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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庄严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可见,宪法的力量不仅因其地位崇高,更在于其有效的实施。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具体措施。要通过贯彻好、落实好这些要求和措施,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得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监督制度要完善。没有监督制度,宪法就缺乏保障。目前,世界上有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要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

宪法解释要用好。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它比宪法修改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更加需要运用宪法解释,依法解决改革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推进宪法解释具体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建立完善宪法解释制度,保证宪法解释贯彻落实,同宪法修改等优势互补,与法律解释等同步推进,使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与时俱进。

备案审查能力要提高。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收到报备案的行政法规502件、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2 253件、司法解释189件,对在审查中发现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已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实际效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 6eKJZP3Az5NXKLDOphQJv9IP9nlDRJNQxZbTgRMwPClVo3mPVSKjdDxHNnRbvw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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