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8年《两种自由的概念》发表以来,伯林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论述便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伯林本人也对此做出了回应(尤其在1969年版《自由四论》的导论中)。但两种自由的概念区分只是伯林探讨自由的“入口”,他对自由的论述包含两个核心论题:一是限制对自由过于泛化和庞杂的理解,试图对自由概念做出更为恰当和特定的界定;二是揭示对自由的误解、扭曲和滥用在社会政治中的危险和灾难。我们将依据伯林的文本(并参考相关的研究)对伯林的自由论述做出重构,阐释其思想内涵,并注重澄清常见的误解和疑惑。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勾勒一些要点。
首先,伯林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家,但他的思考方式具有一种哲学敏感,尤其警觉概念的笼统化使用。在他看来,“试图使政治词汇变得太精确便有可能使之变得无用,但是让词的用法宽泛到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对真理也是无益的” 。某种似乎能解释一切的概念实际上解释不了任何事情。概念化的工作需要以一种差异化(differentiation)方式展开,以使概念具有特定的针对性与恰当的解释力。因为任何一种无所不包的宽泛概念,在哲学上都会导致混乱,在实践中往往因失之空泛而于事无补。自由也是如此。其次,对自由概念的阐释存在着许多可能的方式,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划分,既不是界定自由概念唯一恰当的方式,也没有穷尽自由的所有含义,但这种区分对理解现代政治与思想史仍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仅仅从“消极”与“积极”的角度来把握伯林的自由论是有局限的,甚至是有误导性的。最后,伯林并不是消极自由的盲目鼓吹者,他意识到了消极自由的局限,也没有否认积极自由的价值。这两种自由都是人类生活追求的真实价值。两种自由都有其“确真的”(trust)形态和被歪曲或滥用的状态。但相比之下,对积极自由的滥用更具有欺骗性,而消极自由更接近自由原初的与日常的含义。
伯林指出,自由的概念极为含混而复杂,思想史上可能存在“200多种定义”,但有两种核心的含义卷入了“丰富的人类历史”,因而特别值得关注。他“遵循先例”,将这两种自由的概念分别称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我们在《自由论》(Liberty)等作品中可以发现许多段落,试图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来解释这两个概念。 然而,单独选取其中的任何一段界定性文字,都不足以清晰地说明这两种自由的确切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真正区别。实际上,阐明伯林所说的两种自由的概念远比人们通常预想的更为困难。
在最为流行的解释中,消极自由是从“negative”(否定、消极或负面)的角度来界定自由,指“免除”或“摆脱”(free from)某种不可欲的障碍或干涉;而“积极自由”则是以“positive”(肯定、积极或正面)的方式来理解自由,指“得以”(free to)实现或达成某种可欲的目标或状态。但这种流行的表述本身存在着缺陷,虽然也被伯林援用,却不是他区分两种自由概念的主要方式。一个明显的证据是,伯林自己也常用积极(正面)的方式来解释消极自由,自由的范围被界定为有多少可以“打开的门”。 并且说:“若要坚持主张将自由的价值等同于一个自由选择之领域的价值,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我实现的学说……并主张这更接近于积极自由而不是消极自由,对此我不会有很大的反对。” 他也曾用消极(负面)的方式来解释两种自由:“自由概念的本质,不论在其‘积极’还是‘消极’的意义上,都是抵挡(holding off)某物或某人——抵挡试图闯入我的领地或对我施加权威的人,或者抵挡幻想、恐惧、焦虑、非理性的力量之类的入侵者或专制者。”
显然,伯林早已意识到,消极自由有积极的面向,而积极自由也有消极的面向,因此,他不会对麦卡勒姆(MacCallum)1967年发表的著名批评文章感到意外。麦卡勒姆认为只存在一种“三位一体”的自由(自由总是某人摆脱什么、去做或不做什么的自由)。 他的批评并没有说服伯林,但却以更为精致的方式挑明了伯林已经意识到的问题:仅仅依据“消极”与“积极”的分野无法有效地阐明伯林意欲区分的两种自由概念。伯林仍然确信,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无法在麦卡勒姆的“三位一体”的框架中合二为一。但对于如何恰当地阐明两者之间的区别,他自己有些举棋不定。
