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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决定的。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段话告诉我们,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法的所有属性。但是宪法又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国家的根本法。如果说普通法律是一棵树上的众多树枝,那么宪法就是树根,是普通法律的根本所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体系、思想基础和活动准则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都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而普通法律大都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比如,民法规定的是民事方面的制度,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方面的制度,等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率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立法的根据和基础。马克思曾说过,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在很多法律中,通常会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应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无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其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起草了1787年宪法,我国为制定1954年宪法,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而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律的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无须成立专门机构。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并且通过程序更为严格。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有权提议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更为广泛一些,其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0多年来,随着1982年宪法的诞生,一系列具有深刻影响的富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制度得以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体现了依宪治国的精神,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断扩展,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国家领导人职务终身制”、“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等现代政治理念成为真实生动的政治实践。此后,改革推动修宪,修宪保障改革的互动效应一路唱响,“市场经济”、“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等现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维先后入宪,不断刷新着社会意识和国家价值观,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今天,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原则和理念日益成熟定型,日益深入人心,宪法已经并将继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提出,彰显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必将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jfPfr++dbt7+jln6FOkh40qXomgLh2Hm55fEVrlerfDbaM+zDCW636jHOT/2mH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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