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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内涵及辨析

谈到“法治”,首先要搞清楚“法”的内涵。可能有人会说,法不就是法律法规吗?虽然法表现为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内涵要更为复杂深刻。

汉语中“法”的古体写做“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平之如水”,表明法象征公平、公正。“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能够明辨是非,审判时被廌触者即为败诉或有罪,这表明法又有“明断曲直”之意。无独有偶,在西方古代,拉丁文jus不仅有“法律”的意思,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这表明,无论东西方,都把追求公平、公正作为“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西方有一个法学派别叫做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就认为法来自人类的“健全理性”,是“永恒正义”的体现,而另一个学派分析——规范学派也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象征。我国历史上也有一些与此相近的看法。这些观点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有其片面性,只看到了法在某一方面的属性,而没有准确揭示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对准确揭示法的本质提供了有力的武器,马克思恩格斯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指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明白了法的含义,再来看法治。“法治”是一个合成词,就是“法”和“治”,但是这里问题来了,“治”本身也有多种含义,“法治”既可以理解为“法的治理”(rule by law),也可理解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那么这两种理解哪一种正确呢?

应该说,只有法出现了,才有“法的治理”,哪怕是暴君、独裁者,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来维持其统治,但是我们很难说秦始皇的时代是“法治社会”。“法的统治”,强调的是法律本身的权威,这需要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出现,我们今天所谈论的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掌权者的威严甚至特权,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中国,“法治”和“依法治国”这两个概念是根本一致的,依法治国实际就是法治的另一种表述,二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经常会碰到“法制”这个词,而且在谈论“法治”时,人们也常常拿它和“人治”、“德治”作对比。因此,要全面认识法治的内涵,必须对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做一下辨析,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法治与法制

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法制”一词,法制与法治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法制的英文是“legal system”,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与法治之间主要有如下不同:

第一,内涵和作用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由于“法治”的“治”是三点水旁,所以被有些法学专家称为“水治”,表明这是一种治国之策。法制是一个非常中性的概念,并不必然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法制既可以被奉行法治者所使用,也可以被独裁者所利用,因此,有些学者根据“法制”的“制”的立刀旁,将“法制”称为“刀制”,也就是说,法制像一把刀,是一种工具,可以被任何人所持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才产生并建立的。而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统称,早在奴隶制社会初期就产生了。

第三,二者与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一般说来,法治都是与一定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相联系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是与民主、自由、公正等价值观并列的。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法治和法制之间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二)法治与人治

与法治相对的一个概念是人治。一般认为,古希腊柏拉图所主张的“贤人政治”是人治,中国儒家所主张的“为政在人”也是人治。作为与法治相对的概念,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它与法治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说来,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之前,也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也就是所谓的“朕即国家”。人治所依赖的是领导人或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和能力,其意志直接就是行动的指南,就是根据;即使有规则,也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二是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并且法律既是手段更是目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便统治者也不能例外。与此相适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法律成了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而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作用经常得不到有效发挥,在法律与权力相冲突的时候,法律经常只能屈从于权力。

三是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在现代社会,法治一般是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的,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而人治则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因此,虽然人治具有悠久的历史,某些类型的人治甚至曾长期被作为很多社会的理想,但是人治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是与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相悖的,因此,世界各国都逐步地选择法治,摈弃人治。

(三)法治与德治

德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所指的主要是治国方式,其含义基本有两重,一是指充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并通过道德的教化与规范作用进行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治国方式。孔子就曾在《论语·为政》中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二是指充分重视为政者的道德典范意义,并通过这种典范作用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治国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特别强调政治领袖的个人操守,如《论语·子路》中就有“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之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德治实质上接近于人治,但与人治这个概念相比,德治概念更强调道德对人,尤其是对统治者约束的重要性以及统治者道德的示范意义;由于德治宣扬道德自律对于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好处,因此德治实际上非常富有理想主义色彩。这种道德理想主义在中国古代伦理社会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统治者起到制约作用,但在缺乏外在强制性制约力量的情况下,德治最终很容易蜕变为纯粹的人治。

法治与德治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首先,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法治社会中的基本准则是法律规范,德治的基本准则是道德规范。其次,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同。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在法治社会,法律通常要压倒道德,在德治社会,道德更容易压倒法律。最后,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而德治与人治则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由于德治这种治国方式是建立在道德理想主义基础上的,它在实践的过程中很难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德法合治是现实中较为普遍的做法。从历史上看,德法合治是古今中外的治国之道。我国既有悠久的法制文化,又有厚重的道德传统。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在西方,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认为执法和守法都离不开道德,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现在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Zk0ZcxYNTk/WBY165/xBp26TDtzqHHcu10siTnEZBy5VwQ24vxd5vpns3TF9rQ37



二、中西法治思想的历史探源

虽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形成于近代,但是作为一种法的价值取向、理想追求,却早就有其萌芽。无论东西方,很早就开始了对法治思想的探寻。

我国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中的法家就主张“以法治国”,这虽然是一种“法的治理”意义上的“法治”,但也含有承认法律极端重要性的积极因素。法家认为,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曾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强调“重法而治”,认为立法、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具有重要的决定性意义。法家另一位代表人物韩非子强调“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指出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当然,法家的法治思想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总的来说是为服务于君权而展开的。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法律制度非常严密。汉代鉴于“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把儒家思想引入法律制度当中,逐步形成了德法合治的传统。这一传统到隋唐时达到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宋代以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封建专制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虽然从根本上说是人治模式下的法制建设,但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是我们今天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滋养。

在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也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就精辟阐述过法治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集大成者,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给出了如下理由:第一,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第二,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国家要好。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的君主制更是如此。第四,实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而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实属困难。作为治国原则,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核心思想是强调法律的公允性、权威性、完备性以及普遍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还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经典定义影响深远,直到今天还为法学界所尊崇。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主张要按照法律管理国家,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内,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在其代表作《法律篇》一书中,西塞罗写道:“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古罗马时期不仅在法治思想上有重要的观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实践也在某种程度上践行了法治要求。这一时期出现了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著名法学家,还系统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以及《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等法学教科书。罗马法学家们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法问题,创造了精湛的法律概念和技术,而且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之类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法律原则。

经历了中世纪的漫漫长夜,法治思想在西方近代又达到了一个高峰。西方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大旗,推崇法律的权威性,主张法治原则,反对封建社会的人治原则,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法国政治学家布丹提出了“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永远的权力,法律来自主权者的命令,即使主权者本身也要受其规范约束,这就为法律提供了相对的独立性。他还认为,暴君依靠非正义手段窃取最高权力,因而暴君制天然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英国哲学家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一书中,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并着重强调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洛克认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应该是一个法制完备并认真执行法律的国家。他还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看作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为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实现各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他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认为三权分立尤其是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前提。另一位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此外,卢梭还强调,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启蒙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对18世纪末和整个19世纪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实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但是西方法治思想传统中的有益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加以借鉴吸收的。 Zk0ZcxYNTk/WBY165/xBp26TDtzqHHcu10siTnEZBy5VwQ24vxd5vpns3TF9rQ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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