在更早期的作品中,伯林曾使用过几对概念(“自由主义的自由”与“浪漫主义的自由”,“政治自由”与“道德自由”,“法理自由”与“道德自由”)来辨析两种自由的区别,但没有找到完全令人满意的术语,因而只是出于“遵循先例”的方便,沿用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这一对术语。 在《自由论》一书中,伯林尝试过多种不同的表述。有时,他认为两种自由的概念源自不同的问题意识,消极自由着眼于“不被干涉”的“领域”,而积极自由主要着眼于自由(或不自由)的“根源”。 两种自由对应于不同提问及回应方式:消极自由追问的是“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或者“我能够自由地做或成为什么”;而积极自由主要关切的是“谁统治我”或“谁告诉我我是什么不是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两种问题具有“逻辑的差异”,虽然它们的回答有可能重叠。 有时,他主张积极自由的含义源自“成为自己的主人”,希望自己“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客体”,而消极自由是“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并认为两种自由的概念初看起来逻辑上的差距并不大。 还有些时候,他将消极自由理解为(法律所保障的)个人自由,而将积极自由对应于“民主的自治”或“自我管理”,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
伯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引起了持久而广泛的讨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自由概念吗?倘若如此,它们各自的含义以及区别究竟是什么?对此学者之间存在着争论。比如,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反对麦卡勒姆的批评,认为伯林对积极自由的理解无法被纳入那种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斯金纳指出,伯林将自由的积极含义解释为“成为自己主人的观念”,但其真正的含义是指“控制你的自我”,虽然这种观念仍然可能落入(消极的)摆脱强制的观念,但伯林借助这个观念暗示了“成为自己”等同于“自我实现”,这是“处于最佳状态的我的这样一种自我观念”。在斯金纳看来,这才是一个独立的积极自由的概念。 而泰勒(Charles Taylor)认为,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区别实际上在于消极自由是一个“机会概念”(an opportunity-concept),而积极自由是一个“实施概念”(an exercise-concept),这似乎确认了伯林自己所说的“自由是行动的机会,而不是行动本身” 。但在泰勒看来,消极自由未必要依赖于这样一种“机会概念”,因为它也包含“自我实现的概念”,因此借用“实施”与“机会”概念差异也难以厘清两种自由的区分。
那么,如何才能恰当地阐明伯林所称的两种自由的概念?无论是伯林自己的阐述还是学者们的各种评论,似乎都还未能提出任何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表达。在此,我们提出一个可能的解说方式,它本身并不完善,也未必优于其他学者的阐述,但有助于澄清和归纳伯林意欲阐明的两种自由之间的几项主要的区别。我们的解说方式借助了麦卡勒姆的论证框架和其中的三个变量。
麦卡勒姆认为,社会和政治的自由“始终是指行动者摆脱某些强迫或限制、干涉或妨碍,去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始终是某人的(of)摆脱(from)什么、去(to)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它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X在摆脱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上是(或不是)自由的’,这里,X代表行动者,Y代表诸如强迫、限制、干涉和妨碍这些‘约束性条件’,而Z代表人或环境的行动或条件” 。
我们可以在这个概念框架中,对照伯林所指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在X、Y和Z这三个变量上的不同“取值”(理解或观念),来区分两种自由的概念。假定自由是指X(行为主体)摆脱Y(障碍)得以达成Z(行动、条件或状态),那么,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对X、Y和Z的理解分别具有以下彼此不同的特征。
