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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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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早就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之说。时至今日,“言必信,行必果”依旧被中国人民视为做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美德之一。实际上,中国人的这一见解在国际社会中也可以找到许许多多的知音,因为在国际交往中遵时守约早已被视为现代人为人处世的基本法则之一。
遵时守约的主旨,就是要求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信守约定。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国际交往中,每一位涉外人员都必须义无反顾地遵守自己对他人所作出的各项正式承诺,坚持以诚信为本。在与他人打交道时,说话务必要算数,许诺一定要兑现,约会时必须要如约而至。对一切与时间相关的正式约定,涉外人员都必须严格加以遵守。
人所共知,在各种人际交往特别是跨国家、跨地区、跨民族、跨文化的国际交往中,取信于人早已被公认为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也是生活于文明社会的现代人所应具备的一种优良品德。要求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遵时守约,实际上就是为了使之更好地取信于人。
在国际交往中,贯彻落实遵时守约要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两条:信守承诺;遵守时间。
遵时守约要则的核心点,就在于信守承诺。所谓承诺,一般是指对别人所许下的某种诺言,或者是对别人的某一要求答应予以照办。简而言之,信守承诺就是要求人们在人际交往中说话一定要算数,诺言一定要兑现。
在国际交往中,涉外人员倘若言而无信,不仅有可能失去所有的朋友,而且还有可能因此而使自己在工作上一事无成。
涉外人员在其实际工作中处理有关承诺的具体问题时,应当重视下列两个基本方面:
在人际交往中,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一个人是否信守自己的承诺,直接关系到其个人信誉。一个人如果信守承诺、言而有信,就等于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言行一致,尊重交往对象,同时也是对自己的尊重。而实际上也只有这样的人才会在社会上获得良好的口碑,才能真正地立足于社会,并赢得人们的尊重。
与此相反,在人际交往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视个人承诺为儿戏,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有约不守,守约不严,或者随意撕毁自己的庄严承诺,那就不仅仅是失信于人、不尊重交往对象,而且也是不讲究交际规则、不重视个人信誉、不尊重自己的表现。对此,涉外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每一名涉外人员都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国际交往中能否做到言而有信、遵守约定,直接与自己是否重视个人承诺密切相关。而重视个人承诺与否,又直接关系到自己对于个人信誉的重视与否。
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在国际交往中,信誉往往无比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誉就是生命,信誉就是形象,信誉就是社会关系,信誉就是工作效率。对于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而言,莫不如此。个人不讲信誉,在社会上就会难以立足;组织不讲信誉,在工作中就会难以有所进展;民族或国家不讲信誉,在国际上则会失去自身的尊严。
既然承诺在人际交往中尤其是在国际交往中事关个人、组织、民族乃至国家信誉,那么涉外人员不论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必须极其慎重地对待承诺问题。只有慎于承诺,才能确保承诺的兑现。
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要想做到慎于承诺,主要应当对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注意:
一是三思而行 。在与外方人士打交道时,不论双方关系如何,涉外人员在需要许诺于对方时,一定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不论答应对方所提出的要求,还是自己主动向对方提出建议,或者是自己诚心诚意地许诺于对方,都一定要经过事先的深思熟虑、反复斟酌。
当有必要向外方人士承诺时,一定要有自知之明、务必要量力而行,一切从自己的实际能力以及客观可能性出发。切忌好大喜功、草率行事,致使承诺“满天飞”。须知:如果滥用承诺,个人信誉便会贬值。
涉外人员在向外方人士承诺某一具体事项时,一定要认真思考、瞻前顾后、字斟句酌、力图周全。既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也不能信口开河、言过其实,使承诺难以实施。
