说服力。
杨光斌 :是的,要真正理解民主,必须从国家建设理论的角度看待民主,否则就太乐观,甚至不负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得不说,战后西方政治学偏离了政治学的固有品格。西方政治学、尤其是美国政治学,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研究主题从现代化转移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民主化,似乎一个国家民主化了,就万事大吉了,结果并不是这样。原因很简单,一个国家的国家建设并不仅仅是民主化问题,或者说民主化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首先,民主与民族主义的复杂关系。历史上,民主曾对民族国家的形成起过重要的作用,比如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形成就受到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影响,后来很多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以及冷战结束后民族独立运动的复兴也是民主运动的产物。所有这些,都与“民族国家”理论有关。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国家”就成为内政外交上的双刃剑。对外,要支持所谓的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别的民族独立是好事;对内,“民族国家”的理解则变成一个巨大的破坏性力量。过去两百年来民族国家的历史证明,选举民主既是民族自决的一种最直接的形式,也是最有力的动员方式。所以,在西方“民主和平论者”看来,民主国家无战争,但是向民主国家过渡过程中则最有可能发生战争,原因就在于民族分裂分子在普选中动员民族主义进而导致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或种族冲突。简单地说,也正是因为民主化运动与民族主义运动的交互作用,联合国成员国才从二战后的四十几个增加到今天的两百多个。中国人看到别的民族独立而建国觉得是好事,但是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中国土地上,民主主义者能接受吗?所以,著名民主理论家达尔说民主只能发生在一国范围之内,林茨(J.Linz)为此也提出“国家性”(stateness),即民主化如果导致国家分裂,那将是民主的失败。鉴于历史,谁也不能保证竞争性选举式的民主化不会导致多民族国家的分裂。道理很简单,要进行竞争性选举就必须有政党,而在多族群或多民族的国家,政党必然以族群或民族为基础,为了赢得政权,民族性政党必然以本民族自决为选举的动员工具。也就是说,现代多民族国家搞竞争性选举比西方以单一民族为基础的国家的选举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第三波民主化中,前苏联解体了,南斯拉夫分裂了,捷克斯洛伐克也一分为二,就连都是汉民族的台湾居民也分裂为本省人和外来人。
其次,现代国家构成要素的复杂性。除了民主与民族主义这对变量,或者说在不考虑这对变量的条件下(事实上现代国家建设不可能不考虑),现代国家建设至少还涉及以下变量:作为秩序象征的主权政府(政体)、治理国家的官僚体制、体现为市场的经济权力(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公民的社会权利。这些权力和权利并不是自动协调、相互和谐的,权力内部有冲突,比如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也有冲突,比如公民的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更有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这些冲突足以威胁“国家性”。这些且不说。从这些简单的罗列中,我们应该知道,民主只是国家建设诸要素中的一种,而且如何处理民主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对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国家建设中的难题。以英国为例,中世纪后期发展起来宪政官僚制,“光荣革命”后基本上确立了立宪政体或今天所说的立宪民主(其实是法治型贵族共和制),然后是一个多世纪的工业革命和经济发展,从而形成了势力强大的中产阶级且在第一次宪政改革即1832年选举制度改革中获得了一些民主选举权利,部分工人阶级在第二次宪政改革即1867年改革中获得选举权,而以社会保障为标志的福利国家即社会权利则是二战后的事。可见,英国的现代国家建设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历程,民主也是世纪工程。美国也基本如此。但是,在对外推广民主的时候,西方国家似乎都忘记了自己的国家建设历程,总是按照自己的模式改造其他国家,结果使这些国家乱象丛生。所以我说:过程重于模式!