首先,变量X是指行为主体(个体或群体)。在积极自由的概念中,X常常是一个二元分立的主体:一面是“真实的”“高级的”“理性的”自我,一面是“虚假的”“低级的”“非理性的”自我。故而,行为主体的愿望也有相应的区分。自由并不是满足碰巧出现的一切(实际的)欲望,而是指向实现真实的、高级的或理性的愿望,这往往意味着不是去“屈从”而是克服低级的和非理性的欲望。而在消极自由的概念中,X是一个如其所是的“经验自我”(或“现象自我”),内部可能存在着多重紧张,但X并不因此而分裂为具有高低之别的双重自我。自我的愿望或欲求是多样的,彼此之间也可能冲突,但它们之间是否有真假、高低或对错之分与消极自由并不相关。自由意味着实现这些愿望的可能。换句话说,自我产生的欲求是如其所是的“实际的(actual)愿望”,而不关心这种实际的愿望(在道德或哲学意义上)是不是“真正的(real)愿望”。
其次,变量Y指X需要免除或摆脱(free from)的障碍。从积极自由的角度看,Y一方面似乎是非常宽泛的。凡阻碍或限制了实现“真正愿望”的因素都是自由的障碍。这些障碍可以是X内部(生理和心理)的缺陷,或其本身能力的缺乏,也可以来自X的外部(自然的和人为的)。但另一方面,积极自由概念中的Y又相当狭隘。比如,强制未必都是自由的障碍,如果是对虚假、低级和非理性的欲望所施加的限制,那么这种强制不仅不是实现自由需要摆脱的障碍,反而有益于实现自由。而对消极自由来说,“障碍”需要满足一些特别限定才称得上对自由构成了障碍。伯林对Y做出了四项限定,分别是外部性限定、人为性限定、机会限定和重要性限定。Y必须是人所面对的外部障碍,而非其内心的障碍;障碍必须是人为(有意或无意)造成的,而不是自然或偶然存在的;Y不必对X的实际行动构成实际的阻碍,只要剥夺或限制了X行动的可能(options)或机会(opportunities)就构成了障碍;被剥夺或严重限制的那些机会或可能性应当是重要的,不仅对X的特定偏好而言,而且在其所处的文化或社会环境中也被视为重要的。
最后,变量Z是指X“得以”(free to)实施的行动或达成的处境(条件)。对积极自由而言,Z具有一种总体性的要求:真正的“自主”“做自己的主人”或“自我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是得以开展或达成与这种总体性要求目标相一致的行动或状态。而消极自由的目标要求则相对含混,Z可以说是获得和维持一个相对不受干涉的独立领域、范围或可能性(“可以打开的门”),在其中X得以如其所愿地做出实际的和潜在的选择。自由意味着拥有足够大的这样的领域,但X未必需要实施行动,其目标也未必是明确的。就变量Z而言,两种自由的概念具有某种非对称性(积极自由要求明确的肯定性目标,而消极自由则不需要),这是伯林一个重要却未被充分阐明的洞见(本节最后将予以讨论)。
借用麦卡勒姆的三变量结构,我们综合性地重构了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主要(并非全部)界定性特征。 但这只是可能的阐释方式之一。由于伯林的表达具有一定的含混甚至自相矛盾之处,所以任何重构都不可能完全令人满意(获得所有相关文本证据的支持)。但这种对比方式至少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伯林力图阐明的消极自由的特定性(specificities)。以这些特定性来看,许多让人感到“不自由”的状态与伯林所界定的消极自由无关。比如,我想要戒酒但缺乏坚定的意志,或者我向往纯洁的宗教生活,但我沉湎于声色犬马的诱惑,于是处在内心的冲突和挣扎之中;我想要独立行走,但我身体有残疾,或者我想要成为钢琴家,但我缺乏特殊的音乐才能:这些障碍都阻碍了我实现自己的愿望,但没有满足“外部性限定”,因而与(消极)自由无关。我要出门散步,但正好遇到大暴雨;我想要和恋人随时相聚,但我们身处两地,远隔千山万水;我想要周游世界,却没有足够的财富:这些障碍虽然是外部的,但不是他人“人为”制造的结果,因此也与(消极)自由无关。
当然,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会妨碍我们追求美好的生活,或对我们造成严重的挫折,我们甚至会在日常语言中用“不自由”来形容这些遭遇挫折的处境。伯林从未否认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真实性,但除非这些障碍是外在的和人为造成的,否则在他看来它们就都不是与自由尤其不是与政治自由相关的问题。(消极自由之外的问题未必一定落入积极自由关注的领域,因为这两种自由的概念并没有穷尽所有与自由关联的问题领域。)伯林对(消极)自由概念附加了各种限定,这显示了他在哲学上格外敏感于概念的特定性,因为他相信唯其如此,理论才有助于澄清和把握经验世界。人类生活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挫折,但将这些不可欲的挫折状态都视为“不自由”或“缺乏自由”,则会在概念上导致笼统化的混乱。这既无益于我们理解何为自由,也无法帮助我们战胜这些挫折。缺乏自由只是各种各样不可欲状态中的一种,它并不是唯一的(有时也不是最重要的)挫折。而只有当我们澄清了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的特定含义,我们才可能理解争取自由意味着什么,也才能更有效地追求自由。
总的来说,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解释较为具体和周全,而对积极自由(确真含义)的阐述则相对笼统,他着眼于自我主导或自我实现这一典型类别,而将大量的篇幅用以揭示积极自由的扭曲形态和滥用的后果。于是,我们需要转而讨论自由的扭曲形态。
