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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西法治思想的历史探源

虽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形成于近代,但是作为一种法的价值取向、理想追求,却早就有其萌芽。无论东西方,很早就开始了对法治思想的探寻。

我国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中的法家就主张“以法治国”,这虽然是一种“法的治理”意义上的“法治”,但也含有承认法律极端重要性的积极因素。法家认为,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曾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强调“重法而治”,认为立法、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具有重要的决定性意义。法家另一位代表人物韩非子强调“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指出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当然,法家的法治思想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总的来说是为服务于君权而展开的。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法律制度非常严密。汉代鉴于“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把儒家思想引入法律制度当中,逐步形成了德法合治的传统。这一传统到隋唐时达到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宋代以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封建专制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虽然从根本上说是人治模式下的法制建设,但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是我们今天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滋养。

在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也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就精辟阐述过法治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集大成者,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给出了如下理由:第一,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第二,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国家要好。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的君主制更是如此。第四,实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而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实属困难。作为治国原则,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核心思想是强调法律的公允性、权威性、完备性以及普遍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还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经典定义影响深远,直到今天还为法学界所尊崇。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主张要按照法律管理国家,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内,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在其代表作《法律篇》一书中,西塞罗写道:“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古罗马时期不仅在法治思想上有重要的观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实践也在某种程度上践行了法治要求。这一时期出现了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著名法学家,还系统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以及《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等法学教科书。罗马法学家们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法问题,创造了精湛的法律概念和技术,而且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之类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法律原则。

经历了中世纪的漫漫长夜,法治思想在西方近代又达到了一个高峰。西方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大旗,推崇法律的权威性,主张法治原则,反对封建社会的人治原则,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法国政治学家布丹提出了“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永远的权力,法律来自主权者的命令,即使主权者本身也要受其规范约束,这就为法律提供了相对的独立性。他还认为,暴君依靠非正义手段窃取最高权力,因而暴君制天然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英国哲学家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一书中,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并着重强调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洛克认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应该是一个法制完备并认真执行法律的国家。他还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看作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为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实现各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他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认为三权分立尤其是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前提。另一位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此外,卢梭还强调,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启蒙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对18世纪末和整个19世纪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实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但是西方法治思想传统中的有益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加以借鉴吸收的。 kZEm4fCR+UQpuJluRqvSro0uN/M2MCStdNfbBOfsMhW9p5b8LvwZm2cyG30Tvr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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