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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传统

公正是全人类的共同向往与追求。在西方,对公正的思考与探索同样由来已久并且从未停止。

(一)古希腊时期的公正观

西方的公正思想发源于古希腊时期,这一时期的公正与美德紧密相关。在古希腊,美德的培养是最为重要的内容,而公正恰恰被看作一种特殊的美德。希腊人提出的“四主德”,即一个人的美德包括四个最主要的内容: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苏格拉底也明确指出公正是一种美德,是美德的一部分,由此展开了对公正的思考与追问。

1.柏拉图的公正观

在古希腊,首先提出公平正义这一问题的是苏格拉底的得意门生——柏拉图。他的千古名著《理想国》被誉为古代的《正义论》,强调公正即和谐,影响西方至今数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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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是古希腊城邦时代的政治哲学家,出生于雅典的一个名门望族。柏拉图生活的年代,正值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遭到失败,民主制出现危机,整个希腊城邦制度走向衰落。战争带来的社会风气的败坏、社会的分裂动荡和政治危机,对柏拉图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大约在20岁,柏拉图结识了苏格拉底,他把苏格拉底当做最尊敬的师长和朋友,在自己的著作中多次称苏格拉底是“最有智慧的人”。然而,苏格拉底遭到当时掌权者的荒谬指控,最终被迫害致死。这使柏拉图受到极大的刺激和震撼,他痛切地意识到,法律和道德都在堕落,要想重塑公正、重建美德是极其困难的,而他恰恰要迎难而上。

苏格拉底(左)和柏拉图(右)

在《理想国》这部伟大著作中,柏拉图探讨了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继而论证了正义城邦的基本原则,描绘了城邦的基本结构和城邦内的人们的生活。在柏拉图看来,所谓公正就是实现或体现了至高的“善”的城邦。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城邦的正义集中体现在社会分工上。在他的理想国中,城邦贯彻了严格的社会分工原则,只要统治者(哲学家)、辅助者(军人)和生产者(平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互助,国家就能实现正义。

正义是什么?柏拉图根据希腊人所谓的“四主德”,将美德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区分。他不仅把正义看成是与智慧、勇敢、节制并列的“四主德”之一,并且认为正义是高于其他美德的最高境界。他把正义分为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对国家来说,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在理想国中,社会成员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军人和劳动者。它们分别代表了三种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如果上述三个等级各司其职而互不干涉,那么这个国家也就拥有了正义的美德。与此相应,个人也有三种心理功能和三种美德:理性及其美德智慧、意志及其美德勇敢、欲望及其美德节制。当三者和谐地发挥其职能时,个人就表现出正义的美德。也就是说,个人的正义表现为灵魂各组成部分和谐协调的一种内在的精神状态。总之,正义是在地位和作用上有着更高意义的美德。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口说:“在我们考察过了节制、勇敢和智慧后,在我们城邦里剩下的就是正义这个品质了,就是这个能够使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这个品质了。”由此可见正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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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国》一书阐述了一个理想城邦,描绘了城邦的原则、制度和生活方式等。这个城邦不存在于现实中,而是现实的各类城邦中合乎公正的因素的集中提炼和升华。正因为如此,它不会与现实中任何一个具体的城邦相吻合,因而只能是理想中的国度。

2.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

古希腊以城邦著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学术成就的集大成者,也是希腊城邦思想的总结者。同时,他也是第一个有意识地将人类知识区分为不同学科领域的人,并使得政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城邦的动物,也是政治的动物。关于城邦的政治,他提倡公民的权利和民主的价值观。因此,在探讨城邦的问题中,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正也提出了许多影响深远的见地。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是平等的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在本性上是民主的。他指出,民主是公民由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由于全体公民都有天赋的平等地位,所以大家都应该参与政治。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正义的要求,在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人格时,城邦就不应该把全邦的权利寄托给任何个人。在亚氏看来,公民的普遍参与是实现城邦稳定的必要条件,否则,没有政治权利的人就会成为城邦的仇敌,这样不正义的政体很难长久维持。要想维持城邦的稳定,还要以“中道”为原则,以中产阶级为基础。因为中产阶级人数最多,比其他阶级更为稳定,他们的地位使得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贪图别人财物,也不会因为财产过多而引起穷人的觊觎。他们具有“中道”的美德,最能够顺从理性,不走极端,并且能成为贫富两个阶级的仲裁者,以减少内讧。此外,他还主张公民内部平等,对于城邦“轮番为治”。关于城邦的治理,亚里士多德还非常强调法律的作用,并系统阐述了法治的优越性,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是合乎正义的、毫无偏私的。

