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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期间,受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长期持续不懈的努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已经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vsxibjQNWzV7fleoMZBC3lKr5KBNcvemjCMZkbZ9WKgcGZskKqL0PxNoTl732z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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