伯林对自由的论述有其复杂性、含混之处以及某些表述缺陷,这造成了各种误解和阐释的困难。要澄清伯林关于两种自由以及它们对政治实践之影响的思想,我们需要分别把握他三个层次的论题:(1)两种自由是同等重要的终极价值;(2)两种自由都有可能被扭曲和滥用,但积极自由的滥用更具有欺骗性;(3)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接近自由的“原初”含义。
首先,伯林对自由的阐释根植于他深信不疑的价值多元论:人类生活存在着多种无法彼此化约的终极价值(这是本章下一节讨论的主题)。据此,伯林主张,免于人为干涉的消极自由与自我主导的积极自由,都是值得追求的真实的人类价值。他意识到,许多人将《两种自由的概念》解读为“反对积极自由,无条件地为消极自由辩护”,对此他明确表示:“这不是我的初衷……我并不是在为与其‘积极的’孪生兄弟相对立的‘消极’(自由)概念提供空白的背书,因为这本身恰恰会构成整个论证所针锋相对的那种不宽容的一元论。” 伯林反复澄清:“‘积极’自由是一种普遍有效的目标。我不知道我为何被说成是对此表示怀疑的。” 在伯林看来,两种自由在原则上没有高下之分,“在历史和道德意义上,都有同等权利被归入人类最为深刻的利益之列” 。它们在不同的具体情境下可能呈现为不同形态的关系:可能互补,可能相容,可能冲突,也可能相互独立。既然如此,为什么伯林会给人留下“偏爱消极自由而反对积极自由”的强烈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入他第二个层次的论述。
伯林认为,两种自由都有各自“确真的”含义,也都有其偏离(扭曲或堕落)的形态,因此都可能被滥用。但相较而言,对积极自由的滥用往往更具有伪装性,危害也更大。
积极自由的观念确实发生了变态而走向其反面——对权威的尊崇神化,这长久以来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熟悉、最具压制性的现象之一。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或原因,“消极”自由的观念(……),无论其各种放纵形态的后果多么具有灾难性,在历史上却未曾像其对应的“积极”观念那样,如此经常或有效地被它的理论家们扭曲,变成如此晦暗的形而上学之物,或如此社会性的险恶之物,抑或如此远离其原初意义的东西。后者(积极自由)可以被转变成它的对立面,却仍然能利用与其纯真起源有关的有利联系。前者(消极自由)则更为经常地被视为(无论是好是坏)如其所是的东西,而对它蕴含的灾难性影响的强调,在过去数百年间从未缺失。因此,揭露积极自由的种种失常,在我看来要比揭露其消极兄弟的失常更为必要。
伯林之所以要将批判的主要篇幅和着力点置于积极自由(而非消极自由)的扭曲和滥用,是由于积极自由可以在被完全颠倒的同时仍然保有“自由”的纯真名号,并继续以自由之名犯罪行恶。而相比之下,消极自由造成的危害远不具有那么强的欺骗性,因此更容易被人识破,也从来不缺乏对它的揭露与批判。
那么,为什么积极自由更容易被歪曲和滥用?在此,伯林的经验主义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在他看来,政治理论需要概念的抽象化建构,其中总是蕴含着风险。正当的理论建构基于人类的生活经验,通过概念化的抽象能够更为有效地理解和解释经验世界。而不正当的理论建构,虽然可能源自人类经验,却最终在不恰当的抽象化过程中背离或扭曲了经验世界。积极自由的概念更容易陷入这种不幸的命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比消极自由的概念离经验世界更远。
一个人在某时某刻有某种“欲求”,只要这种实际的欲求(不论好坏)没有受到人为的外部干预,那么以消极自由的观点来看,此时此刻这个人就是自由的,这在经验上相当直接而明确。但若以积极自由的观点来考察,情况就复杂得多,需要探究这种实际的(actual)欲求的品质:它究竟是来自“真实的自我”“高级的自我”或“理性的自我”的真正的(real)欲求,还是出自“虚假的自我”或“低级的自我”的某种“非理性的冲动,不受控制的欲望”?根据积极自由的自我主导(自我掌控)原则,一个人只有在“自主”的时候才是自由的,这就是说,当一个人遵循自己的真正欲望,亦即他自己的理性信仰时,他才是自由的。而虚假的自我在本质上是对真实自我的背离,满足虚假的欲求在本质上背离了自我主导,因而是对自由的否定。相较而言,实现积极自由的条件和路径也更为复杂,甚至在直觉经验上可以是反(消极)自由的。
显然,积极自由诉诸一种更为抽象的形而上学的自我概念与自我主导的概念,这往往暗示着“人针对其自身分裂”,在历史、学说和实践中,都很容易导致人的二元分裂:“超验的主导性的控制者,以及有待被规训并使其就范的欲望与激情的经验集合。” 一面是作为主人的“至高自我”或“更高级的”“真实的”或“理想的”自我;一面是需要被统治的“低劣的日常自我”或“更低级的”“经验的”“心理的”自我或天性。 伯林认为,“两种自我”的形而上学观念由来已久且广泛存在,影响深远。它起初并非没有经验的基础,源自人们多少都会有的“内在紧张的真确经验”。但这种经验经过一系列貌似深刻的抽象化建构,最终可能完全背离了人们的经验世界,将“更高级的”自我等同于“体制、教会、民族、种族、国家、阶级、文化、政党”以及诸如“公意”“最进步阶级的先锋队”或“神意的显现”等含混的实体。那些倾向于形而上学的论者,将自由理解为“真实自我的实现——不是在个体之中,而是体现于比有限个体的时空经验更广泛的制度、传统和生活形式之中” 。这就为扭曲和操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自由就可以被造就为意指操纵者所想要的任何含义” 。