亚里士多德系统地奠定了西方的正义论基础,并详细地对正义作出了分类。亚氏认为,正义是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可靠、最有力的保障。他指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美德,“中道”则是美德的特性。正义就是一个人获得的东西是他应得的。法律的好坏,应当以是否合乎正义为准。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普遍的正义是就社会的每一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全体成员的行为合乎法律,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和不成文的道德法典。个别的正义是就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其中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一种赏罚分明的公平,而平均正义是人们之间关系的平等。

亚里士多德的总结几乎包含了整个城邦时代对于公正的思考,然而,当时古希腊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歧视也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他明确否定“公民可以私有其本身”,认为任何公民都应成为城邦的一部分。无法跳出城邦的整体而看待每个人。并且,亚里士多德的民主观念和公民意识也是十分狭隘的。他完全否定了奴隶、外邦人和妇女的政治权利,并极力为奴隶制做辩护。他把公民资格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认为从事“贱业”的工匠、商贩和农民没有资格从事政治活动,不应享有公民权。可见,即使是亚里士多德,也没能超越城邦时代的局限,他的公正思想也只是一种片面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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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公元前384年,亚里士多德出生在希腊北方的史塔吉拉城,他的父亲是马其顿国王的御医,家境富裕。17岁时,亚里士多德来到雅典,师从柏拉图,在柏拉图创立的学园一待就是20年。从最初的学生成长为一名真正的思想家。在柏拉图死后,亚里士多德继续研究与探索,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他否定了柏拉图的很多观点和理论,还创立了与老师截然不同的理论体系。有人对他提出质疑,甚至批评他对恩师不敬,亚里士多德以“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回应他们,以示自己追求真理的决心。诚然,由于时代的局限,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不是完全正确的,但这种精神是探索世界不可或缺的宝贵品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中世纪的公正观

中世纪是一个信仰的时代。在漫长的中世纪,对上帝的虔诚信仰代替了哲学的理性沉思,一切其他学科都被纳入神学的框架,讲着神学的故事,穿上神学的外衣。公正的问题同样被纳入神学的视野之中,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也被深深地烙上了神学的印记。上帝成为正义的最高化身、正义的来源与评判者。自然归隐,上帝凸显,标志着以上帝为核心的神学正义时代的来临,正义即听从上帝的要求。

1.《圣经》:神学正义的元典

《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也是中世纪西方神学正义的元典。《圣经》所代表的是基督教神学发展初期的朴素公正思想,是神学正义理论的根基。

第一,《圣经》的“原罪说”体现了神学正义理论违法必惩的精神。《圣经》中称,在世界之前,我们的祖先亚当与夏娃无忧无虑地生活在天堂里,因为偷吃了智慧的禁果,触犯了天律而被赶出伊甸园,这就是人类背负的原罪。“原罪说”是亚当触犯了天规而受到上帝的惩罚与诅咒。上帝对亚当说:“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基督教认为,这种原罪不是由祖先单独来承担,而是每个人在降生的时候也继承了祖先的原罪。所有的罪在人出生之前本就已在祖先亚当身上存在了,亚当与他们具有“种”的同一性,所以亚当犯罪,所有后辈也就都参与了。这就是原罪。原罪说是基督教神学的基础,也是神学正义理论的人性根基与本原所在。原罪说体现了神学正义要求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刑罚以及量罪用刑的精神。这就是基督教神学的正义——上帝的正义。

第二,《圣经》认为上帝的奖惩是公平正义的。上帝是宇宙的主宰者,代表着至善、智慧与公正。万能的上帝洞察世间万物习性、明断世间是非曲直。然而,上帝并不直接干预对事物的审判,而是通过派遣自己的使者——耶和华来审判地上的万物。所以,耶和华代表着上帝的旨意,依据着公正与正义的尺度。“他要按公义审判世界,按公正审判万民。”“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这一审判的目的是“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给孤儿申冤,为寡妇辨屈”。以上节选的内容都是对人世间的是是非非的审判。而对来世的审判与奖罚呢?那就是地狱和天堂。《圣经》告诉我们,罪恶的人会堕入地狱遭受各种折磨,而善德的人则升入天堂享受人间无法想象的快乐。神的审判就是上帝的奖惩,这种奖惩是依照上帝的意志,丝毫不偏袒罪恶之人,也不会冤枉正直向善之士。上帝的赏与罚完全是公正与正义的。这种神学的正义不仅给予中世纪社会以最高的道德原则,而且赋予了它维护道义的约束力和赏罚标准,凸显了上帝正义的尊贵与神圣性。

