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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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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他人面前妄自尊大、自我张扬、不懂谦虚等表现,中国人历来都颇为反感。反之,中国人一向讲究含蓄、委婉、低调,强调“喜怒不形于色”,惯于自谦、自抑甚至自贬,反对自我张扬、自我表现。在中国人的为人之道中,“满招损,谦受益”一直受到提倡。待人不够谦虚的人与喜欢自我表现的人,在人们眼里往往不是嚣张放肆,就属于不会做人。
客观地讲,古今中外之人都是主张为人谦虚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曾道:最有学问和最有见识的人,总是很谦虚的。法国文学家蒙田认为:缄默和谦虚是交际的美德。孟子主张卑己而敬人。毛泽东亦有名言: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然而,凡事过犹不及。有些中国人在强调为人谦虚之时,往往不幸地走到另外一个极端:他们将谦虚片面地理解为自我否定、自我贬低。诚如歌德所言:妄自尊大和妄自菲薄,都是严重的错误。在现实生活中,涉外人员如果在国际交往中过分谦虚,往往还会产生不少问题。
在绝大多数外国人看来,为人谦虚固然重要,但绝对不宜谦虚过度,将其发展为自我否定、自我贬低。过分的谦虚,则是对于自然的一种“忘恩负义”。相反地,一种诚挚的自负,却正象征着一颗美好伟大的心灵。法国哲学家拉美特利的这一说法,早已为绝大多数外国人所认同。
因此,在国际交往中需要进行自我评价时,涉外人员既不应该自吹自擂、自我标榜、骄傲自大,也没有必要妄自菲薄、自我贬低、自我否定,或者过分地谦虚、客套,以至于给人以缺乏自信、虚情假意之感。如有必要,在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涉外人员要善于从正面对自己进行评价或肯定。用德国哲学家叔本华的话来说就是:伟大就是伟大,不凡就是不凡,实在无须谦逊。上述要求,就是国际礼仪要则之一不宜过谦的基本含义。在与外方人士进行交往时,涉外人员务必要将此项要则牢牢记住。
在坚持不宜过谦的要则时,重点是要做到善于肯定自我,并且要在展示实力、突出业绩、表达敬意等方面多下功夫。
坚持不宜过谦要则的主旨,就是要求涉外人员在外方人士面前,要善于进行自我肯定。也就是说,对自己的评价务必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绝对不能对自己无条件一概否定。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要善于发现自己的长处,并且还要善于将其在外方人士面前恰到好处地表现出来。
从总体上来看,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善于肯定自己,至少具有如下四点作用:
在人际交往中,一个人对自己有无信心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自信的人才会获得别人的尊重,而缺乏自信的人则往往难以获得别人的好感。一般而言,外国人通常认定:唯有自信的人,才敢于进行自我肯定。
在多数外方人士看来,只有具备一定实力的人,才拥有进行自我肯定的资本。从某种意义上说,进行自我肯定,实际上就是公开承认自己具有一定的实力。而肯定自我,也就等于是确认了自身实力。对现代人而言,在激烈的竞争中,自身拥有一定的实力是应当为之自豪的,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自我否认。
在与外方人士相处时,涉外人员理当坦诚相见、光明磊落。凡是需要自我评价时,只要不违反有关禁忌即应直言不讳、实事求是。因为在外方人士的心目中,敢于正面肯定自己,意味着为人诚实无欺,反之则会给人以虚伪、做作之感。
从根本上看,肯定自我是对个人自尊的必要维护。英国人哥尔斯密说过:人皆有错,过分谦虚即是一错。在外方人士的意识里,过分谦虚的最大过错,就是对个人自尊造成了伤害。