二是认真遵守 。在人际交往中,往往许诺容易、兑现难。所谓“言而无信”,就是人们对那些不遵守自己承诺的人所进行的谴责。在国际交往中,凡我方对外方所作出的各项正式承诺,涉外人员一定要身体力行,认真地、一丝不苟地予以遵守。
在国际交往中,我方一旦作出承诺,就必须予以兑现。只有这样,我方才能够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言行一致”,才会赢得对方的好感与信任,才有可能与对方“后会有期”、常来常往。在国际交往中,中方人员经常讲:“我们中国人说话历来都是算数的。”只有认真遵守有关承诺,才能令外方人士真正确信这一点。
为了兑现已有的承诺,涉外人员还必须尽可能地避免对既往的正式承诺任意修正、变动,对其切勿随心所欲地加以曲解,切勿擅自予以否认、取消,或者在执行中“偷工减料”。
三是说明原委 。正所谓“世事难料”,尽管我方在兑现承诺方面一向不遗余力,然而在极个别的场合我方一时难以兑现承诺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此时,一定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性措施,以挽回我方的信誉。
万一由于某些难以抗拒的因素而致使我方单方面失约,或是部分承诺难以继续兑现,一定要通过正式渠道尽早向对方说明原委。除了要向对方作出如实的、合理的、可信的解释之外,还应当为此郑重地向对方进行道歉,主动承担按照惯例或约定应给予对方的合理赔偿,并应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可行的补救性措施。
在万不得已造成失约的情况下,绝对不允许涉外人员一味推诿、避而不谈、得过且过,或者对失约之事加以否认,更不允许拒绝为此而向交往对象表达歉意。
遵守时间,是信守承诺的具体体现之一,有时甚至是其最重要的一项要求。任何一个不懂得遵守时间的人,在人际交往中都是难以遵守其个人承诺的。
遵守时间作为国际礼仪要则之一,主要是要求全体涉外人员都应具有严格的时间观念。在人际交往中,尤其是在国际交往中,对一切与时间相关的约定一定要一丝不苟,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目前,遵守时间在国际社会里已成为衡量、评价一个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涉外人员对此绝对不可疏忽大意、不以为然。
具体而言,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应当重点注意下列三个问题:
人生一世,所能拥有的时间其实十分短暂。美国政治家富兰克林曾提醒世人:你热爱生命吗?那么请别浪费时间,因为时间是组成生命的材料。在现代社会里,“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机遇,时间就是金钱”,早已成为得到世人认可的、具有普适性的时间观。因此,涉外人员在与外方人士进行交往时,一定要珍惜彼此的时间,尤其是切不可对对方的宝贵时间造成任何形式的浪费。
对涉外人员而言,要做到珍惜外方人士的时间,不浪费对方的时间,最为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要对彼此进行交往的具体时间有约在先。
有约在先,不仅适用于正式交往,而且也适用于非正式交往。其基本要求,就是提倡人们在进行人际交往时必须事先约定好具体时间。在人际交往中,不论不邀而至、充当不速之客,还是任意顺访、率性而为,都是不尊重交往对象的表现。
若要做到有约在先,关键是要提前约定有关交往的具体时间。它主要包括双方交往的具体起始时间与延续时间两个方面。对于它的约定要尽可能地具体、详尽,约定越具体、越详尽越好。
在约定具体时间时,还要考虑交往对象的习惯和方便与否。尽量不要占用对方的休息时间或工作过于繁忙的时间。涉外人员必须谨记:一般而言,凌晨、深夜、午休时间、就餐时间以及节假日,外方人士大都忌讳被外人打扰。总之,在约定具体时间上,应当尽可能地做到两相情愿。
要求涉外人员遵守时间,既要求其在具体的交往时间上有约在先,更要求其根据既定的时间如约而行。如约而行,通常比有约在先更加重要。
所谓如约而行,在此特指涉外人员按照与外方人士事先所约定的双方交往时间,准确地加以执行。
在参加正式的官方活动,或者出席会议、会见以及其他类型的社交聚会时,涉外人员一定要养成准时抵达现场的良好习惯。在此类活动中,姗姗来迟或提前到场都会显得不合时宜。前者会令其他人士久久等待,后者则会使外方人士措手不及。
对其他不论有关工作还是有关生活的具体时间约定,例如,承诺给予对方答复的时间、约好双方一同出行的时间,以及许愿给对方写信、打电话、发传真、发电子邮件的时间等,涉外人员同样需要言出必践。
对双方有约在先的具体交往时间,我方人员轻易不要改动。万一因特殊原因而需要变更时间或取消约定,应尽快向交往对象进行通报,切忌让对方对此一无所知、空候良久。
在国际交往中,涉外人员还须谨记适可而止。所谓适可而止,就是要求涉外人员在其人际交往中,尤其是在正式交往中,不宜拖延时间、浪费时间,而应使之适时结束。
对一些事先约定了交往时间长短的活动,例如,限时发言、限时会晤、限时会议以及其他限时活动等,到场的涉外人员一定要心中有数,绝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间。即使对方“网开一面”,涉外人员也绝对不要纵容自己。
对一些并未事先约定其交往时间长短的活动,例如,私人拜访、出席家宴、接打电话等,通常都讲究宜短不宜长。宁肯“提前告退”,也不应当无节制地拖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