第三,《圣经》认为上帝的正义是永恒不变的最高正义。上帝是世间万物的主宰者、统治者和审判者,所以上帝的命令是最高的法律,也是最高的正义。服从上帝的命令就是人的正义。不仅如此,基督教还认为上帝是正义之源,上帝的正义是永恒的、普遍的,它超越一切时空,驻留在万物之中。摩西五经记载,公正既是上帝的戒命,又是人间的法律。纵然物是人非,世事变迁,朝代更迭,沧海桑田,上帝的正义也会像苍穹中闪耀的太阳,普天同照,泽被万秋,亘古不变,如一恒存。正如埃德蒙·柏克所说:“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胸中……并且,当这个地球都化为灰烬之后,在我们的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面对伟大的法官——上帝之时,它仍将特立永存。”从《圣经》开始,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便开始站在一个看得更高、更远的角度审视公正的价值,在一个更广阔的范围内推行它的思想与观念。

《圣经》是犹太教与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的宗教经典。基督教的《圣经》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所构成。《圣经》被认为是全球范围内发行量最大,翻译成语言种类最多的书,同时也是第一本被带进太空的书。

2.奥古斯丁的神学公正观

奥古斯丁是基督教早期著名的神学家。他以柏拉图哲学为基础论证了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完成了基督教由朴素阶段向系统化、理论化的升华,为基督教思想的发展与传播奠定了基础。奥古斯丁有多部著作,其神学正义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上帝之城》与《论自由意志》中。

对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划分是奥古斯丁神学正义理论的核心。他借鉴柏拉图对世界的划分方法,把世界一分为二,一是上帝之城,二是世俗之城。他坚信在人类的黄金时代(即在人类来世以前),人们都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正义的国度里。人人平等自由,共享财产和利益,没有人对人的统治。而人类来世以后,人的本性就被原罪败坏了。以前那种爱的秩序被色欲、贪欲、激情和权欲起主导作用的生活状态所取代,世界也因此有了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划分。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并不仅限于某个城邦或国家的范围,它们不同于任何特殊的城邦或国家,而只是以善与恶来加以区别的。这里的“善”指的是真正的善,即基督教的善。基督之善是真正的善、纯洁的善、至上的善,它以《圣经》的箴言为品行的标准,以献身上帝和基督为生命的最高美德。“上帝之城只是基督的追随者和真正的上帝的崇拜者的共同体。他们以虔诚地默认上帝的指导作为生活。”上帝之城也称为天国,正义在这里得以完全实现。与此相反,世俗之城的人们追求欲望、权势和肉体的快乐,由于人类本性的缺陷,恶欲与恶行在世俗之城盛行。世俗之城与上帝之城的天壤之别,呈现出两幅截然不同的画面——一个是歌舞升平,人人安详、幸福,处处鸟语花香、阳光明媚;一个是饥寒交迫的困顿生活,处处尔虞我诈、争名夺利的世事纷扰。世俗之城的邪恶决定了它虽然有公平正义存在,但与上帝的公正相比,只是一种低等级的、不完善的公正。只有天国(上帝之城)才有绝对的和平秩序和绝对的公平正义。

相对于两个城邦,奥古斯丁也把“正义”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永恒法,它是正义的最高标准;一个是世俗法,它是永恒法的原则为了适应特殊的社会情况而提出的基本要求。永恒法是“一切事物借以处于完美秩序的法”,它“构成了正义和公道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正义和善从中流溢出来而进入其他的法”。因为永恒法体现的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上帝将它印在了人类精神中,所有的人都应当通过理性去认识它,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去服从它。永恒法是惩恶扬善的根据,它是普遍适用的,而世俗法是随着时间和地点而不断变化的法,在不同的国家里,“公正”的世俗法也会有很多的不同,正是这种不同赋予每个国家以单一性和独特性。国家和民族就是以各自的人定法为纽带而结合成的人类共同体。所以,人定的世俗法是变化的、独特的。

如果说永恒法体现了上帝的至善精神,那么世俗法适应的则是人性本恶的特点。也就是说,永恒法是为善者而设,世俗法则是为不善者而设。善者追求永恒的利益,可以超越贪欲的束缚,服从永恒法;而不善者贪图暂时的利益,放纵情欲、膨胀私心,敢于违背道德、践踏世俗法规,需要世俗法的强迫与震慑才会有所顾忌、收敛恶行,做出一些正义的行为。所以世俗法是不可缺少的,但它所体现的正义只不过是完善的正义的影子或近似物。