伯林辨识了积极自由的两种典型的扭曲形态,在思想史和政治实践的历史上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其一是所谓“向内迁移”的形态:由于真正的自我主导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因而转向“退回内在城堡”的遁世主义。古希腊的斯多葛哲学以及佛教都体现了这种类型。在此,自我主导的最佳方式不是实现欲望,而是最大限度地抑制甚至消除欲望本身。这种“积极自由”不是取“自由地去做”(free to do)的方式,而是取“自由地不去做”(free NOT to do)的形态,至少从外部的经验视角来看,转变为“极度消极的自由”,类似于所谓“无欲则刚”:对财富的欲望可以通过鄙视金钱来消除,路障的阻挡可以通过不想上路来克服,暴政的威胁可以通过转变内心原初的政治理想来避免。凡此种种是主张“我必须教会自己不去欲求我无法拥有的东西,一个被消除或被成功抵制的欲望和一个被满足的欲望一样好”,这等同于那种酸葡萄学说:“没有把握得到的,就不会是我真正想要的。” 由此,我们因为没有屈从于自己的欲望而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我发现对于我意愿之事力不从心或完全无能为力,那么,我仅仅需要收缩或灭绝我的意愿就能获得自由。” 在这种向内迁移的模式中,争取自由的事业不再是针对外部障碍的政治斗争,而是转移到自己内心世界的道德努力,它不仅可以回避或放弃抵抗外部的强制,甚至可能要求外来的干涉和强制,以此来帮助自我去消除那些内心的低级欲望。
积极自由的第二种扭曲形态是将“真正的自我”等同于集体的“大我”,理解为某种个人置于其中而高于个人的“社会整体”:部落、种族、教会、国家,等等。而“真正的自由”则体现为与某种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或某种规律的同一化。伯林指出:“一旦我采取这样的观点,我就处于这样一种位置——忽视人们或社会的实际愿望,以他们‘真实的’自我之名并代表他们的这种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并确信自己知道:无论一个人的真正目标是什么(幸福、履行责任、智慧、公正社会、自我实现),该目标必定与他的自由相一致,这自由是他‘真实的’(却常常是潜伏的、难以言说的)自我的自由选择。” 极权主义以及各种对人的奴役往往通过这种观念得到辩护。这种形态的积极自由滥用典型地体现为“自由即强制”。个人虽然在表面上受到了外部的干涉与强制,但这种强制“在本质上”迫使他避开虚假自我的诱惑和陷阱,使得他能够遵循“真实”自我的意志去行动,从而在本质上达成了自由。强迫变成了自由,这就是卢梭所谓“强迫人们自由”的含义。于是积极自由就产生了这样一种扭曲过程:“起初作为自由学说的东西结果转变为权威的学说,而且常常成为压迫的学说,并成为专制主义偏爱的武器,这种现象在我们自己的时代太过熟悉了。”
与此同时,伯林也提醒我们,消极自由无法摆脱被扭曲与滥用的厄运(虽然更少欺骗性也就更容易被识别)。首先,伯林指出,消极自由并不能免于“自我的形而上学理论”的影响,这一点往往被人忽视。 自我分裂的二元论所导致的“魔术般的转变”或“戏法”,也“无疑能够同样容易地侵入‘消极’的自由概念”。或许是由于“低级欲望”往往比“高级欲望”更容易受到外部的干扰,因此免于外部干涉(消极自由)的动机,也可能借用自我的二元论而“退入内心的城堡”,由此“摆脱”外部的干涉。但这是消极自由的扭曲形态,因为这种“免于干预的自我”不再是具有“实际愿望与需求的个体”,而变成所谓内在的“真正的”人,他“追求的某种理想目标是他的经验自我未曾梦想过的”。此外,如同在积极自由概念中发生的扭曲一样,消极自由也有可能将“真正的自我”理解为超越经验自我的集体“大我”。 但伯林认为,“这类似是而非的论证和惯用戏法”较少用来掩饰与消极自由兼容的罪恶,而更多地为“更凶险形式的积极自由的拥护者所利用” 。
然而,伯林从未否认消极自由在实践中被滥用的大量事实,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内,可能造成了严重的非人道状况。他当初在1958年的演讲中之所以没有对此多着笔墨,只是由于他“原以为”这一切都十分明显,已为人所共知:“我原以为,今天已经不必去强调经济个体主义与无约束的资本主义竞争的那些血淋淋的故事。……我原本假定,对于在无拘束的经济个体主义支配下个人自由的命运,都已经被关切这一主题的几乎所有严肃的现代论者说得足够多了。” 但无论前人的批判是否充分,伯林自己必须为此“补刀”,否则便涉嫌为消极自由作“空洞的背书”。于是,伯林在新版的《导论》中以相当的篇幅集中历数了消极自由的局限性以及对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各种弊端,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这些观点实际上也出现在他最初演讲的不同段落之中)。
