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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自由,生命就缺少尊严

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据。人之所以为人,乃在于人有其作为人的尊严、地位和价值。人格尊严就是公民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人有被别人尊重、被自我尊重和尊重别人的需求。人需要被认可,需要从事感觉有贡献、被接纳和有自我价值感的职业。这一层次需要的满足,会使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满腔热情,体验到自己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相反,如果这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自卑的情结,甚至引发反社会的不良情绪和举动。

人是目的,不是国家、社会和他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康德就指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一个人,因为是人,就具备了“人的尊严”的主体资格。这种资格不能因为其性别、种族、职业、国籍、能力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其对于社会的贡献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尊严是与“人”本身附着的,即使是卑微的受难者,其做人的资格都是无法剥夺的,其作为人的尊严不能被否定。“不管每个人的个性如何,身心有无缺陷,也不管其对社会‘道义’的价值有多大,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尊严。无论是尚未出生的胎儿,还是已经过世的死者,他们的尊严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人格尊严不可替代,不能用别的东西随意置换。金钱、权力等外在的东西一概不是人格尊严的替代品。“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

普遍性尊严的思想,已写入了《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保障人的尊严也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庄严承诺。早在1949年,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条第1款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2010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就明确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凸显了中国政府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人的尊严的坚强决心和庄严承诺。

人格尊严与自由权利紧密相关。尊严,表征着个体在基本权利方面是一律平等的,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社会福利权,每个人都有在这个地球上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权利。“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法治国家并不能为人提供尊严,但可保障人的尊严。” 保障人的尊严是以保护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试想:如果我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随时都面临着暴力、奴役、恐吓的威胁,被随意地拘禁审查,在法庭上得不到合理的辩护和公正的审判,那么人将会感到无助、脆弱,会对未来产生绝望感;如果一个人的财产被随意充公,被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随意侵占,如果一个人的房屋随意地被拆迁,那么他(她)将失去在这个社会中生存下去的基本依托;如果没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人就不能充分自由地表达观点,不能对不同的意见提出质疑,个体丰富的思想情感将得不到表达,世界因此将会只有一种声音,多彩的世界将会变得灰暗而单调;如果缺少福利权,强者会越来越强,弱者会越来越弱,流浪街头,无依无靠,全凭乞讨为生,还有什么人格尊严可言。因此,尊严意味着自由,意味着权利,只有在个体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实现的社会里,人才能生活得富有尊严。

我们需要充分地认识到,拥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享有做人的尊严,是公民的权利;相应地,尊重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捍卫人的尊严,是政府的神圣使命。“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进国民福祉,让公民有尊严地活着才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 现代政府应当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公民的尊严,坚决杜绝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陷、虐待等侵犯权利现象的发生;应该使每个人享有满足自我实现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别是要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切实的帮助和关怀,激发其奋进的动力和勇气,让他们活得富有尊严。 AFaF2f8qoX4KDPJqL1luAKnyZPxejxsagAnIJWueUt7BjsEEmPDmPE3IA67Zxw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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