再次,复杂要素之间的时间性。作为一个存在,国家和人的成长一样是需要先后次序的,我们不可能对一个小学生讲柏拉图的《理想国》。已经巩固了的民主国家如印度、菲律宾、墨西哥等为什么属于“无效的民主”?这些国家看上去都像美国了,该有的国家构成要素都有了,为什么治理无效呢?原因就在于,国家建设中的次序错乱了,即在基础性权力如全国性官僚制没有形成的前提下搞起了选举,印度是这样,以菲律宾为代表的东南亚国家也是这样。结果,选举出来的代表没有能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仅如此,作为现代性的选举政治反而还强化了固有的社会结构或阶级结构,如印度的选举强化了其古老的种姓制度,菲律宾的选举强化了封建制。问题就变得很有趣了,作为现代性的民主实现了,但民主强化的则是旧制度。
还是在时间性意义上,第三波民主化所以回潮或政治衰败,就是因为作为平等形式的民主化与作为不平等形式的市场化同时展开了。我们知道,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开始大行其道,私有化、市场化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新自由主义导致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寡头经济的形成,社会陷入空前的不平等。民主化是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发生的。人们为了平等而追求民主,民主实现了,结果一夜之间却生活在市场化的不平等中,绝望的人们又开始怀念过去,呼唤强权人物。
我的结论是,成功的民主化基本上是按照国家建设的“正方向”展开的,即在保证国家性和秩序的前提下,夯实官僚制和市场经济等基础性权力,在此基础上渐进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反之,挫败的民主化或无效的民主则大多是沿着国家建设的“反方向”进行的,即在国家的基础性权力缺失或经济发展不到位的前提下,把民主化当做国家建设的最高诉求。
石本惠 :您的“民主的词典式序列关系”即民主建设的“正方向”和“反方向”,主要是基于大历史而来的,而实践也是检验理论的最好标准,目前乌克兰、泰国和埃及的民主化悲剧能给我们什么样的理论启示?或者说这些实践能否让我们有新的理论发现?
杨光斌 :我认为,埃及的悲剧验证了公民社会组织如穆斯林兄弟会与民主政治的复杂关系,泰国政治的周期性动荡验证着中产阶级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而乌克兰的解体验证着民主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孪生关系。当埃及、泰国、乌克兰的政治悲剧在证伪着一些民主化理论的时候,也在强化着民主化的有些理论,比如民主化的同质性条件。其实,根据我的观察,在第三波民主化中,成败都取决于同质性条件。同质性条件至少包括:国家认同即国家性(stateness)前提、基本的政治共识前提、社会结构的大致平等性与同质性。再看看当下已经陷于内战状态的利比亚和伊拉克,就知道同质性条件有多重要了。世俗派和宗教势力都不满足于在国民议会中占少数地位,于是就开始用枪杆子说话。我一直说,美国对改造他国有“使命感”,但是对于建设他国却没有任何责任感,留下一堆烂摊子走人,让你自己内斗。伊拉克也是这样。
石本惠 :我们已经讨论了自由民主理论的种种结构性问题以及在实践中的灾难,您也根据国家建设理论解释民主、还原历史语境,从而让我们对民主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他们不会把民主当做复杂的思想问题去理解,而是从政治上去看问题,容易用流行的民主理论和民主模式去套现实,“自由民主”就是容易为人接受的理论,简单而更有穿透力,虽然其问题种种。要淡化其影响力,不但要做大量的理论上的证伪工作,还需要提出简单而有穿透力的民主模式,您认为可否提出超越自由民主的民主理论或者民主模式?
杨光斌 :在知识论上,人类从过去到今天,都是不停地超越、不停开展知识革命的结果。自由民主理论有好的东西,要学习要汲取,比如法治,但其存在的各种结构性问题也有目共睹,因此必须超越自由民主。
萨托利虽然力图在政体意义上讲民主,但在根本上还是沿袭了西方社会中心主义,即只讲民主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而刻意抹去“国家”,这不符合政体理论常识。民主政治讲的是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的关系——不但要讲社会权利和社会约束的重要性,也要讲国家自主性即国家超越或引导社会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民主政治理论必须引入国家自主性变量。这种视角下的民主理论研究可能才会有新的突破。我特别认同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诺德林格的观点,他在其《民主国家的自主性》一书中,对流行的各种实证民主理论进行批判后指出了民主理论发展的方向:目前只有把主要的关注重点转移到国家,民主理论才能得到更好的论证。和诺德林格教授一样,林德布洛姆教授认为自由民主理论不但刻意抹去大企业的地位,更是淡化国家:在政治学中,甚至连那些界说民主理论的雄心勃勃的尝试,也都伴随有对政府或国家功能的疏忽,这种功能依市场在政治阶级生活中的作用大小而有所不同。
西方人的认识是重要的,更重要的还有来自中国的智慧和思想,因为民主在价值上是普世的,但在制度形式上又是因时因地(positional)或语境式的(contextal)。这样,在中国谈民主必然离不开中国最重要的传统思想和智慧。其中,“民本”这个最重要的儒学思想就是可以与民主嫁接的智识传统,因为“民本”说到底就是关于国家的思想。将民本与民主关联起来,不是没有传统的。一百年前,当民主传入中国之时,根据台湾学者黄克武教授的研究,中国的精英们就以“民本”看民主。今天,根据美国杜克大学史天健教授的研究,普通百姓心目中的民主观事实上依然是“民本”。难道从中国思想精英到草根阶层的认识都没有道理?也只有在“民本”层面,才能理解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群众路线,才能理解共产党这个新儒家式执政集团与中国成就之间的关系。