首先,“信奉消极自由兼容于各种严重与持久的社会之恶,并对其产生起过作用(就观念对行动的影响而言)”。倡导不干涉的自由曾被用来支持各种弱肉强食的“在政治和生活意义上具有毁灭性的政策”。伯林很清楚,“法律自由”本身并不能防止而是可能兼容于“极端的剥削、残暴和不义” 。的确,消极自由很难兼容于某种“特定类型的独裁”或“自治的缺乏”,却可兼容于某种暴君统治。这种暴君可以让其臣民享有广泛的个人自由,但完全可能是“不公正的,或鼓励最野蛮的不平等,对秩序、美德和知识漠不关心” 。因此,与他的“思想盟友”哈耶克不同,伯林在社会经济政策上倾向于社会民主主义。他相信,我们有“压倒性的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国家或其他有效机构的干预,以便保障个体(获得)积极自由以及至少最低限度之消极自由的条件”。他甚至认为,“出于对消极自由主张的考虑”也同样可以有效地构成支持的理由,用来支持“社会立法和规划、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如果这在历史上并不常见,那么是因为“消极自由概念作为武器所直接反对的罪恶,不是自由放任,而是专制主义”。在伯林看来,“过度的控制与干涉”和“不受控制的‘市场’经济”都是危险的,分别与两种自由概念各自的堕落形态有关。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某一种危险更值得关注。伯林相信在自己所处的“当前”(20世纪60年代),“‘积极’自由的修辞,至少是以其扭曲的形态……继续扮演着它的历史角色(同时在资本主义和反资本主义的社会中):以更广泛的自由为名,充当专制主义的外衣” 。因此,伯林之所以更为关注积极自由滥用的危险,有其对历史特定性的把握,而不是出于理论的一般原则。
其次,消极自由并不总是“每个人的第一需要”。伯林早就指出:“对于衣不遮体、目不识丁、处于饥饿与疾病之中的人们,提供政治权利或保护他们不受国家的干涉,等于是在嘲笑他们的处境。在他们能够理解、运用和增进他们的自由之前,需要的是医疗救助或教育。” 在后来的《导论》中他重申,对这些穷苦和弱势者而言,“享有如其所愿地花钱或选择教育的法律权利”变成一种“可恶的嘲讽”。如果无法对个人或群体提供行使消极自由的最低条件,那么消极自由“对于那些或许在理论上拥有它的人来说,便没有多少价值或毫无价值”。这在伯林看来是如此显而易见,以至于原本以为不必老调重弹。
最后(在笔者看来也是最重要的),伯林还提到了与托克维尔类似的忧患:消极自由的滥用最终有可能会危及自由权利本身,进而危及民主制度。他感到自己有必要“更为明确”地指出:“无约束的自由放任(unrestricted laissez-faire)的恶,以及允许和鼓励这种恶的社会和法律体制,导致了粗暴违背‘消极’自由——违背各种基本人权(这总是一个消极概念:一道抵御压迫者的墙),包括自由表达和结社的权利,而没有这些权利,或许还能存在正义和友爱甚至某种幸福,但不会存在民主。”
依据伯林最明确的表述,两种自由都是重要的终极价值,在原则上没有高低之分,它们在实践中都有可能被扭曲和滥用而造成社会灾难。就这两方面而言,伯林在两种自由之间没有明确的倾向(除了警示积极自由的滥用更具欺骗性之外)。然而,在他看来,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接近自由“更为基本和更为日常的含义”或原初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林的确倾向于肯定消极自由,或者说,人们对于伯林“支持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的普遍印象,并不完全是流行的误解。既然两种自由各有其价值,也各有其局限,那么为什么伯林要倾向于以消极的方式来理解自由?为什么智慧敏锐的伯林要坚守这样一个似乎问题重重的消极概念?在此,我们需要进入伯林自由论述的第三个层面,即理论概念与经验世界的关联。他的根本问题意识是要让自由的概念“落地”——最大限度地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自由”这个名词被用来表达如此多样的(个人或群体的)状态、愿望和理想,什么才是它最恰当的含义和用法?在伯林的视野中,存在着一种普遍、深刻、强烈而朴素的人类体验,一种否定性的(消极的)体验——强制,奴役是其极端形式。作为一种跨文化和跨历史的普遍经验,强制是不可化约的人类苦难(human suffering),而与此共生的反对强制(“我不愿意!”或“不要强迫我!”)也是普遍存在于所有年代和所有文化中的人类经验。在伯林看来,摆脱强制在描述意义上是一种真切和原初性的人性愿望,在规范意义上它直接关涉个人尊严的基本(底线)价值。如果需要为它命名(作概念化的表达),那么将“自由”这个词留给这种经验和价值是最为恰当贴切的:“自由的根本意义是摆脱枷锁、摆脱囚禁、摆脱他人奴役的自由。其余都是这个意义的延伸,如若不然,则是某种隐喻。” 自由当然可能(实际上已经)被用来表达其他的经验或价值(“自我主导”“解放”或“道德胜利”等),而且并非没有其理据。但伯林坚持认为,在自由的“家族概念群”所指涉的种种人类经验中,他所界定的“消极自由”对应了最基本(低位)、最切近、最直接相关的体验,这就是伯林所谓“自由的更加基本的意思,以及胜利的更加日常的意思”,必须区别于“精神的自由”(如“道德的胜利”)。
