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法学和西方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从总体上来看都没有科学揭示出法的阶级本质和发展规律,也没有科学揭示法治的精髓和要义。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才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揭示了法的本质,系统论证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精辟回答了法律实践中提出的诸多问题。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很少使用“法治”这一术语,但是在其法学理论中对法治的基本理念、原则以及相关重大理论问题都做出了深刻论述。
——关于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要有权威、法律具有至上性,是法治的核心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既强调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重要性,也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他们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
——关于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由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关于法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认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巩固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个社会只有首先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道与正义方有可能实现。因此,应当“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列宁还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彻底摧毁反动的旧法制,否则,新法律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摧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
——关于遵守法律。马克思认为,公民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马克思通过对“自由与法律”关系的剖析,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实质,即宪法上虽然承认自由,但是在具体法律上却又限制甚至消除自由,这样的法律就不是人们所信仰和遵守的法律,而是专制独裁的法律。马克思还认为,公民守法应该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他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进一步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虽然反对封建特权,法律承认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但是它从一开始就具有狭隘性和虚伪性,仅仅是形式的东西。要根除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不合理现象,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即只有在建立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才能保证权利与义务之间真正的统一。恩格斯强调遵守法律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执法者的职责和义务。他认为:“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民遵守法律的思想,并进一步强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更加严格遵守法律。他指出:“按照我们工农共和国的法律,他们应该是苏维埃的代表,是勤恳工作和严格按法律办事的模范。”列宁还强调党员如果违法,处理将更加严厉: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治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今天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