第三波民主化的挫败经验告诉我们,好的民主离不开有效的治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治理热”依然方兴未艾。“治理”是一个可以与民主并驾齐驱的范式性概念,甚至可以作为一个替代性概念使用,因为即使西方人热衷研究的巩固的民主如果不能实行有效治理,如老牌的民主国家印度以及很多第三波民主转型国家,依然属于无效的民主,无效的民主不能当饭吃。90年代开始兴起的治理概念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在一定意义上依然是哈耶克式新自由主义的衍生品。但是,无论怎么强调社会组织的作用,都不可能取代国家的角色。在世界银行援建的项目中,做得最好的就是中国,而不是所谓以社会组织为主的非洲和南美国家。不仅如此,一个为自大的世行经济学家所不知的历史事实是,早在15世纪,英国就有一本专门以“英格兰的治理”(Governance in England)为名的著作,“governance”被解释为“国家的管辖的权利”(to rule over by right of authority)。时至今日,社会组织在治理中是不可或缺的,但最重要的主体还是国家。其实,在“治理”理论流行起来之前,早在20世纪的七八十年代,“把国家找回来”(br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国家学派就已经是西方历史社会学的主流了。国家学派是研究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的,只要涉及公共政策问题,就不可能离得开国家,而公共政策则是政治学理论的实践形式。
在民主潮流浩浩荡荡的今天,找回“国家”干什么?当然是为了更好的民主,为了更好的民主生活,即有效的治理。为此,我提出与“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相对的“治理民主”(governable democracy,即“可治理的民主”)。
“自由民主”仅是一种程序民主,而且并不是能够影响到决策过程或不考虑决策者自主性(即“国家自主性”)的程序,是民主诸多工具中的一种。如果程序民主即民主的工具性不能为实质民主作出贡献,程序民主的实用性就值得质疑了,为此,民主必须与有效的治理联系在一起,让民主能为老百姓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governable”(“可治理的”)是一个好词,如前,其正统意义就是“to rule over by right of authority”(“国家的管辖的权利”),因此在语义学意义和现实政治意义上,一个“可治理的”社会首先是国家的事,不管洛克式的自由主义还是哈耶克式的新自由主义如何在理论上淡化甚至丑化“国家”,“国家”都是现代人生活中的空气,呼吸着空气不觉得其重要,但却一刻也少不了空气,对于这一点,研究国家史的西方历史学家最坦诚,将国家直接比喻为生活中的空气。这是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约瑟夫·斯特雷耶在《现代国家的起源》中的著名论断。另一方面,不但概念的语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延伸,即“可治理的”不再局限于国家的权利,因为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化使得治理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治理是社会组织应该享有的权利,即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心目中的“治理”。
这样,“governable”就成为一个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概念,理想的国家或理想的社会必须是“可治理的”。同时,“可治理的”国家又必须是民主的。在大众政治时代,尤其是互联网化的社会,治理得再好,如果没有老百姓的参与即不能保障老百姓的参与权,老百姓也不干。在治理意义上,新加坡应该在世界首列之中,但是老百姓还是要求选举和参与的民主权利,结果开国之父李光耀成为选举中的“票房毒药”。因此,民主是大众政治时代绕不开的话语和现实。
我多次强调,民主是一种政体或国家形态,是一种权力关系,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和,而“governable”则是联系国家与社会的好概念。在任何国家,统治者都追求可治理性,否则将危及政权;老百姓的要求则更多,不但要求能直接实现自己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民主权利,更追求好的公共服务即“善治”,而目前的主流民主形式如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等实证民主理论都不必然是“governable”。或者说,治理不错的西方国家并不一定是理论上的“自由民主”所能解释的,即“自由民主”掩蔽了真正的国家治理之道,自由民主只是强调社会权利而无视国家本身的作用,即不是真正的政体意义上的民主理论。这样,无论是在理论的逻辑上还是现实的国家—社会诉求上,“governable democracy”都可以视为一种替代性民主理论或民主观念。“governable democracy”直译是“可治理的民主”,为了方便和词义上的美感,可以简称为“治理民主”,就如“自由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直接称为“自由民主”一样。
石本惠 :自由民主由一些要素构成,“治理民主”的要素是什么呢?相对于自由民主,其优势何在?