伯林认为,自由不能被界定为“任何一种挫折的缺乏,这会让这个词的意义膨胀起来,直到最后它的含义不是太多就是太少” 。将摆脱强制作为自由的原初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将自由(以否定性的方式)界定为“外部人为干涉或强制的缺乏”,就赋予自由明确而特定的意义。这将有益于避免概念笼统化所造成的理论混乱,同时也有助于在实践中辨识“假自由之名行反自由之实”和伪装欺骗。 伯林当然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强制可能是必要的,消极自由可能需要(或应当)向其他价值让步,甚至做出牺牲。但是他反复揭露并严厉抵制一种似是而非的修辞术或者一种“概念魔术”——能够将牺牲“转译为”所谓“更高的实现”。他要强调的是,如果自由必须被牺牲,我们就应该说“这是牺牲了自由”换取了安全、秩序或别的什么。必要的牺牲仍然是牺牲,而不能被误作或谎称为获得了“更高的自由”。如果一个人因为幼稚、蒙昧或困于非理性的冲动之中,必须通过强制才能使他免于灾难,那么我们就应该说,这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对他实施了强制。但正当的强制也依然是强制,而不能被曲解为“顺应了他真正的意愿”——这是他内心“真正的”意愿(虽然未被他自己意识到),并进一步将此曲解为他“在本质上”没有受到强制,因此“在本质上”就是自由的。 诸如此类的修辞术(在最极端的扭曲情况下)甚至可以将强暴“阐释”为满足了受害者最深层而隐秘的愿望。伯林看到,现代(尤其是20世纪)政治历史中,最为触目惊心的一幕就是以自由为名实施强制,并将强制的结果宣称为“真正的自由”。这些政治灾难在理论上源自种种背离经验世界的自由概念以及对自由概念的扭曲和操纵,这正是伯林深恶痛绝的“概念的魔术或戏法”。去除这些魔术或戏法的魔力,正是伯林执意要以消极的方式来界定自由的用意之一。
当然,消极自由并不是人们追求的唯一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也不是最优先的价值。一个人获得了摆脱强制的自由,未必就拥有幸福的人生。但缺乏这个价值,他的生活总是在某种重要的意义上是残缺的,因为他处在“不愿意”的境遇之中。无论外人的强制有多少正当或伪装的理由,他“自己是否愿意”对他的生活仍然足具分量。虽然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自由的价值需要或不得不与其他价值作权衡与妥协,但自由的分量仍然不可抹去。无论是谁,无论出于何等高尚的动机,要根本抹去这个价值的分量,那就是“对如下真理的犯罪:他是一个人,一个要过他自己生活的存在者”。伯林很清楚,这个真理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观念,当然备受争议。然而,“每一次对公民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呼吁,每一次反对剥夺和羞辱、反对公共权威的侵蚀或者反对习惯或组织化的宣传给大众催眠的抗议,都起源于这种个人主义的且备受争议的人的观念” 。在伯林心目中,个人的自我意愿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因为尊重它所可能造成的错误(在通常的情况下)远远不及违背它所造成的恶果严重。
此外,伯林将消极自由视为自由更基本的含义,可能还蕴含着一个重要却未被言明的观点,可以称为“否定与肯定的非对称性” 。简单地说,所谓非对称性是指“negative”(否定的、消极的或负面的)与“positive”(肯定的、积极的或正面的)的判断并非处在同等(对称)的位置,前者比后者要求的依据或理由更少,也更容易达成。在日常经验中,知道“我不要什么”往往更确切和更容易,而知道“我要什么”则往往更复杂、更困难。一个人可能尚不明确自己“理想的职业究竟是什么”,却仍然清楚地知道自己不想从事的职业(“我不想做搬运工”或“我不愿意当会计”);一个人未必清楚什么样的人才是自己的“理想伴侣”,但可以明确回绝某个追求者(“你不是我要找的那种人”);一个人或许还不清楚自己的信仰或宗教,却能够断然拒绝某种教义或意识形态(“我就是不相信你这一套”)……在所有这些经验现象的背后,可能存在着深层的哲学和心理学的根据:在认识论上,有所谓“证实”与“证伪”的非对称性,在价值理论中,有所谓“非对称的实践理性”;在心理学中,这是所谓“坏比好更强”……它们在最近20年多个学术领域的研究进展中获得了更为明确和系统的阐释。