关于国家,奥古斯丁认为,国家之中必须有正义,因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正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才由君主、贵族或民众治理的。君主缺乏正义,便是暴君;贵族缺乏正义,便是寡头;人民缺乏正义,便是暴民。“如果没有正义,国家也只不过是强盗集团而已。”在奥古斯丁看来,国家和强盗集团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是否遵守上帝的永恒法。因此,他所想象的正义之国,是人人服从上帝、听从上帝引导,以理智指挥欲念,以无私的爱掌控行动,以虔诚的信仰对待生活。如果没有这种正义,也就没有真正的国家。奥古斯丁认为,人类历史在上帝的引导下,在遥远的将来,善终究会胜过恶,世俗国家终究会抵达天国,人类的苦难也将结束,取而代之的是永恒的、真正的幸福。但这只是一种美好的假设,而事实将会令他遗憾——即使世俗法试图服从永恒法的要求并在人间实现正义,也永远无法达到永恒法的完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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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回头的奥古斯丁

奥古斯丁于公元354年出生于北非阿尔及利亚一个小镇,父亲是商人,母亲是虔诚的基督教徒。奥古斯丁的一生颇具戏剧性。年轻时的奥古斯丁一直过着放荡不羁的生活,曾经与朋友“为了偷梨而偷梨”,不顾正义和道德。他还曾与一名女子同居生子,并取名“神赐”以讽刺上帝。直到30岁那年,他遇见基督教主教安布罗斯。安布罗斯对他说了一句改变其后半生的话:“假使你赢得了全世界,但失去了灵魂,又有何意义?”这句话使奥古斯丁陷入了长久的自我反省,终于在3年后受洗成为基督徒,并返回北非传教,成为当地神学领袖。公元396年,奥古斯丁被封为希波(Hippo)主教,并在同期开始以自传的手法撰写著作《忏悔录》。他在希波度过晚年,被后人尊称为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us)。

3.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公正观

托马斯·阿奎那是继奥古斯丁之后的又一位伟大神学家。如果说奥古斯丁的学说“神话”了正义的地位,使正义成了人类无法达到的境界,那么托马斯·阿奎那则把正义拉回平凡,让正义重返人间,把尊严还给社会。奥古斯丁从天国与人间的对立推导出社会的罪恶,把正义的实现寄托于来世与天国。而阿奎那却不这样认为。他深受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影响,并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观念出发,论证了城邦之国同样可以实现正义的理想。

阿奎那认可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政治和社会的动物”的观点。他认为人需要社会,因为社会是人的本性得以完善所必需的环境。孤零零的个人根本无法在这个世界生存,更别提好好生活了。在社会中,家庭是人们所依赖的第一个环境,它主要解决的是个人的生活用品与消费用品问题。但家庭无法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一切物质资料,更不能在道德上引导每个成员趋向完善,所以人们还需要城邦。因为城邦是唯一能确保道德条件和满足一切人的世俗需要的结合体,是实践理性的最完善的作品。城邦和家庭比起来,包括了所有人已经形成的各种关系,它服从一个更高的目的,也就是人的整体利益。因此,只有在城邦,人才能达到生活的完满。

阿奎那说,城邦就像人的身体一样,由各个不同的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功能和利益,而作为城邦必须有一个机构来保护整体的利益,维护每个组成部分的秩序和统一。一个没有制度的城邦就像一个没有灵魂的身体,即使能称其为城邦也只是徒有虚名。制度是一个城邦的生活方式,好的制度是实现城邦正义的关键,它不仅能维护城邦的和平与和谐,还能够促进这个城邦公民的好生活与美德。阿奎那最向往的制度,是贤能的人因其美德而享有的王者之治。但在现实情况下,好的制度往往是混合制度,即以和谐的方式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特殊政体优点的制度。为了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功效,最保险的治国原则是法治,因为法治可以避免人治对职权的滥用。他同时认为,法律是政治的工具,统治者可以通过法律的力量促进正义和道德,它在正义与公民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社会正义可以接近和体现绝对的正义。

回顾中世纪,最浓厚的就是宗教信仰的色彩。然而,即使是在神学的统摄下,透过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神学公正观,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关于公正的讨论被纳入神学的视野,但其关注的核心仍然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近代西方的公正观