杨光斌 :我曾经以回到历史真相的方式即复原国家作用和政体意义而试图“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即以“参与—回应—责任”表现出来的新民主观,这三要素就是我今天提出的“治理民主”的基本内涵,只是当时我尚未想好以什么概念来指称它们。我曾这样总结可被称为“治理民主”的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民主既是工具理性也是目的理性,也就是程序方法和本质意义的统一,这一点也要求我们必须跳出只讲程序方法不问价值目的的各种民主理论。……最低限度的民主政体应该是作为程序方法(程序民主)的“参与”和作为目的理性(实质民主)的“回应”和“责任”的统一体。
关于“参与”和“责任”的具体阐述,可参见拙作《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在此就“回应”这个要素进行更加明确的解释,因为在自由民主理论家那里,也强调“回应”的重要性。那么我所说的“回应”与其有什么不同?开宗明义地说,是国家的“自主性回应”,而不是社会中心主义脉络下的自由民主理论家讲的被动性回应。“自主性回应”之所以重要并在历史上不乏这样的故事真相,是因为作为“参与”主体的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以及资本集团之间力量的完全不平等,所谓的参与往往变成了强势集团的游戏,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并不能有效地传递到决策层而变成政策议程,这就需要国家发挥自主性作用而平衡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社会最不利群体而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
萨托利也说民主说到底是为了回应选民的诉求。达尔甚至远远超越了熊彼特、萨托利的选举式民主,强调“议程控制”,即民主不再只是熊彼特、萨托利所说的选举权利,还应该对政策议程进行控制。其他民主理论家如前面提到的英格尔哈特更是将不能产生回应选民诉求的政治家的选择称为“无效的民主”。在利普哈特的“共识民主”模式中,回应是民主的重要原则。在民主的“回应”原则上,民主理论的各家各派似乎空前一致,自由民主理论体系中并不乏“回应”分析。
但是,必须认识到,自由民主理论的基石是社会中心主义或个人权利主义,所谓的“回应”也只不过是“国家”对社会的被动性反应,自由民主理论家们压根儿都不会想到或者根本不愿意承认“国家”因其不能被忽视的“自主性”而主动地或有选择性地“回应”社会,更不愿意承认国家因其自主性而对社会有塑造作用。这样,第一,国家被动地回应了社会,但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如二战前英国首相张伯伦一味地迎合英国老百姓的和平愿望而搞“绥靖主义”;第二,“被动回应说”已经与西方国家的历史、更不用说其他国家的历史严重脱节,如英国在资本主义初期保护贫民的努力、从霍布豪斯的新自由主义转向到凯恩斯主义的作用、美国林肯解放黑奴以及罗斯福新政;第三,自由民主所说的选举式民主即多数决民主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第二位,第一位的是宪法政治即所谓的宪政民主,而且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司法权在主宰着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这是罗尔斯关于宪法政治与多数决政治关系的看法。
国家自主性(即国家不受社会约束而独立地实现自己的愿望)不但被自由民主理论遮蔽掉了,更是一直被洛克式、斯密式、哈耶克式自由主义掩蔽了,但事实上历史关键时刻都正反两方面证实着国家自主性的重要性。流行观念掩蔽“国家”的结果之一就是,过度强调社会重要性而一味满足社会要求的决策便可能是人类的灾难,过去是这样,今天还是如此,例如在美国,因为没有由“主权”概念而组织起来的分散性国家权力结构的结果,便是国家性不足而难以控制大规模危及美国人生命安全的枪支。
为此,西方很多学者试图在公共政策研究中“找回国家”。在西方国家尚且如此,何况在发展中国家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亚洲四小龙”的成功是因为“国家引导的发展”,中国的成就同样受益于国家思想中的深厚“民本”传统。
显然,“治理民主”中的“回应”是国家自主性的回应。“自主性回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必须了解并回应社会的最必需最迫切的诉求,“国家从社会中来”(state in society),不可能无视社会的要求;(2)国家的回应必须是自主性的有选择性的,因为社会很多元,诉求多样化,一味地迎合社会的做法最终会陷入民粹主义的泥淖;(3)参与的主体是不平等的,有社会弱势群体,更有大企业这样的强势利益集团,因此利益表达渠道也就不平等以及由此而来的所传递的政治信息不对称,这就需要本着“民本”思想的国家自主地发掘真实的政治信息。因此,自主性回应意味着,甚至在社会没有进行系统的利益表达时,国家就应主动地深入民间、了解百姓疾苦,这就是“民本”思想下的“群众路线”,有人称之为“逆向参与”。