没有证据表明伯林有机会了解相关的研究论述(除了他和卡尔·波普尔的交往之外),或许他凭借自己的思想史知识以及人生经历就洞察到否定与肯定之间的非对称性。虽然伯林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阐述,但他的某些文本段落暗含了极为类似的想法。伯林在反驳麦卡勒姆的一个注释中指出:“一个挣脱他身上锁链的人或一个抗拒奴役的民族,不需要有意识地追求任何确定的未来状态。一个人不需要知道他将会如何使用他的自由,他只是想要解除束缚。” 与此类似,他在回应弗洛姆等人的段落中,指出自由是“行动的机会而不是行动本身”,也暗含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非对称性”线索。 因为作为“行动本身”的自由要求明确的肯定性目标,而作为“行动机会”的自由则可允许人们“消极地”处在目标不明确的状态,但仍然拥有“存而不用”的自由权利。在笔者看来,伯林对消极自由概念的重视表明,他意识到了非对称性问题的重要性,他可能是20世纪第一位对此具有敏感性的政治思想家。而这种意识对于理解自由及其依据的人性假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自由不是具有“个人自主性”能力者的特权,那些未能达到充分自主性的个人也具有正当的理由拥有自由的权利。这在我看来是伯林消极自由观中一个隐而未发的重要论题,也预示了伯林对启蒙理性主义的怀疑立场。
每一种自由观念都有其背后的人性概念。自我主导的积极自由观(“我要支配自己的人生”)与摆脱强制的消极自由观(“我不想让别人支配我的人生”)各自对应着不同的人性假设。启蒙理性主义建基于“自主性”(autonomy)的人的概念是更高级的,要求人是一个能动主体(agency),具有理性反思能力和对能动性的自觉意识,这或许是内在于人的理性结构的一种潜力,但实际生活中的人往往无法达成这种自主状态。未知、未决、茫然、拖延、等待和试探等都是生命的基本状态。与许多启蒙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不同,伯林不相信我们能够完全克服这种“蒙昧”状态而抵达自主。在他看来,所有这些幽暗不明的状态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人性事实,无法还原为通向“自主性”或“自我主导”的探索过程。因此,他怀疑那种基于自主性假设的积极自由,它可能会背离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世界而变得抽象与空洞。而在实践层面,积极自由论者需要回答一些重大的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对待那些“缺乏主导自己人生之能力的人”?他们应当被赋予自由的权利吗?或者只有在他们经过启蒙之后才能赋予他们自由的权利?如果启蒙无效,应当强制他们成为“自主的人”吗?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对此给出了一种回应。那些未能获得自主能力的人可以如是说:我虽然无法支配我的人生,但这绝不能成为别人强制我的理由(特别是以自由的名义),我仍然可以拒绝让别人来支配我的人生,因为虽然我还不能肯定“我要什么”,但我能够明确地否定强制,我知道“我不要什么”。
维护这种消极自由的理由,拒绝强制的理由,当然可以是我有自己(自主的)不同的理想追求。但伯林给出了更低位的理由,一种否定性的理由:在我不知道我要什么的情况下,在“不需要有意识地追求任何确定的未来状态”的情况下,在“不需要知道将如何使用自己的自由”的情况下,我仍然可能知道并且只需要知道我不要强制或束缚就够了,就有理由以自由的名义来拒绝强制或束缚。当然,“我渴望支配自己的人生”与“我不想让别人支配我的人生”,两者可以是一致的。但是,负面的表述比正面的表述更加基本。虽然肯定与否定的理由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译(translated each other),但有些否定性的理由不能被转译为肯定性的理由,也不需要以肯定的理由为前提。
在政治实践的意义上,消极自由观为一个非自由社会中的个人自由权提供了辩护。伯林在原则上并不反对启蒙主义理想,但他更敏感于人的现实处境,尤其是一个思想封闭社会的局限。人的自主与自觉是一种可欲的理想状态,但它无法仅仅依据个人的自我精神结构来达成。理性能力需要教育养成和启蒙,反思需要借助语言和视野,需要文化和价值资源,需要开放和对话的环境。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性的条件。而当人们处在一个压制性的、不利于“个人自主性”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比如伯林熟知的集权主义苏联),被强大的国家意识形态的话语环境包围,面对着一整套“伟大而绝对正确”的标准答案,许多人对于自己需要什么、珍视什么和信奉什么或者什么才是理想人生的理念,往往是虚弱的、幽暗的、迷茫的、未经反思的、不自觉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精神上的贫困者或弱势者,人们是不是能够要求自由的权利,凭借什么来争取自由?如果人们几乎没有积极的自主意识,难以提出正面的和理性的依据,是不是只能接受强者或者那套“标准答案”的要求?伯林的消极自由观蕴含的回答是:人们可以说“不!”,或者可以从说“不!”开始,这种否定性(消极)的要求本身就是在争取自由。也就是说,反对强制的消极自由并不要求以个人自主性为前提。