在外方人士面前,涉外人员应当将自身所具备的实力尽可能地展示出来。不懂得这一点,自我肯定往往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所谓实力,在此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自身素质、自我条件及其实际能力,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涉外人员在外方人士面前,要善于表现、善于肯定自己客观上具备的自身素质、自我条件以及实际能力。
在展示个人实力时,涉外人员一方面要坚持“正面宣传”,另一方面则要注意“言之有物”。一般而言,涉外人员对自己所具备的下述实力,在外方人士面前应尽可能坦率地进行展示。
每一个人的相貌,都有其自身特征,都有其与众不同的特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每一个人的相貌都具有独一无二的美感。对于此点,理当自我肯定。
由于每个人各自的审美习惯不同,也就决定了其对自身日常服饰的不同选择。其实,每个人所选择的自身服饰都具有一定的相对合理性。因此,就一般意义而言,没有任何必要在外人面前否定自己的服饰品位。
一个人所具有的文化素养,有的来自其所受到的正规教育,有的来自其个人的独特经历,有的则来自其家庭传承。在国际交往中,尽管提倡涉外人员“学人之长,补己之短”,但没有必要全盘否定自身的文化素养。将中国传统文化或个人所受过的教育说得一无是处,显然是不应该的。
热爱生活,肯定是一种美德。对自己的生活习惯、生活情趣、个人爱好等,只要其无害于人就可以坚持下去,并且可以不断地充实、提高、调整。其实,生活情趣并无高雅与庸俗之别,关键在于一个人自己有没有生活的情趣。
虽然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以及职务等差异,但是大家的社会地位理当完全平等。在外方人士面前,涉外人员务必要做到平等待人、不卑不亢。在任何情况下,涉外人员既不能盛气凌人,也不应自惭形秽。
在与外方人士进行接触时,不论双方共事与否,涉外人员均应对自己取得的有关业绩进行必要的肯定。因为按照大多数外方人士的理解:怨天尤人者,实为工作与生活中的失败者。而只有真正的成功人士,才不会否定自己在事业上所取得的成绩。在个人业绩上,涉外人员应当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有什么、说什么。
外方人士在介绍自己的个人业绩时,一般非常注意以下两个具体方面:一是讲究突出重点,扬长避短;二是讲究“以例服人”,即喜欢以大量的实例来具体说明问题。在需要介绍个人业绩时,涉外人员不妨对此予以借鉴,并且应当注意突出以下三点:
人的一生应当在学习上永不停步,就如古语“活到老,学到老”所言。对学而不厌者,外方人士会十分钦佩。因此,在介绍本人的学习情况时,不妨直截了当地说明自己读过什么书、发表过什么论文、掌握了何种外语,以具体成果说话。
对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爱岗敬业态度以及因之而获得的荣誉嘉奖,要敢于在外方人士面前适时地有所展示,并且引以为荣。只有这样,才会使对方更为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实际能力,从而受到对方的尊重。
在国外,人们对自己的家庭生活都十分重视。在他人面前,外方人士不仅对自己的美满婚姻、家庭幸福等生活情节津津乐道,而且也欢迎其交往对象这样做。他们通常认为,美满的家庭生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个人成绩。
不宜过谦要则的一项具体要求是:涉外人员应当敢于和善于对外方人士表达自己所应有的敬意。
在国际交往中,对交往对象表达敬意是一种国际惯例。因此,在与外方人士打交道时,涉外人员不仅要注意对对方充满敬意,而且还要善于将自己的敬意表达出来。
做好本职工作,是涉外人员的天职。在国际交往中,一旦有必要介绍自己为外方人士所做过的具体工作,涉外人员就应当善于替自己“评功摆好”,将自己所付出的努力一一道来。若是甘当“无名英雄”,或是贬低、否认自己的本职工作,外方人士就很可能会因此而对自己所受重视的程度产生疑问。
在国际交往中,一方所给予另一方的礼遇,既事关对方的实际地位,也涉及双边关系的现状以及对对方的重视程度。因此,在国际交往中,涉外人员有必要向外方人士具体说明我方给予对方的礼遇,尤其是当这种礼遇较为特殊或属于“破格”之时。否则,对方就有可能因为不知情而出现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