这样,我原来提出的“参与—回应—责任”则可以发展为“参与—自主性回应—责任”所构成的“治理民主”。
弄清楚了“治理民主”的内涵,从而也就能梳理出“治理民主”相对于“自由民主”的不同和优越之所在。我认为,正义是衡量一个政体的最低标准也是最高准则,这里主要以罗尔斯的正义标准来比较自由民主和治理民主。
第一,在理论常识上,“治理民主”是一种政体意义上的强调国家—社会关系的民主,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均衡。“自由民主”事实上是“竞争性选举”,只有“社会”而无一直存在并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因而是既不符合历史真相也不符合理论常识的单向度理论。无疑,在政体意义上,“治理民主”在理论上更自洽。
第二,在罗尔斯看来,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必须在其基本结构中体现正义原则,正义首先是政体问题。如果接受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那么什么样的民主政体符合或者不符合正义原则呢?因为只强调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自由民主”本质上是以“自由”为主的“民主”,或者是以“民主”而掩饰“自由”,而且只能讲政治民主而反对经济民主,这是自由民主理论旗帜鲜明的观点。这样,大企业在自由民主理论那里被搁置起来,而在林德布洛姆看来没有关照到大企业的当代民主理论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也正是因为这种“聪明的糊涂”,才使得大企业可以更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干预甚至主宰民主政治,比如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甚至以宪法中的“言论自由”为根据而取消了企业赞助选举的限制。因此,“自由民主”捍卫的是洛克式自由主义。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指出,这种政体不具有正义性。同样,作为对自由资本主义修补的福利资本主义也不具有正义性。
相对而言,“治理民主”因为嵌入了“国家”,是一种兼顾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社会理论,国家和社会相互纠偏而达成均衡,很多时候要以国家来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因自我难以逾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和障碍所导致的最不利地位,因而是一种“事实性社会主义”(de facto socialism)理论;而且还因为“治理民主”关照到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民主,这种“事实性社会主义”理论又是自由的或民主的。在罗尔斯看来,和所有的民主政体一样,具有自由和民主属性的社会主义政体的理想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安排。
第三,在政治实践逻辑上,由于强调的是国家—社会关系的均衡,即事实上的“相互性原则”,“治理民主”不但重视政治过程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比如公民参与和国家自主性回应,更强调民主政治的结果即“良政”;而“自由民主”更多的是重视政治过程即选民的选举权利而不问过程的可行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后果。只有过程而不问结果的“自由民主”当然不符合正义原则,事实上它已经处于危机之中。
第四,也正是为了正义原则,“治理民主”概念不但包括用民主观念、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和多元主体去治理社会,进行民主问责,即流行的所谓“民主治理”,而且正如“治理民主”的中文字面意思所明确传递的信息那样,对民主进行治理即治理民主本身,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治理自由民主。因为民主已经成为宗教般的信条,我们已经习惯于谈论“民主治理”,而没有严肃地看待民主本身需要治理——虽然亨廷顿等人早在《民主的危机》中就主张,就像过热的经济需要降温一样,过热的民主也需要降温。比较而言,今天“自由民主”给转型国家带来的危害甚至灾难远远大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因而更需要被治理。人类必须回归政治常识,“治理民主”不但包括重视社会权利的“民主治理”,还包括强调国家自主性的对泛滥的不负责任的自由民主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