在西方历史上,漫长中世纪被称作“黑暗的时代”。随着宗教神学的发展,教会管制愈发严苛,科技文化发展缓慢,瘟疫在欧洲的蔓延更加剧了整个欧洲的恐慌,人们开始怀疑上帝的绝对权威。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城市经济的繁荣使人们越来越关注“人”的力量和价值,对“公正”的定义也产生了新的思考。伴随着伟大的文艺复兴运动,人文主义的精神逐渐感染了整个西方社会。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的公正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人们不再只是一味地崇拜高高在上的“神”,而是越来越关注自身,产生了对“人”的尊重;对于“正义”的理解,不再拘泥于各守其位、各司其职,而认为正义是对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文精神的追求;服从上帝的法律不再是公正的唯一形式,制定规范合理的人间法律成为西方文明人的共识;从前作为一切行事标准的《圣经》也逐渐淡化,社会往往以人的理性作为衡量公正的标准。这一系列的变化使得西方的公正观念走进了近代。

近代西方涌现出众多卓越的思想家,他们关于公正的见解十分丰富精彩,对后世影响深远。总的来说,近代西方的公正思想所体现的都是自文艺复兴以来所倡导的“人”的精神,在这其中,有三种关键的核心精神尤其值得我们重温。

首先是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近代西方社会普遍把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文精神的追求看作正义的同义词。格劳秀斯、斯宾诺莎、卢梭、孟德斯鸠、康德等一大批思想家,都以自由、平等、博爱作为核心价值去阐发他们的正义观念。斯宾诺莎说,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并没有所谓的正义或者非正义,公正是社会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状态下,法律所确定和捍卫的个人财产是实际的“公正”产生的根源。要是一个人具有永恒而稳定的意志,把应该属于每个人的东西都归给每个人,那么他就是公正的;而如果一个人企图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或者想要把一个人的东西夺取而给了另一个人,他就是不公正的。而在卢梭看来,要想实现社会的公正不能单单依靠某一种手段。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设定了一个自然状态,原本相互隔绝的自然人因为外界环境所设置的种种障碍而不得不相互合作。在经历了多次革命和突破后,终于进入了社会状态。他认为,要想获得社会的普遍正义,既需要每个人出于良心而产生道德上的正义感,又需要国家凭借法律而产生规则上的正义性,二者的结合才能创造整个社会真正的公平、公正。

其次是秩序的精神。霍布斯把秩序、安全和权威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首要价值,他把正义和公道归结为每个人对法律的遵守。而在洛克看来,以自然法作为依据的自然状态缺乏判断人们行为的标准,也无法裁决人们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为了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家就应该一起订立一个契约,在契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代表民意的国家和政府。而公正是什么呢?公正就是服从这种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国家的法律。因此国家和政府作为契约的产物,应当按法律办事,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了保证法律的充分实现,主权者应该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法律约束的,但是不受法律约束又往往会出问题。针对这种现实问题,为了防止当权者的个人专断,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说,而洛克和孟德斯鸠则提出了分权制衡的构想。这些维护秩序和法律的思想不仅体现了对于公正的向往,还力图为公正的获得做出切实努力。

一枚1977年的50法郎的银币的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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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衡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避免绝对的权力和绝对的腐败,分权制衡的思想应运而生。分权的典型理论是三权分立学说,它最早由英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洛克提出,用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发展,将三权分立诠释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力量分立制衡的形式。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最后是追求效益的精神。追求效益也是近代西方公正观的一种重要倾向,其典型代表就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又被称作效益主义,最初风行于英国,后来这种哲学思潮对整个西方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倡追求最大的幸福,认为人应该做出他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好行为,而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得最大效益,最终获得幸福。功利主义的早期代表人物休谟曾说:“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这一著名论断被当做功利主义公正观的最早表述。功利主义者认为,人的最高目标是获得幸福,因此人是利己的,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能够促进彼此利益的增加,所以功利主义者眼中的公正是一种双赢。既然公正是双赢,那么维护别人的利益其实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成全别人的幸福也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幸福。为了增加普遍的利益和幸福,人们才会遵守规则,正是这种心理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如果一个人的行动能够对社会的普遍利益和幸福产生效用,这个人就被认为是高尚的、幸福的、有道德的。这就是迄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力的功利主义的公正观。

自由、平等、博爱、秩序、效益,是近代以来西方公正理论的核心精神。无论是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还是休谟、边沁、密尔,其公正理论都是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核心的,论证个人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论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正义性。西方的公正传统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发轫,历经漫长的中世纪,再到近代的公正理论,在漫长的过程中不断追问公正的意涵,提出了公正的价值目标,并不断尝试、寻求获得公正的途径,这一切都值得认可与尊重。然而在回顾西方文明中的公正传统时,我们不仅要看到这些思想中所闪烁的光芒,还要看清其纷繁观点下“公正”的本质,不能盲目地崇拜和迷信。 o9O6tCcYIWRmkSYXmmDGDFR2RuI2Bg4NEnlX6uS0zK/caHQSjwqKvj5G3yXMyk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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